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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钢铁(60058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18 8283.11 186.35 0.77 2.54 0
2025-12-17 8153.84 47.69 0.77 2.54 0
2025-12-16 8384.28 192.02 0.82 2.69 0
2025-12-15 8511.66 292.49 1.40 4.69 0
2025-12-12 8440.62 178.77 1.40 4.63 0
2025-12-11 8538.20 161.92 1.40 4.59 0
2025-12-10 9285.49 169.32 1.41 4.74 0
2025-12-09 9330.15 181.86 1.41 4.71 0
2025-12-08 9467.07 118.08 1.41 4.85 0
2025-12-05 9877.97 94.15 1.41 4.89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78626.03 51.292
2 基金 4 3157.36 2.060
3 社保 1 2200.00 1.435
2025-06-30 1 其他 4 78701.14 51.341
2 社保 1 2600.00 1.696
3 基金 20 1935.65 1.263
2025-03-31 1 其他 3 78259.83 51.054
2 基金 5 2603.15 1.698
2024-12-31 1 其他 5 78501.12 51.211
2 基金 20 798.07 0.521
2024-09-30 1 其他 3 78239.53 51.04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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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50605 10.45 10.87 -3.86 420.00 4389.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50604 9.67 9.88 -2.13 160.00 1547.2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巨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50603 9.82 9.99 -1.70 275.00 2700.5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50602 9.47 9.61 -1.46 320.00 3030.4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50601 9.14 9.32 -1.93 150.00 1371.0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巨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50601 9.14 9.32 -1.93 350.00 3199.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八一钢铁: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文壮,吴彬,柯善良,樊国康,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八一钢铁: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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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2-20

处罚对象:

刘文壮,吴彬,柯善良,樊国康,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公告编号:临2025-075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钢铁”或“公司”)及控股股
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钢集团”)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八钢集团立案,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8 日披露的《八一钢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
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63)、《八一钢铁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对控股股东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64)。
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5〕4 号),现将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吴彬、柯善良、
刘文壮、樊国康:
八一钢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新疆证监局(以下简称“我局”)
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
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八一钢铁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 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 3,675,121,967.86 元,八
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 3,642,040,000.00 元。
2023 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 2,809,680,000.00 元,八
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 2,770,870,000.00 元。
2024 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 2,514,395,569.24 元,八一
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 2,534,817,067.03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
二款第三项,八一钢铁应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
15 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八一钢铁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
对于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事项,
八一钢铁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4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八一钢铁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
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八一钢铁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
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八钢集团作为八一钢铁的控股股东,涉嫌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八一钢铁董事长吴彬,任职
期间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未尽勤勉尽责义
务,是对八一钢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吴彬作为
八钢集团时任董事长,是对八钢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现任八一钢铁董事、总经理刘文壮,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 年年度报告》
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八一钢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樊国康,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 年年
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上述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现任八一钢铁董事长柯善良,签署了八一钢铁《2024 年年度报告》,未尽勤
勉尽责义务,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八一钢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八钢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吴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八一钢铁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罚款 150 万元,作为八钢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200 万元;
四、对柯善良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刘文壮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六、对樊国康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新
疆证监局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就本次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
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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