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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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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杨诗军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杨诗军,时任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经查明,截至2018年12月31日,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时任副总裁杨诗军持有公司股份21,605,6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5%。杨诗军于2018年8月29日辞去公
司副总裁职务,但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杨诗军公开承诺,在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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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申报离职后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任12
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占其
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但2019年3月4日至7月
18日间,杨诗军陆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4,380,944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5%,成交金额合计达5794.57
万元,违反了其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申报离职后12个月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承诺。
杨诗军提出异议称,减持行为出于个人资金需求,且承诺在
离职满12个月之前不再出现类似违规行为,恳请从轻处分。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杨诗军辩称的减持动机和
承诺不再出现类似行为等理由并不影响对其前期违规行为的认
定,不能作为免除或减轻责任的理由。
综上,公司时任副总裁杨诗军在申报离职后12个月内转让
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且违规减持数量巨大,违反了其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时做出的公开承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1条等
相关规定。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
决定:对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杨诗军予以公开谴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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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
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
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