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上海易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杉融实业有限公司,南通乐达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合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新日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77 号
────────────────────────
关于对上海杉融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杉融实业有限公司,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
上海易恩实业有限公司,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
股东;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新日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1页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合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创云
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南通乐达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上海杉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融实业)、上
海易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恩实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明新日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明新日异)、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合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宁波
梅山保税港区安庆佳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佳合贸易)、
南通乐达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南通宇书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南通乐达)在信息披露、股票买卖方面,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一致行动关系
杉融实业、明新日异、易恩实业、佳合贸易、南通乐达自查
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其中,杉融实业、明新日异 2016 年至 2020
年为上市公司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云
信或者公司)前十大股东,易恩实业 2017 年至 2019 年为华创云
信前十大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但未按规定告知华创云信一致行动
第2页
披露杉融实业、易恩实业、明新日异等主体间一致行动关系。
(二)未按规定披露权益变动并暂停交易
2020 年 8 月至 2021 年 6 月,杉融实业、明新日异、易恩实
业、佳合贸易、南通乐达陆续减持公司股份,相关一致行动人合
计持股比例持续下降,其中明新日异、佳合贸易、南通乐达等存
在减持比例达到 1%时未披露,减持比例达到 5%时未披露且未
暂停交易等情况。
(三)未按规定披露股权冻结信息
2024 年 7 月至 11 月,杉融实业所持股权累计被冻结、轮候
冻结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5.33%,杉融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佳合
贸易所持股权累计被冻结、轮候冻结数量占华创云信总股本的
6.01%,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杉融实业、佳合贸易未充分
关注诉讼案件进展及股权冻结情况,未按规定告知华创云信股权
冻结信息,导致华创云信未及时披露杉融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所
持 5%以上股权被冻结的事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杉融实业、易恩实业、明新日异、佳合贸易、南通乐达长期
隐瞒一致行动关系,所涉持股比例高、时间跨度大,同时存在大
额违规减持、权益变动披露不规范等多项违规行为。此外,杉融
实业、佳合贸易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股权冻结信息。上述行为严
第3页
重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
第 2.1.3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3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第 7.7.8 条等有关规定。其中,对于杉融实业未及时披
露股权冻结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部门已
于 2025 年 9 月作出监管措施决定,本次不再重复处理。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事项,易恩实业、明新日异、南通乐达回复无异议。
杉融实业、佳合贸易针对股权冻结未及时披露事项,提出不具有
隐瞒股权冻结情况的主观故意、未收到正式查封通知、已收到监
管措施决定等理由。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异议理由,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
为,杉融实业、佳合贸易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理应对所持股份状
态保持充分关注,在自身涉及诉讼的情况下,密切关注诉讼案件
进展,及时查询股份受限情况,并及时、准确予以披露。本所相
关部门前期仅对杉融实业未及时披露股权冻结事项作出处理,杉
第4页
融实业、佳合贸易还存在股权冻结情况披露不准确、不及时的违
规行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未及时披
露存在一定客观因素等原因,但不足以减轻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6.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杉融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易恩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梅
山保税港区明新日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
保税港区佳合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乐达贸易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
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
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
第5页
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5 月 28 日
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