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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欣新材(60007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18 18527.66 353.90 0 0 0
2025-12-17 18704.55 442.46 0 0 0
2025-12-16 18480.61 918.77 0 0 0
2025-12-15 17857.37 330.96 0 0 0
2025-12-12 17869.94 358.33 0 0 0
2025-12-11 18052.88 629.94 0 0 0
2025-12-10 17746.22 525.33 0 0 0
2025-12-09 17727.63 395.75 0 0 0
2025-12-08 18033.44 564.84 0 0 0
2025-12-05 17786.98 325.07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54165.49 40.285
2 基金 1 0.79 0.001
2025-06-30 1 其他 3 53346.20 39.676
2 QFII 1 749.88 0.558
3 基金 9 365.72 0.272
2025-03-31 1 其他 2 52750.19 39.233
2024-12-31 1 其他 2 52750.19 39.233
2 QFII 1 408.65 0.304
3 基金 6 7.89 0.006
2024-09-30 1 其他 2 52750.19 39.23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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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219 3.15 3.15 0 50.00 157.50

买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亭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50227 2.49 2.49 0 50.00 124.5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亭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930 1.62 1.93 -16.06 400.00 648.00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香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240930 1.62 1.93 -16.06 400.00 648.00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香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240930 1.62 1.93 -16.06 152.00 246.24

买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卖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240930 1.62 1.93 -16.06 246.00 398.52

买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卖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康欣新材: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8-2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康欣新材:关于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洁,郭志先
公告日期 2020-11-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善公(消)行罚决字(2018)0050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善公(消)行罚决字(2018)0049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善公(消)行罚决字(2018)0048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

康欣新材: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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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2-13

处罚对象: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76 证券简称:康欣新材公告编号:2025-061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
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善新华
昌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善新华昌”)于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嘉
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税一稽罚
〔2025〕95 号)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嘉税一稽处〔2025〕121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嘉税一稽罚【2025】95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
事实
嘉善新华昌于 2020 年至 2021 年生产经营期间,时任嘉善新华
昌总经理负责采购工作期间,同意公司向个人购买木板,并取得由厦
门超凡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6 份,少缴增值税
380,605.65 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9,030.28 元,少缴企业所得税
722,418.81 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税款并虚列
第1页
成本税前扣除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二)处罚决定
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决定对嘉善新华昌少缴的税款 1,122,054.74
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 561,027.39 元。
2.《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收教
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
知》等规定,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决定追缴嘉善新华昌各年少缴
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
附加合计 1,141,085.02 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
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整改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税务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违法违规事项发生于 2022 年以前,
经与嘉兴市税务局沟通,厦门超凡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虚
开了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系此次税务风险的受牵连单位之一。
今后,公司将以此为戒,逐步开展全面自查,规范各业务环节的内部
管理,强化全员责任意识,并已就相关事项启动内部追责程序。公司
将持续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
第2页
通,深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切实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及全体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经营水平,切
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第3页

康欣新材:关于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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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8-26

处罚对象:

李洁,郭志先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13号 
─────────────── 
 
 
关于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李  洁,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郭志先,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经查明,2022年4月23日、5月19日,康欣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股东违规减持股份致歉及其补充公
告显示,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李洁、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郭志
先分别于2022年4月21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26,890,866 股、3,785,564 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2.00%、
-2- 
 
0.28%。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洁、郭志先在公司季
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窗口期违规减
持,且违规减持的股票数量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
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郭志先和李洁在异议回复中申辩称,其分别于4月28日、4
月29日获得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相关数据,虽然在第一
季度报告窗口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但实际上获悉第一季度报告
相关数据的时间晚于减持时间,且减持价格低于其持有成本。对
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不能成
立。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洁、
郭志先应当知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易股份的相关规
定,积极关注公司季度报告等特定窗口期,依法合规减持股份。
2人在公司披露第一季度报告前10日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
已构成窗口期减持股份的违规行为,且违规减持的股票数量较
大。在减持时未获悉第一季度报告相关情况、减持价格低于成本
的异议理由均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
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3- 
 
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
理李洁、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郭志先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
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善公(消)行罚决字(2018)0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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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1-26

处罚对象: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

“善公(消)行罚决字(2018)0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27车间电器线路未穿管敷设,到期复查未整改,涉嫌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罚款1000元已缴纳罚款并采取整改措施如下:立即规范车间线路穿管使用情况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善公(消)行罚决字(2018)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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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1-26

处罚对象: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

“善公(消)行罚决字(2018)0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27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涉嫌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罚款5000元已缴纳罚款并采取整改措施如下:配套补齐消防器材,并由车间安全员定期检查更换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善公(消)行罚决字(2018)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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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1-26

处罚对象: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

“善公(消)行罚决字(2018)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27占用防火间距,涉嫌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罚款5000元已缴纳罚款并采取整改措施如下:已拆除违章建筑,清除堆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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