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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有色(60121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5 46038.38 6306.80 89.55 462.08 0.18
2025-12-04 44489.18 4739.69 102.20 511.00 7.64
2025-12-03 45610.81 8948.76 96.24 495.64 3.87
2025-12-02 45425.23 9934.36 108.71 559.86 0.04
2025-12-01 42758.70 9995.16 125.80 662.97 22.83
2025-11-28 40915.38 4470.92 103.10 507.25 48.56
2025-11-27 40732.46 3182.77 67.61 320.47 4.58
2025-11-26 39255.31 2090.64 70.77 336.16 0.35
2025-11-25 39967.50 2370.16 71.45 340.10 0.88
2025-11-24 40038.34 1556.62 71.19 328.19 0.5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7 526756.54 71.137
2 基金 4 31730.49 4.285
2025-06-30 1 其他 10 535361.95 72.300
2 基金 148 38231.86 5.163
2025-03-31 1 其他 8 533672.80 72.071
2 基金 2 27730.02 3.745
2024-12-31 1 其他 11 534103.00 72.130
2 基金 120 37289.49 5.036
2024-09-30 1 其他 8 535876.11 72.369
2 基金 3 29481.44 3.98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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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114 4.95 5.35 -7.48 42.33 209.53

买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20250902 4.26 4.26 0 32.81 139.77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温陵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0713 2.69 2.69 0 1084.01 2915.99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10709 2.63 2.70 -2.59 3195.04 8402.96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云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10709 2.63 2.70 -2.59 870.00 2288.1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云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10708 2.63 2.61 0.77 542.01 1425.47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电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10708 2.63 2.61 0.77 677.51 1781.86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中环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10708 2.63 2.61 0.77 1859.08 4889.38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区同泰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0-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发文单位 甘肃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贵毅,孙茏,徐东阳,王彬,王普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0-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白银有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甘肃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贵毅,孙茏,徐东阳,王彬,王普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0-2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白银有色:关于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贵毅,孙茏,徐东阳,王彬,王普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0-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白银有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甘肃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贵毅,孙茏,徐东阳,王彬,王普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9-3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白银有色:关于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贵毅,徐东阳,李志磊,王彬,王普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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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0-27

处罚对象:

吴贵毅,孙茏,徐东阳,王彬,王普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当事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银有色),住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友好路96号。
王普公,男,1965年11月出生,白银有色时任总经理、董事长,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王彬,男,1973年6月出生,白银有色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孙茏,男,1969年2月出生,白银有色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吴贵毅,男,1970年9月出生,白银有色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徐东阳,男,1970年2月出生,白银有色时任财务部主任、财务总监,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白银有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白银有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白银有色陆续购买30亿元理财产品,2019年上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至2024年12月收回本金及相关收益。白银有色在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其他流动资产部分披露了30亿元理财产品的期初、期末余额,但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在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30亿元理财产品具体情况,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普公2018年10月至2020年7月任白银有色总经理,2020年7月至今任白银有色董事长,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彬2018年10月至2021年1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任白银有色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孙茏2017年2月至2022年5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22年5月至2025年5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吴贵毅2013年12月至2020年4月任白银有色财务总监,2020年4月至2022年8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22年8月至2024年8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徐东阳2019年5月至2022年10月任白银有色财务部主任,2022年10月至今任白银有色财务总监,其任财务部主任时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担任财务总监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22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王普公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王彬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孙茏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吴贵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六、对徐东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甘肃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5年10月23日

白银有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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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0-25

处罚对象:

吴贵毅,孙茏,徐东阳,王彬,王普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212 证券简称:白银有色公告编号:2025—临057号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银有色”或“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了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临 04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
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 号),
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的公告》。
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5〕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白银有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白银有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白银有色陆续购买30亿元理财产品,2019年上述理
财产品未按期收回,至2024年12月收回本金及相关收益。白银有色在2019年至
2024年年度报告其他流动资产部分披露了30亿元理财产品的期初、期末余额,但
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在
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30亿元理财产品具体情况,白银有色2019年至
202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
认定。
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普公2018年10月至2020年7月任白银有色总经理,2020年7月至今任白银有
色董事长,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
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
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彬2018年10月至2021年1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
任白银有色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
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孙茏2017年2月至2022年5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22年5月
至2025年5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
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
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吴贵毅2013年12月至2020年4月任白银有色财务总监,2020年4月至2022年8
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22年8月至2024年8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
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
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徐东阳2019年5月至2022年10月任白银有色财务部主任,2022年10月至今任
白银有色财务总监,其任财务部主任时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
情况,担任财务总监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22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
款;
二、对王普公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王彬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孙茏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吴贵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六、对徐东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
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甘肃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
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
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年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活动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学习,持
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不断健全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司信息
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5 日

白银有色:关于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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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0-24

处罚对象:

