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张永强)
当事人:张永强,男,1970年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海门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永强内幕交易“国旅联合”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永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终止与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线中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后,一直与新线中视保持沟通并关注新线中视经营情况。
2017年1月初,国旅联合董事长施某向国旅联合实际控制人王某芳报告新线中视可以调整估值并承诺利润,新线中视想和国旅联合继续合作。王某芳认为如果估值调低还有业绩承诺就可以继续收购新线中视。
2017年1月10日,施某让国旅联合董事会秘书陆某一联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准备对新线中视进行年报审计。
2017年1月中旬,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新线中视2016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017年1月下旬,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向陆某一汇报了审计结果,陆某一收到审计结果后向施某汇报。
2017年2月13日,国旅联合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重大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当日起国旅联合股票停牌。
2017年3月14日,国旅联合发布公告,称公司拟收购新线中视部分股权并向其增资。
国旅联合拟收购新线中视股权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于 2017年2月13日。时任国旅联合董事长施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永强内幕交易“国旅联合”
(一)张永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施某联络接触
张永强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施某比较熟悉。2017年1月10日至 2017年2月13日期间,张永强与施某存在频繁的手机通信联络。2017年1月27日,张永强主叫施某1次。2017年2月1日,张永强主叫施某2次。2017年2月2日,张永强主叫施某1次。2017年2月6日,张永强主叫施某1次。2017年2月7日,张永强主叫施某1次。此外,内幕信息公开前,施某和张永强一起吃过饭,存在接触。
(二)张永强控制其本人账户交易“国旅联合”
“张永强”证券账户开立于2007年4月12日。张永强承认实际控制其本人账户交易“国旅联合”。张永强交易“国旅联合”的资金来源于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永强),张永强承认其交易“国旅联合”的资金是自有资金。2017年2月3日、2017年2月6日、2017年2月7日、2017年2月8日、2017年2月9日,“张永强”账户合计买入“国旅联合”311,600股,成交金额3,174,564元。截至2018年9月17日,“张永强”账户上述交易账面亏损121,899.86元。
(三)张永强交易“国旅联合”明显异常
2017年1月10日至 2017年2月13日期间,张永强5次买入“国旅联合”前均与施某存在联络接触。2017年2月2日张永强手机主叫施某后,随即于2017年2月3日利用“张永强”账户买入“国旅联合”594,000元;2017年2月6日张永强手机主叫施某,并于当天向“张永强”账户转入大额资金,买入“国旅联合”495,000元;2017年2月7日张永强手机主叫施某,并于当天向“张永强”账户转入大额资金,70分钟内买入“国旅联合”1,320,964元;2017年2月8日“张永强”账户再次转入大额资金,并随即于当天及第二天2017年2月9日,买入“国旅联合”764,600元。上述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与过往交易习惯明显不同。张永强交易“国旅联合”的买入时间及资金变化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张永强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永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张永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张永强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 3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