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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60003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3 1876653.87 31711.70 61.41 1667.38 1.72
2025-12-02 1875892.36 21363.24 61.95 1695.68 3.19
2025-12-01 1881446.84 27633.75 61.86 1711.77 2.08
2025-11-28 1882521.82 21601.20 64.56 1781.32 4.65
2025-11-27 1883385.37 17689.81 64.85 1788.67 2.50
2025-11-26 1887157.27 17988.77 72.21 1993.10 10.25
2025-11-25 1894786.69 29006.66 65.73 1805.71 4.10
2025-11-24 1900285.89 24775.76 67.90 1859.89 6.80
2025-11-21 1902870.39 67336.06 65.18 1779.52 6.18
2025-11-20 1910045.41 40859.59 76.60 2167.78 12.74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8 380867.90 31.279
2 基金 285 119028.20 9.775
3 上市公司 1 27676.49 2.273
2025-06-30 1 其他 13 388192.78 31.880
2 基金 1048 172671.46 14.181
3 上市公司 1 27676.49 2.273
2025-03-31 1 其他 7 385321.50 31.645
2 基金 228 100403.49 8.246
3 上市公司 1 27676.49 2.273
2024-12-31 1 其他 18 401744.26 32.993
2 基金 745 143898.21 11.818
3 上市公司 1 27676.49 2.273
2024-09-30 1 其他 13 383571.20 31.501
2 基金 310 112061.88 9.203
3 上市公司 1 30515.60 2.50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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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127 24.84 27.58 -9.93 288.00 7153.92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51127 24.84 27.58 -9.93 361.20 8972.21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车公庄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50924 25.65 28.69 -10.60 651.07 1670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证券营业部

20250919 25.52 28.31 -9.86 509.50 13002.5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证券营业部

20250910 29.52 29.48 0.14 477.74 14102.8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50905 26.60 29.83 -10.83 766.80 20396.93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5-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海鹏
公告日期 2024-08-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锋,许艺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5-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信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洪浩炜,王泽龙,韩雨辰,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信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洪浩炜,王泽龙,韩雨辰,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1-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4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罗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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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5-30

处罚对象:

李海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
当事人:李海鹏,男,1988年7月出生,时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信息技术中心高级经理,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海鹏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李海鹏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李海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李海鹏知悉未公开信息
2015年4月24日,高某基金成立,托管人为中信证券,开户营业部为中信证券上海恒丰路证券营业部。
2018年12月起,李海鹏获得中信证券CRM系统应用开发岗权限,可以获取中信证券所有客户的账户信息、资产规模、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
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李海鹏通过CRM系统,获知高某基金的持仓、委托、当日成交记录等未公开信息。
二、李海鹏实际控制“程某1”账户组,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股票情况
(一)“程某1”账户组的基本情况
1.“程某1”广发证券账户,2015年12月24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公园路营业部,目前已销户。
2.“程某1”东方财富证券账户,2020年6月15日开立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一营业部,目前已销户。
3.“程某2”广发证券账户,2020年10月27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公园路营业部,目前已销户。
(二)李海鹏实际控制“程某1”账户组
李海鹏与程某2为夫妻关系,程某1与程某2为同胞姊妹关系,三人关系密切。涉案时段内,“程某1”账户组3个账户都是由程某2本人根据李海鹏提供的交易指令进行操作,李海鹏实际控制并决策账户交易。“程某1”账户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是李海鹏夫妇。涉案时段内,“程某1”账户组使用的设备高度趋同。
(三)趋同交易情况
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李海鹏控制“程某1”账户组累计交易股票128只,累计交易金额6,483.80万元,其中,与高某睿远基金趋同交易股票76只,趋同交易金额2,900.38万元,趋同盈利金额2,131,370.2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海鹏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当事人李海鹏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如下意见:一是部分交易存在同一交易日内趋同账户交易时间早于标的账户交易时间的情形,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二是测算的交易佣金低于实际收取的佣金;三是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起始时间认定有误;四是部分股票系当事人自主交易,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综上,请求减免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本案中所涉未公开信息,既包含高某基金的交易信息,也包含其资产状况、持仓明细和历史交易等信息。历史交易、持仓情况等均能反映标的账户投资决策情况,涉案账户的交易在个别交易日早于标的账户的交易,不代表早于高某基金的投资决策,不能排除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
第二,本案的佣金测算是以趋同交易匹配数量为基础,计算逻辑不同于涉案账户实际每笔交易的佣金,计算结果无误,方式符合我会多年执法实践和惯例。
第三,根据证券账户交易情况、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趋同交易测算等多方面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自2019年11月起即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故意,并实施了相关行为。
第四,对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认定,是综合了证券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相关趋同交易测算等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客观证据显示,当事人在聊天记录中大量提及高某睿远基金有关未公开信息,包括当事人申辩意见中认为是自主交易的股票。在案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李海鹏作出相关交易决策时,利用了高某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综上,我局对李海鹏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没收李海鹏违法所得2,131,370.21元,并处以2,131,370.21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5月23日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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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8-26

