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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种子酒(60019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5 24673.92 199.12 3.04 29.79 0.02
2025-12-04 24778.59 316.22 3.02 29.26 0.01
2025-12-03 24759.08 291.38 3.02 29.63 0
2025-12-02 25159.52 536.43 3.05 30.47 0.74
2025-12-01 24981.45 663.06 2.31 23.26 0
2025-11-28 24679.21 459.12 3.05 30.68 0.02
2025-11-27 24616.52 316.37 3.03 30.39 0.01
2025-11-26 24744.16 472.43 3.04 30.55 0.01
2025-11-25 25160.63 311.31 3.04 30.76 0.02
2025-11-24 25809.97 530.62 3.03 30.54 0.05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2 18095.84 27.510
2 基金 5 5545.95 8.431
2025-06-30 1 其他 2 18023.49 27.400
2 基金 15 4913.70 7.470
2025-03-31 1 其他 3 18196.71 27.663
2 基金 4 4583.14 6.967
2024-12-31 1 其他 3 18197.31 27.664
2 基金 27 5163.29 7.849
2024-09-30 1 其他 3 19292.56 29.329
2 基金 5 4760.90 7.23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514 9.90 10.27 -3.60 80.00 792.00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

卖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228 12.06 11.88 1.52 100.00 1206.00

买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卖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41030 12.60 12.78 -1.41 180.00 2268.00

买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20230615 23.63 25.89 -8.73 23.00 543.53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14 23.37 25.55 -8.53 16.00 373.92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14 23.37 25.55 -8.53 8.60 200.98

买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14 23.37 25.55 -8.53 12.80 299.14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14 23.37 25.55 -8.53 8.60 200.98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晋城黄华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14 23.37 25.55 -8.53 10.00 233.7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14 23.37 25.55 -8.53 16.00 373.92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崮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14 23.37 25.55 -8.53 9.00 210.33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博馆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14 23.37 25.55 -8.53 8.60 200.98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14 23.37 25.55 -8.53 8.60 200.98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14 23.37 25.55 -8.53 17.00 397.29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万庄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14 23.37 25.55 -8.53 39.00 911.43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14 23.37 25.55 -8.53 98.00 2290.26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14 23.37 25.55 -8.53 99.00 2313.63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14 23.37 25.55 -8.53 80.00 1869.60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14 23.37 25.55 -8.53 17.00 397.29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椿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14 23.37 25.55 -8.53 22.20 518.81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14 23.37 25.55 -8.53 40.00 934.8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14 23.37 25.55 -8.53 25.00 584.25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青年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14 23.37 25.55 -8.53 8.60 200.98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雍和宫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14 23.37 25.55 -8.53 55.00 1285.35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14 23.37 25.55 -8.53 12.80 299.1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14 23.37 25.55 -8.53 23.00 537.51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1-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尹立新
公告日期 2025-01-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庄澜,熊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03

处罚对象:

尹立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              
                  
当事人:尹立新,男,
1968
年
1
月出生,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尹立新内幕交易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尹立新的要求,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尹立新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尹立新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1
年
4
月
18
日,地方政府与相关公司进行接触,商谈对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种子集团,系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进行战略投资事宜。
此次会谈双方初步明确了合作意向。
  
2021
年
5
月
11
日,双方就金种子集团引进战略股东事项进行了再次接触。
  
2021
年
9
月
12
日、
9
月
23
日,双方就股权转让比例、交易方式和交易作价等进行沟通,并讨论如何推进下一步工作。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地方政府同意此次股权变更事项。同一天,相关集团公司原则同意该项目交易方案。
  
2021
年
10
月
30
日,双方就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条款基本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1
年
10
月
31
日,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拟进行信息披露,交易所建议暂缓实施。
  
此后,地方政府持续与相关部门沟通,
2022
年
2
月初,经沟通可以进一步推进。
  
2022
年
2
月
14
日
-15
日,双方商谈重启股权转让事项,确认协议主要内容、安排签约事宜。
  
2022
年
2
月
17
日,金种子酒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引入战略股东暨股权结构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综上,金种子酒公告的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属于
《证券法》第
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之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
2021
年
4
月
18
日,公开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
  
二、尹立新内幕交易
“
金种子酒
”
  
(一)尹立新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
  
金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尹立新与金某是老乡,相识多年。
2021
年
9
月至内幕信息公开,尹立新与金某有见面和多次电话联络。
  
