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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苏吴(60020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5-06 0 0 0 0 0
2025-04-30 16418.61 0 0 0 0
2025-04-29 16807.15 30.05 0 0 0
2025-04-28 17198.32 13.17 0 0 0
2025-04-25 17878.16 33.81 0 0 0
2025-04-24 18461.83 705.28 0 0 0
2025-04-23 18895.36 364.15 0 0 0
2025-04-22 18970.28 422.92 0 0 0
2025-04-21 19640.54 189.46 0 0 0
2025-04-18 19868.71 242.57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12709.58 17.879
2 QFII 1 273.89 0.385
2025-06-30 1 其他 2 12554.66 17.661
2025-03-31 1 其他 2 13327.47 18.748
2 QFII 1 329.67 0.464
2024-12-31 1 其他 6 13606.27 19.140
2 基金 72 2153.95 3.030
2024-09-30 1 其他 4 13948.35 19.621
2 基金 8 709.04 0.99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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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716 2.08 2.08 0 30.00 62.4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中华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牡丹路证券营业部

20250715 2.19 2.19 0 30.00 65.7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中华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牡丹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07 7.77 7.77 0 73.76 573.12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24 9.87 9.87 0 32.42 319.99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123 8.97 8.97 0 61.34 550.22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512 7.67 7.67 0 317.65 2436.34

买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1-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苏吴: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曦,钱群山,钱群英,陈颐,骆啸,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1-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5号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孙曦,钱群山,钱群英,陈颐,骆啸,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1-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苏吴:关于对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钱群山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曦,钱群山,钱群英,陈颐,骆啸,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9-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苏吴: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杨锋,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7-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苏吴: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曦,钱群山,钱群英,陈颐,骆啸,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ST苏吴: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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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1-26

处罚对象:

