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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源文旅(60057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4 23693.44 35.197
2 基金 8 3719.33 5.525
2023-12-31 1 其他 7 21821.44 32.416
2 基金 67 9892.89 14.696
2023-09-30 1 其他 3 22698.89 33.720
2 基金 4 6893.15 10.240
2023-06-30 1 其他 8 23670.16 35.162
2 基金 32 7684.27 11.415
2023-03-31 1 其他 3 22698.89 36.646
2 基金 4 2784.81 4.496
3 上市公司 1 1096.91 1.77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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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4-12 8.13 8.38 -2.98 300.00 2439.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3-03-28 7.46 7.69 -2.99 100.00 746.00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路百度国际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3-03-27 7.60 7.84 -3.06 100.00 760.00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路百度国际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3-03-24 7.76 8.00 -3.00 100.00 776.00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路百度国际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3-03-23 7.89 8.13 -2.95 100.00 789.00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路百度国际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3-03-22 7.95 8.20 -3.05 100.00 795.00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路百度国际大厦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9-04-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立华、孔德永)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孔德永,苏立华
公告日期 2019-02-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浙江祥源实业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孔德永
公告日期 2019-02-2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浙江祥源实业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孔德永,浙江祥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立华、孔德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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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4-30

处罚对象:

孔德永,苏立华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立华、孔德永) 
〔2019〕31号
 
当事人:苏立华,男,1970年3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孔德永,男,1969年10月出生,时任浙江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浙江祥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集团)董事长、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文化)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苏立华内幕交易“万家文化”、孔德永在重大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苏立华要求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当事人孔德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苏立华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苏立华、孔德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及知情人
孔德永曾任万家文化及其控股股东万家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近年来,万家文化多次尝试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
2015年9月25日,经海通创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周某介绍,上海快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快屏)首席执行官陆某、上海圆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某与孔德永、原上海哥伦比亚大学研究员陈某在杭州市见面,洽谈双方合作事宜。
2015年9月28日,易某与孔德永沟通情况,孔德永提出先签保密协议,估值等了解后再谈。9月29日,孔德永与上海快屏陆某等人及周某商谈收购事宜,并于当日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彭某就保密协议和收购框架协议的细节作了讨论。
2015年9月30日,孔德永向易某、周某发送了万家文化与上海快屏合作的《保密协议》与《合作框架协议20150929》。周某将上述协议转发给了陆某。根据该协议,万家文化拟通过支付现金并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手方乙、丙、丁及戊四方持有的标的公司的100%股权,收购按照“目标公司2015年度实际净利润(需由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以不低于15倍市盈率的价格进行收购……”。
2015年9月30日至10月21日,双方针对保密协议与合作框架协议进行讨论,并就上海快屏办理工商登记变更进展情况进行了沟通。期间双方商定保密协议及收购框架协议改以万家集团的名义签署。
2015年10月28日,万家集团(甲方)与上海快屏(乙方)签署了《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快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保密协议》,协议第2页记载“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拟收购乙方100%股权”。
2015年12月15日,孔德永、陈某到上海快屏就尽职调查准备事宜与陆某、周某等人进行商谈。
2015年12月23日左右,华信证券冯某团队,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某,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所朱某团队等进入上海快屏开始尽职调查。
2015年12月31日,万家集团与上海快屏及其股东上海智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尚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哆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股权收购战略合作备忘录》,约定万家集团拟提议万家文化以不低于上海快屏2016年度承诺净利润(7,000万元)15倍市盈率的价格购买上海快屏100%股权,即成交金额将不低于10.5亿元,占万家文化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19.22亿元)的比重超过50%。协议核心条款收购标的(上海快屏100%股权)、交易价格(15倍市盈率)等,与2015年9月30日孔德永发送的版本没有重大变化。
经过尽职调查,2016年4月11日,“万家文化”紧急停牌。
2016年4月12日,万家文化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2016年4月23日,万家文化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根据公告,公司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6年6月18日,万家文化披露《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临2016-040),公告中披露了重组框架方案,涉及收购上海快屏100%股权信息。