处罚对象:

何锋,许艺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时间:2024-08-26
深证审纪〔2024〕18号
当事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人,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许艺彬,联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何锋,联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2023年6月28日,本所受理了联纲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为项目保荐人,许艺彬、何锋为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查明,中信证券、许艺彬、何锋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发行人公司治理规范性和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发行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是否规范有效,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要求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事项。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三会”制度等治理结构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相互协调制衡,在公司治理层面不存在重大缺陷。报告期内财务不规范事项仅包括少量现金销售、第三方回款。但发行人披露的内容,与现场督导发现的以下事实不符:一是报告期期初至2024年2月底,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耀立、徐耀志在发行人处报销与职务行为无关的费用,但申报文件未披露前述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二是发行人“三会”通知不规范,存在部分“三会”通知文件用印时间晚于会议召开时间、会议通知文件后补等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存在部分会议盖章文件未见用印审批记录、公章使用审批和管理不规范等情形。
在发行人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理应对发行人公司治理规范性和内部控制有效性予以审慎关注和核查。发行人财务内控不规范、“三会”运作不规范等行为覆盖了报告期,部分违规行为甚至持续到申报后,但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予以充分关注,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的规范运行、“三会”运作、内部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深入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督促发行人整改并进行准确披露。
二、对发行人研发投入相关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平均研发人员人数分别为207人、229人、207人和182人;研发投入金额分别为2,744.50万元、3,638.26万元、3,830.95万元和1,699.30万元,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合计为10,213.71万元。2023年7月19日,本所发出第一轮问询,要求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核查纳入研发费用核算的非研发部门人员薪酬情况、相关工作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等,并要求分析研发费用中人员薪酬核算准确性等。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称,发行人纳入研发费用核算的非研发部门人员薪酬金额较小、占比稳定,相关人员工作内容与研发活动相关,研发费用中人员薪酬核算准确。
现场督导发现,报告期各期,研发人员认定及研发费用归集存在异常。同时,还存在发行人收到本所第一轮问询后删改人事系统入职和调职记录、对部门组织结构进行倒改并同步修改相关文件材料等情形。以上删改、倒改行为反映出发行人研发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审核问询回复披露的情况与实际不符。这一行为严重影响本所审核机构对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研发投入归集真实性、准确性的审核判断。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研发费用的归集与分摊等事项进行充分核查,未督促发行人进行准确披露。
三、对发行人收入、成本相关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现场督导发现,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收入、成本相关核查程序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一是发行人供应商杭州耀芯科技有限公司大幅降低对发行人的加工服务价格,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审慎核查发行人采购价格的公允性。二是对发行人采购细节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到与采购相关业务单据印章存在异常等情形。三是发行人与三星电子销售服务商LTK存在异常邮件往来、与三星电子等客户的交易单据存在异常,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予以审慎核查。四是对外销收入及第三方回款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外销收入穿行测试执行不够到位、无法完整提供督导组要求补充抽取的外销收入穿行测试材料。部分第三方回款存在未能提供合同客户与回款方关系的证据,也未提供证据说明回款资金最终来源于合同客户。五是客户函证、银行函证、供应商函证等程序执行不到位,客户、供应商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六是存在部分异常资金往来核查不充分、资金流水核查不完整等情形。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等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收入成本真实准确性、第三方回款等重要财务事项进行充分核查,执行核查程序不到位。
四、与关联方相关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与Tri-Net Technology,Inc.、东莞三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三网)、深圳市易达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达卓越)、香港联纲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纲国际)以及厦门僮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僮鑫)等主体在人员、业务、资产等方面存在异常关系。一是发行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曾于2018年3月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送的工作邮件中,明确将东莞三网、Tri-Net Technology,Inc.、易达卓越、香港联纲国际、厦门僮鑫列为关联方。二是东莞三网在设立时曾申请企业名称为“东莞联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报告期内工作邮件、业务单据、OA系统中涉及大量“Tri-Net”相关信息。三是易达卓越法定代表人陈德鸿系发行人前员工,陈德鸿持有的易达卓越的股权来源于实际控制人配偶且未支付对价,且持续使用发行人工作邮箱处理与发行人、易达卓越相关的事务。四是相关法院判决亦显示香港联纲国际为发行人关联公司等。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等相关规定,对前述异常情形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相关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信证券作为保荐人,许艺彬、何锋作为保荐代表人,未按照执业规范和本所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履职尽责,对发行人公司治理规范性和内部控制有效性予以审慎核查;对研发投入相关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报告发行人删改、倒改行为;对收入成本相关的核查程序以及关联方相关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保荐代表人许艺彬、何锋给予一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8月26日至2025年8月25日期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二、对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许艺彬、何锋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中信证券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或者通过邮寄、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中信证券、许艺彬、何锋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中信证券、许艺彬、何锋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8月26日