孙曦,钱群山,钱群英,陈颐,骆啸,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ST 苏吴公告编号:临 2025-138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
监立案字 039202500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07)。
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5-038),公司董事长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其立案。
2025 年 7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5〕58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64)。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5〕145 号),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钱群山、孙曦、骆啸先生,钱群英、陈颐
女士:
经查明,*ST 苏吴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第1页
2018 年 2 月,*ST 苏吴控股股东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生股权变更,
变更后,钱群山实际支配*ST 苏吴行为,成为*ST 苏吴实际控制人。*ST 苏吴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钱群英为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二、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
*ST 苏吴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吴贸易发展(杭州)有限公司、
江苏吴中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与浙江优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
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
*ST 苏吴在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49,526.32 万元、
46,850.82万元、43,074.52万元、37,666.4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6.46%、
26.39%、21.26%、16.82%;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48,068.05 万元、44,823.70 万元、
41,082.09万元、35,544.4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7.08%、35.47%、28.40%、
20.95%;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1,458.27 万元、2,027.12 万元、1,992.42 万元、
2,121.94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89%、51.65%、26.42%、29.81%。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
告存在重大遗漏
*ST 苏吴通过支付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采购款等形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ST 苏吴未在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截至 2020 年年末、2021 年年末、2022 年年末、2023 年年末,*ST 苏吴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 12,740.69 万元、139,262.91 万元、154,273.23
万元、169,260.71 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88%、74.20%、84.60%、96.09%。
钱群山,2019 年 8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ST 苏吴首席执行官、2019 年 9 月起
任*ST 苏吴董事、2020 年 3 月起任*ST 苏吴董事长、2024 年 3 月起任*ST 苏吴总
裁,隐瞒*ST 苏吴实际控制人身份,明知*ST 苏吴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仍然签
署相应年度报告。实际控制*ST 苏吴体外公司,作为案涉贸易业务的客户和供应
商,组织、指使并参与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资金占用事宜。钱群山在*ST 苏
吴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2页
钱群英,2018 年 4 月起任*ST 苏吴董事、2019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ST
苏吴总裁、2021 年 12 月起任*ST 苏吴副董事长,知悉并隐瞒钱群山为*ST 苏吴
实际控制人事项,未参与*ST 苏吴日常经营管理,未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未
审慎关注*ST 苏吴存在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未勤勉尽责。钱群英在*ST 苏吴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陈颐,2020 年 4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ST 苏吴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参与
案涉关联方资金调度,未审慎关注*ST 苏吴存在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未勤勉尽责。陈颐在*ST 苏吴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
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孙曦,2019 年 4 月起任*ST 苏吴财务总监,负责案涉贸易业务付款审批,未
对案涉贸易业务收付款情况保持审慎关注,未勤勉尽责。孙曦在*ST 苏吴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骆啸,2018 年起任*ST 苏吴贸易业务板块子公司总经理,负责*ST 苏吴贸易
业务管理,负责案涉贸易业务合同审批和付款审批,具体组织开展案涉贸易业务,
对接部分用于构建资金闭环的过桥借款,与*ST 苏吴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
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上述违法事实,有*ST 苏吴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银行流水、相
关客户和供应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一是*ST 苏吴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
为。对于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钱群山系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群英系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钱群山作为*ST 苏吴实际控制人,隐瞒实际控制
人身份,导致*ST 苏吴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第3页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
违法行为。对于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钱群山系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群英、孙曦、骆啸系 2020 年
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颐系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钱
群山作为*ST 苏吴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ST 苏吴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
和资金占用事宜,导致*ST 苏吴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
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ST 苏吴申辩称,第一,*ST 苏吴的实际控制人是钱群英非钱群山。一是钱
群英通过股权受让方式间接成为*ST 苏吴第一大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
定为实际控制人。二是钱群山的经营管理行为是基于董事长兼总裁的职务身份,
