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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软集团(60071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6 64910.17 391.12 56.96 469.92 2.20
2024-04-25 65365.24 515.14 57.89 464.28 0.44
2024-04-24 65420.01 319.21 58.97 468.81 0.55
2024-04-23 66415.38 372.68 58.77 446.06 0.25
2024-04-22 66355.50 256.18 58.94 448.53 0.29
2024-04-19 66481.69 706.26 59.20 450.51 0.42
2024-04-18 67459.14 1007.96 59.41 458.05 1.75
2024-04-17 67192.10 628.83 60.31 466.20 8.72
2024-04-16 66952.72 440.12 52.63 392.62 2.21
2024-04-15 67200.34 532.36 55.65 435.18 6.77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9 420.56 0.349
2023-12-31 1 其他 8 37789.26 31.394
2 基金 132 2766.02 2.298
2023-09-30 1 其他 6 36680.96 30.473
2 基金 4 1053.08 0.875
2023-06-30 1 其他 9 38655.49 32.114
2 基金 168 5269.75 4.378
2023-03-31 1 其他 5 37613.50 31.248
2 基金 9 2035.30 1.69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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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8-01 9.85 10.37 -5.01 735.60 7245.6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沈阳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27 9.72 10.14 -4.14 1691.22 16438.6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沈阳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2-03-01 12.95 12.95 0 390.20 5053.09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证券营业部

2021-07-02 9.52 9.77 -2.56 1241.00 11814.32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沈阳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沈阳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1-06-04 10.00 10.08 -0.79 1241.00 12410.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沈阳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2018-04-03 17.50 15.41 13.56 20.80 364.00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奉天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十一纬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1-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点资产、秦威)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秦威,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2-1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盖龙佳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盖龙佳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点资产、秦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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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1-20

处罚对象:

秦威,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17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点资产、秦威)
文  号: 〔2020〕98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点资产、秦威) 
〔2020〕98号
 
当事人: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点资产),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
秦威,男,1979年7月出生,时任原点资产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住址:北京市通州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原点资产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原点资产、秦威的要求,2020年9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原点资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原点资产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原点资产控制使用“原点资产”“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点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鹏华资产-中信证券-鹏华资产原点3号资产管理计划”“鹏华资产-中信证券-鹏华资产原点5号资产管理计划”“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点6号基金”“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平安银行-平安汇通搏股通金16号(原点资产)主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刘某强”“李某凤”“于某珍”“孟某兴”等账户(以下统称“原点资产”账户组),交易决策由原点资产负责。
二、原点资产实际控制“原点资产”账户组持有“用友网络”等股票比例超过5%未公告及限制转让期交易的情况
2015年4月至2019年10月,原点资产通过“原点资产”账户组在交易“用友网络”“益佰制药”“东软集团”中存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没有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进行信息披露,且在限制转让期内持续买卖相关股票的情形。
  (一)交易“用友网络”情况
2015年4月21日,原点资产持有“用友网络”股份达总股本的5%,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同时继续买卖该股票,7月6日持股比例达到最高值约8.5%。
(二)交易“益佰制药”情况
2016年7月11日,原点资产持有“益佰制药”股份达总股本的5%,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同时继续买卖该股票,8月26日持股比例达到最高值约6.39%。
(三)交易“东软集团”情况
2015年12月21日,原点资产持有“东软集团”股份达总股本的5%,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同时继续买卖该股票,2016年1月19日持股比例达到最高值约6.84%。
原点资产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秦威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开户资料、银行流水、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交易终端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相关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原点资产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
原点资产、秦威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完全认同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并虚心接受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将积极足额缴纳罚款,全力配合证监会的工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只股票超比例持股未信息披露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秦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只股票在限制转让期买卖股票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秦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罚款总计720万元,对秦威罚款总计12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1月16日

关于对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盖龙佳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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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2-11

处罚对象:

盖龙佳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121号
───────────────
关于对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
副总裁盖龙佳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盖龙佳,时任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经查明,截至2019年3月28日,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集团或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盖龙佳持有公司27,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2%。2019年3月29日,盖龙佳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票27,650股,占总股本的0.0022%,成交均价为14.24元/股。本次减持后盖龙佳不再持有
-2-
公司股票。
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盖龙佳卖出所持公司全部股票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经核实,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盖龙佳于2019年3月29日卖出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30天内,还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买卖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另外,盖龙佳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2019年5月21日才就前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盖龙佳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盖龙佳予以通报批评。
-3-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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