中信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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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5-01

处罚对象:

洪浩炜,王泽龙,韩雨辰,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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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公告编号: 临2024-03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全资孙公司中信中证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中证资本)于2024年4月12日和2024年4月19日分别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720240049号、证监立案字0032024018号) 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处罚字
〔 2024〕 56号)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和2024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4-032、
临2024-033)。
2024年4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2024〕 45号),
内容如下:
当事人:王泽龙,男, 1996年7月出生,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中核钛白或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洪浩炜,男, 1997年5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中证),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
高南路799号19层。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号。
韩雨辰,男, 1995年11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的有关规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我会) 对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
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韩雨辰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2
法制审核,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经查明, 2022年7月,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
审核通过。 2022年7月至8月,中信中证向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王泽龙推荐定增多空
方案。根据方案,“客户通过场外衍生品交易台直接实现定增多空套利,提前结算
收益,无需等待六个月的锁定期,通常一个多月时间即可回笼资金和收益”。
2022年9月,王泽龙决定实施定增套利,通过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出借
券源,并以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 名义与中信中证开展场外
衍生品交易。韩雨辰具体执行套利方案,负责对接中信中证和中信证券。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王泽龙、韩雨辰与中信中证、中信证券商议定增融券
套利业务,约定由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转融通出借8,800万股“中核钛白”股票,
中信中证指定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进行“中核钛白”股票融券对冲交易,中信证
券制定融券出借计划。
2022年11月,中信中证就挂钩“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收益互换业务与
海通证券进行初步沟通。
2022年12月,中信中证合规部门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挂钩约8,800万股
“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申请。当月,上报“关于某投资公
司与中证资本开展挂钩中核钛白限售股场外期权6亿元名义本金的请示”至中信证
券风险管理部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3年2月,因某投资公司认购资金不足,为了将融券额度用满,王泽龙建议
朋友洪浩炜加入中核钛白定增融券套利交易,洪浩炜参与并以某1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1号基金) 名义与中信中证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
2023年2月8日至2月10日,海通证券衍生产品与交易部经部门内部审批,将“中
核钛白”股票纳入衍生品业务备选库,并履行了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认购文件的公
司用印审批流程。 2023年2月10日,海通证券按照中信中证指令价格及认购金额参
与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首轮报价,当日确定发行价格为5.92元/股。
2023年2月16日,海通证券签署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并
与中信中证达成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的多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为5.32亿
元,对应股数为8,986.49万股,由中信中证提供全额保证金。同日,某投资公司与
中信中证达成香草期权组合合约,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名义本金为4.26
3
亿元,对应股数为7,195.95万股; 1号基金与中信中证达成香草期权组合合约,挂
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名义本金为8,903.98万元,对应股数为1,504.05万股。
2023年2月6日至2月20日,某投资公司与中信中证达成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
股票的空头收益互换,合计开仓股数为7,195.95万股,对应名义本金为5.48亿元。
2023年2月10日至2月20日, 1号基金与中信中证达成多笔空头收益互换, 合计开仓
股数为1,504.05万股,对应名义本金为1.14亿元。
2023年2月6日至2月14日,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所持8,800万股“中核钛白”
股票按照中信中证指定路径分配到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出借期限通过展期和
借新还旧续期至2023年9月。
2023年2月13日至2月21日,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融券卖出8,800万股“中核
钛白”股票,卖出均价约7.63元/股,成交金额约6.71亿元。
王泽龙未将自己通过上述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信息告知上市公
