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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园城(60076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1-04-23 1911.07 0 0 0 0
2021-04-22 1955.39 196.78 0 0 0
2021-04-21 2420.99 709.03 0 0 0
2021-04-20 2199.82 444.26 0 0 0
2021-04-19 1974.81 383.07 0 0 0
2021-04-16 3585.37 2246.68 0 0 0
2021-04-15 1750.05 122.59 0 0 0
2021-04-14 1759.13 112.88 0 0 0
2021-04-13 1746.46 101.82 0 0 0
2021-04-12 1835.84 128.00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4 3553.72 15.870
2023-12-31 1 其他 5 1969.89 8.797
2023-09-30 1 其他 6 2649.96 11.834
2023-06-30 1 其他 6 2274.43 10.157
2023-03-31 1 其他 5 1742.75 7.78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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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19 13.30 13.38 -0.60 39.99 531.91

买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烟大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第二分公司

2024-04-19 13.30 13.38 -0.60 37.00 492.10

买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烟大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第二分公司

2024-04-18 13.30 14.00 -5.00 49.90 663.67

买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烟大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第二分公司

2024-04-18 13.30 14.00 -5.00 49.90 663.67

买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烟大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第二分公司

2024-04-17 13.15 13.99 -6.00 49.90 656.19

买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烟大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第二分公司

2024-04-15 14.53 14.53 0 36.42 529.18

买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烟大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第二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9-0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园城:关于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成义,郭常珍,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崔翠平,谭少平
公告日期 2023-01-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唐红燕)
发文单位 黑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唐红燕
公告日期 2019-12-1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徐诚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诚东,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ST园城:关于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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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9-04

处罚对象:

徐成义,郭常珍,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崔翠平,谭少平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18 号
────────────────────────
关于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园城, A
股证券代码: 600766;
徐成义,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郭常珍,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
谭少平,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
崔翠平,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3 年 1 月 31 日,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22 年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20 万元至
-80 万元。 2023 年 2 月 7 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相关事项问询函
的回复公告称, 2022 年营业收入为 51,900.19 万元,其中建材贸
易收入 10,590.86 万元、煤炭贸易收入 7,400.44 万元、燃料油贸
易收入 33,856.93 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
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以下简称扣除后营业收入)金
额为 17,991.31 万元。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
告,预计 2022 年度净利润为-121 万元左右、营业收入为 9,430
万元左右,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2022 年年报披露
后公司股票可能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同时披露称,对业
绩预告补充的原因为根据审计进展和实际情况对部分营业收入
确认方法产生进行了调整,部分营业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调整-3-
为净额法,导致公司营业收入产生变更。
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 2022 年年报,显示 2022 年实
现营业收入 9,430.20 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 9,078.98 万元、净利
润-121.60 万元。上述情形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3.2 条第(一)项规定的退市
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已于 2023 年 5 月 5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但公司在首次业绩预告公告及后续问询函回复中,均未
披露上述情况,也未提示相关不确定风险,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合
理预期。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年度业绩预告,也未及时、充分提示可能
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合理预期,
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5.1.1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徐成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
郭常珍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崔翠平作为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谭少平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能勤勉尽责,-4-
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3.8 条、第 4.4.2 条、
第 5.1.10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第一,公司对部分贸易业务收入以总额法确认符合以往做
法,其调整为净额法系出于谨慎性原则, 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
导致选择不恰当收入确认方式。第二,公司在 4 月 25 日收到会
计师未盖章的审计意见告知函称经审计公司 2022 年扣除营业收
入为 9,078.98 万元后,出于谨慎性考虑,于当日提交了业绩预
告补充公告,并连续三天发布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第
三,目前公司处于转型关键时期, 纪律处分将对公司后续事项
的推进带来不利影响。
徐成义、 郭常珍还提出,期间积极与审计机构沟通,配合提
供材料,督促其提供准确的审计报告,并在日常工作中参与制度
建设, 完善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管理。
谭少平还提出: 第一, 未参与此次调整收入确认方法的沟通
和决策,针对调整收入确认方法事项,其事先不知情。公司披
露业绩预告及相关问询回复时得到了审计机构认可,其未作质-5-
疑。第二, 已参与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各项会议,审阅资料并
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崔翠平还提出:第一,业绩预告前,会计师对公司年度业
绩进行预审,未对年度业绩预告数据提出异议。其非财务专业
出身,营收确认方式主要依赖年审会计师及财务部门的专业判
断,无法事先知晓年审会计师对会计处理方式的认可发生重大
变化。第二, 业绩预告前和年报编制过程中,多次对营收确认、
贸易业务会计处理的要求进行提醒,提议公司发布业绩预告更正
公告及退市风险警示公告。 第三, 就年审工作相关安排及审计重
点,会计师未与其沟通,董事长、财务总监也未告知相关事项,
无法获知不确定性因素。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第一, 上市公司年度业绩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
公司理应根据实际财务情况和会计准则要求, 审慎确定收入确
认方法, 保证投资者及时、准确地知悉公司年度营业收入情
况,并充分提示公司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指标导致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但公司未在
前期业绩预告中及时、准确披露相关情况,迟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年报披露前夕才补充披露调整部分营业收入确认方式,严重影-6-
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且在监管对业绩预告事项作出监管问询
后,相关信息披露仍不准确。上述违规事实明确, 公司及有关责
任人所称采用总额法符合规则、不存在主观故意、谨慎性考虑等
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所称已披露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
公告系其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 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与年审机构审计责任相互独立、
不能混同,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以审计工作、审
计意见代替其应当履行的保证业绩预告真实、准确的职责。在
会计政策及业务模式情况未发生客观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公司
调整部分业务收入的确认方法, 并因此导致公司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相关责任人未能提供其已充分、针对性地关注相关事项
的勤勉尽责证据,所称披露前已取得审计机构的认可、董事长及
财务总监等积极与审计机构沟通等理由不足以减免其对业绩预
告不准确应承担的违规责任,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谭少平所称未参与、不知情等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
由。
第三,鉴于时任董事会秘书崔翠平负责信息披露具体事项,
在职责分工上不对收入确认等会计处理事项负主要责任,且其在
业绩预告披露前, 已就收入扣除等涉及业绩预告准确性的事项予
以关注, 并与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和沟通, 存在针对具体事项的一-7-
定履职行为,对此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徐成义、财务总监郭常珍、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谭少
平予以公开谴责,对董事会秘书崔翠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8-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1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唐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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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1-17

处罚对象:

唐红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唐红燕)
当事人:唐红燕,1967年9月出生,住址: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唐红燕内幕交易并建议他人买卖“*ST园城”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唐红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1年5月30日,经中间人寿某信介绍,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园城”)徐某惠、程某庆与浙江元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元集)丁某晖、章某燕、丁某刚,民生证券朱某辉、雍行律师事务所李某惠等人在浙江元集会议室会谈,交流双方企业情况,达成*ST园城收购浙江元集初步合作意愿。
2021年6月3日,*ST园城徐某东、徐某义、牟某英,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徐某惠,浙江元集丁某晖探讨标的资产情况。
2021年6月4日,*ST园城第一大股东徐某东与浙江元集实际控制人丁某晖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拟通过*ST园城与浙江元集进行并购重组,标的公司浙江元集整体估值6亿元整(最终价格需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021年6月10日,*ST园城徐某东、徐某义、牟某英,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徐某惠,浙江元集丁某晖在*ST园城会议室探讨标的资产情况。
2021年6月16日,*ST园城、丁某晖、浙江元集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ST园城拟通过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丁某晖及其他股东所持有浙江元集100%股权。
2021年6月18日,*ST园城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
2021年7月1日,*ST园城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2021年9月末,浙江元集章某燕与丁某晖商量,认为与*ST园城合作风险较大,拟终止合作。
2021年10月8日或9日,浙江元集章某燕与*ST园城程某庆面谈,表示终止重组合作。
2021年10月11日,浙江元集章某燕与*ST园城徐某惠沟通,徐某惠向章某燕提供关于终止重组的公告稿。同日,章某燕将浙江元集拟与*ST园城终止合作相关事宜告知浙江元集股东唐红燕。
2021年10月13日,*ST园城发布《关于拟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与交易对方就估值等核心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尽职调查推进缓慢,经审慎研究分析,公司及交易对方认为现阶段推进重组时间较长、不确定性较大,双方拟终止筹划本次重组事项。
2021年10月15日,*ST园城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
*ST园城与浙江元集拟终止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重大事件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21年9月30日,公开于2021年10月13日。
唐红燕为浙江元集股东,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21年10月11日,唐红燕知悉浙江元集拟与*ST园城终止合作相关事宜。
二、唐红燕内幕交易“*ST园城”股票
(一)账户基本交易情况
“程某雨”账户于2020年7月21日开立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龙井路证券营业部。程某雨系唐红燕朋友吴某之子。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程某雨”账户交易“*ST园城”股票情况为:2021年10月11日卖出40,900股,成交金额182,823元;10月12日卖出81,800股,成交金额356,369元;以上累计卖出122,700股,金额为539,192元。经计算避损金额为7,869.24元。
(二)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程某雨”账户交易“*ST园城”股票的资金来自并最终转回唐红燕银行账户。2021年7月1日至7月15日,唐红燕转账存入程某雨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合计60.1万元;10月13日至10月24日,程某雨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划转至唐红燕银行账户合计50万元。
(三)账户控制使用情况
唐红燕实际控制并使用“程某雨”账户,通过东方证券杭州龙井路营业部大户室电脑委托下单,卖出“*ST园城”股票。
(四)账户交易特征
“程某雨”账户于2021年10月11日、12日将“*ST园城”股票全部卖出,交易量明显放大,卖出意愿强烈,卖出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三、唐红燕建议他人卖出“*ST园城”股票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唐红燕建议杨某琴、吴某蔚、蒋某建、范某敏4人卖出“*ST园城”股票,并在名为“东方红”的微信群(群成员133人)中多次发消息,建议卖出“*ST园城”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唐红燕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卖出并建议他人卖出“*ST园城”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唐红燕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唐红燕内幕交易“*ST园城”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869.24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唐红燕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卖出“*ST园城”股票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3年1月17日

关于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徐诚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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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2-19

处罚对象:

徐诚东,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129号 
─────────────── 
 
 
关于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暨实际控制人徐诚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徐诚东,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
人。 
  
经查明,徐诚东持有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6,46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83%,为公司的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8年6月19日,徐诚东将其持有的4,264
万股公司股份质押给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
-2- 
 
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期限为一年。上述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19.02%。2019年6月19日,上述业务期限届满,徐诚
东与民生证券磋商延期事宜,并于2019年7月4日正式签订延
期购回合同。但徐诚东迟至2019年8月5日公证手续办妥后,
才将上述延期事宜告知公司,公司于当天对外披露。 
另经查明,徐诚东已于2017年10月19日将其持有的2,200
万股公司股份质押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
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期限为一年,并在期限届满前与江海
证券协商延期至2018年11月19日,同步对外披露公告。上述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81%。上述业务期限到期后,徐诚东将回
购日期延期至2019年9月18日,但并未及时将延期事项告知公
司,导致公司直至2019年8月7日才知悉上述延期事项并对外
披露。目前该笔回购业务已再度延期至2019年12月18日。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徐诚东所持股份是否被质
押及质押比例大小,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信息。徐诚东应当及时
告知公司上述股份延期回购事项,保证上述事项及时对外披露。
但徐诚东在对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办理延期回购后,并未及时告知
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且质押股份已涉及其所持公司全
部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数量较大。徐诚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
第2.1条、第11.12.7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等有关规
-3- 
 
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
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徐诚东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活动时严格遵照法
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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