(二)涉案账户开立、资金往来及控制情况
  
1.
账户开立情况
  
“
尹立新
”
证券账户于
1998
年
11
月
24
日开立于国元证券阜阳分公司,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
A30****230
、一个深圳股东账户
007****611
。
  
“
刘某
”
证券账户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开立于海通证券亳州希夷大道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
A84****437
、一个深圳股东账户
016****041
。
  
2.
资金往来情况
  
“
尹立新
”
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工商银行,买入
“
金种子酒
”
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账户原有资金。
“
刘某
”
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工商银行,买入
“
金种子酒
”
的资金来自该账户原有资金、尹立新转入资金及尹立新向刘某的借款。
  
3.
控制关系
  
上述两个证券账户交易
“
金种子酒
”
均通过手机委托下单,下单手机号码为尹立新手机号码,
“
尹立新
”
账户由本人使用,
“
刘某
”
账户自开立以来是尹立新在使用。
  
(三)涉案账户交易
“
金种子酒
”
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
尹立新
”
证券账户买入
“
金种子酒
”71,900
股,成交金额
1,208,886.00
元,后全部卖出,卖出金额
1,294,906.00
元,扣除税费后盈利
79,416.93
元;
“
刘某
”
证券账户买入
“
金种子酒
”64,500
股,成交金额
971,632.00
元,后全部卖出,卖出金额
1,276,350.00
元,扣除税费后盈利
302,722.25
元。上述两个账户合计盈利
382,139.18
元。
  
(
四)尹立新交易
“
金种子酒
”
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资金变化、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变化、公开时间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的时点基本一致。
2021
年
9
月
20
日尹立新与金某在饭店聚会,
9
月
22
日买入
40.92
万元
“
金种子酒
”
;
9
月
23
日交易双方召开会议讨论下一步工作,
9
月
28
日涉案账户大量买入
“
金种子酒
”
;
10
月
31
日交易所建议暂缓实施,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
日,涉案账户卖出持有的全部
“
金种子酒
”
;
2022
年
2
月
8
日尹立新与金某通话联络,
2
月
15
日(内幕信息公开前
2
日)尹立新通过个人消费贷款、向亲友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
2
月
16
日(内幕信息公开前
1
日)
“
刘某
”
账户转入
51
万元,涉案账户集中大量买入
“
金种子酒
”
。
  
二是买入意愿强烈。从集中买入涉案股票看,敏感期内尹立新实施过两次集中买入
“
金种子酒
”
的行为,第一次为
2021
年
9
月
10
日至
9
月
30
日共
15
个交易日,仅买入
“
金种子酒
”
一只股票;第二次为
2022
年
2
月
16
日集中大量买入
“
金种子酒
”
合计
98.61
万元,为
2015
年以来单日最大买入金额。尹立新操作涉案账户交易
“
金种子酒
”
呈现出集中交易、大量买入、重仓操作的特征。从筹措资金来看,内幕信息公告前尹立新通过个人消费贷款、向亲友借钱、亏损卖出其他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买入
“
金种子酒
”
。
  
