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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1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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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东睦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600114;
朱志荣,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严丰慕,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2-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0 年 1 月 15 日,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收购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上海富驰) 股份的公告显示, 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股份转
让协议》, 拟以 10.39 亿元现金收购上海富驰 75%的股权。 2020
年 2 月 6 日, 该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但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
复公告》, 公司前期披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主要内容中, 部分
条款存在遗漏, 尤其未对外披露涉及分拆上市及利润分配等条款,
具体内容为公司与交易对方约定交易完成后 5 年内, 若上海富驰
未能独立上市, 交易对方有权向公司提出继续收购交易对方所持
剩余全部或部分上海富驰股份, 公司需在收到提议后 24 个月内
采用现金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收购其所持的剩余上海富
驰的相关股份等条款。 2025 年 3 月 10 日, 公司披露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预案, 计划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上海富驰 20.75%的股份。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2020 年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有关分拆上
市的约定, 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公司应当依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 以明确市场预期。 公司在前
期披露的协议主要内容中, 未披露有关条款。 直至 2025 年 3 月,-3-
公司拟进一步收购上海富驰股权, 经监管发函督促后, 公司方在
回函中予以补充披露, 前期信息披露不完整, 违反了《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9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 2019 年修订)》) 第 2.1 条、 第 2.3 条、 第 2.7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志荣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严丰慕作为公司信息
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 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2019 年修订)》 第 2.2 条、
第 3.1.4 条、 第 3.1.5 条、 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
律处分事项,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19 年
修订)》 第 17.2 条、 17.3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对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朱
志荣、 时任董事会秘书严丰慕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