这不是“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不能据此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三是*ST 苏吴的重
大生产经营决策及管理均有相应的集体决策机制,非由钱群山实际支配。四是确
定*ST 苏吴控制权归属应以*ST 苏吴的认定为主,*ST 苏吴多次披露钱群英为实
际控制人。
第二,认定*ST 苏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证据不足。一是案涉
供应商、客户非*ST 苏吴关联公司。二是*ST 苏吴开展贸易类业务具有商业实质。
贸易业务货物实际发生流转。而且,税务检查中未对*ST 苏吴上下游企业贸易真
实性提出质疑。
第三,*ST 苏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认定,缺乏依据。
规则层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不属于信息披露违法规制的范畴。事实层面,
从股权结构看,涉嫌占用的主体都非*ST 苏吴所能控制。
第四,证监会认定的第二项信披违法行为与第三项信披违法行为不能同时成
立。案涉贸易业务是一个行为,只能给予一个处罚。
第五,本案处罚过重。*ST 苏吴采取了整改补救措施。给予同等处罚的案件
中,情节恶劣程度都明显高于本案。
钱群山申辩称,第一,关于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申辩意见同*ST 苏吴。
第4页
第二,钱群山未组织、指使、参与案涉贸易业务、资金占用。钱群山既没有实际
控制案涉贸易业务供应商、客户,也不具体负责贸易业务,其仅批准开展贸易业
务,不知悉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第三,本案处罚过重。证监会基于钱群山董事
身份和实际控制人身份“双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同时,钱群山
并无违法的主观故意,也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存在从轻、减轻情形。
孙曦申辩称,第一,其未参与、实施案涉贸易业务。作为财务总监,其已严
格按照*ST 苏吴财务制度履行资金审批职责,并对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以及理
财产品进行了关注,与年审会计师沟通了核查结论,客观上无法发现案涉贸易业
务客户和供应商与*ST 苏吴的交易实质和关联关系,其已勤勉尽责。第二,其违
法情节较轻,且在事发后主动核查问题,采取补救措施,维护公司利益,恳请免
于处罚。
陈颐申辩称,第一,其对涉案贸易业务财务造假不知情且未参与。一是其未
参与*ST 苏吴日常经营,其对集团资金的调度仅根据钱群山指令进行程序性操作,
无从得知资金实际用途。二是其仅为*ST 苏吴审计委员会普通成员,职责限于程
序性监督,也不具备业务背景,无法识别贸易业务缺乏商业实质。第二,陈颐签
字范围限于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签字年度较少,违法情节较轻,恳请从
轻、减轻处罚。
骆啸申辩称,第一,其作为*ST 苏吴下属子公司贸易板块负责人,系根据集
团下发的考核目标与经营计划开展案涉贸易业务,并非贸易业务最终决策者和实
际组织者。第二,骆啸未在*ST 苏吴担任职务,不参与*ST 苏吴财务报表制作,
不属于信息披露责任人,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对当事人的
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其一,对*ST 苏吴的回应意见。
一是关于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根据*ST 苏吴各级母公司重大事项决策、
引发实际控制人变更收购事项的决策与主导、*ST 苏吴董事会成员选任、*ST 苏
吴财务和经营决策,以及钱群英根据钱群山安排和意愿参加*ST 苏吴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等情况,足以证明钱群山是*ST 苏吴实际控制人。而且,钱群山在到任*ST
苏吴董事、高管之前就已在安排*ST 苏吴的工作,其并非仅是基于*ST 苏吴董事
第5页
长兼总裁的职务身份进行经营管理。
二是关于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第一,案涉贸易业务客户与供应
商是*ST 苏吴关联方。第二,案涉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客户和供应商由同一方
集中统一管理,交易无商业合理性。相关业务由*ST 苏吴员工对接贸易中介,插
入到上下游原本存在的交易中,人为增加交易环节,未对*ST 苏吴产生经济利益
流入。
三是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披露,规则
层面,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事实层面,案涉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系*ST 苏吴关联方,
*ST 苏吴以支付贸易采购款等形式给关联方提供资金,并配合开展无商业实质的
贸易业务,以掩盖占用资金的事实。
四是关于第二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与第三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关系。虚增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两个不同
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并不互相排斥,且仅进行了一次行政处罚。
其二,对钱群山的回应意见。
一是关于未如实披露实控人的回复意见同*ST 苏吴。
二是关于钱群山的组织、指使、参与行为。钱群山组织、指使、参与了案涉
贸易业务,该行为直接导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我会认定并无不
当。
三是关于“双罚”。一方面,钱群山作为*ST 苏吴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
对年度报告负有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钱群山作为*ST
苏吴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及资金占用。对钱群山
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分别处罚并无不当。
其三,对孙曦的回应意见。孙曦作为财务总监,负责贸易业务付款审批。*ST
苏吴贸易业务长期存在大额预付账款和应收账款,并集中在每季度末收回大额应
收账款、次季度立即以预付款形式支付相同或接近金额,资金仅在公司短暂停留
的异常情况。孙曦对此不能提供合理解释。根据孙曦掌握的信息,其理应关注到
*ST 苏吴贸易业务缺乏合理性,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其四,对陈颐的回应意见。陈颐在钱群山安排下参与案涉关联方资金调度,
第6页
加入相关业务群等。陈颐承认其对定期报告基本都是按钱群山的意愿去表决同意,
未就定期报告的保证义务开展工作。陈颐除担任普通董事外,还担任*ST 苏吴审
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其五,对骆啸的回应意见。骆啸担任*ST 苏吴贸易业务板块子公司总经理,
负责贸易业务合同及付款审批,具体组织开展案涉贸易业务,策划案涉贸易业务
应收账款期末挂账方案,并对接用于构建资金闭环的过桥资金。骆啸与案涉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二、对钱群山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罚款 50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1,000 万元;
三、对钱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陈颐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五、对孙曦、骆啸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钱群山作为*ST 苏吴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组织、指使实施
案涉事项,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
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
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钱群山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
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
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
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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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6 日
第8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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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1-25

