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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60106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5 193286.19 9232.65 5.60 144.03 1.07
2025-12-04 190298.17 10683.33 6.38 162.69 0.32
2025-12-03 184920.18 8545.79 10.15 257.00 0.34
2025-12-02 182376.01 9626.01 9.83 247.91 0.41
2025-12-01 177222.72 3614.85 9.47 238.83 0.47
2025-11-28 177986.62 3441.07 9.03 223.85 0.01
2025-11-27 181205.36 3291.68 9.07 223.30 0
2025-11-26 183869.70 2267.68 9.16 226.62 0.04
2025-11-25 183665.07 3757.33 9.16 226.62 0.71
2025-11-24 183277.06 2325.32 8.47 209.80 0.0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5 530018.52 81.596
2 上市公司 1 38284.93 5.894
3 基金 5 5757.23 0.886
2025-06-30 1 其他 9 530437.03 81.660
2 上市公司 1 38284.93 5.894
3 基金 312 14707.64 2.264
2025-03-31 1 其他 5 529169.61 81.465
2 上市公司 1 38284.93 5.894
3 基金 9 4995.74 0.769
2024-12-31 1 其他 8 529870.64 81.573
2 上市公司 1 38284.93 5.894
3 基金 220 15739.39 2.423
2024-09-30 1 其他 4 260809.31 68.429
2 上市公司 1 38284.93 10.045
3 基金 10 5013.70 1.31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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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202 24.72 25.22 -1.98 1537.21 37999.83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玉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1201 23.30 25.22 -7.61 1411.59 32890.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玉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1128 23.14 24.79 -6.66 159.02 3679.7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318 23.58 23.58 0 14.07 331.77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12 22.64 23.84 -5.03 18.00 407.52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长治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0824 29.36 29.36 0 34.06 1000.0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3-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蒲娟)
发文单位 云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蒲娟
公告日期 2024-11-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6号(邓静)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邓静
公告日期 2024-11-0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分管投行委委员兼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李波、项目内核责任人董贵欣、项目质控责任人张华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华,李波,董贵欣
公告日期 2024-11-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刘能清、邱荣辉予以三年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能清,邱荣辉
公告日期 2024-08-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刘能清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2024〕136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能清

行政处罚决定书(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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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3-28

处罚对象:

蒲娟

行政处罚决定书(蒲娟)
当事人:蒲娟,女,1987年7月出生,住址:湖北省襄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蒲娟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蒲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8日,蒲娟任职于云南约牛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约牛),为云南约牛新媒体推广部员工。蒲娟在任职期间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规定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蒲娟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账户2020年10月9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襄阳檀溪路证券营业部,2024年3月14日销户,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85****561、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9****698,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622*************586。蒲娟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普通账户2016年3月16日开立于中银国际武汉武珞路证券营业部,2024年3月19日销户,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5****523、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7****844;中银国际信用账户于2022年7月12日开立,2024年3月14日销户,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E06****341、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60****875,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622*************586,上述账户均由蒲娟本人控制使用。
2023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8日,蒲娟控制使用本人名下中信建投账户、中银国际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累计买入金额10,792,526.38元,期间累计卖出金额10,687,657.46元,交易总金额21,480,183.84元,亏损145,445.6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蒲娟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计算结果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蒲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蒲娟处以4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2025年3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6号(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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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1-25

处罚对象:

邓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6号(邓静)              
                  
当事人:邓静,女,
1986年10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邓静
内幕交易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株冶集团
)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邓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3年3月30日,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有色集团)、株冶集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等相关人员,在长沙商讨株冶集团收购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口山集团)持有的五矿铜业(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铜业)100%股权项目的初步交易方案,中信建投现场汇报文件载明,此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23年4月23日下午,株冶集团召开第一次临时党委会,会议材料载明“2023年内,上市公司通过现金方式购买水口山集团持有的五矿铜业100%股权”“本次现金收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参会人员有株冶集团时任副总经理谈某飞等人。
  
2023年5月15日至5月19日,中信建投等中介机构开展初步尽职调查。
  
2023年6月,中介机构开展正式的尽职调查。
  
2023年7月5日,株冶集团召开党委会,研究同意《关于株冶股份以现金方式购买五矿铜业100%股权项目的立项报告》。
  
2023年8月18日,株冶集团召开党委会,研究讨论《关于以现金方式购买水口山集团持有五矿铜业100%股权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023年9月27日,株冶集团、五矿铜业等主体召开线上会议,形成《国庆前后需要完成的重点事项提示》。
  
2023年10月12日,株冶集团、五矿铜业等主体再次召开线上会议。
  
2023年10月16日晚,五矿铜业财务总监线上汇报了五矿铜业加期审计相关重点事项推进情况。
  
2023年11月,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水口山集团、株冶集团等召开会议,审议、决策本次交易事项。
  
2023年11月30日,株冶集团发布《株冶集团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称株冶集团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水口山集团购买其持有的五矿铜业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五矿铜业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株冶集团拟收购水口山集团持有的五矿铜业100%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3年3月30日,公开于2023年11月30日。谈某飞时任株冶集团副总经理,参与了此次交易事项,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4月23日。
  
二、
邓静内幕交易株冶集团股票的
情况
  
(一)
邓静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
  
邓静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谈某飞是夫妻关系,共同居住。
  
(二)邓静使用“谈某来”账户交易株冶集团的情况
  
1.
账户基本情况。
  
“谈某来”国泰君安证券账户于2022年4月21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长江南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为10
xxxx
77,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58
×××
56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3
×××
21。
谈某来是谈某飞的弟弟。
  
