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春雨)
日期:2023-01-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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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4号
当事人:马春雨,女,1979年4月出生,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马春雨内幕交易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电信)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马春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11月,大唐电信向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集团)投资管理部报送了《上市公司资本运营规划工作建议》,提出将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联诚)注入大唐电信并询价非公开募集资金的项目方案。
2020年11月7日,国务院国资委宣布任命肖某为信科集团总会计师。
2020年12月7日,信科集团党委会决定由肖某负责牵头解决大唐电信退市风险和大唐联诚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工作。
2020年12月9日,肖某告知大唐联诚董事长刘某,按照之前大唐联诚注入大唐电信的思路继续推进工作。
2021年1月11日,为了有效推动大唐电信和大唐联诚两个公司面临的风险等相关问题,分别成立大唐电信工作组与大唐联诚工作组。
2021年1月11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开始对大唐联诚开展现场尽调。
2021年3月31日,信科集团董事长鲁某庆、总会计师肖某与大唐电信董事长雷某生、大唐联诚董事长刘某开会商议,明确了大唐电信重大资产重组路径,确定拟将大唐联诚注入大唐电信。
2021年4月1日,大唐联诚召开关于拟将大唐联诚注入大唐电信的内部会议,参会人员为大唐联诚董事长刘某、大唐联诚副总经理冉某娟、大唐联诚副总经理陈某舟、大唐联诚财务部部长李某。
2021年4月24日,大唐电信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拟筹划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大唐联诚全部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大唐电信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大唐联诚全部股权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所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于2021年4月24日(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肖某作为信科集团的总会计师,负责牵头解决大唐电信退市风险和大唐联诚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工作。刘某作为大唐联诚董事长,负责配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肖某、刘某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悉时间均不晚于2020年12月9日。
二、马春雨内幕交易“大唐电信”情况
(一)马春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络接触
马春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先后担任大唐联诚综合管理部部长、市场部副部长,日常与大唐联诚董事长刘某存在工作联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1年2月3日,马春雨与刘某存在电话联络。
(二)马春雨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大唐电信”
“马春雨”证券账户为马春雨本人账户,2014年7月2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春雨控制、使用前述证券账户交易“大唐电信”。
“马春雨”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为账户沉淀资金,以及2021年2月8日至4月22日,马春雨分8笔转入400,000元。上述资金来源于马春雨自有资金。
2021年2月8日至4月22日,“马春雨”证券账户分20笔共计买入“大唐电信”72,000股,成交金额449,376元,盈利14,250.58元。
(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春雨交易“大唐电信”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马春雨”证券账户闲置8个月后再次使用,敏感期内单一交易“大唐电信”股票,且本次买入“大唐电信”较前次买入“大唐电信”时隔3年,具有交易量及交易金额放大等特征,买入意愿强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马春雨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马春雨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马春雨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其一,本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的联络接触系正常工作联系,双方不可能存在内幕信息的非法传递。其二,因家庭原因导致股票账户闲置8个月,于2021年2月8日后开始关注股票账户,认为大唐电信股价接近发行价且作为央企不会退市而购买“大唐电信”。其三,案涉交易行为没有异常情况,没有突击开户、突击融资行为,买入、卖出与股票价格走势一致。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本人未通过卖出其他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购买大唐电信股票、2021年2月8日购买金额占本人当日账户资金余额的比例较低、因不掌握内幕信息而在微小获利的情况卖出,不存在强烈的购买意愿,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综上,马春雨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马春雨在2021年2月8日买入“大唐电信”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存在联络、接触。
第二,马春雨对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大唐电信”未提供合理解释。
第三,马春雨本次买入“大唐电信”较前次买入“大唐电信”时隔3年,账户闲置8个月后,于2021年2月8日再次交易“大唐电信”,后续转入资金持续交易,具有交易量及交易金额放大等特征,买入意愿强烈,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马春雨提出的未通过突击开户、突击融资或使用全部资金进行交易,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卖出行为,均不足以推翻对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认定。
综上,我局对马春雨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马春雨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14,250.58元,并处以6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