处罚对象:

孙曦,钱群山,钱群英,陈颐,骆啸,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3730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
145
号
  
当事人: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苏吴),住所:江苏省苏州市
。
  
钱群山,男,
*ST苏吴总裁、董事长
。
  
钱群英,女,
*ST苏吴副董事长
。
  
陈颐,女,
*ST苏吴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
。
  
孙曦
,男,
*ST苏吴
财务总监
。
  
骆啸,男,
*ST苏吴贸易业务板块子公司总经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ST苏吴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
*ST
苏吴、钱群山、陈颐、
孙曦、
骆啸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钱群英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苏吴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
2
月,
*ST
苏吴控股股东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变更后,钱群山实际支配
*ST
苏吴行为,成为
*ST
苏吴实际控制人。
*ST
苏吴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钱群英为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二、虚增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和
利润,2020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苏吴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吴贸易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江苏吴中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与浙江优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ST苏吴在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49,526.32
万元、
46,850.82
万元、
43,074.52
万元、
37,666.41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6.46%
、
26.39%
、
21.26%
、
16.82%
;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48,068.05
万元、
44,823.70
万元、
41,082.09
万元、
35,544.47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37.08%
、
35.47%
、
28.40%
、
20.95%
;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1,458.27
万元、
2,027.12
万元、
1,992.42
万元、
2,121.94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89%
、
51.65%
、
26.42%
、
29.81%
。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ST苏吴通过支付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采购款等形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ST
苏吴未在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截至2020年年末、
2021
年年末、
2022
年年末、
2023
年年末,
*ST
苏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
12,740.69
万元、
139,262.91
万元、
154,273.23
万元、
169,260.71
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88%
、
74.20%
、
84.60%
、
96.09%
。
  
钱群山,2019年
8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
*ST
苏吴首席执行官、
2019
年
9
月起任
*ST
苏吴董事、
2020
年
3
月起任
*ST
苏吴董事长、
2024
年
3
月起任
*ST
苏吴总裁,隐瞒
*ST
苏吴实际控制人身份,明知
*ST
苏吴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仍然签署相应年度报告。实际控制
*ST
苏吴体外公司,作为案涉贸易业务的客户和供应商,组织、指使并参与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资金占用事宜。钱群山在
*ST
苏吴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钱群英,2018年
4
月起任
*ST
苏吴董事、
2019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
*ST
苏吴总裁、
2021
年
12
月起任
*ST
苏吴副董事长,知悉并隐瞒钱群山为
*ST
苏吴实际控制人事项,未参与
*ST
苏吴日常经营管理,未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未审慎关注
*ST
苏吴存在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未勤勉尽责。钱群英在
*ST
苏吴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陈颐,2020年
4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
*ST
苏吴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参与案涉关联方资金调度,未审慎关注
*ST
苏吴存在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未勤勉尽责。陈颐在
*ST
苏吴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孙曦,2019年
4
月起任
*ST
苏吴财务总监,负责案涉贸易业务付款审批,未对案涉贸易业务收付款情况保持审慎关注,未勤勉尽责。孙曦在
*ST
苏吴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骆啸,2018年起任
*ST
苏吴贸易业务板块子公司总经理,负责
*ST
苏吴贸易业务管理,负责案涉贸易业务合同审批和付款审批,具体组织开展案涉贸易业务,对接部分用于构建资金闭环的过桥借款,与
*ST
苏吴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上述违法事实,有*ST苏吴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一是*ST苏吴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对于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钱群山系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群英系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钱群山作为
*ST
苏吴实际控制人,隐瞒实际控制人身份,导致
*ST
苏吴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二是*ST苏吴虚增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和
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对于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钱群山系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群英、孙曦、骆啸系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颐系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钱群山作为
*ST
苏吴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
*ST
苏吴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资金占用事宜,导致
*ST
苏吴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ST苏吴申辩称,第一,
*ST
苏吴的实际控制人是钱群英非钱群山。一是钱群英通过股权受让方式间接成为
*ST
苏吴第一大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二是钱群山的经营管理行为是基于董事长兼总裁的职务身份,这不是
“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
,不能据此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三是*ST苏吴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及管理均有相应的集体决策机制,非由钱群山实际支配。四是确定
*ST
苏吴控制权归属应以
*ST
苏吴的认定为主,
*ST
苏吴多次披露钱群英为实际控制人。
  
第二,
认定
*ST苏吴
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证据
不足。一是案涉供应商、客户非*ST苏吴关联公司。二是
*ST
苏吴开展贸易类业务具有商业实质。贸易业务货物实际发生流转。而且,税务检查中未对
*ST
苏吴上下游企业贸易真实性提出质疑。
  
