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梅花生物(60087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1-09 54518.15 2440.03 12.43 126.91 1.11
2026-01-08 53724.87 2642.04 11.32 115.46 0
2026-01-07 52256.44 2112.98 12.67 130.37 1.18
2026-01-06 52693.69 2430.03 13.45 138.27 0.81
2026-01-05 52186.78 1738.37 13.21 134.61 0
2025-12-31 51339.02 1100.19 13.22 133.92 0.14
2025-12-30 51339.02 1352.32 13.10 133.10 0.01
2025-12-29 51086.45 1792.13 13.23 135.21 0.63
2025-12-26 51119.39 1440.43 15.53 159.34 1.64
2025-12-25 51137.54 1149.46 14.39 147.21 0.4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18353.85 6.545
2 基金 31 14975.55 5.340
3 社保 1 3895.10 1.389
2025-06-30 1 基金 630 43379.82 15.206
2 其他 8 15120.02 5.300
3 社保 1 3317.92 1.163
2025-03-31 1 基金 55 21300.84 7.467
2 其他 3 18846.05 6.606
3 社保 1 3317.92 1.163
2024-12-31 1 基金 500 40540.13 14.211
2 其他 13 17308.56 6.067
2024-09-30 1 基金 53 25791.87 9.041
2 其他 2 18646.73 6.53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317 9.81 9.81 0 20.90 205.03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50107 9.81 9.81 0 23.80 233.48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1213 10.79 10.79 0 19.00 205.01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1206 10.72 10.72 0 920.00 9862.4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建设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和平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26 10.10 10.10 0 20.10 203.01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1212 9.55 9.52 0.32 66.70 636.9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红宝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20231212 9.55 9.52 0.32 70.00 668.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红宝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20231212 9.55 9.52 0.32 80.00 764.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红宝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1-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梅花生物:关于控股股东被提起公诉的进展公告
发文单位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孟庆山
公告日期 2024-12-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梅花生物: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5-3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梅花生物:关于对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孟庆山,杨慧兴,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梅花生物:关于控股股东被提起公诉的进展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1-08

处罚对象:

孟庆山

证券代码:600873 证券简称:梅花生物公告编号:2025-057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被提起公诉的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5 年 3 月,公司控股股东孟庆山先生被提起公诉,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控股股东被提起公诉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29)。
今日,公司接控股股东孟庆山先生书面通知,其收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
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庆山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
金以已缴纳的行政处罚罚款折抵)。
孟庆山先生自 2017 年 1 月退休后已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仅作为股东在
股东大会层面行使股东权利,上述事项仅涉及孟庆山先生个人,与公司无关,目
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的法人治理
及生产经营构成影响。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7 日
第1页

梅花生物: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2-24

处罚对象:

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0873 证券简称:梅花生物公告编号: 2024-064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被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济南中院”) 出具的
(2024)鲁 01 执 573 号执行决定书及罚款决定书,济南中院认为, 被执行人新
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疆梅花”)、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公司”或“梅花生物”) 未履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知民
终 64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决定将被执行人新疆梅花、梅花生物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 并对被执行人新疆梅花、梅花生物各罚款 100 万元,本决定一经作
出立即生效。
二、案件审理情况
2014 年 12 月, 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阜丰”) 认为公司侵
犯其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及子公司新疆梅
花提起诉讼, 本案历时近十年, 历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重审)、济南中院一审(第一次重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裁定重审)、济南中院一审(第二次重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 2024 年 1
月,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 64 号民事判决如下: 1)新疆梅花氨
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伟立即停止侵犯山东阜
丰发酵有限公司案涉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
人使用案涉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 2)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梅花生物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山东阜丰发酵有
限公司经济损失 1500 万元。
三、执行过程中公司予以积极配合
2024 年 3 月, 公司接到济南中院(2024)鲁 01 执 573 号执行通知书(以下2
简称“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 64 号判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向济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济南中院执行庭通知要求: 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执行费 500 元。
公司在收到前述执行通知书之前, 新疆梅花已于 2024 年 2 月 1 日主动履行
了前述生效判决 1500 万元的赔偿义务。
公司在收到前述执行通知书后, 一直在积极配合济南中院的执行工作, 具体
体现在:
1.公司一直积极配合济南中院 2024 年 3 月 13 日、 10 月 28 日和 12 月 17 日
安排的多次执行调查,并主动表达欢迎济南中院进行现场勘验的意愿。
2.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向济南中院提交了《关于济南中院执行<通知书>
的汇报意见》, 积极响应济南中院提出的执行和解建议, 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提
交了《梅花生物公司关于执行和解的汇报意见》,同日,公司还按照济南中院的
要求提交了《承诺函》。
3.为了配合济南中院的执行工作, 2024 年 9 月,公司委托公证机构对公司案
涉黄原胶生产线当前使用的技术方案进行公证留存,公证机构出具了(2024)新
五证内民字第 1446 -1448 号《公证书》,对新疆梅花案涉黄原胶生产现场的实时
工艺参数情况进行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24)新五证内民字第 1456-1464 号《公
证书》,对新疆梅花提供的相关生产设备合同、生产工艺规程手册、产品检验手
册等文件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进行了公证。
2024 年 9 月 23 日, 公司委托第三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就新疆梅花黄原胶生
产工艺与山东阜丰案涉密点一至九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进行鉴定, 2024 年 10 月
23 日, 鉴定机构召开了专家鉴定会并形成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指出: 新疆梅花的
技术方案与山东阜丰密点一至四、密点七至九不相同也不实质相同; 新疆梅花的
技术方案无与山东阜丰密点五至六对应的技术方案。
4.2024 年 12 月 17 日, 公司参加济南中院组织的第三次执行调查谈话, 公司
代理律师当庭向济南中院提交了第三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 表明
公司不存在拒绝履行的态度。
5.公司、 新疆梅花收到济南中院的(2024)鲁 01 执 573 号执行决定书及罚
款决定书后立即缴纳了该处罚决定的 200 万元罚款,并对该罚款决定书提出复3
议,同时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决定书提出异议。
四、 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账上可支配资金 56.53 亿元(其中货币资金
36.35亿元,交易性金融资产20.18亿元), 总资产235.35亿元,有息负债率16.23%,
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 生产经营管理、融资活动正常。
2.2024 年前三季度, 公司黄原胶收入 10.63 亿元, 约占总营业收入的 5.69%,
净利润 3.44 亿元, 约占公司净利润的 17.26%。
3.公司已经聘请专业律师, 将通过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复议、 异议
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等多种法律救济途径,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积极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救济措施维护
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为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3 日

梅花生物:关于对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5-31

处罚对象:

孟庆山,杨慧兴,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48号
───────────────
关于对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梅花生物,A股证券代码:600873;
孟庆山,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
杨慧兴,时任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3号)、《市
-2-
场禁入决定书》(〔2020〕18号)(以下称行政处罚文书)查明的违规事实,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涉及非公开发行的重大事项
2013年,公司以6.27元/股的价格,以非公开方式发行39,999万股新股,募集资金净额24.53亿元。由于每股定价高于公司股价,为确保发行成功,2012年底至2013年初,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孟庆山、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慧兴与浙大九智(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九智)和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信托)商定,由华鑫信托成立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参与公司股票非公开发行,并由孟庆山为信托计划本金和收益提供担保。
2013年3月25日,华鑫信托成立华鑫信托-慧智投资8号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慧智8号信托),孟庆山借用廊坊市通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江建筑)名义认购慧智8号信托B类劣后级份额5,378万元。同时,孟庆山以1.12亿股公司股票为慧智8号信托提供收益保底承诺,保证本金和12.5%的年化收益。慧智8号信托作为单一委托人,委托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建信基金公司-慧智投资8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建信基金-慧智8号),作为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认购11,164万股,认购资金69,998.28万元。慧智8号信托和建信基金-慧智8号的实际下单交易由韩某龙控制的浙大九智负责。
2014年12月,慧智8号信托即将到期,公司股价无法满足
-3-
信托约定收益。为避免信托亏损承担担保责任,孟庆山经由杨慧兴联络韩某龙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外贸信托-九智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九智9号信托),以8.3亿元受让慧智8号信托的受益权,从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11,164万股。韩某龙控制的浙大九智具有九智9号信托的投资建议权,并下达交易指令。孟庆山以通江建筑名义认购九智9号信托劣后级份额1.1亿元,并对九智9号信托本金和收益进行担保,同时享有11%的固定收益和20%的超额收益,变相延长信托计划到期期限。
公司实际控制人与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协议、参与信托计划,为非公开发行对象提供收益保底承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及能否顺利实施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是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披露。但迟至2020年11月9日,孟庆山、杨慧兴收到行政处罚文书,查明二人实施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违法行为涉及上述非公开发行事项时,公司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未及时披露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
2014年11月5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品生物)股权,并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此后,伊品生物发生诉讼纠纷等影响收购的情况。2015年7月9日,公司电话通知伊品生物,拟终止本次重组。至此,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终止事项,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15年8月12日,在收到商务部同意公司收购伊品生物的
-4-
批文且必须披露的情况下,公司才发布公告披露了商务部审批信息和前述拟终止重组信息,次日起公司股票停牌,至2015年9月2日复牌。2015年7月8日至8月12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从6.03元/股上涨至10.34元/股,增幅71.48%;2015年9月2日,公司股票复牌后股票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跌停。公司未及时对重组项目真实进展情况进行披露,终止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存在滞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在已经通知交易对手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下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2015年)》第三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孟庆山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慧兴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将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重大事项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对公司未及时披露终止重组相关信息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2.23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实际控制人孟庆山同时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3.4.1
-5-
条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责任人均作出异议回复并申请听证,提出的申辩意见如下:
1.对于未及时披露涉及非公开发行的重大事项,孟庆山、杨慧兴表示系基于维护公司利益而为。而公司认为系孟庆山为保障非公开发行而实施,且未通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及时对外披露;相关募集资金已全部按照规定投入项目建设。
2.对于终止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一是2015年7月9日,公司未拟定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且并不符合终止重组的披露条件。2015年7-8月下旬,公司仍积极推进本次重组,最终由于交易对方短期内无法解决涉诉事项等原因,才被迫终止重组。目前并无书面证据证明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已决定终止重组。二是杨慧兴于2015年8月接待研究员调研时,如实披露了重组进展情况和不确定性,相关研究报告系基于行业和公开信息对公司进行评价,与本次重组没有直接联系。三是公司终止重组后,已考虑了停牌期间补跌因素,公司股票价格跌幅总体小于行业板块,未损害投资者权益。四是公司未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更不具有为避免实际控制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做出违规行为的动机或主观故意。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公司的部分异议理由可酌情考虑,其他责任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6-
一是关于未及时披露涉及非公开发行的重大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与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协议、参与信托计划,系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的重要内容,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孟庆山、杨慧兴所称维护公司利益的理由,不能减免信息披露义务,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鉴于相关人员未将该事项告知公司是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直接原因,公司存在难以知情的客观原因,且公司在知晓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对此酌情予以考虑。
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文书查明的事实,2015年7月初,公司要求财务顾问准备终止与伊品生物重组的材料;2015年7月9日,电话通知伊品生物拟终止重组,却直至2015年8月12日才披露终止重组的公告。公司未对重组的重大进展或不确定性予以及时披露,还在2015年7月15日披露的异动公告中称,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重组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商务部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而未提示可能终止的风险与进展情况。公司股票在复牌后股票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跌停,波动较大,违规事实清楚。相关责任人所称无书面证据、未损害投资者权益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所称调研员系基于行业和公开信息对公司进行评价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孟
-7-
庆山、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慧兴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5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