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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潮(60077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30 0 0 0 0 0
2024-04-29 122106.08 0 355.14 806.17 0
2024-04-26 125196.26 6482.24 355.14 806.17 19.64
2024-04-25 128302.63 7291.68 411.31 941.90 69.80
2024-04-24 128523.40 3695.72 359.35 815.72 38.10
2024-04-23 133987.53 9450.75 365.49 818.70 83.47
2024-04-22 130970.86 15435.71 400.38 920.87 11.53
2024-04-19 130460.02 9228.13 423.66 1076.10 95.14
2024-04-18 134928.90 7816.84 334.83 894.00 16.52
2024-04-17 130607.85 5352.16 319.68 879.12 10.58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上市公司 1 340735.01 53.523
2 其他 8 164120.82 25.780
2025-06-30 1 上市公司 1 340735.01 53.523
2 其他 8 213371.81 33.517
2025-03-31 1 其他 8 192059.23 30.169
2 信托 1 9200.00 1.445
2024-12-31 1 其他 8 192259.59 30.200
2 信托 1 9200.00 1.445
2024-09-30 1 其他 8 194368.79 30.532
2 信托 1 9200.00 1.44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103 3.99 4.18 -4.55 49.80 198.70

买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益街证券营业部

20250318 2.14 2.14 0 40.00 85.6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18 2.14 2.14 0 50.00 107.00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兰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17 2.25 2.25 0 43.00 96.75

买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50317 2.25 2.25 0 30.00 67.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姚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17 2.25 2.25 0 50.00 112.50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兰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0-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Bing Zhou,刘斌,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0-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新潮: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Bing Zhou,刘斌,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0-2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新潮: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Bing Zhou,刘斌,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9-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新潮: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Bing Zhou,刘斌,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3-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永珍,郭建军,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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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0-27

处罚对象:

Bing Zhou,刘斌,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潮或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刘斌,男,1970年3月出生,时任*ST新潮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Bing Zhou,男,1976年12月出生,时任*ST新潮董事、财务总监,加拿大国籍,护照号码为AL****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新潮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ST新潮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刘斌、Bing Zhou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新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5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预计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因定期报告涉及的部分财务信息需要进一步补充提供,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5年4月30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停牌的公告》,称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24年年度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5月6日起停牌。2025年7月4日,*ST新潮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有关情况说明、有关公司制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新潮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斌和时任董事、财务总监Bing Zhou,未能有效组织和推进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代理人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刘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Bing Zhou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10月23 日

*ST新潮: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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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0-25

处罚对象:

Bing Zhou,刘斌,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ST 新潮公告编号:2025-103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及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未按期披露定期报
告一案,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
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5〕8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93)。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
号:〔2025〕36 号),现将相关处罚事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山东证监局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
《关于预计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因定期报告涉及的部
分财务信息需要进一步补充提供,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
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停牌的公告》,称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 2024
年年度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5 月 6 日起停牌。2025 年 7 月 4 日,公司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斌和时任董事、财
务总监 Bing  Zhou 未能有效组织和推进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
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公司前述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应当事人刘斌、Bing  Zhou 要求,山东证监局已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刘斌、
Bing  Zhou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复核,山东证监局对刘斌、Bing  Zhou
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1)对
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2)对刘斌、Bing  Zhou 给予
警告,并分别处以 120 万元罚款和 80 万元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2024 年年度报告》。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也
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流程建设,提升内控合规。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
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培训学习,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3、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刊登的相关公
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5 日

*ST新潮: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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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0-24

处罚对象:

Bing Zhou,刘斌,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05 号
────────────────────────
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新潮,A
股证券代码:600777;
刘斌,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Bing  Zhou,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
监。
第1页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5〕36 号)及相关公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4 月
30 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
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无法
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
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5
月 6 日起停牌。2025 年 7 月 4 日,公司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
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充分认识到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在法定期限内完
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但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
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5.2.1 条、第 5.2.2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兼
总经理刘斌,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Bing  Zhou,未能有效组织和
第2页
推进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5.2.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刘斌、Bing
Zhou 提出异议:一是公司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是两次被迫更换审
计机构导致新聘任的审计机构履职时间有限等客观原因所致,新
聘任的审计机构首次对公司开展审计,部分境外客户无法短时间
内完成询证函回函,客观上需要一定时间,且在短期内可以纠正。
二是不具有主观恶意,积极寻找接洽审计机构,并及时向监管部
门汇报相关情况,且在确定审计机构后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三是
公司在了解并判断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 2024 年年度
报告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情况后及时发布风险提示性公告,
已向市场充分揭示风险,未严重影响投资者预期和知情权,未对
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
此外,刘斌、Bing  Zhou 还提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勤勉尽责,积极参与公司审计机构选聘工作及定期报告编制
工作,参与董事会、股东会、相关事项沟通会并充分发表意见,
持续组织协调相应人员配合完成审计工作等,督促公司及审计机
构推进定期报告编制、披露工作。
(三)纪律处分决定
第3页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迟至 2025 年 7 月 4 日才完成披露。本所前期
多次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加强内部控制,但公司未按照监管要求整改,仍出现未按期披露
定期报告的违规行为,并导致公司未能依规按期召开年度股东会,
违规事实清楚明确,情节严重。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不能替代按
时披露定期报告法定义务的履行,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所称已及时发布提示公告、未影响投资者预期等异
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聘任审计机构是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的重要部分,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理应在充分考虑定期报告审计耗时和披露时间的
情况下,做好前期统筹安排。但公司前期未审慎关注原任审计机
构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在公司以往已经开始年报审计工作
之时才着手新聘审计机构,由此导致公司开展年报审计程序较晚,
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系被
迫更换审计机构等客观原因所致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同时,根
据听证查明,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时限前,审计机构已向公司发出
沟通函,拟对公司 2024 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出具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不认可审计机构的审计意
见,最终未予以披露,并非其所称审计机构履职时间短无法完成
第4页
审计工作等客观原因。
第三,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应当勤勉尽责,关注定期报告整体编制情况,共同保证定期
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和披露。公司临近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两次更换审计机构,面临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重大风险。根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相关责任人未能有效组织和推进公
司相关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所称采取在相关董事会、沟通
会上督促公司尽快披露年度报告等一般性履职措施,未能达到与
年度报告事项重要性相匹配的勤勉尽责标准,未能有效推动年度
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开展,对于其提出的积极选聘审计机构、
配合监管及审计工作等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斌,
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Bing  Zhou 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公
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第5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
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
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
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0 月 21 日
第6页

