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0446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8180003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黄建荣) 文号 〔2026〕1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黄建荣)
〔2026〕
1
号
当事人:
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塔城国际)
,
住
所
:
上海市静安区
。
黄建荣,男,1957
年
10
月出生,
塔城国际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
住址:上海市
青浦区
。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塔城国际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
立案
调查,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塔城国际、
黄建荣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塔城国际
未告知西藏珠峰与
捷胜环保
、
刘
某某
、高
某的
股份代持
关系
和股份变动情况,
导致
西藏珠峰相关定期报告中塔城国际持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一)塔城国际与捷胜环保签订股份代持相关协议
并
隐瞒股份代持及变动情况。
塔城国际与
上海捷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胜环保)
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和
股票代持确认书,塔城国际代捷胜环保持有667万
股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股票,截至
目前仍代持533.8万股
股票
。塔城国际未告知西藏珠峰上述股份代持和股份变动情况,导致西藏珠峰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的塔城国际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
二
)
塔城国际与高
某、
刘
某某
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书并
隐瞒股份代持及变动情况。
塔城国际与高
某
、刘
某某
签订
股份
代持协议书,约定
由
刘
某某
证券账户
代
塔城国际
持有
1,400万
股
西藏珠峰
股票
。
2025年7月
,
塔城国际与高
某
、刘
某某
签订协议,约定剩余代持股份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归属于高
某
所有,用于抵偿塔城国际对高
某
的债务。
塔城国际未告知西藏珠峰上述股份代持和股份变动情况,导致西藏珠峰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的塔城国际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
、塔城国际隐瞒
与
西藏珠峰
其他
前
10
名
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导致
西藏珠峰相关定期报告未披露上述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
塔城国际、中国环球新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技)和
刘某某
三者
曾
为西藏珠峰前
10名
股东
。
塔城国际
控股
中环技
;
刘
某某
证券账户的
实际控制人
高某控制的公司
与
塔城国际共同投资中环技
;
塔城国际与高
某
、刘
某某
就代偿债务事宜分别签订了代偿债务协议
、
代持协议书
以及
补充备忘录,约定刘
某某
证券账户代塔城国际持有西藏珠峰股票
;
高
某
与塔城国际、中环技存在股权利益纠纷、债务纠纷等可能造成经济利益转移的情况。塔城国际
知悉
其与
中环技、
刘某某
为西藏珠峰前
10名
股东
且存在
关联关系
,
未告知西藏珠峰
,导致
西藏珠峰年度报告中
未
披露前
10名
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
上述违法事实,有西藏珠峰公告文件、《股份转让协议》《股票代持确认书》《代偿债务协议》《合作及代持协议书》《补充备忘录》《协议书》、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
工商资料、
相关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足以认定
。
塔城国际
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
违反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
所述违法行为
。黄建荣作为塔城国际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隐瞒上述信息
,
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依据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
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黄建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我局
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202
6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