2.账户控制关系。
  
“谈某来”国泰君安证券账户交易“株冶集团”股票的手机号是15
×××
59,该手机号由邓静实际使用。邓静亦承认“谈某来”账户交易决策和下单操作均由她本人作出。
  
3.账户交易情况。
  
“谈某来”账户在2023年5月24日买入5,000股,成交金额40,000元。2023年5月25日卖出5,000股,成交金额39,750元;2023年9月27日买入10,300股,成交金额81,370元。2023年10月13日卖出10,300股,成交金额80,649元。2023年10月13日、10月17日、10月18日、11月2日共买入40,400股,成交金额312,678元。公告后全部卖出,获利金额66,371.27元。
  
4.账户交易明显异常。
  
一是邓静交易时间与谈某飞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高度吻合。“谈某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前未交易过“株冶集团”股票,谈某飞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3年4月23日,在该时间之后邓静控制“谈某来”账户开始交易“株冶集团”股票。二是邓静交易“株冶集团”的时间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邓静控制“谈某来”账户交易“株冶集团”股票,公告后全部卖出,证券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高度吻合。
  
(三)配合调查情况
  
邓静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相关事实,提供手机等设备和相关文件资料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信息、证券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邓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邓静违法所得66,371.27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罚没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
XXXXXXXXXXX
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湖南证监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
4
年
11
月
21
日

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分管投行委委员兼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李波、项目内核责任人董贵欣、项目质控责任人张华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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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1-04

处罚对象:

张华,李波,董贵欣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03 号 ──────────────────────── 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分管
投行委委员兼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李波、
项目内核责任人董贵欣、项目质控
责任人张华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李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分管投行委委员兼
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
董贵欣,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广东紫晶信息存
-2-
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市项目内核责任人;
张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广东紫晶信息存
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市项目质控责任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李波为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
存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的时任分管投
行委委员兼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董贵欣为项目内核责任人,张
华为项目质控责任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133 号、〔2024〕134 号、〔2024〕135 号)查明的事实,中信
建投在紫晶存储首发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审慎核查销售设备
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配套服务、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确认有关合
同和单据的异常情况、未按其制订的核查程序对有关客户开展走
访、未审慎核查收入截止性、未审慎核查银行存款、未审慎核查
紫晶存储及其实际控制人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及资
金往来情况、未充分核查验证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未审慎核查对外担保事项、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真
实性等问题,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
〔2006〕15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
十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第二
十八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7
-3-
号)第三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70 号)第二十八条,《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
14 号)第二条第六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3 号)第六条的规定。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紫晶存储首发上市申请保荐
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尽职调查,李波作为时任分管投行委委员
兼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董贵欣作为项目内核责任人、张华作为
项目质控责任人,是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
〔2019〕18 号)(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
条、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人申辩理由
李波、董贵欣、张华提出异议称:一是相关责任人积极应对
处置和配合调查,属于酌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二是中信建投内
部已严肃问责处分相关人员。三是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项目内
核责任人、项目质控责任人并非项目签字人员,从未参与项目任
何具体尽调和执行工作。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经审核后认为:保荐
-4-
人在项目保荐期间未能勤勉尽责,李波作为时任分管投行委委员
兼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董贵欣作为项目内核责任人、张华作为
项目质控责任人相关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此负有责任,相关违规
行为已经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实,违规事实清楚,已被内部追
责、不负责具体尽调工作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本次纪律处分
已综合考虑其主动配合补救等情形,与其违规行为和性质相适应。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时任分管投行委委员兼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李波、项目内
核责任人董贵欣、项目质控责任人张华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中国证
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
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1 日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刘能清、邱荣辉予以三年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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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1-04

处罚对象:

刘能清,邱荣辉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02 号
────────────────────────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刘能清、邱荣辉予以三年内
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
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决定
当事人:
刘能清,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邱荣辉,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刘能清、邱荣辉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建投)指定的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紫晶存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首
发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132 号、136 号)查明的事实,中信建投在紫晶存储首发上市申
请过程中,存在未审慎核查销售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配套服
务、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确认有关合同和单据的异常情况、未按
其制订的核查程序对有关客户开展走访、未审慎核查收入截止性、
未审慎核查银行存款、未审慎核查紫晶存储及其实际控制人与重
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未充分核查验证公
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审慎核查对外担
保事项、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真实性等问题,违反了《保荐人尽
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 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第二十八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7 号)第三十一条,《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二十八条,《关
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
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第二条第六项,《科
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3 号)第六条的规定。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紫晶存储首发上市申请保荐
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尽职调查,刘能清、邱荣辉作为项目保荐
代表人,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19〕
18 号)(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
三十条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人申辩理由
刘能清、邱荣辉提出异议称:一是相关责任人积极应对处置
和配合调查,属于酌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二是中信建投内部已
严肃问责处分相关人员。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经审核后认为:保荐
人在项目保荐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刘能清、邱荣辉作为保荐代表
人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此负有责任,相关违规行为已经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查实,违规事实清楚,已被内部追责不影响违规
事实的成立。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其主动配合补救等情形,
与其违规行为和性质相适应。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保荐代表人刘能清、邱荣辉予以三年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
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中国证
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暂不接受签字文件的有关当事人如对上述
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所决定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
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
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1 日

关于对刘能清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2024〕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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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30

处罚对象:

刘能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36号
关于对刘能清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措施的决定
刘能清:
经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承销项目中存在未审慎核查销售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配套服务、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确认有关合同和单据的异常情况、未按其制订的核查程序对有关客户开展走访、未审慎核查收入截止性、未审慎核查银行存款、未审慎核查紫晶存储及其实际控制人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未充分核查验证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审慎核查对外担保事项、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真实性等问题,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二十八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二十八条,《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第二条第六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保荐代表人,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向你送达了《事先告知书》(〔2024〕4号),并对你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八条,《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804044014)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8月27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稽查局、法治司;北京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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