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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宝能源(60078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4 24382.72 320.95 2.86 16.85 0
2025-12-03 24442.21 611.01 3.50 20.72 0.16
2025-12-02 24453.17 429.93 3.34 19.57 0.12
2025-12-01 24503.53 873.80 3.27 19.10 0.01
2025-11-28 24215.66 500.84 3.33 19.45 0.07
2025-11-27 23953.64 746.97 3.27 19.03 0.03
2025-11-26 23906.14 434.28 3.27 19.03 0.09
2025-11-25 23982.07 1208.51 3.25 18.88 0
2025-11-24 23608.24 2616.64 3.52 20.35 2.34
2025-11-21 22128.34 1715.94 1.41 8.22 0.16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7 72930.21 63.611
2 基金 1 524.36 0.457
2025-06-30 1 其他 11 73741.34 64.319
2 基金 116 2219.61 1.936
2025-03-31 1 其他 7 73083.71 63.745
2 基金 2 434.89 0.379
2024-12-31 1 其他 10 73405.49 64.026
2 基金 60 1645.66 1.435
2024-09-30 1 其他 7 73239.00 63.880
2 基金 2 708.40 0.61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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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9-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冯美娟,宋芳芳,李国院,杨晓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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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9-21

处罚对象:

冯美娟,宋芳芳,李国院,杨晓华

索引号	bm56000001/2023-00010797	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21日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
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
当事人:李国院,男,1970年5月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杨晓华,男,1978年12月出生,住址:河南省林州市河顺镇。
冯美娟,女,1992年6月出生,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宋芳芳,女,1988年7月出生,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国院、杨晓华等人操纵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宝能源)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国院、杨晓华、冯美娟、宋芳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李国院、杨晓华等4人控制使用61个证券账户
2017年1月5日至8月15日期间,李国院、杨晓华、冯美娟、宋芳芳伙同控制、使用“李国院”等61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和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通宝能源”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二、操纵“通宝能源”股票情况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7年1月5日至8月15日期间,账户组124个交易日交易“通宝能源”股票,持股占流通股本比例最高达5.49%。其中:116个交易日账户组有买入交易,累计竞价买入241,055,687股,买入成交金额1,408,749,814.51元,买入成交排名第一的交易日73个,日买入成交平均占比21.46%,最高达75.40%,占比大于20%的交易日53个;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206,700,8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总申买量的72.72%,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的成交量占同期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比例大于20%的交易日42个;76个交易日账户组有卖出交易,累计竞价卖出219,635,790股,卖出成交金额1,298,088,619.07元,卖出成交排名第一的交易日48个,日卖出成交平均占比19.08%,最高达71.03%,占比大于20%的交易日35个。
(二)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2017年1月5日至8月15日期间,有50个交易日账户组存在对倒,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为7.10%,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大于10%的交易日16个,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大于20%的交易日6个。
账户组上述涉案交易亏损1,490,722.19元。
李国院与杨晓华商议合作交易,二人为交易筹集或提供资金、账户,自行或安排他人操作账户,商议配资结算、信托账户筹备、下单交易等事项;冯美娟、宋芳芳为涉案交易提供资金、账户,操作部分账户下单交易。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所提供的相关交易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李国院、杨晓华、冯美娟、宋芳芳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国院、杨晓华分别处以110万元罚款,对冯美娟、宋芳芳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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