司。 2023年2月24日、 3月3日,中核钛白公告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
书,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
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2023年3月9日,中核钛白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股票限售期为2023年
3月9日至9月8日。 2023年3月17日至4月6日,某投资公司、 1号基金向中信中证申请
提前终止所有多头香草期权合约与空头收益互换合约,中信中证了结相应头寸并
进行结算。最终, 王泽龙通过某投资公司实际获利58,161,993.37元,洪浩炜、王
泽龙通过1号基金分别实际获利14,193,879.43元、 2,475,961元,中信中证未有实
际获利,中信证券融券业务收入为1,910,680.83元,海通证券收益互换业务收入为
789,445.2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交易记录、交易确认书、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流
水、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一是王泽龙和洪浩炜上述行为,通过衍生品交易安排,实质参与非
公开发行,并以市价融券卖出,提前锁定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折扣价之间的价差收
益,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 ( 2020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所述违法情形。
二是中信中证为王泽龙、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制定套利方案、
4
搭建交易架构、提供杠杆资金支持等;中信证券知悉客户融券目的是定增套利,配
合其提供融券服务;海通证券以自己名义按照中信中证的报价指令认购中核钛白
非公开发行股票,客观上帮助中信中证及其客户取得股票收益,使得定增套利行为
得以实现;韩雨辰替王泽龙等人出面执行定增套利方案。中信中证、中信证券、海
通证券、韩雨辰上述行为,与王泽龙、洪浩炜共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所述违法情形。
三是王泽龙在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过程中,参与商议定增融券套
利方案,联系并建议洪浩炜加入套利,与洪浩炜共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
条所述违法情形。
四是王泽龙作为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在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
程中,隐瞒其通过一系列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情况,导致中核钛白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2021年修订) 第四十条等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 77,531,959.84 元 , 其中没收王泽龙违法所得
60,637,954.37元,没收洪浩炜违法所得14,193,879.43元,没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违法所得1,910,680.83元,没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789,445.21
元;
对王泽龙与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120,000,000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50%即60,000,000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承担30%即36,000,000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即18,000,000元,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即5,400,000元,韩雨辰承担0.5%即600,000元;
对洪浩炜与王泽龙、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35,000,000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30%即10,500,000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
5
司承担30%即10,500,000元,洪浩炜承担20%即7,000,000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承担15%即5,250,000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即1,575,000元,韩雨
辰承担0.5%即175,000元。
二、对王泽龙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2,000,000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王泽龙合计没收违法所得60,637,954.37元,并处
以72,500,000元罚款;对洪浩炜没收违法所得14,193,879.43元,并处以7,000,000
元罚款;对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计处以46,500,000元罚款;对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910,680.83元,并处以23,250,000元罚款;对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没收违法所得789,445.21元,并处以6,975,000元罚款;对
韩雨辰合计处以775,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
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问题及处罚,公司及孙公司中信中证资
本诚恳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认真落实整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落实
监管要求,举一反三,全面系统排查各项业务管理短板,深入开展中国特色金融文
化建设,切实提升合规稳健经营水平。公司及中信中证资本将认真学习并积极贯彻
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坚守主责主业,回归业务本源,充分发挥自身功能,切实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第9.5.4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
6
( http://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 http://www.citics.com)披露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中信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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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4-20