第三,*ST苏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认定,缺乏依据。规则层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不属于信息披露违法规制的范畴。事实层面,从股权结构看,涉嫌占用的主体都非
*ST
苏吴所能控制。
  
第四,证监会认定的第二项信披违法行为与第三项信披违法行为不能同时成立。案涉贸易业务是一个行为,只能给予一个处罚。
  
第五,本案处罚过重。*ST苏吴采取了整改补救措施。给予同等处罚的案件中,情节恶劣程度都明显高于本案。
  
钱群山申辩称,第一,关于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申辩意见同*ST苏吴。第二,钱群山未组织、指使、参与案涉贸易业务、资金占用。钱群山既没有实际控制案涉贸易业务供应商、客户,也不具体负责贸易业务,其仅批准开展贸易业务,不知悉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
第三,本案处罚过重。证监会基于钱群山董事身份和实际控制人身份
“
双罚
”
,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同时,钱群山并无违法的主观故意,也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存在从轻、减轻情形。
  
孙曦申辩称,第一,其未参与、实施案涉贸易业务。作为财务总监,其已严格按照*ST苏吴财务制度履行资金审批职责,并对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以及理财产品进行了关注,与年审会计师沟通了核查结论,客观上无法发现案涉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与
*ST
苏吴的交易实质和关联关系,其已勤勉尽责。第二,其违法情节较轻,且在事发后主动核查问题,采取补救措施,维护公司利益,恳请免于处罚。
  
陈颐申辩称,第一,其对涉案贸易业务财务造假不知情且未参与。一是其未参与*ST苏吴日常经营,其对集团资金的调度仅根据钱群山指令进行程序性操作
,
无从得知资金实际用途。二是其仅为
*ST
苏吴审计委员会普通成员
,
职责限于程序性监督,也不具备业务背景
,
无法识别贸易业务缺乏商业实质。第二,陈颐签字范围限于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签字年度较少,违法情节较轻,恳请从轻、减轻处罚。
  
骆啸申辩称,第一,其作为*ST苏吴下属子公司贸易板块负责人,系根据集团下发的考核目标与经营计划开展案涉贸易业务,并非贸易业务最终决策者和实际组织者。第二,骆啸未在
*ST
苏吴担任职务,不参与
*ST
苏吴财务报表制作,不属于信息披露责任人,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其一,对*ST苏吴的回应意见。
一是关于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根据*ST苏吴各级母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引发实际控制人变更收购事项的决策与主导、
*ST
苏吴董事会成员选任、
*ST
苏吴财务和经营决策
,以及钱群英根据钱群山安排和意愿参加*ST苏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情况
,足以证明钱群山是*ST苏吴实际控制人。而且,钱群山在到任
*ST
苏吴董事、高管之前就已在安排
*ST
苏吴的工作,其并非仅是基于
*ST
苏吴董事长兼总裁的职务身份进行经营管理。
二是关于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第一,案涉贸易业务客户与供应商是
*ST
苏吴关联方。第二,案涉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客户和供应商由同一方集中统一管理,交易无商业合理性。相关业务由
*ST
苏吴员工对接贸易中介,插入到上下游原本存在的交易中,人为增加交易环节,未对
*ST
苏吴产生经济利益流入。
三是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披露,规则层面,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事实层面,案涉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系
*ST
苏吴关联方,
*ST
苏吴以支付贸易采购款等形式给关联方提供资金,并配合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以掩盖占用资金的事实。
四是关于第二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与第三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关系。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
营性
资金
占用为两个不同的
信息
披露违法事项,并不互相排斥,且
仅
进行
了
一次行政处罚。
  
其二,对钱群山的回应意见。
一是关于未如实披露实控人的回复意见同
*ST
苏吴。
二是关于钱群山的组织、指使、参与行为。钱群山组织、指使、参与了案涉贸易业务,该行为直接导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我会认定并无不当。
三是关于
“
双罚
”
。一方面,钱群山作为*ST苏吴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负有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钱群山作为
*ST
苏吴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及资金占用。对钱群山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分别处罚并无不当。
  
