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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石股份(60069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4 4961.77 107.97 5.26 59.49 0.17
2024-04-23 5062.80 214.87 6.05 69.88 1.03
2024-04-22 5058.34 215.67 6.18 69.22 1.22
2024-04-19 4914.64 74.33 5.74 62.11 0.70
2024-04-18 5035.34 134.38 5.40 60.37 0.84
2024-04-17 5119.03 235.86 5.51 61.44 0.95
2024-04-16 5039.76 222.72 5.24 53.13 0.52
2024-04-15 5060.30 168.35 6.18 69.65 0.75
2024-04-12 5078.55 121.57 5.96 71.64 0.09
2024-04-11 5146.63 145.67 6.71 84.08 0.0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46 408.59 1.222
2 其他 4 5.83 0.017
2023-09-30 1 其他 5 17546.84 52.462
2 基金 2 4540.54 13.575
3 信托 1 730.72 2.185
2023-06-30 1 其他 5 17304.68 51.738
2 基金 19 4646.42 13.892
3 信托 1 730.72 2.185
2023-03-31 1 其他 4 17276.11 51.652
2 基金 1 4539.57 13.572
3 信托 1 730.72 2.185
2022-12-31 1 其他 4 16893.64 50.509
2 基金 13 4812.69 14.389
3 信托 1 730.72 2.18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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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6-04-18 14.44 14.00 3.14 1010.21 14587.43

买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谷阳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路银荔大厦证券营业部

2015-06-02 15.91 19.44 -18.16 570.00 9068.7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顺城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5-04-02 10.71 11.99 -10.68 300.00 3213.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荆门证券营业部

卖方: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路银荔大厦证券营业部

2015-03-27 10.69 11.89 -10.09 280.00 2993.2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荆门证券营业部

卖方: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路银荔大厦证券营业部

2015-02-13 8.51 9.42 -9.66 570.00 4850.70

买方: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建设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2-07-10 7.60 7.56 0.53 56.00 425.60

买方: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天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曙光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2-2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岩石股份:关于对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瑶,张佟,韩啸,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48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孙瑶
公告日期 2023-09-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岩石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韩啸,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34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韩啸
公告日期 2023-09-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32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岩石股份:关于对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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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2-20

处罚对象:

孙瑶,张佟,韩啸,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43号 
──────────────────────── 
 
 
关于对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岩石股份,A股证
券代码:600696; 
韩啸,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张佟,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2- 
董事; 
孙瑶,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
32号、33号、34号、4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
2017年至2020年,上海尚屈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代上海贵酒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石股份或公司)偿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
权民事赔偿费用19,569,314.50元、7,445,032.47元、15,311,022.03
元、7,703,113.99元。2018年至2020年,上海初星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支付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
案件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9,850,000元、5,000,000元、5,400,000
元。岩石股份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
第7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对上述代偿代付费用予以会计处理,导致岩石股份2017
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连续多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
权。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3-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
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等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韩啸,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张佟,时任财务总监孙瑶
均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韩啸全
面知悉相关代偿代付事项,在签署确认公司2017年、2018年、
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韩啸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参与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对公司隐瞒代偿代付事项。张佟知悉岩石股
份存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在签署确认公司
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
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孙瑶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知悉岩石股份存在证券市场虚假陈
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在签署确认公司2017年、2018年、2019
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2017年、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
人员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
-4- 
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
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韩啸在规定期限内未回复异
议,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张佟及时任财务总监孙瑶提
出申辩理由称: 
在实际控制人刻意向上市公司隐瞒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其无
法获知相关信息,不知情。经与公司相关人员了解,认为代付费
用对公司年报无实质性影响。此外,还对虚假陈述诉讼事项相关
的公司业务流程,其在了解案件情况、审核律师询证函和法律分
析意见等方面的履职措施进行了说明。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根据《决定书》认定,公司连续多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异议所称对年报无实质性影响不能成
立。韩啸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参与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张
佟、孙瑶知悉公司存在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上述责任人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并保
证相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且年报编制过程中采取的一般
-5-   
性履职措施不足以证明其已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有关责任人
所称不知情及相关履职措施等申辩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对相关异议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对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韩啸,时
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张佟,时任财务总监孙瑶予以公开
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6-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2月1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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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01