吴贵毅,孙茏,徐东阳,王彬,王普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07 号
────────────────────────
关于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白银有色,A
股证券代码:601212;
王普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
王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孙茏,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
经理;
第1页
吴贵毅,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
理;
徐东阳,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部主任、财务
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5〕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17
年 8 月至 2018 年 3 月,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白银有色或公司)陆续购买 30 亿元理财产品,2019 年上述理财
产品未按期收回,至 2024 年 12 月收回本金及相关收益。白银有
色在 2019 年至 2024 年年度报告其他流动资产部分披露了 30 亿
元理财产品的期初、期末余额,但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三
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
15 号)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在 2019 年至 2024 年年度
报告中披露 30 亿元理财产品具体情况,白银有色 2019 年至 2024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巨额理财产品在 2019 年到期后长期逾期无法收回,迟
第2页
至 2024 年末才收回本金及收益,公司长期面临遭受严重损失的
风险。但公司未及时、完整地披露理财产品相关具体情况,致使
公司多期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
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5.2.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三十二条等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王普公 2018 年 10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白银有色总经理,2020 年 7 月至今任白银有色董
事长,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
白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 2019 年至 2024 年年
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彬 2018 年 10 月至 2021 年 1 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2021
年 1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白银有色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
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
字保证白银有色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孙茏 2017 年 2 月至 2022 年 5 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2022 年 5 月至 2025 年 5 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知悉
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
第3页
准确、完整,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吴贵毅 2013 年 12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白银有色财务总监,
2020年4月至2022年8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22
年 8 月至 2024 年 8 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
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徐东阳 2019 年 5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任白银有色财务部主任,
2022 年 10 月至今任白银有色财务总监,其任财务部主任时知悉
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担任财务总监时签字
保证白银有色 2022 年至 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
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有关规定
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
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第4页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经理、董事长王普公,
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王彬,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孙茏,
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吴贵毅,时任财务部主任、财务总监徐
东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0 月 22 日
第5页

白银有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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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0-01

处罚对象:

吴贵毅,孙茏,徐东阳,王彬,王普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212 证券简称:白银有色公告编号:2025—临049号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了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临 04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
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普公先生、王彬先生、孙茏先生、吴贵毅
先生、徐东阳先生: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银有色)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
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白银有色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白银有色陆续购买30亿元理财产品,2019年上述理
财产品未按期收回,至2024年12月收回本金及相关收益。白银有色在2019年至
2024年年度报告其他流动资产部分披露了30亿元理财产品的期初、期末余额,但
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在
202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涉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
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
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
王普公2018年10月至2020年7月任白银有色总经理,2020年7月至今任白银有
色董事长,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
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
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彬2018年10月至2021年1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
任白银有色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
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孙茏2017年2月至2022年5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22年5月
至2025年5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
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
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吴贵毅2013年12月至2020年4月任白银有色财务总监,2020年4月至2022年8
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22年8月至2024年8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
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
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徐东阳2019年5月至2022年10月任白银有色财务部主任,2022年10月至今任
白银有色财务总监,其任财务部主任时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
情况,担任财务总监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22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
款;
二、对王普公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王彬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孙茏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吴贵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六、对徐东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
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
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甘肃证监局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
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学习,持
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不断健全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司信息
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 日

白银有色:关于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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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9-30

处罚对象:

吴贵毅,徐东阳,李志磊,王彬,王普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63 号
────────────────────────
关于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白银有色,A
股证券简称:601212;
王普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李志磊,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第1页
吴贵毅,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徐东阳,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根据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在
编制前期报表时,未能合理预计子公司上海红鹭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对三家供应商的预付款减值情况,对公司 2019 年度至 2023 年
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科目进行追溯调整。其中,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
润)分别调减 2,381.98 万元、4,763.97 万元、4,763.97 万元,占
调整前金额的比重分别为 41.04%、65.29%、58.28%。2023 年度
归母净利润调增 2,492.00 万元,占调整前金额的比重为 30.00%。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多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涉及金额较大、占
比较高,影响了投资者知情权。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第2页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普公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和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总经理李志磊、王彬
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吴贵毅、
徐东阳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任期
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股
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相关责任人提出申辩理由主
要如下:
一是引起差错更正的主要原因是原股东单位司法重整导致
上海公司预付款未全额收回,属于上市公司不可控事项。二是会
计差错更正系集体决策事项,责任人已在任期内积极履职,前任
总经理、财务总监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发生在其离职以后,对本
次差错更正不认可。三是未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已积极采取补
救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3页
一是公司对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前期信息
披露不准确,违规事实清楚,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所称未造成
影响、对差错更正不认可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二是原股东单位
司法重整在公司会计差错更正所涉期间已经发生且持续存在,公
司及相关责任人未能审慎估计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的影响,保证
财务数据披露的准确性,所称股东重整不可控等异议理由不能成
立。三是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未能保证财务数据
的真实、准确、完整,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就相关事项勤勉尽
责,应当对任期内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普公,
时任总经理李志磊、王彬,时任财务总监吴贵毅、徐东阳予以通
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第4页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8 月 18 日
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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