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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民生(60145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5 107606.95 4392.21 74.94 796.61 2.88
2025-12-04 108133.62 2101.75 72.74 757.95 2.95
2025-12-03 108143.69 3053.69 73.78 773.21 1.45
2025-12-02 108018.90 2652.95 75.42 797.94 1.03
2025-12-01 108725.34 6259.98 76.70 808.42 6.08
2025-11-28 111044.13 1620.57 71.37 730.12 3.45
2025-11-27 115173.34 2357.78 70.31 715.76 2.16
2025-11-26 115775.15 3152.43 72.92 743.07 3.10
2025-11-25 116266.26 5013.24 72.53 744.17 12.13
2025-11-24 114055.22 2597.40 65.20 678.09 20.6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6 102742.64 39.552
2 信托 1 39013.75 15.019
3 基金 17 3855.51 1.484
4 上市公司 1 2911.37 1.121
2025-06-30 1 其他 8 102337.10 42.834
2 信托 1 39013.75 16.330
3 基金 322 11260.59 4.713
4 上市公司 1 2911.37 1.219
2025-03-31 1 其他 6 100862.55 42.217
2 信托 1 39013.75 16.330
3 上市公司 1 2911.37 1.219
4 基金 6 2804.01 1.174
2024-12-31 1 其他 12 102885.43 43.064
2 信托 1 39013.75 16.330
3 基金 185 12673.63 5.305
4 上市公司 1 2911.37 1.219
2024-09-30 1 其他 6 101045.09 42.294
2 信托 1 39013.75 16.330
3 基金 11 3148.95 1.318
4 上市公司 1 2911.37 1.21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910 10.97 10.97 0 104.28 1143.9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福州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50910 10.97 10.97 0 27.35 300.03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50910 10.97 10.97 0 21.17 232.21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机构专用

20250630 10.35 10.35 0 19.50 201.83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50411 9.81 9.81 0 20.90 205.03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0414 11.01 11.01 0 942.02 10371.62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0-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21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顾某
公告日期 2025-10-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22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某某
公告日期 2025-10-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20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某某
公告日期 2024-05-20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国联证券
发文单位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来源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处罚对象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0-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11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郁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21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0-20

处罚对象:

顾某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2604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091540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21号文号沪〔2025〕21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21号                                
当事人:
顾某,男,
198X年出生,
住址
:
上海市普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
顾某内幕交易“国联证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
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顾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4年3月14日,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项目启动会,并通过会谈等方式布置相关工作。
  
2024年3月20日至3月22日,国联证券向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原股东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国联证券拟筹划关于民生证券的资产重组事项,要求对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国联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22日,国联证券持续推进交易事项,中介机构向各交易方指定邮箱发送了相关交易文件。
  
2024年4月25日盘后,国联证券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正在筹划通过发行A股股份的方式收购民生证券控制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从4月26日开市起停牌。
  
上述国联证券发行股份收购民生证券控制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3月14日形成,于2024年4月25日盘后公开。
  
二、
顾某
内幕交易“国联证券”
  
(一)顾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顾某系国联证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之一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不晚于2024年3月25日通过邮件知悉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相关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沈某珠”证券账户托管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浦建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于2024年4月16日,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24×××96,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光大银行。案涉期间,顾某控制使用“沈某珠”证券账户交易“国联证券”。
  
(三)顾某控制
使用
“沈某
珠
”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国联证券”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
内,顾某控制使用
“沈某珠”
证券账户于
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23日
共买入
“国联证券”
股票3.82万股,买入金额
399,710元,
于
2024年5月17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467,898元。
经计算,
上述交易盈利67,771.85元
。
  
上述违法事实,有国联证券相关公告、相关公司提供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顾某
内幕交易“国联证券”,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
顾某
没收违法所得
67,771.85
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
5
年
10
月
2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22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0-20

处罚对象:

李某某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2602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091522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22号文号沪〔2025〕22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22号                                
当事人:
李某某,男,
198
X
年出生,
住址
:
郑州市金水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
李某某内幕交易“国联证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
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李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4年3月14日,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项目启动会,并通过会谈等方式布置相关工作。
  
2024年3月20日至3月22日,国联证券向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原股东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国联证券拟筹划关于民生证券的资产重组事项,要求对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国联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22日,国联证券持续推进交易事项,中介机构向各交易方指定邮箱发送了相关交易文件。
  
2024年4月25日盘后,国联证券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正在筹划通过发行 A 股股份的方式收购民生证券控制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从4月26日开市起停牌。
  
