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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免集团(60018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3 56546.30 2036.30 106.63 721.89 0.02
2025-12-02 55942.42 2355.14 108.85 744.53 2.10
2025-12-01 56063.96 2801.41 108.31 754.92 0.51
2025-11-28 55048.33 1774.45 107.89 750.91 0.01
2025-11-27 55289.20 1934.64 107.99 741.89 2.49
2025-11-26 55335.03 3023.82 108.03 758.37 0.55
2025-11-25 55778.69 1572.85 107.67 731.08 1.37
2025-11-24 55559.58 1855.07 106.44 721.66 2.58
2025-11-21 56127.91 2509.57 104.94 706.25 0.52
2025-11-20 56185.55 2526.52 105.83 740.81 0.79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2 86144.37 45.700
2 基金 3 3078.08 1.633
2025-06-30 1 其他 2 85957.09 45.600
2 基金 22 5439.48 2.886
2025-03-31 1 基金 3 2726.60 1.446
2 其他 1 514.73 0.273
2024-12-31 1 基金 20 4109.18 2.180
2 其他 2 372.14 0.197
2024-09-30 1 其他 2 87713.89 46.532
2 基金 4 3972.07 2.10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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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617 7.00 7.23 -3.18 100.00 700.0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招商证券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横琴环岛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20617 7.00 7.23 -3.18 100.00 700.0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横琴环岛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20617 7.00 7.23 -3.18 100.00 700.0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横琴环岛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20617 7.00 7.23 -3.18 500.00 3500.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横琴环岛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20617 7.00 7.23 -3.18 500.00 3500.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和平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横琴环岛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20407 6.62 6.62 0 32.00 211.84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1-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0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某1、王某2、邵某荣、罗某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5-04-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黎志勇)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黎志勇
公告日期 2024-02-2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鲁君四
公告日期 2023-1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3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鲁君四
公告日期 2023-11-3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林强,苏锡雄,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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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1-26

处罚对象:

王某1、王某2、邵某荣、罗某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0号
当事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王某1,女,197X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王某2,女,197X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邵某荣,男,198X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罗某福,男,198X年3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致同所未按规定保存文件资料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致同所、王某1、邵某荣、罗某福均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王某2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致同所在开展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2019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对于“上海保联”“上海太联”“重庆两江”三个房地产存货项目减值测试的审计,复核了格力地产提供的减值测算表格,将其作为审计底稿,未另行制作复核底稿。2023年7月,致同所在收到我局调取格力地产历年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的通知后,篡改了2019年至2021年度上述三个房地产存货项目的审计底稿,包括修改原始减值测算表格内容、毁损有关纸质底稿、参照格力地产2023年差错更正时使用的方法及模型补作复核底稿。2023年8月14日,致同所将上述篡改后的底稿提交我局,并出具了完整性声明。其后,致同所再次向我局提交2019年至2021年审计底稿,并说明其于2023年8月14日提交的底稿不是年审期间归档的审计底稿版本。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工作底稿、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致同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述违法行为。签字会计师王某1是对致同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会计师王某2、邵某荣、罗某福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某2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王某2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王某1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王某2、邵某荣、罗某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1月1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黎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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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4-15

处罚对象:

黎志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56号
当事人:黎志勇,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黎志勇内幕交易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黎志勇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黎志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0年5月12日,格力地产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格力地产筹划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相关公司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3月14日形成,2020年5月12日公开。
二、黎志勇内幕交易情况
黎志勇于2020年4月中旬知悉内幕信息,2020年4月23日买入“格力地产”42,000股,共199,080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262,772.2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笔录、银行交易流水、证券账户交易明细、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黎志勇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黎志勇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对黎志勇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黎志勇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62,772.22元,对黎志勇处以1,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4月14日

关于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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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2-20

处罚对象:

鲁君四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44 号
────────────────────────
关于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鲁君四,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33 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相关公告,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格力地产或公司)在 2018 年至 2021 年存货减值测试中,
-2-
存在对子公司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海德壹号”、上海海
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公园海德”两个地产项目可售面积、可比
售价选取错误,对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重庆两江”
地产项目 P19 地块可比售价选取错误、未对可比售价进行修正等
问题,高估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格力地产在 2018 至 2021 年度累计少提存货减值导致多计净
利润 626,386,989.85 元。其中,2018 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
润 441,920,402.48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86.21%;2019 年度少
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 3,038,056.57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0.58%;2020 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 162,567,224.17 元,
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29.10%;2021 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
18,861,306.63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4.10%。同时,2022 年度,
格力地产多提存货减值并少计利润 626,386,989.85 元,占当年度
净利润绝对值的 23.34%。上述事项导致格力地产 2018 年年度报
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1 格地 02”“22 格地 02”“23 格地 01”债券
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存在错报。
2023 年 7 月 18 日,格力地产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的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 2018 至 2021
年度存货跌价准备,对 2018 至 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是信息披露的重要文
件,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债券价格产生
-3-
影响,但公司未准确计量存货、资产减值等多项会计科目,导致
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
确,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
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6 条、第 3.1.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挂
牌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6 条。2023 年 11 月,就上述违
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
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鲁君四于 2008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担任格力地产董事长,负责格力地产全面
工作,对格力地产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主要责任,为格力地产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是对其任期内格力
地产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违反了《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2 条、
-4-
第 3.1.4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3.1.1 条,《债券挂牌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鲁君四提出:第一,本次补提存货跌价准备
的项目在前期不存在减值迹象,现任董事会追溯调整 2018 至
2021 年存货跌价准备不合理、依据不充分,未能遵循审慎原则。
此次存货减值是为了将 2022 年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分摊至之
前年份。第二,时任管理层已通过询问当地房管局政策、比较相
邻地块房价等方式勤勉履职。第三,公司目前经营管理战略与
2018 至 2021 年存在显著不同,未有虚增企业利润的动机。
对于有关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本所认为:
第一,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在前
期存货减值测试中,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导致多期年度报
告及相关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存在错报,违规事实
清楚。公司据此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补提了年度存货跌价准备。
责任人所称追溯调整 2018 至 2021 年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合理、依
据不充分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鲁君四于 2008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任公司董事长,
负责格力地产全面工作,对格力地产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其未能提供已勤勉尽责的相关证据,
-5-
所称不存在虚增利润的动机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对相关异议
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3 条,《股票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债券挂牌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8 条、第 7.2 条、第 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
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3 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自律监管措施实施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鲁君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1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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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8

