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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农股份(60025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5 40449.31 1990.84 0.01 0.09 0
2025-12-04 41546.18 872.89 0.01 0.09 0
2025-12-03 41650.27 1317.11 0.01 0.09 0
2025-12-02 41311.79 1098.03 0.01 0.09 0.01
2025-12-01 42695.88 1581.79 0 0 0
2025-11-28 42178.50 826.91 0 0 0
2025-11-27 42190.27 1161.41 0.01 0.09 0
2025-11-26 42465.87 2045.43 0.01 0.09 0
2025-11-25 42073.54 1107.74 0.01 0.09 0
2025-11-24 42358.34 1231.87 0.02 0.17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6 37534.18 48.307
2 基金 1 2.48 0.003
2025-06-30 1 其他 5 37270.42 47.967
2 基金 42 565.46 0.728
2025-03-31 1 其他 5 37270.42 47.967
2024-12-31 1 其他 7 37613.20 48.409
2 基金 28 393.28 0.506
2024-09-30 1 其他 5 37158.18 47.82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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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128 8.68 8.91 -2.58 29.64 257.28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26 10.10 10.41 -2.98 23.00 232.3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11215 8.22 8.95 -8.16 106.60 876.2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20211214 8.21 9.06 -9.38 83.40 684.71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20211214 9.00 9.06 -0.66 111.10 999.9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20210716 10.30 11.77 -12.49 30.00 309.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9-0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冠农股份:关于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韩斌、王君霞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君霞,韩斌,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4-05-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君霞,韩斌,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3-12-1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冠农股份:关于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肖莉,莫新民,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刘中海,王新
公告日期 2023-10-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中海,王新,肖莉,莫新民,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8-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冠农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中海,王新,肖莉,莫新民,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冠农股份:关于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韩斌、王君霞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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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9-09

处罚对象:

王君霞,韩斌,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72号
────────────────────────
关于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韩斌、王君霞予以
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韩斌,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王君霞,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查明的事实及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子公司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沣物产),以修改原始单据等手段,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的皮棉贸易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353,036,054.93元,占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8.14%,虚增营业成本353,036,054.93元。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希格玛所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韩斌、王君霞作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营业收入审计存在问题
一是希格玛所通过对天沣物产1—10月棉花交易合同及“货权转移通知”等原始凭证进行预审,发现天沣物产棉花贸易上存在不能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应按照净额法确认的问题,并在2021年12月与天沣物产沟通收入确认问题。但此后,希格玛所函证时却依据天沣物产修改后“货权转移通知”等凭证进行函证,并将该等凭证作为工作底稿留存,最终作出营业收入无异常情况的审计结论。二是希格玛所了解到公司存在股权激励事项,根据其编制的纸质底稿《项目组讨论纪要——风险评估》提出“由于存在股权激励,收入真实性仍作为重要问题”“因股权激励事项,管理层存在业绩压力,可能存在虚增收入情况”,且纸质底稿《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将“收入和成本的确认”认定为报表层次的重大风险,但仍作出“被审计单位作为我们连续审计单位,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改变,管理层较诚信、财务核算基础较好,所以未将收入确认作为特别风险”的结论。在审计底稿中,未见希格玛所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收入等方面的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二)函证存在问题
希格玛所以修改日期后凭证记载的存货情况向南阳红棉物流有限公司发询证函,该公司明确回函日期不符,但会计师未采取进一步调查措施且未将该询证函装订在工作底稿中。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第四条、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希格玛所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韩斌、王君霞作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存在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函证程序不到位等违规行为,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第12.1.4条等相关规定。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希格玛所及相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韩斌、王君霞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请希格玛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希格玛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9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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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5-15

处罚对象:

王君霞,韩斌,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
当事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所),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一号外事大厦六层。
韩斌:男,1984年10月出生,希格玛新疆分所副所长,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农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王君霞:女,1980年9月出生,希格玛新疆分所审计二部副经理,冠农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希格玛所在对冠农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希格玛所、韩斌、王君霞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冠农股份2021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希格玛所为冠农股份2021年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韩斌、王君霞。
2022年1月10日,冠农股份和希格玛所签订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双方约定本次审计服务费为800,000元(含税)。
    二、希格玛所在冠农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
   (一)营业收入审计存在的问题    
1.希格玛所通过对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沣物产)1-10月棉花交易合同及“货权转移通知”等原始凭证进行预审,发现天沣物产棉花贸易上存在不能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应按照净额法确认的问题,并在2021年12月与天沣物产沟通收入确认问题。但此后,希格玛所函证时却依据天沣物产修改后“货权转移通知”等凭证进行函证,并将该等凭证作为工作底稿留存,最终作出营业收入无异常情况的审计结论。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年12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希格玛所了解到冠农股份存在股权激励事项,根据其编制的纸质底稿《项目组讨论纪要—风险评估》提出“由于存在股权激励,收入真实性仍作为重要问题”“因股权激励事项,管理层存在业绩压力,可能存在虚增收入情况”,且纸质底稿《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将“收入和成本的确认”认定为报表层次的重大风险,但仍作出“被审计单位作为我们连续审计单位,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改变,管理层较诚信、财务核算基础较好,所以未将收入确认作为特别风险”的结论。在审计底稿中,未见希格玛所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收入等方面的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 年2月20日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函证存在的问题
希格玛所以修改日期后凭证记载的存货情况向南阳红棉物流有限公司发询证函,该公司明确回函日期不符,但会计师未采取进一步调查措施且未将该询证函装订在工作底稿中。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年度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涉案原始凭证及会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希格玛所在为冠农股份2021年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违反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在冠农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韩斌、王君霞。
希格玛所在陈述申辩中提出,希格玛所具有完善、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在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审计中实施了应有的控制程序。审计项目组对冠农股份皮棉贸易业务是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没有引起高度关注和保持足够职业怀疑,未发现冠农股份通过子公司天沣物产修改原始凭证日期的问题。希格玛所针对审计项目组出现的上述问题,积极配合调查且已经督导项目组通过执行审计调减,使冠农股份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股权激励条件,未影响净利润指标,未造成重大实质性后果。韩斌、王君霞在陈述申辩中除以上理由外还提出,在审计中存在一定过错,但相比同类型案件处罚偏重。综上,希格玛所、韩斌、王君霞均请求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的未勤勉尽责行为,处以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对希格玛所、韩斌、王君霞的处罚是依法进行的,且已经考虑了希格玛所、韩斌、王君霞关于积极配合、未造成重大实质性后果的情节,韩斌、王君霞所列举的案件与本案存在差异,不具备可比性,不影响本案违法行为性质及量罚幅度的认定。综上,我局对上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754,716.98元,并处以2,264,150.94元罚款;
二、给予韩斌警告,并处以600,000元罚款;
三、给予王君霞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4年5月11日

冠农股份:关于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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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2-15

处罚对象:

肖莉,莫新民,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刘中海,王新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84 号
────────────────────────
关于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冠农股份, A 股证
券代码: 600251;
刘中海,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肖莉,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
监;-2-
莫新民,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王新, 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执行董事、法
定代表人。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4 号)和《关于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 13
号)、《关于对刘中海、肖莉、莫新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 14、 15、 16 号)(以下统
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冠农股份或者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
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冠农股份《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
营业收入 3.53 亿元,营业成本 3.53 亿元
公司子公司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沣
物产),以修改原始单据等手段,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
的皮棉贸易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3.53
亿元,占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 8.14%,虚增营业成
本 3.53 亿元,导致《2021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二)冠农股份《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
增营业收入 17.28 亿元,虚增营业成本 17.28 亿元-3-
公司关于 2022 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及轧花厂承包经
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虚增 2022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
17.28 亿元,占 2022 年半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 51.64%,虚增营
业成本 17.28 亿元,导致《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根据《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公司还存在收入确认方
式不当、收入确认跨期等情形,相关定期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
确。
另经查明, 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就上述情况相关的会计
差错事项披露更正公告称,一是公司 2021 年度部分贸易业务不
符合“总额法” 确认收入的条件;二是子公司新疆银通棉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银通棉业)部分贸易收入应于 2020 年确认;三
是子公司天沣物产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存在未完全承担价格风险
的情形,对该部分贸易收入的会计核算方法应更正为“净额法” ;
四是银通棉业轧花厂与相关方开展的加工皮棉业务中,不应采用
“总额法” 将全部相关销售收入确认为公司收入,且鉴于公司无
法判断银通棉业相关销售回款的资金回收及现金流入的可能性,
该项应收款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的基本定义。基于
上述原因,公司对 2020 年度、 2021 年度及 2022 年一季报、半
年报、三季报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 2020 年年度报告中,调增营业收入
2,645.18 万元、营业成本 2,601.77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 22.25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4-
金额的 0.93%、 1.01%、 0.09%;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调减营业
收入 4.34 亿元、营业成本 4.33 亿元、归母净利润 22.25 万元,
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 11.11%、 11.23%、 0.07%; 2022 年一
季报中,调减营业收入 9.06 亿元、营业成本 9.06 亿元,分别占
更正后相应金额的 167.16%、 167.47%; 2022 年半年报中,调减
营业收入 17.29 亿元、营业成本 17.29 亿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
金额的 106.79%、 103.04%; 2022 年三季报中,调减营业收入 20.45
亿元、营业成本 21.27 亿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 110.84%、
117.06%。
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补
充公告》显示,对 2022 年 1 至 3 季度现金流量表进行补充更正,
调减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等会计科目,相关调
整未影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且存在收入确认方式不当、收入确认跨期等情形,多期定期报告
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情节严重。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上海-5-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警示函》的认定,
时任董事长刘中海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财务总监肖莉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财
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莫新民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
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新作为子公司天沣物产执行董事、法
定代表人,其存在负责组织天沣物产相关人员修改原始单据的行
为,该行为与冠农股份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
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提出,一是相关违规事项仅涉及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案涉
金额占比小,并未影响净利润,且相关科目更正后未对股价未造
成大幅影响。二是本次违规持续时间短、影响小,仅对 2021 年
年度报告产生影响,且违规行为未对公司经营、偿债能力造成损-6-
失。三是事后积极主动配合监管,并采取主动更正、内部追责、
开展自查、组织培训等整改措施,推进合规建设。
刘中海、肖莉还提出,任职期间积极履职。莫新民还提出,
其于 2022年7月 1 日辞去财务总监职务,并未签署冠农股份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警示函》
的认定,冠农股份 2021 年年报、 2022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且造假金额、占比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损害了投资者知
情权,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事件影
响较小、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等理由不能成立,采取整改措施、配
合调查等情形已予考虑,但不足以减免违规责任。此外,本次纪
律处分未认定莫新民对任期外发生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 《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
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刘中海,时任董事、
总经理、财务总监肖莉,时任财务总监莫新民,时任子公司新疆-7-
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王新予以公开
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13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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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0-07

处罚对象:

刘中海,王新,肖莉,莫新民,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刘中海、肖莉、莫新民、王新:
当事人: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农股份或上市公司),住所:新疆库尔勒市。
刘中海,男,1968年10月出生,时任冠农股份董事长,住址:新疆库尔勒市。
肖莉,女,1979年9月出生,时任冠农股份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新疆库尔勒市。
莫新民,男,1972年1月出生,时任冠农股份财务总监,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王新,男,1971年11月出生,时任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沣物产)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住址:新疆库尔勒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冠农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中当事人冠农股份和刘中海提交了正式的陈述申辩材料,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冠农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353,036,054.93元、营业成本353,036,054.93元
冠农股份子公司天沣物产,以修改原始单据等手段,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的皮棉贸易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353,036,054.93元,占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8.14%,虚增营业成本353,036,054.93元,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二、冠农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728,543,232.51元,虚增营业成本1,728,543,232.51元
冠农股份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及轧花厂承包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虚增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1,728,543,232.51元,占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51.64%,虚增营业成本1,728,543,232.51元,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天沣物产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导致虚增营业收入1,014,616,261.7元,虚增营业成本1,014,616,261.7元;冠农股份子公司新疆银通棉业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上半年轧花厂合作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导致虚增营业收入713,926,970.81元,虚增营业成本713,926,970.81元。
2023年4月21日,冠农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度、2022年半年度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业务的对应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减。
上述违法事实,有冠农股份发布的更正公告、定期报告、书面说明材料、会议文件、修改前后凭证、清单统计表、相关企业工商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冠农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刘中海时任冠农股份董事长,对上市公司全面工作负总责;肖莉时任冠农股份总经理,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在编制2022年半年度报告期间任财务总监;莫新民在冠农股份编制2021年度报告期间担任财务总监,负责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等方面工作。上述人员是对冠农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新时任冠农股份子公司天沣物产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存在负责组织天沣物产相关人员修改原始单据的行为。该行为与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当事人冠农股份和刘中海向我局提交了如下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冠农股份和刘中海采取主动会计差错更正等多种整改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内控合规平稳运行;从违法后果来看,案涉事项并未影响上市公司净利润,且案涉事项更正后对于股价未造成大幅影响,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冠农股份和刘中海主观恶性不大,并未组织、策划或授意相关造假行为,且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经对比证监会系统执法实践标准,冠农股份和刘中海的处罚幅度偏重;刘中海近五年来取得的薪酬较低,无力承受该项罚款。
综上,冠农股份和刘中海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冠农股份和刘中海在案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能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公告,积极采取多项整改措施,案涉事项并未影响上市公司净利润,存在依法从轻处理情节。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二、对刘中海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三、对肖莉、莫新民、王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3年9月28日

冠农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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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8-24

处罚对象:

刘中海,王新,肖莉,莫新民,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251 证券简称:冠农股份公告编号: 临 2023-077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3年5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62023003号) , 因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6) )
2023年8月22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 【2023】 4号) (以下简称“《告知书》”) 。
一、《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刘中海先生、肖莉女士、莫新民先生、王新先生: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农股份”或“上市公司”)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
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
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冠农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 一 ) 冠农股份 《 2021 年年度报告 》 存在虚假记载 , 虚增营业收入
353,036,054.93元,营业成本353,036,054.93元
冠农股份子公司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沣物产”),
以修改原始单据等手段,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的皮棉贸易业务按照总额
法确认收入,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353,036,054.93元,占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8.14%,虚增营业成本353,036,054.93元,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
在虚假记载。
( 二) 冠农股份《 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
1,728,543,232.51元,虚增营业成本1,728,543,232.51元
冠农股份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及轧花厂承包经营业务的会计
核算存在会计差错,虚增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1,728,543,232.51元,占2022年
半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51.64%,虚增营业成本1,728,543,232.51元,导致《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天沣物产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
错,导致虚增营业收入1,014,616,261.7元,虚增营业成本1,014,616,261.7元;
冠农股份子公司新疆银通棉业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上半年轧花厂合作经营业务的
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导致虚增营业收入713,926,970.81元,虚增营业成本
713,926,970.81元。
2023年4月21日,冠农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
度、 2022年半年度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业务的对应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
溯调减。
上述违法事实,有冠农股份发布的更正公告、定期报告、书面证明材料、会
议文件、修改前后凭证、清单统计表、相关企业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
据证明。
我局认为,冠农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
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刘中海时任冠农股份董事长,对上市公司全面工作负总责;
肖莉时任冠农股份总经理,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在编制2022年半
年报告期间任财务总监;莫新民在冠农股份编制2021年度报告期间担任财务总监,
负责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等方面工作。上述人员是对冠农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新时任冠农股份子公司天沣物产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存在负责组织天沣物产相关人员修改原始单据的行为,该行为与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涉嫌
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 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二) 对刘中海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三) 对肖莉、莫新民、王新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
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新疆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本次《告知书》中所述公司存在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公司
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检,并已对受影响的2021年度及2022年1-3季度财务报表进行
了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 2023年7月6日在《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3-020)、《关于前期会
计差错更正的补充公告》( 公告编号: 2023-053)、 《2021年年度报告(修订
版)》《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修订版)》《2022年半年度报告(修订版)》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修订版)》 ) 。
(二) 根据《告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
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
(三)根据《告知书》相关决定,上述拟进行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
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
题已整改完毕。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四)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
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及信息披露
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五)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4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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