处罚对象:

洪浩炜,王泽龙,韩雨辰,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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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公告编号: 临2024-03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全资孙公司中信中证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中证资本)于2024年4月12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40049号、证
监立案字003202401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4-032)。
2024年4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4〕
56号),内容如下:
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中证)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
券) 、韩雨辰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
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
予以告知。
经查明, 2022年7月,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或上市
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 2022年7月至8月,
中信中证向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王泽龙推荐定增多空方案。根据方案,“客户通过
场外衍生品交易台直接实现定增多空套利,提前结算收益,无需等待六个月的锁定
期,通常一个多月时间即可回笼资金和收益”。
2022年9月,王泽龙决定实施定增套利,通过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出借
券源,并以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 名义与中信中证开展场外
衍生品交易。韩雨辰具体执行套利方案,负责对接中信中证和中信证券。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王泽龙、韩雨辰与中信中证、中信证券商议定增融券
套利业务,约定由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转融通出借8,800万股“中核钛白”股票,2
中信中证指定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进行“中核钛白”股票融券对冲交易,中信证
券制定融券出借计划。
2022年11月,中信中证就挂钩“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收益互换业务与
海通证券进行初步沟通。
2022年12月,中信中证合规部门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挂钩约8,800万股
“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申请。当月,上报“关于某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与中证资本开展挂钩中核钛白限售股场外期权6亿元名义本金的请示”
至中信证券风险管理部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3年2月,因某投资公司认购资金不足,为了将融券额度用满,王泽龙建议
朋友洪浩炜加入中核钛白定增融券套利交易,洪浩炜参与并以某1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1号基金) 名义与中信中证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
2023年2月8日至2月10日,海通证券衍生产品与交易部经部门内部审批,将“中
核钛白”股票纳入衍生品业务备选库,并履行了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认购文件的公
司用印审批流程。 2023年2月10日,海通证券按照中信中证指令价格及认购金额参
与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首轮报价,当日确定发行价格为5.92元/股。
2023年2月16日,海通证券签署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并
与中信中证达成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的多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为5.32亿
元,对应股数为8,986.49万股,由中信中证提供全额保证金。同日,某投资公司与
中信中证达成香草期权组合合约,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名义本金为4.26
亿元,对应股数为7,195.95万股; 1号基金与中信中证达成香草期权组合合约,挂
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名义本金为8,903.98万元,对应股数为1,504.05万股。
2023年2月6日至2月20日,某投资公司与中信中证达成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
股票的空头收益互换,合计开仓股数为7,195.95万股,对应名义本金为5.48亿元。
2023年2月10日至2月20日, 1号基金与中信中证达成多笔空头收益互换,合计开仓
股数为1,504.05万股,对应名义本金为1.14亿元。
2023年2月6日至2月14日,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所持8,800万股“中核钛白”
股票按照中信中证指定路径分配到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出借期限通过展期和
借新还旧续期至2023年9月。
2023年2月13日至2月21日,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融券卖出8,800万股“中核
钛白”股票,卖出均价约7.63元/股,成交金额约6.71亿元。3
王泽龙未将自己通过上述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信息告知上市公
司。 2023年2月24日、 3月3日,中核钛白公告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
书,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
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2023年3月9日,中核钛白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股票限售期为2023年
3月9日至9月8日。 2023年3月17日至4月6日, 某投资公司、 1号基金向中信中证申请
提前终止所有多头香草期权合约与空头收益互换合约,中信中证了结相应头寸并
进行结算。最终,王泽龙通过某投资公司实际获利58,161,993.37元,洪浩炜、王
泽龙通过1号基金分别实际获利14,193,879.43元、 2,475,961元,中信中证未有实
际获利,中信证券融券业务收入为1,910,680.83元,海通证券收益互换业务收入为
789,445.2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交易记录、交易确认书、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流
水、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一是王泽龙和洪浩炜上述行为,通过衍生品交易安排,实质参与非
公开发行,并以市价融券卖出,提前锁定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折扣价之间的价差收
益,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等
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二是中信中证为王泽龙、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制定套利方案、
搭建交易架构、提供杠杆资金支持等;中信证券知悉客户融券目的是定增套利,配
合其提供融券服务;海通证券以自己名义按照中信中证的报价指令认购中核钛白
非公开发行股票,客观上帮助中信中证及其客户取得股票收益,使得定增套利行为
得以实现;韩雨辰替王泽龙等人出面执行定增套利方案。中信中证、中信证券、海
通证券、韩雨辰上述行为,与王泽龙、洪浩炜共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所述违法情形。
三是王泽龙在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过程中,参与商议定增融券套
利方案,联系并建议洪浩炜加入套利,与洪浩炜共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
条所述违法情形。
四是王泽龙作为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在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
程中,隐瞒其通过一系列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情况,导致中核钛白非公4
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四十条等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
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7,531,959.84
元 , 其中没收王泽龙违法所得 60,637,954.37 元 , 没收洪浩炜违法所得
14,193,879.43元,没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910,680.83元,没收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789,445.21元;
对王泽龙与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120,000,000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50%即60,000,000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承担30%即36,000,000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即18,000,000元,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即5,400,000元,韩雨辰承担0.5%即600,000元;
对洪浩炜与王泽龙、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35,000,000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30%即10,500,000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承担30%即10,500,000元,洪浩炜承担20%即7,000,000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承担15%即5,250,000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即1,575,000元,韩雨
辰承担0.5%即175,000元。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泽龙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处以2,00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行
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于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问题及处罚,公司及孙公司中信中
证资本诚恳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认真落实整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
落实监管要求,举一反三,全面系统排查各项业务管理短板,深入开展中国特色金5
融文化建设,切实提升合规稳健经营水平。公司及中信中证资本将认真学习并积极
贯彻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坚守主责主业,回归业务本源,充分发挥自身功能,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第9.5.4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
(http://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com)披露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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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1-05