*ST新潮: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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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9-13

处罚对象:

Bing Zhou,刘斌,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ST 新潮公告编号:2025-093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及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一案,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编号:[2025]8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
下:
二、《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刘斌先生、Bing  Zhou 先生: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新潮或公司)涉嫌未按期披露定
期报告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
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
告知。
经查明,*ST 新潮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关于预计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
性公告》,称因定期报告涉及的部分财务信息需要进一步补充提供,公司预计无
法在法定期限内(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停牌的公告》,称因无法
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 2024 年年度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5 月 6 日起停牌。2025 年 7 月 4 日,*ST
新潮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有关情况说明、有关公司制度、相关人员询问
第1页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
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ST 新潮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斌和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Bing  Zhou,未能
有效组织和推进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
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
款;
二、对刘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三、对 Bing  Zhou 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2 日
第2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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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3-19

处罚对象:

李永珍,郭建军,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海投),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科华),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郭建军,男,1973
年
10
月
18
日出生,汇能海投法定代表人、董事,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区。
  
李永珍,男,1971
年
11
月
20
日出生,汇能海投总经理,住址:
北京市丰台区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汇能海投、盛邦科华
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新潮
)
股
份
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汇能海投、盛邦科华、郭建军、李永珍存在以下
违法事实:
  
一、汇能海投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不准确
  
(一)汇能海投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
  
2023年
12
月
6
日至
12
月
8
日,伯纳程芯茂会世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芯茂会世
1
号)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
ST
新潮股份
3.39
亿股,占
ST
新潮总股本的
4.98%
。
2023
年
12
月
21
日至
12
月
29
日,汇能海投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
ST
新潮股份
3.33
亿股,占
ST
新潮总股本的
4.89%
。
2023
年
12
月
6
日、
12
月
19
日,盛邦科华支付司法拍卖款项,竞得
ST
新潮股份
3.75
亿股,占
ST
新潮总股本的
5.51%
,
2024
年
1
月
10
日上述股份划转至盛邦科华名下。
2024
年
1
月
25
日至
5
月
9
日,梵海汇享长期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梵海汇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
ST
新潮股份
3.00
亿股,占
ST
新潮总股本的
4.41%
。
2024
年
5
月
9
日至
6
月
13
日,汇能海投、梵海汇享又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购买
ST
新潮股份
0.17
亿股,占
ST
新潮总股本的
0.25%
。上述主体累计持有
ST
新潮总股本的
20.05%
。
  
上述主体交易ST新潮股票的资金由汇能海投安排,决策由汇能海投作出,过程受汇能海投控制,相关股票投票权、处置权的行使由汇能海投决定。在交易
ST
新潮有表
决权股份比例达到5%、
20%
时,汇能海投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
按规定
在持股比例每增加1%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汇能海投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二)汇能海投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不准确
  
2024年
8
月
24
日,汇能海投发布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其持股比例为
4.99%
,未如实披露购买
ST
新潮股份
的
情形。
  
汇能海投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郭建军作为
汇能海投法定代表人、董事,
主导并决策了
上述主体投资ST新潮
的过程,为汇能海投上述违法行为(一)(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永珍作为汇能海投总经理,向郭建军提出了购买ST
新潮的建议,在
上述主体投资
ST
新潮过程中发挥了指导、联络作用,为汇能海投上述违法行为(一)(二)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盛邦科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具有误导性
  
2024年
1
月
10
日,盛邦科华完成竞拍获得
ST
新潮股份
3.75
亿股,占
ST
新潮总股本的
5.51%
。
2024
年
1
月
13
日,盛邦科华发布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未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所持有的股份表决权、处置权实际由汇能海投控制的情形,
盛邦科华
所披露信息存在误导性。
  
盛邦科华
上述行为
违反
了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的
规定
,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
,
有
ST新潮
公告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
证券账户资料
、借款申请单、记账凭证及转账记录
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我局
拟
决定:
  
一、对
汇能海投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
事项
,对
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郭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对李永珍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
汇能海投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不准确
事项
,对
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郭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李永珍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三、对
盛邦科华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
存在误导性事项
,对
北
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上,
合计对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以700万元罚款;对郭建军给予警告,处以
300
万元罚款;对李永珍给予警告,处以
150
万元罚款;对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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