其三,对孙曦的回应意见。孙曦作为财务总监,负责贸易业务付款审批。*ST苏吴贸易业务长期存在大额预付账款和应收账款,并集中在每季度末收回大额应收账款、次季度立即以预付款形式支付相同或接近金额,资金仅在公司短暂停留的异常情况。孙曦对此不能提供合理解释。根据孙曦掌握的信息,其理应关注到
*ST
苏吴贸易业务缺乏合理性,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其四,对陈颐的回应意见。陈颐在钱群山安排下参与案涉关联方资金调度,
加入相关业务群等。陈颐承认其对定期报告基本都是按钱群山的意愿去表决同意,未就定期报告的保证义务开展工作。
陈颐除担任普通董事外,还担任*ST苏吴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其五,对骆啸的回应意见。骆啸担任*ST苏吴贸易业务板块子公司总经理,负责贸易业务合同及付款审批,具体组织开展案涉贸易业务,策划案涉贸易业务应收账款期末挂账方案,并对接用于构建资金闭环的过桥资金。骆啸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钱群山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50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1,000
万元;
  
三、对钱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陈颐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孙曦、骆啸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钱群山作为*ST苏吴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组织、指使实施案涉事项,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钱群山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ST苏吴:关于对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钱群山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1-25

处罚对象:

孙曦,钱群山,钱群英,陈颐,骆啸,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23 号
────────────────────────
关于对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钱群山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苏吴,
A 股证券代码:600200;
钱群山,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董事长;
钱群英,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第1页
陈颐,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审计委
员会委员;
孙曦,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骆啸,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贸易业务板块子公
司时任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45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江苏吴
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苏吴或公司)、实际控
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钱群山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
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 2 月,*ST 苏吴控股股东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发生股权变更,变更后,钱群山实际支配*ST 苏吴行为,成为
*ST 苏吴实际控制人。*ST 苏吴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
钱群英为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二)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2020 年至 2023 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苏吴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吴贸易发展
第2页
(杭州)有限公司、江苏吴中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与浙江优
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
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ST 苏吴在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49,526.32 万元、
46,850.82 万元、43,074.52 万元、37,666.41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
业收入的 26.46%、26.39%、21.26%、16.82%;分别虚增营业成
本 48,068.05 万元、44,823.70 万元、41,082.09 万元、35,544.47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37.08%、35.47%、28.40%、20.95%;
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1,458.27 万元、2,027.12 万元、1,992.42 万元、
2,121.94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89%、51.65%、26.42%、
29.81%。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ST 苏吴通过支付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采购款等形式向
关联方提供资金,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ST 苏吴未在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情况,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截至 2020 年年末、2021 年年末、2022 年年末、2023 年年
末,*ST 苏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 12,740.69 万
元、139,262.91 万元、154,273.23 万元、169,260.71 万元,占当
期披露净资产的 6.88%、74.20%、84.60%、96.09%。
第3页
钱群山,2019 年 8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ST 苏吴首席执行官、
2019 年 9 月起任*ST 苏吴董事、2020 年 3 月起任*ST 苏吴董事
长、2024 年 3 月起任*ST 苏吴总裁,隐瞒*ST 苏吴实际控制人身
份,明知*ST 苏吴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仍然签署相应年度报告。
