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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净源(30137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4 2679.71 124.43 0 0 0
2025-12-03 2648.26 123.97 0 0 0
2025-12-02 2735.05 216.65 0 0 0
2025-12-01 2669.89 192.54 0 0 0
2025-11-28 2635.40 98.84 0 0 0
2025-11-27 2783.56 238.95 0 0 0
2025-11-26 2689.49 253.98 0 0 0
2025-11-25 2798.29 280.36 0 0 0
2025-11-24 2899.83 135.41 0 0 0
2025-11-21 2922.71 331.40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830.91 20.182
2025-06-30 1 其他 4 840.25 20.409
2 QFII 1 61.09 1.484
3 基金 24 34.08 0.828
2025-03-31 1 其他 3 849.75 20.640
2 基金 1 34.99 0.850
2024-12-31 1 其他 3 849.75 20.779
2 基金 28 60.79 1.486
2024-09-30 1 其他 5 1034.80 25.30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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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927 17.36 20.55 -15.52 15.00 260.4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20240926 16.43 19.29 -14.83 12.20 200.45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20240926 16.43 19.29 -14.83 12.20 200.45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20240925 16.14 18.88 -14.51 12.40 200.1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20240925 16.14 18.88 -14.51 12.40 200.14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荔乡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20240925 16.14 18.88 -14.51 12.40 200.14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荔乡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20240925 16.14 18.88 -14.51 12.50 201.7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0-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科净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崇新,王硕,赵雷,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0-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崇新、王硕、赵雷)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崇新,王硕,赵雷,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9-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科净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崇新,王硕,赵雷,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9-2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科净源:关于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崇新,葛敬,赵雷,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北京科净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科净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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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10-10

处罚对象:

李崇新,王硕,赵雷,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1372 证券简称:科净源公告编号:2025-050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142025023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进行立案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2025年9月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
京监管局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7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净源或公司),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
李崇新,男,1970 年 11 月出生,时任科净源总经理、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王硕,女,1986 年 7 月出生,时任科净源监事、安装公司会计人员,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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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深州市。
赵雷,男,1978 年 11 月出生,时任科净源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北
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科净源、李崇新、王
硕、赵雷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科净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1 月,科净源全资子公司安装公司为烟台合康物资
有限公司、山东博淼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宗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定期存单质押
方式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 6,000 万元、6,000 万元、3,000 万元,累计金额
为 1.5 亿元。上述担保未履行科净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
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科净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科净源自查后,案涉担保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全部解除。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案涉担保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资料、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文件
资料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科净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
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李崇新作为科净源时任总经理及安装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
责科净源经营管理,签署案涉担保合同,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硕作为科净源时任监事及安装公司会计人员,负责办理案涉担保业务,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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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硕存在不配合调查情形。
赵雷作为科净源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案涉担保资金调拨但未予以
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崇新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硕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赵雷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
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就本次
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
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第3页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0 日
第4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崇新、王硕、赵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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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0-10

处罚对象:

李崇新,王硕,赵雷,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崇新、王硕、赵雷)
日期:2025-10-10     来源:北京证监局 
当事人: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净源或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
李崇新,男,1970年11月出生,时任科净源总经理、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王硕,女,1986年7月出生,时任科净源监事、安装公司会计人员,住址:河北省深州市。
赵雷,男,1978年11月出生,时任科净源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科净源、李崇新、王硕、赵雷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科净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科净源全资子公司安装公司为烟台合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博淼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宗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定期存单质押方式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6,000万元、6,000万元、3,000万元,累计金额为1.5亿元。上述担保未履行科净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科净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科净源自查后,案涉担保于2024年3月31日前全部解除。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案涉担保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资料、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科净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李崇新作为科净源时任总经理及安装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科净源经营管理,签署案涉担保合同,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硕作为科净源时任监事及安装公司会计人员,负责办理案涉担保业务,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硕存在不配合调查情形。
赵雷作为科净源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案涉担保资金调拨但未予以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崇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硕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四、对赵雷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9月26日

科净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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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9-20

处罚对象:

李崇新,王硕,赵雷,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1372 证券简称:科净源公告编号:2025-047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142025023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进行立案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2025年9月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3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崇新、王硕、赵雷: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净源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
告知。
经查明,科净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1 月,科净源全资子公司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为烟台合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博森实业有限公
司、烟台宗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定期存单质押方式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
第1页
6000 万元、6000 万元、3000 万元,累计金额为 1.5 亿元。上述担保未履行科净
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担
保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科净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科净源自查后,案涉担保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全部解除。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案涉担保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资料、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文件
资料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科净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
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
李崇新作为科净源时任总经理及安装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
责科净源经营管理,签署案涉担保合同,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硕作为科净源时任监事及安装公司会计人员,负责办理案涉担保业务,未
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硕存在不配合调查情形。
赵雷作为科净源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案涉担保资金调拨但未予以
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崇新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第2页
三、对王硕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赵雷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根据《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5 年修订)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
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
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2、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
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
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9 日
第3页

科净源:关于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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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9-27

处罚对象:

李崇新,葛敬,赵雷,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805 号
关于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顺义区东盈
路 19 号。
葛敬,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崇新,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雷,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净
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4 月 30 日,科净源披露的《关于确认全资子公司
对外担保的公告》显示,2023 年 12 月 5 日,科净源全资子公
司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净源工程”)
用 6,000 万元银行定期存单为第三方烟台合康物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烟台合康”)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2024 年 1 月
15 日,科净源工程解除了对烟台合康的担保事项,同日再以前
述银行定期存单为第三方山东博淼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
质押担保。2024 年 1 月 18 日,科净源工程又以 3,000 万元银
行定期存单为第三方烟台宗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
质押担保。2024 年 3 月 26 日、27 日,科净源工程解除了前述
9,000 万元银行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科净源工程前述定期存单
质押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提供
担保。
科净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第 7.1.14 条,
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7.2.11 条第二款的规定。
科净源董事长葛敬、总经理李崇新、财务总监赵雷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
的规定,对科净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葛敬、总经理
李崇新、财务总监赵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26 日

北京科净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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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2-29

处罚对象:

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序号 	处罚对象 	行政机关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措施
1	发行人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
顺义区税务局第一税
务所"	2020/11/13	"房产税未按照规定
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和报送纳税资料"	"罚款 1,000
元"
2	"科净源
技术"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
顺义区税务局第一税
务所"	2019/5/24	"城镇土地使用税未
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纳税申报和报送纳
税资料"	"罚款 1,000
元"
3	"科净源
安装"	"北京市顺义区城市管
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
局"	2018/6/21	"科净源安装在项目
施工过程中,未能
按照规定密闭贮存
土方"	"罚款 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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