2016年7月23日,万家文化公告了《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收购预案》),调整标的公司商业模式为经纪业务,估值从预估的10亿调整成3.7亿。
根据万家集团与上海快屏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股权收购战略合作备忘录》,万家集团拟提议万家文化购买上海快屏100%股权的成交金额将不低于10.5亿,占万家文化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19.22亿元)的比重超过5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述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万家文化于2016年7月23日披露的《收购预案》,上海快屏100%股权预估值为3.7亿元,占万家文化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19.22亿元)的比重为19.25%,占净资产(17.18亿元)的比重为21.54%。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二项规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属于“应当披露的交易”。
因此,无论按《股权收购战略合作备忘录》还是《收购预案》,万家文化购买上海快屏100%股权均属于“应当披露的交易”,具有重大性,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2016年6月18日万家文化披露《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临2016-040)之前,万家文化和万家集团从未披露过上述收购信息,上述信息具有未公开性。
综上,本案所涉万家文化拟收购上海快屏100%股权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6月18日为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孔德永作为万家文化及万家集团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为万家文化收购上海快屏事项的主导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苏立华内幕交易“万家文化”及孔德永在重大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情况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苏立华与孔德永存在联络
苏立华在万家集团工作十多年,2002年至2014年4月系万家集团下属浙江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后离开万家集团一段时间,于2015年10月重返万家集团下属公司工作。苏立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与孔德永联络,并交易“万家文化”。
2015年10月8日下午16点08分,苏立华与孔德永进行了通话联系。2015年10月11日15点52分,苏立华向孔德永发送微信征求买入建议(内容为:“孔总,咱家股票,现在价位可以买点吗?”)。2015年12月14日13点31分08秒,孔德永给苏立华发送短信:“买点吧”。
(二)“苏立华”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万家文化”的情况
1. “苏立华”账户基本情况及操作情况
“苏立华”账户于2001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安塘下大道证券营业部开户。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万家文化”的资金主要来源是其自有资金、其父亲卖房款和哥哥、姐姐提供的借款,委托交易“万家文化”指令是通过苏立华手机或者其在万好万家新能源集团(杭州)有限公司使用的办公电脑发出。
2015年10月9日至12月29日,“苏立华”账户买入“万家文化”290,280股,成交金额6,475,605.2元;卖出“万家文化”290,280股,成交金额7,177,037.2元,获利687,838.22元。
2.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苏立华交易“万家文化”具体情况
(1)集中转入资金买入“万家文化”。2015年9月30日,“苏立华”证券账户资金余额为11.28万元。10月8日上午9点56分,该账户转出资金10.8万元,转出后账户余额仅为0.48万元,当天下午16点08分苏立华与孔德永通话联系。10月9日,苏立华向其证券账户转入1,000元,当天即买入“万家文化”400股,成交金额5,700元。10月9日至10日,苏立华父亲“苏某丰”银行账户分两次向苏立华三方存管账户转入548万元。10月11日15点52分,苏立华向孔德永发送微信征求买入建议,10月12日、15日和21日,苏立华分三次向证券账户转入190万元,且于10月12日后,频繁大量买入“万家文化”。12月14日13点31分08秒,孔德永给苏立华发送短信:“买点吧”,接收短信后,苏立华继续交易“万家文化”。
(2)买入“万家文化”较买入其他股票金额明显放大且保持较高的持仓额。“苏立华”账户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共买入64支股票,总买入金额36,814,090.71元,平均每支股票买入金额575,220.17元。“苏立华”账户2015年10月9日至12月29日买入“万家文化”的金额是其买入单支股票平均金额的10倍以上,是排第二的“海大集团”买入金额的1倍以上。虽然其在交易过程中经常有卖出“万家文化”的情况,但每日持仓量都非常高。在其于内幕信息形成之前的三次买卖“万家文化”的周期内,其日持有“万家文化”股数最高为6,000股,但在2015年10月9日至12月29日,除了买入的第一天(即10月9日)和卖出的最后一天(即12月29日)外,其余交易日每日持仓股数均超过6,000股。
以上事实,有万家文化相关公告、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微信记录、短信记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MAC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苏立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孔德永存在联络,其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其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我会认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情形。
孔德永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苏立华联络,并发送建议买入“万家文化”内容的短信,我会认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在重大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情形。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苏立华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苏立华不是“万家文化拟收购上海快屏”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第二,电话联系不能作为认定是否购买“万家文化”内幕交易的证据;第三,苏立华在2015年10月大额转入资金系其父母卖房款到账日期的巧合,不能作为内幕交易的证据;第四,苏立华买卖“万家文化”情况并没有“明显异常”,与孔德永的联络对其交易也没有影响;第五,苏立华不是万家集团的监事,并非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我会认为,第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苏立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孔德永存在联络,且其交易“万家文化”存在突击借钱转入大额资金、交易量明显放大、保持高持仓量等明显异常情形,我会结合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交易异常性、与内幕信息吻合度等综合认定苏立华构成内幕交易,对其不知情、资金转入为“巧合”、电话联络不能作为认定内幕交易证据等申辩意见,我会依法不予采纳;第二,苏立华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其实际上不是万家集团的监事,对其不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申辩,我会依法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苏立华违法所得687,838.22元,并处以1,375,676.44元罚款,罚没款共计2,063,514.66元;
二、对孔德永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4月30日

关于对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浙江祥源实业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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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2-20

处罚对象:

孔德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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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
股东浙江祥源实业有限公司和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祥源文化,A股证券代码:600576;
浙江祥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孔德永,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2-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6号)查明的事实,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文化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浙江祥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名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实业)和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孔德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重大收购事项披露不及时,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
2015年9月25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孔德永开始与上海快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快屏)商谈收购事宜。2015年9月30日,孔德永向上海快屏发送《合作框架协议20150929》,约定祥源文化拟通过支付现金并发行股份的方式以不低于上海快屏2015年实际净利润15倍市盈率的价格收购其100%股权。此后,孔德永就收购事项与上海快屏及相关中介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并签订了相关保密协议。2015年12月31日,祥源实业与上海快屏及其股东签订《股权收购战略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约定祥源实业拟提议公司以不低于上海快屏2016年度承诺净利润(7,000万元)15倍市盈率的价格购买上海快屏100%股权,即交易金额将不低于10.5亿元,占祥源文化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6.47亿元的比重超过50%。本项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而公司迟至2016年6月18日才对涉及收购上海快屏100%股权的
-3-
重组框架方案予以披露。
公司拟收购上海快屏的交易金额巨大,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对公司生产经营将产生重大影响,是影响市场及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公司及其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孔德永在筹划上述重大事项并签订带有价格确定条款的《合作备忘录》时,均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信息。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
二、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收购上海快屏期间,公司股价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12月2日、2015年12月24-28日,两次出现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情况,构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两次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及祥源实业关于核实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复函披露信息均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2015年12月3日公司股价第一次异常波动前,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孔德永已多次与上海快屏商谈合作事宜并发送《合作框架协议20150929》,就收购上海快屏的方式和价格进行了约定。2015年12月23日前后,负责尽职调查事宜的中介团队进驻上海快屏。2015年12月3-29日,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和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复函时,应当就上述重大事件予以披露。而相关披露信息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与其正在进行重大事件的事
-4-
实严重不符,存在虚假记载情形。收购上海快屏股权是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及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在筹划上述重大事项期间,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未认真对重组相关重大事项予以核实,未审慎评估重大事项影响并及时披露,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相关虚假记载对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误导,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公司重大收购事项披露不及时,股价异常波动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上述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等规定。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祥源实业在筹划收购过程中,未及时督促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孔德永是收购事项的主导人,也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其未能审慎核实并督促公司对上述重组重大事项予以披露。同时,上述收购事项的两方主体在公司对股票异常波动监管问询的回复中存在虚假记载,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误导。祥源实业和孔德永的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2.23条、第3.1.5条,《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5-
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此外,在最近12个月内,公司因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购公司股权过程中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予以公开谴责。时任公司董事长孔德永全程组织、策划并参与控股权转让事项且未能勤勉尽责,被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短期内再次被查证存在严重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属于从重处理情节。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浙江祥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孔德永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孔德永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和中国证监会,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
-6-
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对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浙江祥源实业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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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2-20

处罚对象:

孔德永,浙江祥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12号
───────────────
关于对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
股东浙江祥源实业有限公司和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祥源文化,A股证券代码:600576;
浙江祥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孔德永,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2-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6号)查明的事实,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文化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浙江祥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名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实业)和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孔德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重大收购事项披露不及时,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
2015年9月25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孔德永开始与上海快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快屏)商谈收购事宜。2015年9月30日,孔德永向上海快屏发送《合作框架协议20150929》,约定祥源文化拟通过支付现金并发行股份的方式以不低于上海快屏2015年实际净利润15倍市盈率的价格收购其100%股权。此后,孔德永就收购事项与上海快屏及相关中介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并签订了相关保密协议。2015年12月31日,祥源实业与上海快屏及其股东签订《股权收购战略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约定祥源实业拟提议公司以不低于上海快屏2016年度承诺净利润(7,000万元)15倍市盈率的价格购买上海快屏100%股权,即交易金额将不低于10.5亿元,占祥源文化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6.47亿元的比重超过50%。本项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而公司迟至2016年6月18日才对涉及收购上海快屏100%股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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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框架方案予以披露。
公司拟收购上海快屏的交易金额巨大,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对公司生产经营将产生重大影响,是影响市场及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公司及其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孔德永在筹划上述重大事项并签订带有价格确定条款的《合作备忘录》时,均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信息。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
二、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收购上海快屏期间,公司股价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12月2日、2015年12月24-28日,两次出现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情况,构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两次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及祥源实业关于核实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复函披露信息均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2015年12月3日公司股价第一次异常波动前,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孔德永已多次与上海快屏商谈合作事宜并发送《合作框架协议20150929》,就收购上海快屏的方式和价格进行了约定。2015年12月23日前后,负责尽职调查事宜的中介团队进驻上海快屏。2015年12月3-29日,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和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复函时,应当就上述重大事件予以披露。而相关披露信息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与其正在进行重大事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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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严重不符,存在虚假记载情形。收购上海快屏股权是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及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在筹划上述重大事项期间,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未认真对重组相关重大事项予以核实,未审慎评估重大事项影响并及时披露,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相关虚假记载对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误导,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公司重大收购事项披露不及时,股价异常波动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上述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等规定。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祥源实业在筹划收购过程中,未及时督促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孔德永是收购事项的主导人,也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其未能审慎核实并督促公司对上述重组重大事项予以披露。同时,上述收购事项的两方主体在公司对股票异常波动监管问询的回复中存在虚假记载,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误导。祥源实业和孔德永的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2.23条、第3.1.5条,《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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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此外,在最近12个月内,公司因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购公司股权过程中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予以公开谴责。时任公司董事长孔德永全程组织、策划并参与控股权转让事项且未能勤勉尽责,被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短期内再次被查证存在严重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属于从重处理情节。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浙江祥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孔德永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孔德永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和中国证监会,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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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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