实际控制*ST 苏吴体外公司,作为案涉贸易业务的客户和供应商,
组织、指使并参与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资金占用事宜。钱群
山在*ST 苏吴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
钱群英,2018 年 4 月起任*ST 苏吴董事、2019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ST 苏吴总裁、2021 年 12 月起任*ST 苏吴副董事
长,知悉并隐瞒钱群山为*ST 苏吴实际控制人事项,未参与*ST
苏吴日常经营管理,未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未审慎关注*ST
苏吴存在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
况,未勤勉尽责。钱群英在*ST 苏吴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
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陈颐,2020 年 4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ST 苏吴董事、审计委
员会委员,参与案涉关联方资金调度,未审慎关注*ST 苏吴存在
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未勤勉
尽责。陈颐在*ST 苏吴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
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孙曦,2019 年 4 月起任*ST 苏吴财务总监,负责案涉贸易
第4页
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骆啸,2018 年起任*ST 苏吴贸易业务板块子公司总经理,
负责*ST 苏吴贸易业务管理,负责案涉贸易业务合同审批和付款
审批,具体组织开展案涉贸易业务,对接部分用于构建资金闭环
的过桥借款,与*ST 苏吴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6.3.6 条、第 6.3.7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针对公司未如实披露实
际控制人事项,钱群山作为*ST 苏吴实际控制人,隐瞒实际控制
人身份,导致*ST 苏吴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第5页
负责的主管人员;钱群英系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针对公司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未按规定披露资
金占用情况,钱群山作为*ST 苏吴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ST
苏吴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资金占用事宜,导致*ST 苏吴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同时,钱
群山系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群英、孙曦、骆啸系 2020 年至 2023 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颐系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5.1 条,《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5.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2.4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
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第6页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钱群山、钱群
英、孙曦提出异议,其余责任主体未回复异议,视为无异议,主
要异议理由如下:
公司、钱群山、钱群英提出:一是钱群英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钱群山仅负责经营管理,公司披露钱群英为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
规定;二是《决定书》认定关联主体并非钱群山控制的关联公司,
其仅批准开展贸易类业务,未组织指使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三是
对钱群山时任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身份“双罚”力度过重,钱群
山和钱群英对财务造假违规无主观故意等。孙曦提出,未参与、
实施涉案业务,并采取了严格审批、审慎关注、向会计师沟通等
履职手段,其违规情节与其他责任主体具有本质差别。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一是公司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多期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披露资金占用事项,其中钱群山组织、
指使并参与涉案贸易业务和资金占用事宜,已经《决定书》查明
认定,相关责任人未提出新的实质性相反证据,对其相关异议不
予采纳。二是《决定书》认定孙曦未就违规事项勤勉尽责,其案
涉虚假记载、资金占用情节严重,已经达到本所公开谴责标准,
本次纪律处分已经充分考虑其职责范围、履职情况、在违规中发
挥作用等因素,合理认定其违规责任。
第7页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董事长钱群
山,时任副董事长钱群英,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陈颐,时
任财务总监孙曦,公司贸易业务板块子公司时任总经理骆啸予以
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钱群山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 年内不接受钱群山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
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及不接受提交文件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
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
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第8页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
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
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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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苏吴: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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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9-09