三是自
2015
年至内幕信息敏感期前,尹立新未交易过
“
金种子酒
”
,也未交易过其他白酒行业的股票。
  
(五)交易动机
  
尹立新称,其买入
“
金种子酒
”
是基于研究、市场传言、股吧评论影响及亲戚朋友的建议。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上述理由无法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转账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尹立新的上述行为
违反
《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尹立新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
交易行为不存在异常,与内幕信息之间不高度吻合,甚至不吻合。一是资金变化、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完全不一致;二是买入意愿并不强烈,而是一贯的操作风格和习惯;三是此前从未交易过
“
金种子酒
”
及白酒行业股票不能作为判断交易行为是否异常的标准。第二,尹立新与金某接触、联络中不涉及
“
金种子酒
”
。第三,交易具备充分、合理依据。主要包括:当事人身份,交易特征明显有异于通常的内幕交易,基于专业机构的研究报告,官方信息、媒体关于用工改革、招聘的相关报道,网吧传闻、市场传言、从其他人处得知双方可能合作的信息等。四是调查存在程序性瑕疵。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
尹立新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一是
2021
年
9
月
10
日尹立新与金某在饭店聚会,
9
月
15
日二人电话联络,
9
月
17
日首次买入涉案股票;
9
月
20
日尹立新再次与金某在饭店聚会,
9
月
22
日买入
40.92
万元涉案股票;
2022
年
2
月
8
日尹立新与金某通话联络,
2
月
15
日尹立新通过各种方式筹措资金,
2
月
16
日转入
51
万元,随后涉案账户大量集中买入约
98.61
万元涉案股票。资金变化、交易时点与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的时点基本一致。
二是
2021
年
9
月
12
日交易双方进行工作沟通,
9
月
17
日尹立新首次买入涉案股票;
9
月
23
日交易双方讨论工作开展,
9
月
28
日尹立新大量买入
56.83
万元涉案股票;
10
月
31
日交易所建议暂缓实施,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
日,卖出持有的全部涉案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前
2
日开始筹措资金,内幕信息公开前
1
天,转入
51
万元集中大量买入涉案股票。资金变化、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
三是敏感期内尹立新交易涉案股票的行为,
呈现出集中、重仓的特点。同时,存在利用个人消费贷款、向亲友借钱、亏损卖出其他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的情况,买入意愿强烈。四是尹立新此前未交易过涉案股票,也未交易过其他白酒行业股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要综合相关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举重以明轻,
我局对本案内幕交易的异常性从上述多个方面综合认定并无不妥。尹立新提出的其他股票的交易风格等理由不能否认其交易
“
金种子酒
”
的异常性。
此前从未交易过涉案股票,也未交易过其他白酒行业股票,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即具有异常性。综上,可以认定尹立新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第二,自
2021
年
9
月份至内幕信息公开,尹立新与金某多次通话和见面,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尹立新无法合理解释涉案账户资金变化、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变化及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与金某联络接触的时点基本一致,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问题。
  
第三,尹立新提出的有关其身份,交易特征明显有异于通常的内幕交易,基于专业机构的研究报告等解释不足以否定其交易的异常。关于当事人提到
2021
年
10
月
30
日上市公司披露的三季度报告显示金种子酒出现亏损才卖出的申辩意见,我局查询发现上市公司一季度、二季度都为亏损,但当事人依旧买入,因此我局认为该理由仍不足以对其明显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解释。
  
第四,本案调查程序合法。一是我局已经完成内幕信息公开前与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
,
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这一基础事实的证明责任。二是我局在调查过程中依法向尹立新出具了调查通知书及执法证件,在询问结束时告知当事人对询问笔录的内容进行核对,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补充,询问笔录的内容经尹立新签字确认,询问笔录真实、合法。三是询问笔录中记录的通话次数确与实际不一致,但不足以推翻整份询问笔录的效力,也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综上,我局对尹立新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尹立新违法所得
382,139.18
元,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
年
12
月
26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03

处罚对象:

庄澜,熊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              
                  
当事人:庄澜,男,
1980
年
9
月出生,住址:香港特别行政区。
  
熊菲,女,
1980
年
12
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庄澜、熊菲内幕交易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庄澜、熊菲的要求,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庄澜、熊菲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庄澜、熊菲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1
年
4
月
18
日,地方政府与相关公司进行接触,商谈对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种子集团,系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进行战略投资事宜。
此次会谈双方初步明确了合作意向。
  
2021
年
5
月
11
日,双方就金种子集团引进战略股东事项进行了再次接触。
  
2021
年
10
月
26
日,相关公司将此次股权变更项目投资预审材料上报其集团公司。庄澜牵头所在部门就此事项研提反馈意见。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地方政府同意此次股权变更事项。同一天,相关集团公司原则同意该项目交易方案。
  
2021
年
10
月
30
日,双方就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条款基本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1
年
10
月
31
日,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拟进行信息披露,交易所建议暂缓实施。
  
此后,地方政府持续与相关部门沟通,
2022
年
2
月初,经沟通可以进一步推进。
  
2022
年
2
月
14
日
-15
日,双方商谈重启股权转让事项,确认协议主要内容、安排签约事宜。
  
2022
年
2
月
17
日,金种子酒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引入战略股东暨股权结构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综上,金种子酒公告的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属于
《证券法》第
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之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
2021
年
4
月
18
日,公开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
  
二、庄澜、熊菲共同内幕交易
“
金种子酒
”
  
(一)庄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庄澜因工作原因知悉内幕信息,系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
  