处罚对象:

鲁君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33号
    当事人:鲁某四,男,196X年10月出生,时任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董事长,住址:广东省珠海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格力地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鲁某四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格力地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格力地产在2018年至2021年存货减值测试中,存在对子公司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海德壹号”、上海海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公园海德”两个地产项目可售面积、可比售价选取错误,对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地产项目P19地块可比售价选取错误、未对可比售价进行修正等问题,高估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格力地产在2018至2021年度累计少提存货减值导致多计净利润626,386,989.85元。其中,2018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441,920,402.48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86.21%;2019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3,038,056.57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0.58%;2020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162,567,224.17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29.10%;2021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18,861,306.63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4.10%。同时,2022年度,格力地产多提存货减值并少计利润626,386,989.85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绝对值的23.34%。上述事项导致格力地产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1格地02”“22格地02”“23格地01”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银行间债券市场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年7月18日,格力地产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2018至2021年度存货跌价准备,对2018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会议决议、专项报告、产权证明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格力地产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鲁某四于2008年6月至2022年6月担任格力地产董事长,负责格力地产的全面工作,对格力地产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为格力地产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是对其任期内格力地产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鲁某四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其一,不应适用信息披露法规进行处罚。减值测试本身不是信息披露事项,仅因相关测试参数选取错误不会导致信息披露违法。只有在进行存货减值测试时取值错误,对判断是否需要减值及减值结果存在重大影响,且导致信息披露错误时,才涉及信息披露问题。
其二,减值测试取值错误不一定导致需要减值。本案未扣除不可售面积影响不大。而且基于2018年至2021年当时时点、原销售策略,在备案价格未确定前不存在减值迹象,所选取的市场售价更加符合预期销售价格。
其三,未扣除不可售面积系由于相关文件在公司内部流转不及时导致,不可归责于公司原管理层。可比售价选取等信息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公司管理层应履行一般注意义务。鲁某四并非会计专业人士,就此问题与会计师沟通后,尊重会计师的专业判断,已经履行了其作为公司管理层的谨慎和勤勉义务。
综上,鲁某四请求免除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格力地产在2018至2021年度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同时多计净利润。存货跌价准备、净利润属于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披露内容,涉案行为直接导致格力地产相关股票、债券信息披露文件错误,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应适用信息披露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未扣除不可售面积,将导致可变现净值高估、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计提减值存在直接影响。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在明知一手房销售适用备案价格、配套建设保障房等政策的情况下,涉案房地产项目未基于当期可获取的可比备案价格、可售面积等参数测算存货价值,仅以市场售价更加符合预期销售价格为由不计提减值,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第三,编制财务报表为上市公司责任,公司内部管理不当、其他中介机构责任、信赖会计专业人士等,不能免除上市公司的责任,也不能成为当事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未勤勉尽责的免责事由。
综上,我局对鲁某四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鲁某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2月21日

关于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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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1-30

处罚对象:

林强,苏锡雄,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64 号
──────────────────────── 
 
 
关于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格力地产,A 股证
券代码:600185;
林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裁;
苏锡雄,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2-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20 号、21 号、22 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相关公告,格力地产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或公司)在 2018 年至 2021 年存
货减值测试中,存在对子公司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海德
壹号”、上海海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公园海德”两个地产项目
可售面积、可比售价选取错误,对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
司“重庆两江”地产项目 P19 地块可比售价选取错误、未对可比
售价进行修正等问题,高估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
格力地产在2018年至2021年度累计少提存货减值导致多计
净利润 626,386,989.85 元。其中,2018 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
利润 441,920,402.48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86.21%;2019 年度
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 3,038,056.57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0.58%;2020 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 162,567,224.17 元,
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29.10%;2021 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
18,861,306.63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4.10%。同时,2022 年度,
格力地产多提存货减值并少计利润 626,386,989.85 元,占当年度
净利润绝对值的 23.34%。上述事项导致格力地产 2018 年年度报
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1 格地 02”“22 格地 02”“23 格地 01”债券
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存在错报。
2023 年 7 月 18 日,格力地产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3- 
的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 2018 至 2021
年度存货跌价准备,对 2018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是信息披露的重要文
件,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债券价格产生
影响,但公司未准确计量存货、资产减值等多项会计科目,导致
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
确,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
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6 条、第 3.1.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挂牌规则》)第 1.6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
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2.1.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总
裁林强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在涉案期间担任格力地产董
-4-
事、总裁,主持格力地产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对格力地产财务
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时任财务总
监苏锡雄作为财务事项的负责人,在涉案期间任格力地产财务负
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组织财务会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
和编制财务报告,对格力地产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上述人员是对其任期内公司信息披露违法
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债券上市规
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1 条,《债券挂牌规则》
第 1.4 条,《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2.2.3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
诺。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林强、苏锡雄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第 13.2.3 条,《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债券挂牌规则》第 1.8 条、第 7.2 条、
第 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3 号——
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自律监管措施实施标准(试行)》的有
-5- 
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总裁林强,时任财务
总监苏锡雄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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