处罚对象:

杨锋,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ST 苏吴公告编号:临 2025-104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9 月 8 日,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收到湖南省衡
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湘 0424 刑初 54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起诉书的公告》,公
司收到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衡东检刑诉[2024]Z1 号),认为进出
口公司及时任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锋在 2011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协助林锡钦等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衡东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从
犯)追究进出口公司及杨锋刑事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8 日披
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10)。
二、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被告单位: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
3、被告人:杨锋(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三、案件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
第1页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犯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
币八百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杨锋犯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 12.3 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1 年 10 月 28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25 日止,折抵
刑期 90 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被告单位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
1600 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
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运作,除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公司目前经
营情况正常。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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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苏吴: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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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7-14

处罚对象:

孙曦,钱群山,钱群英,陈颐,骆啸,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200 证券简称: *ST 苏吴公告编号: 临 2025-064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 (证
监立案字 0392025006 号)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公告》 (公告编号: 临 2025-007) 。
2025 年 5 月 15 日, 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 临 2025-038) , 公司董事长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其立案。
2025 年 7 月 13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 2025〕 58 号) , 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主要内容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钱群山、 孙曦、 骆啸先生, 钱群英、 陈颐
女士: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苏吴)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 已由我会调查完毕, 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会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 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
告知。
经查, *ST 苏吴及相关人员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 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 年 2 月, *ST 苏吴控股股东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生股权变更,
变更后, 钱群山实际支配*ST 苏吴行为, 成为*ST 苏吴实际控制人。 *ST 苏吴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钱群英为实际控制人, 存在虚假记载。
( 二) 虚增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和利润,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
*ST 苏吴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吴贸易发展(杭州)有限公司、
江苏吴中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与浙江优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
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 虚增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和利润。 上述行为导致
*ST 苏吴在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49,526.32 万元、
46,850.82 万元、 43,074.52 万元、 37,666.41 万元,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6.46%、
26.39%、 21.26%、 16.82%; 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48,068.05 万元、 44,823.70 万元、
41,082.09 万元、 35,544.47 万元, 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37.08%、 35.47%、 28.40%、
20.95%; 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1,458.27 万元、 2,027.12 万元、 1,992.42 万元、
2,121.94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89%、 51.65%、 26.42%、 29.81%。
( 三)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
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ST 苏吴通过支付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采购款等形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ST 苏吴未在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截至 2020 年年末、 2021 年年末、 2022 年年末、 2023 年年末, *ST 苏吴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 12,740.69 万元、 139,262.91 万元、
154,273.23 万元、 169,260.71 万元, 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88%、 74.20%、 84.60%、
96.09%。
钱群山, 2019 年 8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ST 苏吴首席执行官、 2019 年 9 月起
任*ST 苏吴董事、 2020 年 3 月起任*ST 苏吴董事长、 2024 年 3 月起任*ST 苏吴总
裁, 隐瞒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 明知*ST 苏吴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 仍然签
署相应年度报告。 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体外公司, 作为案涉贸易业务的客户和供应
商, 组织、 指使并参与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资金占用事宜。 钱群山在*ST 苏
吴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钱群英, 2018 年 4 月起任*ST 苏吴董事、 2019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ST
苏吴总裁、 2021 年 12 月起任*ST 苏吴副董事长, 知悉并隐瞒钱群山为*ST 苏吴
实际控制人事项, 未参与*ST 苏吴日常经营管理, 未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 未
审慎关注*ST 苏吴存在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未勤勉尽责。 钱群英在*ST 苏吴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保证报告内
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陈颐, 2020 年 4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ST 苏吴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 参与
案涉关联方资金调度, 未审慎关注*ST 苏吴存在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未勤勉尽责。 陈颐在*ST 苏吴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
告上签字, 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孙曦, 2019 年 4 月起任*ST 苏吴财务总监, 负责案涉贸易业务付款审批,
未对案涉贸易业务收付款情况保持审慎关注, 未勤勉尽责。 孙曦在*ST 苏吴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骆啸, 2018 年起任*ST 苏吴贸易业务板块子公司总经理, 负责*ST 苏吴贸易
业务管理, 负责案涉贸易业务合同审批和付款审批, 具体组织开展案涉贸易业务,
对接部分用于构建资金闭环的过桥借款, 与*ST 苏吴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
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上述违法事实, 有*ST 苏吴相关公告、 合同文件、 财务资料、 银行流水、 相
关客户和供应商资料、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 一是*ST 苏吴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 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 2005《证
券法》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证券法》 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于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钱群山系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钱群英系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 钱群山作为
*ST 苏吴实际控制人, 隐瞒实际控制人身份, 导致*ST 苏吴 2018 年至 2023 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 《证券
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二是*ST 苏吴虚增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和利润,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情况,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违反《证
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
的违法行为。 对于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钱群山系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钱群英、 孙曦、 骆啸系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颐系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
钱群山作为*ST 苏吴实际控制人, 组织、 指使*ST 苏吴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
务和资金占用事宜, 导致*ST 苏吴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
大遗漏,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会拟决定:
一、 对*ST 苏吴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二、 对钱群山给予警告, 并处以 1500 万元罚款, 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罚款 500 万元, 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1000 万元 ;
三、 对钱群英给予警告, 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 、 对陈颐给予警告, 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五、 对孙曦、 骆啸给予警告, 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钱群山作为*ST 苏吴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高级管理人员, 组织、 指使实施
案涉事项, 行为恶劣, 情节较为严重。 依据《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
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
五条、 第七条的规定, 我会拟决定: 对钱群山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
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 在禁入期间内, 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
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 也不得在
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
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相关规定, 就我会拟对你们
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 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
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
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 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根据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认定情况, 公司 2020 年至 2023 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9.5.2 条第
一款第(六) 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 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 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同时, 公司
对上述相关拟处罚措施将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 申辩等合法权利, 维护公司
和广大投资者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网站及报刊披露
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 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4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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