处罚对象:

孙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48号
当事人:孙某,女,198X年X月出生,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石股份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本局于2022年8月2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岩石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至2020年,上海尚屈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偿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费用19,569,314.50元、7,445,032.47元、15,311,022.03元、7,703,113.99元。2018年至2020年,上海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支付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9,850,000元、5,000,000元、5,400,000元。岩石股份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代偿代付费用予以会计处理,导致岩石股份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兑付方案、相关司法裁判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岩石股份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孙某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孙某知悉岩石股份存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在签署确认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已勤勉尽责,在年报编制时,对相关民事赔偿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等,通过访谈、配合函证、查验相关材料等方式进行了履职。
第二,对公司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事实的认定不全面。同时,责任人员认定依据不足,未考虑其本人及其他高管对代偿事项的知悉情况,其本人不知悉体外代偿。
第三,公司所涉的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事项,对公司相关年度报告的损益不产生影响,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无任何影响。
综上,孙某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第一,孙某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签字确认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在知悉公司存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的情况下,未对其财务总监任期内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纠纷处理情况予以高度关注,应对其任职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根据在案证据,本局对违法事实及责任人员的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且本局在事先告知时已充分考虑孙某违法情节,并在量罚中依法予以体现。对其他高管的行政责任认定与对孙某就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政责任认定无关。
第三,岩石股份相关年度报告存在不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问题,符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孙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2月1日

岩石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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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9-29

处罚对象:

韩啸,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岩石股份公告编号:2023-056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下发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沪(2023)32号及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韩啸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
(2023)34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32号
    当事人: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岩石股份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115260013,住所:上海
市奉贤区南桥镇沪发路65弄1号。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岩石股份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
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岩石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至2020年,上海尚屈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偿付证券市场虚假陈
述侵权民事赔偿费用 19,569,314.50 元 、 7,445,032.47 元 、 15,311,022.03 元 、
7,703,113.99元。2018年至2020年,上海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支
付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 9,850,000元、
5,000,000元、5,400,000元。岩石股份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
政部令第7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
代偿代付费用予以会计处理,导致岩石股份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兑付
方案、相关司法裁判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岩石股份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
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34号
    当事人:韩啸,男,1989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411XXXXXXXXXXXXX56。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上海贵酒股
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石股份或公司)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
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岩石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至2020年,上海尚屈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偿付证券市场虚假陈
述侵权民事赔偿费用 19,569,314.50 元 、 7,445,032.47 元 、 15,311,022.03 元 、
7,703,113.99元。2018年至2020年,上海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支
付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 9,850,000元、
5,000,000元、5,400,000元。岩石股份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
政部令第7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
代偿代付费用予以会计处理,导致岩石股份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兑付
方案、相关司法裁判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岩石股份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韩啸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
务。韩啸全面知悉相关代偿代付事项,在签署确认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
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
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韩啸作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组织、参与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公司隐瞒代偿代付事项,构成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
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韩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两百万元
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
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陈
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
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
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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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9-26

处罚对象:

韩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34号
当事人:韩某,男,198X年X月出生,住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石股份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岩石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至2020年,上海尚屈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偿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费用19,569,314.50元、7,445,032.47元、15,311,022.03元、7,703,113.99元。2018年至2020年,上海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支付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9,850,000元、5,000,000元、5,400,000元。岩石股份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代偿代付费用予以会计处理,导致岩石股份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兑付方案、相关司法裁判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岩石股份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韩某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韩某全面知悉相关代偿代付事项,在签署确认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韩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参与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公司隐瞒代偿代付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韩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9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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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9-26

处罚对象: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32号
当事人: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石股份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115260013,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沪发路65弄1号。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岩石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岩石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至2020年,上海尚屈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偿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费用19,569,314.50元、7,445,032.47元、15,311,022.03元、7,703,113.99元。2018年至2020年,上海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支付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9,850,000元、5,000,000元、5,400,000元。岩石股份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代偿代付费用予以会计处理,导致岩石股份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兑付方案、相关司法裁判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岩石股份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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