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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1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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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刘正线, 时任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卫东, 时任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稽核师。
经查明,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公司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
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 公司虚增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年度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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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子公司香溢融通(浙江) 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投资)与宁波开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开泰投资)签订《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
将香溢投资持有的瑞龙 7 号资产管理计划 4,000 万元份额的收益
权作价 6,000 万元转让给开泰投资。 201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
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金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金联)分别与
宁波九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牛投资)、宁波超宏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宏投资)签订《有限合伙企业财产
份额收益权转让协议》,将香溢金联持有的君证 1 号资产管理计
划 2,000 万元财产份额的收益权合计作价 4,300 万元转让给九牛
投资和超宏投资。当年,香溢投资账面确认投资收益 6,000 万元,
香溢金联确认投资收益 4,300 万元。根据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披露的监管问询回复公告,公司不承担已转让收益权的后续风
险,已将上述 2 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权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交易
对手,也不存在其他担保事项,故确认了 2 项投资业务的投资收
益。
而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的公告》,前期投资收益权转让实际存在私下签订担保合同
实施差额补足的情况,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和确认存在重大差
错。在收益权转让的同时,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担保)分别与开泰投资、超宏投资、九牛
投资签订了担保服务合同,承诺相关投资产品清算后,所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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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少于转让款及年化收益(12%)的不足部分由香溢担保补足,
且公司对超宏投资、九牛投资亦有差额补足的承诺。 后续, 公司
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溢租赁)及
香溢投资已分别在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以无实质业务的融
资租赁业务和投资业务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了相应的补足款项,
导致 2015 年确认的 2 项投资收益共计 10,300 万元存在重大差
错。该事项严重影响公司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年度
报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构成财务舞弊虚增利润的情形。
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影响 2015 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 79,373,746.47 元,占更正后净资产的 4.1%;
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9,373,746.47 元,占更正后
净利润 127.34%。二是影响 2016 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合并总资产
40,365,217.41 元,占更正后合并总资产 1.23%;影响 2016 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4,656,361.18 元,占更正后净资
产 2.78%;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4,717,385.29 元,
占更正后净利润 18.62%。三是影响 2017 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合并
总资产 66,060,000 元,占更正后合并总资产 2.18%;影响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8,242,000.01 元,占更正后
净资产 2.85%;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585,638.82
元,占更正后净利润 4.34%。
公司一旦做出担保,就已承担转让收益权的后续风险,不应
继续确认投资业务投资收益。但是,公司仍然直接确认收益、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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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利润,导致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连续 3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涉
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二、 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披露的监管问询回复公告,香
溢担保分别为开泰投资、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提供对外担保,公
司为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提供对外担保。
2015 年,经公司时任总经理邱樟海签字同意,香溢担保签
订《担保服务合同》,为香溢金联及香溢投资提供担保,承诺相
关投资产品清算后,所得分配款项少于转让款及年化收益的,不
足部分由香溢担保补足。 2016 年 6 月,香溢金联参与的合伙企
业完成清算,并对超宏投资、九牛投资分配部分款项,使原《担
保服务合同》部分条款不适用。 香溢担保又签订《补充协议》,
以剩余应补足的本金及年化收益为基数计算差额补足款项。根据
上述担保合同,香溢投资于 2016 年 4 月 7 日支付给开泰投资
2,715.93 万元,香溢租赁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向开泰投资的一
致行动人宁波盛光电池有限公司支付补足款项 3,550 万元。 由
此, 公司已实际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履行了差额补足义务。
2015 年,经公司时任总经理邱樟海签字同意,公司出具为
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承担补足差额义务的承诺函。 2016 年,基
于香溢担保与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签订的《补充协议》对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事宜,公司出具确认函。上述承担差额补足的承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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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司对外担保。根据上述合同,香溢金联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
支付给超宏投资、九牛投资 2,249.39 万元,香溢投资于 2017 年
7 月 4 日通过合伙企业向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的一致行动人曹县
长行印染有限公司支付 2,606 万元。由此,公司已实际承担相应
担保责任,履行了差额补足义务。
2015 年度、 2016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已
分别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香溢担保及公司签订的
担保合同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是上述对外担
保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就上述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已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对公司及除刘正线、夏卫东以外的其他相关责
任人作出纪律处分。 根据宁波证监局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0〕 4 号) 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0〕 1 号)(以下统称宁
波证监局相关决定书)中查明的事实, 刘正线作为公司时任副总
经理,分管香溢租赁和香溢投资; 夏卫东作为公司时任总稽核师,
亦系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二人未能勤勉尽
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刘正线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其对公司在转让香溢投资持有的资管产品收益权的同时还
另行签署了担保合同和差额补足承诺事项不知情,也未参与。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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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金联非其分管的子公司,故对签订的收益权转让协议亦不知
情。 二是在公司子公司香溢租赁将 3,550 万元以融资租赁款的形
式转至开泰投资并履行瑞龙 7 号差额补足义务时, 其按正常业
务流程申报了集团经营管理部,并组织类金融业务审核委员会会
议进行审核。在会前与事业部沟通业务时,被告知与差额补足有
关,对方正要求尽快兑付前述已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 其遂与时
任总经理沟通,表达了对该业务的担心和不同意见,但在职权范
围内无法阻止。支付 2,606 万元履行君证 1 号的差额补足义务属
投资业务,其未参与审议,更不知相关情况,且当时身处外地休
假。三是虽然其分管香溢租赁和香溢投资,但仅是具体落实中的
一环,当时已口头表达不同意见,并无权限否决相关交易。
公司时任总稽核师夏卫东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其不存在违法违规动机,行政处罚中认为从事违规事项的目
的为提升考核利润和管理层薪酬,但其没有上述动机、意愿和行
为。 收益权转让是为降低金融工具投资风险、 锁定收益。二是其
不知情、未参与、已勤勉尽责,对公司下属财富租赁事业部的租
赁、投资项目进行了稽核、审计,未发现存在虚构业务和违规担
保情形。虽然其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但在不知晓担保、承诺的
情形下,认为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准确的。三是将其认定为公司行
为的参与者,与事实不符。其仅在 2015 年 12 月初参加过一次“会
议”,并明确表示反对公司提供兜底担保, 还就危害提出了警示,
但未形成任何决议,之后也未参与过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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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异议理由, 本所认为: 一是根据宁波证监局相关决
定书,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刘正线、时任总稽核师夏卫东系公司上
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违规事实清楚。 宁波证监局
相关决定书显示,责任人所称“ 不知情也未参与,与在案证据证
明的事实不符”, 故对相关违规行为不知情、未参与的异议理由
不能成立。二是刘正线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还分管香溢租赁
和香溢投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 但在知悉收益权转让
附带担保事项后, 刘正线未能采取及时报告、督促纠正等有效、
积极措施,所称被动参与、无法阻止、无权否决、外地休假等情
况,不能作为合理的免责理由。三是责任人所称已就相关事项提
出不同意见和警示, 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刘正线
所称处于外地休假的情况和夏卫东所称不存在提升利润及薪酬
的考核动机, 与违规事实的认定不存在直接联系。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7.3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香溢融通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刘正线、时任总稽核师夏卫东
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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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
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