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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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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李杨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李杨,时任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截至2018年10月31日,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时任监事李杨持有公司股份17,900股。2018
年11月1日,李杨分两笔合计卖出公司股份17,900股,当日又
买入17,700股;11月9日卖出公司股份17,700股;11月22日
买入公司股份1,7000股。2019年1月18日,李杨买入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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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100股。截至目前,李杨持有公司股份17,100股。经核实,
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披露监事李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公
告,监事李杨根据相关规定已将相关违规交易获得的全部收益
10,710元上缴公司。
作为公司时任监事,李杨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卖出、
卖出公司股票又买入的行为,已构成短线交易;同时,其分别于
11月1日、11月9日两次卖出所持公司全部股票的行为,违反
了《公司法》关于监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此外,李杨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直至2019年4月4日才就前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时任监事李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
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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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李杨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
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