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行人丢失发票,广州市花都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12月29日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穗花国税简罚[2017]159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发行人处以罚款40元。发行人已缴纳了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发行人丢失发票而受到的罚款金额为40元,根据前述规定,发行人丢失发票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发行人说明,上述被处罚行为的发生原因主要系客户丢失发票所致。后续,为了减少、避免将来发生相同或类似的情形,公司要求客户经办人员收到发票后签字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