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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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新潮,A
股证券代码:600777;
刘斌,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Bing Zhou,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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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5〕36 号)及相关公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4 月
30 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
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无法
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
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5
月 6 日起停牌。2025 年 7 月 4 日,公司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
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充分认识到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在法定期限内完
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但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
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5.2.1 条、第 5.2.2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兼
总经理刘斌,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Bing Zhou,未能有效组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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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5.2.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刘斌、Bing
Zhou 提出异议:一是公司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是两次被迫更换审
计机构导致新聘任的审计机构履职时间有限等客观原因所致,新
聘任的审计机构首次对公司开展审计,部分境外客户无法短时间
内完成询证函回函,客观上需要一定时间,且在短期内可以纠正。
二是不具有主观恶意,积极寻找接洽审计机构,并及时向监管部
门汇报相关情况,且在确定审计机构后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三是
公司在了解并判断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 2024 年年度
报告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情况后及时发布风险提示性公告,
已向市场充分揭示风险,未严重影响投资者预期和知情权,未对
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
此外,刘斌、Bing Zhou 还提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勤勉尽责,积极参与公司审计机构选聘工作及定期报告编制
工作,参与董事会、股东会、相关事项沟通会并充分发表意见,
持续组织协调相应人员配合完成审计工作等,督促公司及审计机
构推进定期报告编制、披露工作。
(三)纪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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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迟至 2025 年 7 月 4 日才完成披露。本所前期
多次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加强内部控制,但公司未按照监管要求整改,仍出现未按期披露
定期报告的违规行为,并导致公司未能依规按期召开年度股东会,
违规事实清楚明确,情节严重。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不能替代按
时披露定期报告法定义务的履行,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所称已及时发布提示公告、未影响投资者预期等异
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聘任审计机构是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的重要部分,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理应在充分考虑定期报告审计耗时和披露时间的
情况下,做好前期统筹安排。但公司前期未审慎关注原任审计机
构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在公司以往已经开始年报审计工作
之时才着手新聘审计机构,由此导致公司开展年报审计程序较晚,
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系被
迫更换审计机构等客观原因所致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同时,根
据听证查明,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时限前,审计机构已向公司发出
沟通函,拟对公司 2024 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出具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不认可审计机构的审计意
见,最终未予以披露,并非其所称审计机构履职时间短无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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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等客观原因。
第三,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应当勤勉尽责,关注定期报告整体编制情况,共同保证定期
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和披露。公司临近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两次更换审计机构,面临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重大风险。根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相关责任人未能有效组织和推进公
司相关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所称采取在相关董事会、沟通
会上督促公司尽快披露年度报告等一般性履职措施,未能达到与
年度报告事项重要性相匹配的勤勉尽责标准,未能有效推动年度
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开展,对于其提出的积极选聘审计机构、
配合监管及审计工作等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斌,
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Bing Zhou 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公
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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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
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
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
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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