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中信建投(60106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6 179839.64 7181.24 82.05 1851.87 0.48
2024-04-25 177657.30 729.89 81.85 1752.41 0.27
2024-04-24 178720.90 862.31 81.74 1750.05 0.15
2024-04-23 178858.68 1048.11 81.74 1748.42 0.28
2024-04-22 178564.07 1608.00 81.79 1762.57 0.42
2024-04-19 179119.19 1181.14 81.98 1752.73 1.60
2024-04-18 179348.57 2227.22 80.67 1750.54 50.33
2024-04-17 179032.56 1971.23 30.65 665.41 0.43
2024-04-16 179285.92 2875.47 31.09 667.81 0.91
2024-04-15 178962.42 1762.13 30.44 653.55 0.26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2 19.04 0.005
2023-12-31 1 其他 5 260830.86 68.435
2 上市公司 1 38284.93 10.045
3 基金 224 11300.35 2.965
2023-09-30 1 其他 6 260122.38 68.249
2 上市公司 1 38284.93 10.045
3 基金 18 5186.41 1.361
2023-06-30 1 其他 8 258947.08 67.941
2 上市公司 1 38284.93 10.045
3 基金 225 11828.00 3.103
2023-03-31 1 其他 5 259746.19 68.150
2 上市公司 1 38284.93 10.045
3 基金 15 6394.16 1.67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18 23.58 23.58 0 14.07 331.77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12 22.64 23.84 -5.03 18.00 407.52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长治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08-24 29.36 29.36 0 34.06 1000.0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05-19 27.50 30.49 -9.81 19.98 549.45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建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建业路证券营业部

2021-05-19 27.50 30.49 -9.81 19.98 549.45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建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建业路证券营业部

2020-11-30 39.67 43.71 -9.24 900.00 35703.00

买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2-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9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洁枝
公告日期 2021-10-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7号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钱栋杰
公告日期 2019-07-1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中信建投
发文单位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来源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处罚对象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6-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肖洪彬)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肖洪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9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07

处罚对象:

刘洁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9号
当事人:刘某枝,女,199X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某枝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3年8月至2022年8月,刘某枝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大道营业部经纪、投资咨询和营销等岗位任职。2017年7月至2020年12月,刘某枝筹集资金并控制、使用“陈某霞”证券账户,违规买卖股票和可转债,合计交易金额461,846.35元,亏损2,132.02元。2019年2月至2022年4月,刘某枝筹集主要资金并控制、使用“冯某梅”证券账户,违规买卖股票和可转债,合计交易金额5,948,942.13元,亏损33,835.0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某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刘某枝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1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7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0-13

处罚对象:

钱栋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7号
时间:2021-10-13 来源:
  当事人:钱栋杰,男,1987年8月出生,时任中信建投证券余杭南大街营业部理财规划师(营销),住址:浙江省桐乡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钱栋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钱栋杰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钱栋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钱栋杰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3年12月5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间,钱栋杰在中信建投证券余杭南大街营业部任理财规划师(营销),2014年1月21日,钱栋杰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编号为S1440*****0102。
  二、钱栋杰操作“金某芬”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金某芬于2014年5月21日在中信建投证券余杭南大街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10****10,2014年7月10日开立上海普通证券账户A61****060和深圳普通证券账户011****051(以下并称“金某芬”证券账户)。2014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钱栋杰私下接受金某芬的委托,操作“金某芬”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累计委托下单855笔,累计成交金额9,337.37万元,证券交易整体亏损。
  “金某芬”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金某芬的自有资金。钱栋杰与金某芬口头约定收益分配,未约定亏损承担。钱栋杰未实际获利。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
  钱栋杰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金某芬委托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其本人系初犯,且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二是案涉证券交易亏损,没有违法所得,且后期已经认识到错误,没有继续交易。三是已履行法院判决向金某芬赔偿87万元。四是目前其处于半失业状态,经济困难,无力缴纳罚款。综上,当事人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对当事人的量罚已经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未实际获利及案发后配合调查、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等情形,因此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钱栋杰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10月11日

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中信建投

x

来源: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9-07-17

处罚对象: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2019年第8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作为前海结算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结算”)相关资产支持票据的主承销商,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存续期间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主承销前海结算发行的18五矿地产ABN002、19五矿地产ABN001、19五矿地产ABN002、19五矿地产ABN003等4期资产支持票据均未向协会备案即进行了发行,对上述4期资产支持票据发行备案工作尽职履责不到位。
二、针对19五矿地产ABN003发行文件中前海结算2019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未能及时关注到相关财务报表差异。
依据相关自律规定,经2019年第8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给予中信建投通报批评处分,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肖洪彬)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6-17

处罚对象:

肖洪彬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肖洪彬) 
〔2019〕59号
 
当事人:肖洪彬,男,1978年12月出生,时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投资经理,住址:北京市东三环南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肖洪彬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肖洪彬的要求于2019年5月1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肖洪彬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肖洪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肖洪彬于2014年6月25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间,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担任交易部投资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
“易某媛”普通资金账户于2014年6月19日开立于新时代证券北京羊坊店路证券营业部,开户预留电话为肖洪彬配偶赵某手机号码。“易某媛”信用资金账户于2015年1月5日开立于新时代证券北京羊坊店路证券营业部。“易某媛”证券账户及建设银行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由肖洪彬实际控制并使用。
肖洪彬向“易某媛”证券账户内转入家庭自有资金,并由其本人负责交易决策并使用手机下单交易,当其不方便下单时,会让其配偶赵某代为下单交易股票。
2014年6月25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间,肖洪彬控制并使用“易某媛”证券账户交易金额合计3,094.58万元,盈利48,735.11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单位提供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肖洪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听证时,肖洪彬提出以下申辩意见:其一,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对所有问题都如实交代;其二,其投入交易的金额不大,盈利不到5万元,且2015年至2016年的交易频率很低,情节相对较轻;其三,本案从投入金额、交易金额、盈利金额来看都不属于特别大的金额,类似案例并未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希望能参照其他案件适当量罚;其四,其主观上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希望能给一个改正的机会,且家庭负担较重,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肖洪彬请求不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本案违法所得较少,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肖洪彬提出对其不予市场禁入措施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肖洪彬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对肖洪彬没收违法所得48,735.11元,并处以146,205.33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6月17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