(二)庄澜与熊菲联络接触情况
  
庄澜与熊菲是多年朋友,工作上有业务交集,平时联系比较多,自
2020
年以来,二人共同出资投资股票,
关系密切
。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联系频繁,多次讨论
“
金种子酒
”
买入时机、股价走势等情况。
  
(三)涉案账户开立、资金往来及控制情况
  
1.
账户开立情况
  
“
熊菲
”
证券账户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开立于招商证券深圳壹海城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
A61****735
、一个深圳股东账户
021****262
。
  
“
熊某军
”
上海证券账户于
1994
年
8
月
5
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证券南昌桃苑大街证券营业部(原江西省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东账号
A15****288
。
1996
年
10
月
8
日,熊某军在同一营业部开立深圳证券账户,股东账号
002****050
。
  
2.
资金往来情况
  
“
熊菲
”
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
,
“
熊某军
”
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农业银行。经穿透分析,上述两个账户买入
“
金种子酒
”
的资金主要来自庄澜和熊菲,卖出全部
“
金种子酒
”
后,熊菲招商银行账户共转给庄澜两千多万元。交易
“
金种子酒
”
由庄澜与熊菲共同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分担盈亏。
  
3.
控制关系
  
上述两个证券账户交易
“
金种子酒
”
均通过手机委托下单,下单手机为熊菲手机号码
,
“
熊菲
”
账户由熊菲本人使用,
“
熊某军
”
账户在
2021
年后由熊菲使用。
  
(四)涉案账户交易
“
金种子酒
”
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
熊菲
”
证券账户买入
“
金种子酒
”2,027,600
股,成交金额
35,492,728.00
元,后全部卖出,卖出金额
43,702,624.00
元,扣除税费后盈利
8,148,974.93
元;
“
熊某军
”
证券账户买入
“
金种子酒
”678,300
股,成交金额
11,503,680.00
元,后全部卖出,卖出金额
18,837,760.00
元,扣除税费后盈利
7,304,520.35
元。上述两个账户合计盈利
15,453,495.28
元。熊菲所称根据行业研究分析进而下单的理由无法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转账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人员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庄澜、熊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
的
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庄澜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该股权变更项目在
2021
年
10
月
31
日后的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
庄澜接触到的涉及金种子酒信息不满足
“
重大性
”“
确定性
”
特征。二是庄澜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三是庄澜未向熊菲透漏过内幕信息,熊菲不可能利用庄澜掌握的信息去进行内幕交易,庄澜与熊菲不构成共同内幕交易。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熊菲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
庄澜所拥有的信息极为有限,并且很难界定其信息能够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无法认定熊菲是利用内幕信息而交易。二是熊菲与庄澜的联系、接触,是基于二人长久的交情和工作业务交流而高频、持续发生,并非偶发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其联系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内幕信息,熊菲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三是交易
“
金种子酒
”
股票是根据公开信息和自身专业判断作出,具有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熊菲未获取或利用任何内幕信息,其专业能力和所掌握的公开信息足以支持其交易行为。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
金种子酒
2022
年
2
月
17
日公告的股权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
本案中,
2021
年
10
月
31
日股权变更事项暂缓实施,相关过程并不影响内幕信息的认定,也不会实质改变内幕信息已经形成的事实。
  
第二,在案证据显示,庄澜因工作原因知悉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
庄澜未参与内幕信息形成全过程,不知晓具体的推进过程,不影响其知悉内幕信息的事实。
  
第三,庄澜与熊菲共同内幕交易
“
金种子酒
”
。
一是
庄澜因工作原因知悉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二是庄澜与熊菲关系密切,敏感期内微信聊天多次讨论
“
金种子酒
”
买入时机、股价走势等情况。三是交易
“
金种子酒
”
由庄澜与熊菲共同出资并按出资比例分担盈亏,双方存在紧密的利益关联度。四是交易
“
金种子酒
”
时点与庄澜参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
  
第四,熊菲提出其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来辨别筛选白酒股票的投资机会,结合市场传闻、官方信息等判断双方可能合作的申辩意见,均不能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综上,我局对庄澜、熊菲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庄澜、熊菲违法所得
15,453,495.28
元,其中庄澜承担
9,086,655.22
元、熊菲承担
6,366,840.06
元,并处以
46,360,485.84
元罚款,其中庄澜承担
27,259,965.67
元、熊菲承担
19,100,520.17
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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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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