处罚对象:

罗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4号
当事人:罗汇,男,1985年3月出生,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罗汇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罗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罗汇证券公司从业情况
2012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罗汇先后任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罗汇使用“骆某华”、“蒋某雯”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
(一)证券账户基本情况及资金情况
骆某华是罗汇的母亲。“骆某华”证券账户,2018年3月20日开立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5****860和深圳股东账户017****108,资金账号540******609,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信银行6217********0558,交易资金全部由罗汇转入,2019年4月26日,该证券账户注销。
蒋某雯是罗汇的配偶。“蒋某雯”证券账户,2011年10月22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威海路证券营业部(后更名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涛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8****311和深圳股东账户015****536,资金账号033**********893,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交通银行6222***********3216,交易资金来源于罗汇、蒋某雯,2019年6月6日,该证券账户注销。
(二)“骆某华”、“蒋某雯”证券账户操作情况
罗汇控制使用“骆某华”证券账户。“骆某华”证券账户的下单设备唯一,均由IMEI码为86***********33的设备作出。“骆某华”证券账户登录、下单IP地址涉及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江西、浙江等多地,与罗汇同期出差地点高度趋同。
罗汇使用手机号码158*****408、MAC地址为7C********41、3C********6C的设备操作使用“蒋某雯”证券账户。158*****408为罗汇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时报备的手机号码,罗汇承认该手机号码由其实际使用。手机号码158*****408登录“蒋某雯”证券账户的IP地址涉及江苏、上海、北京、湖南、广东、四川等地,与罗汇同期出差地点高度趋同。MAC地址为7C********41、3C********6C的设备与手机号码158*****408登录“蒋某雯”证券账户的IP地址交叉重合。
经查,罗汇使用“骆某华”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4月19日,使用“蒋某雯”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2年7月2日至2017年4月10日。
三、罗汇使用“骆某华”、“蒋某雯”证券账户的交易及盈亏情况
涉案期间,罗汇使用“骆某华”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成交金额1,243,734元,累计盈利19,583.67元;使用“蒋某雯”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成交金额35,066,995.62元,累计亏损72,501.43元。罗汇操作上述证券账户合计总成交金额36,310,729.62元,亏损52,917.7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涉案证券账户开户资料、涉案证券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出差行程记录、微信注册及登录数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罗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罗汇处以6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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