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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能源(60057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25 42829.88 1625.45 28.10 100.32 0.14
2025-12-24 42863.26 2562.93 28.65 102.28 0.11
2025-12-23 42051.34 2256.62 28.56 101.96 0.51
2025-12-22 40885.45 1849.48 28.07 101.05 0
2025-12-19 40275.29 1294.32 28.65 102.57 25.96
2025-12-18 41017.26 1901.96 3.34 11.82 0
2025-12-17 41172.18 2147.66 8.26 29.24 0.03
2025-12-16 42188.79 2426.95 9.48 33.56 0.20
2025-12-15 41476.78 1814.34 9.71 35.05 3.89
2025-12-12 41199.51 1617.78 6.24 22.46 1.37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248625.98 63.976
2 基金 3 3254.52 0.837
2025-06-30 1 其他 5 248500.91 63.943
2 基金 65 6861.54 1.766
2025-03-31 1 其他 4 249011.35 64.075
2 保险 1 13253.97 3.410
3 基金 1 1162.94 0.299
2024-12-31 1 其他 9 264937.67 68.173
2 基金 94 5014.77 1.290
2024-09-30 1 其他 8 276167.01 71.062
2 基金 2 993.34 0.25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15 3.56 3.56 0 280.89 999.97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41114 3.52 3.52 0 284.09 1000.00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40717 3.49 3.49 0 286.53 999.99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40702 3.84 3.84 0 283.86 1090.02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30206 2.44 2.44 0 300.00 732.0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230203 2.44 2.44 0 230.00 561.2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1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强
公告日期 2025-12-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3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马进华
公告日期 2025-12-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2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赵瑜
公告日期 2025-09-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到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处罚((淮南)应急罚[2025]4号)
发文单位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4-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顾北煤矿受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行政处罚(皖煤安监一处罚[2022]2900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顾北煤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1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26

处罚对象:

刘强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5025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6707263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1号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1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1号                                
当事人:
刘强
,男,19
70
年1
0
月出生,住址:
安徽省
淮南
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
刘强内幕交易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河能源)
股票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刘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
办
理终结。
  
经查明,
刘强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内幕信息
情况
  
淮河能源
2024
年
12月
16
日
晚
发布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所涉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
之重大事件,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
该
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4年
6
月
19
日,公开
于
2024年
12
月
16
日晚。
刘强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4年
6
月
19
日。
  
二、内幕交易
情况
  
(一)涉案账户及相关情况
  
“曹
某
云”普通证券账户于
2001
年
8
月
7
日开立于国元证券淮南朝阳中路证券营业部(该营业部已并入国元证券淮南分公司)
,
“曹
某
云”信用证券账户于
2024年
12
月
3
日开立于国元证券淮南分公司
。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
某
云”国元证券普通账户及信用账户
均由
刘强实际控制使用
,
交易
“淮河能源”由
刘强
决策,
买入“淮河能源
”
的资金主要来自刘强。
  
(二)涉案账户交易“淮河能源
”
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强使用“曹
某
云”国元证券普通账户及信用账户
分多次
买入“淮河能源
”1,639,800
股,
累计
买入金额6,635,715元,
后
分多次
全部卖出,卖出金额6,365,470元,
扣除税费后亏损
275,195.9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证券
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刘强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刘强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未参与重组资产做价及决议工作,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二是处罚过重,请求减少罚款金额。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
刘强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
其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4年
6
月
19
日
。
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刘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戒绝交易的法定义务。
  
第二,
刘强知悉内幕信息后
交易
“淮河能源
”
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量罚已充分考虑
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量罚
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
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强
处以2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
1
2
月
23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3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26

处罚对象:

马进华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5035	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66708233000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3号		
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3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3号			
当事人:马进华,男,1965年11月出生,住址:安徽省淮南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马进华内幕交易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河能源)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马进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马进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淮河能源2024年12月16日晚发布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所涉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之重大事件,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4年6月19日,公开于2024年12月16日晚。马进华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4年6月19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一)涉案账户及相关情况			
			
“姜某亮”证券账户于2024年9月9日开立于国元证券淮南分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姜某亮”国元证券账户由马进华实际控制使用,交易“淮河能源”由马进华决策,买入“淮河能源”的资金主要来自马进华借款。			
			
(二)涉案账户交易“淮河能源”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马进华使用“姜某亮”国元证券账户共买入“淮河能源”股票138,300股,买入金额489,658元,后全部卖出,卖出金额562,881元,扣除税费后盈利72,771.1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马进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马进华违法所得72,771.19元,并处以7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2月2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2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26

处罚对象:

赵瑜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5028	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66707497000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2号		
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2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2号			
当事人:赵瑜,女,1981年11月出生,住址:安徽省淮南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赵瑜内幕交易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河能源)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赵瑜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赵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淮河能源2024年12月16日晚发布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所涉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之重大事件,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4年6月19日,公开于2024年12月16日晚。			
			
二、内幕交易情况			
			
(一)赵瑜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瑜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			
			
(二)涉案账户相关情况			
			
“赵瑜”国元证券普通证券账户于2007年4月13日开立于国元证券淮南朝阳中路证券营业部(该营业部已并入国元证券淮南分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瑜”账户由赵瑜本人控制使用,交易“淮河能源”股票由赵瑜本人决策,买入“淮河能源”的资金来源于赵瑜自有资金。			
			
(三)涉案账户交易“淮河能源”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瑜”证券账户买入“淮河能源”476,500股,买入金额2,056,512元,后卖出476,400股,卖出金额 1,548,772元,持有余股100股,扣除税费后亏损509,182.15元。			
			
(四)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说明			
			
一是交易时点与赵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赵瑜2024年11月29日至12月11日期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2024年12月13日赵瑜买入“淮河能源”228,300股,2024年12月16日买入“淮河能源”248,200股。二是买入意愿强烈。赵瑜2024年12月11日、12月16日亏损卖出其他股票,在“淮河能源”停牌前2个交易日大批量买入,买入金额2,056,512元,相较以往交易金额明显放大。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瑜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淮河能源”股票,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赵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赵瑜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接触系正常工作联系,不能等同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二是证券交易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和个人独立判断,符合自身交易习惯,虽有集中买入,但不足以构成“明显异常”并必然归因于内幕交易。三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知悉”内幕信息。综上,赵瑜请求免予处罚,如最终认定存在违法行为,则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赵瑜提出的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是基于工作需要的解释,缺乏客观证据佐证,不能证明联络接触中未发生内幕信息的传递。			
			
第二,赵瑜有关交易动因的申辩,不足以否定其交易的异常,无法排除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了内幕交易推定规则,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赵瑜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综上,我局对赵瑜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赵瑜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2月23日

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到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处罚((淮南)应急罚[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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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9-13

处罚对象:

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到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处罚((淮南)应急罚[2025]4号)。电力集团作为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单位,对其承包、承租单位从业人员住宿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不到位,对员工住宿项目未做到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员工住宿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未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企业主体管理责任,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14条第1款第2项予以处罚,罚款199万元

顾北煤矿受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行政处罚(皖煤安监一处罚[2022]29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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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4-22

处罚对象:

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顾北煤矿

掘进工作面灌浆管路、注氮管路不符合灭火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灌浆量不符合规范等,合并罚款8万元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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