上述国联证券发行股份收购民生证券控制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3月14日形成,于2024年4月25日盘后公开。
  
二、
李某某
内幕交易“国联证券”
  
(一)李某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李某某系国联证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之一某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员工,不晚于2024年4月8日知悉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相关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徐某”证券账户托管于东方证券上海徐汇区云锦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于2021年06月17日,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31×××72,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平安银行。
  
“封某华”证券账户托管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智慧岛证券营业部,开立于2021年2月18日,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19×××72,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
  
案涉期间,李某某控制使用“徐某”、“封某华”证券账户交易“国联证券”。
  
(三)李某某控制
使用
“徐某”、“封某华”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国联证券”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
内,李某某控制使用
“徐某”、“封某华”
证券账户于
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5日
共买入
“国联证券”
股票3.
55
万股,买入金额
372,114元,
截至2024年6月24日已全部卖出,卖出金额
426,390元。
经计算,
上述交易盈利53,927.73元
。
  
上述违法事实,有国联证券
相关公告、相关公司提供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等
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李某某
内幕交易“国联证券”,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
李某某
没收违法所得
53,927.73
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
5
年
10
月
2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20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0-20

处罚对象:

吴某某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2651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091672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20号文号沪〔2025〕20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20号                                
当事人:
吴某某,男,
197X年出生,
住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
吴某某内幕交易“国联证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
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吴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4年3月14日,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项目启动会,并通过会谈等方式布置相关工作。
  
2024年3月20日至3月22日,国联证券向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原股东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国联证券拟筹划关于民生证券的资产重组事项,要求对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国联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22日,国联证券持续推进交易事项,中介机构向各交易方指定邮箱发送了相关交易文件。
  
2024年4月25日盘后,国联证券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正在筹划通过发行A股股份的方式收购民生证券控制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从4月26日开市起停牌。
  
上述国联证券发行股份收购民生证券控制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3月14日形成,于2024年4月25日盘后公开。
  
二、
吴某某
内幕交易“国联证券”
  
(一)相关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
吴某某
”证券账户(普通账户A64×××45、信用账户E07×××99)托管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淮海中路证券营业部,分别开立于2022年7月21日、2023年11月13日。案涉期间,
吴某某
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从事相关交易。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吴某某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
  
袁
某
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吴某某
与袁
某
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吴某某
与袁
某
存在联络、接触的情况。
  
(三)
吴某某
交易“国联证券”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吴某某
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于2024年4月17日至4月25日累计买入国联证券4万股,买入金额41.82万元,于2024年5月17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47.77万元。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59,117.81元。
  
(四)
吴某某
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一是筹措资金和交易行为与联络接触时点接近:
吴某某
4月11日或12日与袁
某
联络接触后,于4月15日转入资金,并在4月17日、4月23日使用普通账户买入3万股。二是使用信用账户融资买入:4月25日使用信用账户融资买入1万股,合计买入4万股。三是复牌后全部卖出:5月17日全部卖出,卖出4万股。四是交易习惯异常:本次为案涉账户开户以来首次交易该证券,且为首次交易券商行业股。五是买入意愿强烈:期间买入金额占比64.98%,为该账户开户以来单只股票最大买入金额。对于上述情况,
吴某某
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国联证券相关公告、相关公司提供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
吴某某
内幕交易“国联证券”,违反
了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
吴某某
没收违法所得59,117.81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
5
年
10
月
20
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国联证券

x

来源: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4-05-20

处罚对象: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
(2024年第3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机构,在2023年1月至3月期间,违规开展为他人暂时持有债券的相关交易,不反映真实交易需求或正当业务目的。同时,国联证券有关交易询价留痕不完善,未能反映真实交易过程。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国联证券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暴露出的询价留痕、交易业务合规管理等方面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11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0-19

处罚对象:

郁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1〕11号
时间:2021-10-19 来源:
  当事人:郁某,男,1975年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依据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郁某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郁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1年10月17日,郁某与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郁某先后就职于德邦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及上海南京西路、福山路证券营业部,为证券从业人员。
  郁某强为郁某的父亲,“郁某强”国联证券账户于2001年7月18日开立于国联证券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冷某惠为郁某母亲,“冷某惠”国联证券账户于2000年2月14日开立于国联证券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
  郁某于2016年6月22日至2018年4月4日控制使用“郁某强”账户,于2011年11月3日至2018年4月4日控制使用“冷某惠”账户,主要使用郁某的手机委托下单进行股票交易。郁某使用上述两账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为24,940,404.35元,盈利547,21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郁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郁某强”“冷某惠”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郁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郁某没收违法所得547,210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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