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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濠光电(30105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4 8501.31 333.09 0 0 0
2025-12-03 8512.78 232.05 0 0 0
2025-12-02 8497.72 145.73 0 0 0
2025-12-01 8600.70 307.18 0 0 0
2025-11-28 8548.73 230.64 0 0 0
2025-11-27 8442.30 287.02 0 0 0
2025-11-26 8478.31 178.79 0 0 0
2025-11-25 8674.73 288.74 0 0 0
2025-11-24 8655.08 444.41 0 0 0
2025-11-21 8485.39 339.06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2 546.58 3.397
2025-06-30 1 其他 2 546.58 3.395
2 基金 14 22.06 0.137
2025-03-31 1 其他 1 245.49 1.830
2024-12-31 1 其他 1 245.49 1.833
2 基金 20 28.12 0.210
2024-09-30 1 其他 1 245.49 1.83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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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029 19.80 23.16 -14.51 115.44 2285.71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51027 19.80 23.71 -16.49 10.20 201.96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50401 18.86 23.99 -21.38 48.70 918.48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东路罗湖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四路证券营业部

20230130 63.32 64.28 -1.49 5.00 316.60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滨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30120 63.22 64.18 -1.50 4.00 252.88

买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滨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30120 63.22 64.18 -1.50 4.00 252.88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滨江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1-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保罚字[2019]第151号】
发文单位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松岗分厂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保罚字[2019]第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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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1-06

处罚对象: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松岗分厂

2019年9月4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原宝安区环保局,以下统称为“宝安区环保局”)根据宝安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向信濠光电松岗分厂重新出具“深环保罚字[2019]第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十二章12.1.1款裁量标准,改对发行人松岗分厂重新处以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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