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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1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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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李京京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李京京,时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经查明, 李京京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担
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裁。截至 2019
年 1 月 29 日,李京京持有公司股份 80.8 万股。2019 年 1 月 29
日,公司披露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公告称,李京京拟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至 2019 年 8 月 23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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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18.2 万股。李京京在 2019 年 2 月 26-27 日已按照减持计划减
持公司股份 12 万股。2019 年 7 月 22 日,李京京再次通过集中
竞价减持公司股份 15.2 万股,成交金额 209.19 万元。至此,李
京京合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 27.2 万股,超过前期减持预披露计
划 9 万股; 同时,作为公司时任副总裁,李京京当年合计减持公
司股份数量超出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时任副总裁李京京实际减持股份数量超过前期减持计
划上限,违反了《公司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25%的相关规定。对于超
额减持部分,李京京未按照规定在减持的 15 个交易日前披露减
持计划。
公司时任副总裁李京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
条、第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3.1.4 条、
第 3.1.7 条、第 11.12.1 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
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副总裁李京京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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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
证券交易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
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