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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汽车(60033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30 44395.61 1429.97 42.00 299.46 1.52
2024-04-29 43773.41 846.90 41.28 294.74 0.03
2024-04-26 44181.32 789.12 48.04 333.88 9.76
2024-04-25 44946.88 553.48 38.96 255.97 0.24
2024-04-24 45064.71 518.69 41.50 275.15 1.28
2024-04-23 45735.60 698.08 46.84 304.93 1.18
2024-04-22 48200.84 499.07 48.43 323.52 0.93
2024-04-19 48174.08 556.80 47.90 326.20 0.67
2024-04-18 48894.40 1344.64 51.26 357.29 4.90
2024-04-17 48178.32 476.21 47.66 330.29 4.7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6 106671.95 71.315
2 信托 1 1043.90 0.698
3 基金 1 822.24 0.550
2023-12-31 1 其他 6 105473.91 70.514
2 信托 1 1319.57 0.882
3 基金 17 1144.97 0.765
2023-09-30 1 其他 5 105063.92 70.240
2 基金 2 3051.03 2.040
2023-06-30 1 其他 7 104538.01 71.755
2 基金 34 461.52 0.317
3 上市公司 1 323.50 0.222
2023-03-31 1 其他 3 104081.62 71.442
2 上市公司 1 532.93 0.36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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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1-09 8.24 8.24 0 24.70 203.53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11-01 8.03 8.03 0 25.00 200.75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0-05-29 4.73 4.73 0 200.00 946.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兴中道证券营业部

2018-01-29 9.64 10.88 -11.40 83.19 802.0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7-11-23 10.52 11.25 -6.49 87.35 918.97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7-11-17 10.90 11.49 -5.13 148.36 1617.17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2-2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国机汽车:关于对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建国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赵建国,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8-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国机汽车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

国机汽车:关于对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建国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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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24

处罚对象:

赵建国,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118 号
───────────────
关于对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
秘书赵建国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A股证券简称: 国机汽车, A股证券
代码: 600335;
赵建国,时任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
露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建国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 2-
项。
( 一) 海外子公司申请破产,可能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但
公司未及时披露
2020 年 6 月 24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 因出现流动性不足,
按照德国破产法规定,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汽工程)下属全资子公司 Finoba Automotive GmbH
(以下简称 Finoba 公司)德籍董事总经理已于当地时间 2020 年
5 月 15 日向当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当地法院已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指定临时破产管理人,对 Finoba 公司的资产进行临时管理。
公告同时披露称, Finoba 公司在汽车产业链上能与公司现有业
务形成优势互补,且能对公司海外业务拓展发挥积极作用, 公司
将在全面分析评估基础上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2020 年 7 月 18 日,公司披露进展公告称,尽管 Finoba 公
司正式破产会造成当期损失,但基于 Finoba 公司未来运营结果
不理想,继续经营需持续提供约 2,500 万欧元,且企业盈利仍存
在很大不确定性,因此现在破产是及时止损的选择, Finoba 公
司将进入正式破产程序。 2020 年 8 月 6 日,公司公告称, Finoba
公司于当地时间 2020 年 8 月 1 日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另经查明,截至 2019 年末,中汽工程为 Finoba 公司提供
1,210 万欧元担保,中汽工程及其子公司为 Finoba 公司提供
2,960 万欧元的委托贷款与 2,305 万欧元的股东借款。根据德国
破产法,股东方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投票权,且索赔为次- 3-
级偿付。 Finoba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上述款项的回收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同时, 中汽工程可能承担担保责任,导致公司遭受
损失,损失金额合计约 6,475 万欧元,约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0.11%。
公司重要海外子公司发生申请破产事项,并最终正式进入破
产程序,将会对公司海外业务拓展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市
场和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大额借款和担保,
而子公司出现破产情形,严重影响还款能力,可能导致公司遭受
较大损失。公司理应在 2020 年 5 月 15 日子公司申请破产时,即
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对外披露,并合理预估大额借款及担保对公
司的影响,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未就上述子公司申请破产、
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失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6 月 24
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 二) 公司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事项
2020 年 8 月 1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汽
雷日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雷日)收到《北京市通州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工罚〔 2020〕 127 号)。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中汽雷日 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
7 月销售 ZN6463V1U5 多用途乘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
所得 28,642.08 元并罚款 6,255.84 万元的行政处罚。公告同时
披露称,上述罚款将由生产 ZN6463V1U5 多用途乘用车的主机厂
予以支付,且主机厂已就代为支付罚款事宜出具《承诺函》。- 4-
另经查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出具。
中汽雷日已在公告日前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并已收到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2020 年 8 月 13 日,
公司披露公告称,已就该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子公司
受到行政处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1.64%,已
达到信息披露标准。 但公司未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及时披露
处罚事项,也未及时披露行政复议进展及复议结果,直至 2020
年 8 月 1 日公司拟提起行政诉讼时才予以披露,逾期披露长达近
4 个月。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及时披露子公司申请破产及破产可能使公司遭受重
大损失等事项,也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及后续行政复
议事项进展,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7.7
条、第 9.15 条、第 11.12.5 条、第 11.11.4 条、第 11.12.5 条
等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建国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负有
直接、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5-
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建国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
理由: 一是公司原董事会秘书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突然离职,赵
建国代行董事会秘书并于 4 月 27 日被正式任命,工作交接仓促,
并受欧洲疫情影响,国内外信息沟通十分不畅。二是 Finoba 公
司破产为其总经理自行根据德国法律向法院申请,与国内破产法
规定存在差异,属于国内破产制度下没有的情形。上述事项未经
集团决策,破产并非最终方案,因此没有立即进行披露。三是公
司未因行政处罚事项遭受实际损失或者面临重大风险,因此不属
于应当披露的情形。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建国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经审议后认为不能成立:
一是根据公司公告,赵建国自 2020 年 3 月 27 日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于 4 月 27 日正式上任,在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及任职期间,理应认真做好工作交接,履行董事会秘书的法定职
责,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
违规行为均在其任期内发生。 赵建国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负责
人,对相关违规负有责任,其所称工作交接仓促不构成减免违规
责任的合理理由。
二是公司关于国内外信息沟通不畅的异议理由与事实不符。
根据公司提交的《关于 Finoba 公司申请破产和北京中汽雷日收
到行政处罚两个项目信息披露时间的说明》,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6-
20 日就已经知悉破产事项并召开专题会议,但公司直至 6 月 24
日才予以披露,其所称受疫情影响导致国内外信息沟通不顺畅、
未能及时知悉相关情况的异议理由并不成立。
三是公司重要海外子公司破产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影响重
大,属于重大风险事项,市场和投资者高度关注。尤其是公司为
其提供大额借款和担保,子公司破产可能导致公司遭受较大实际
损失,损失金额占净利润比例较高,已达到信息披露的标准。在
Finoba 公司出现破产申请的情形下,即便该破产申请可以被撤
回,公司也应及时披露,对相关法律制度差异、所涉及的风险进
行充分说明,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德国破
产法与国内破产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不影响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
履行,不能作为公司减免处分的正当理由。
四是公司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涉及金额重大,已经达到信
息披露的法定标准,公司应当及时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披露,对
涉及的代为支付罚款、延期缴纳等情况向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
同时,对于公司未因为本次行政处罚遭受实际损失的情况,已予
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7.2 条、
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建国予以通报批- 7-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
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二○ 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机汽车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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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8-01

处罚对象:

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20-34 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汽雷日汽
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雷日”)收到《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工罚[2020]127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2017 年 8 月,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受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原北京市
环境保护局)委托,对型号 ZN6463V1U5 的多用途乘用车开展环保生产一致性
监督检查,检测结论为所检项目不符合 GB18352.5-201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的要求。
    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 7 月,中汽雷日销售上述型号的多用途乘用车 160 辆,
货值金额 2,085.28 万元,违法所得 28,642.08 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
    中汽雷日进行 ZN6463V1U5 的多用途乘用车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
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中汽雷日改正违法
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1、没收违法所得 28,642.08 元;
    2、罚款 6,255.84 万元。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中汽雷日已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日
前已收到《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前述《行政复议决定书》
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中汽雷日拟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三、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
    中汽雷日作为汽车经销商,上述罚款将由生产 ZN6463V1U5 型号多用途乘
用车的主机厂予以支付,且主机厂已就代为支付罚款事宜出具了《承诺函》。公
司后续将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子公司
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工罚[2020]127
号);
    2、《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市监复[2020]283 号)
    3、《主机厂承诺函》。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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