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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股份(60150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4-20 43358.52 516.69 33.21 140.15 0.33
2026-04-17 43156.47 598.36 32.88 138.75 0
2026-04-16 43002.34 902.17 32.95 141.36 0.03
2026-04-15 42932.86 382.86 35.07 146.59 0.54
2026-04-14 43106.71 616.99 34.56 145.15 0.34
2026-04-13 43104.36 610.11 34.22 144.07 0.19
2026-04-10 42886.67 278.63 34.06 145.78 0.07
2026-04-09 42869.61 672.19 35.13 150.01 0.58
2026-04-08 42549.29 341.02 34.64 151.38 0.05
2026-04-07 42702.69 332.34 34.59 147.35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基金 42 2326.05 1.469
2 其他 1 20.00 0.013
2025-09-30 1 其他 5 36896.65 23.308
2 基金 3 1787.60 1.129
2025-06-30 1 其他 5 37411.03 23.725
2 基金 35 2134.72 1.354
3 保险 1 386.51 0.245
2025-03-31 1 其他 4 76610.67 48.584
2 基金 4 1418.85 0.900
2024-12-31 1 其他 5 77372.99 49.068
2 基金 66 3789.34 2.40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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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217 5.41 5.41 0 37.30 201.79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408 5.32 5.43 -2.03 1080.00 5745.60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08 4.58 5.50 -16.73 400.00 1832.00

买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庐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庐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25 4.50 4.64 -3.02 700.00 315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13 4.45 4.61 -3.47 800.00 356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13 4.45 4.61 -3.47 800.00 3560.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蒙自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4-0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通用股份:关于对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2-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51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喻某林

通用股份:关于对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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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4-03

处罚对象: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49 号
────────────────────────
关于对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
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冻
结的公告》显示,公司原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1页
红豆集团)存在未及时披露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
记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股份被质押情况
2024 年 8 月 19 日,红豆集团将持有的公司 11,000 万无限售
流通股质押给中融普惠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
本的 6.92%;2024 年 9 月 11 日将持有的公司 1,516 万无限售流
通股质押给深圳金泽轩贸易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0.96%;
2025 年 5 月 19 日将恒丰银行无锡分行的所持公司的 2,000 万无
限售流通股予以解质押,同日质押给江苏金易华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1.26%;2025 年 5 月 20 日将持有的 143 万
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占
公司总股本的 0.09%。红豆集团未及时披露上述所持股份被质押
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股份被司法冻结、司法标记情况
2024 年 9 月 30 日至 2025 年 6 月 9 日期间,红豆集团所持
股份发生多笔司法冻结或标记。其中,2024 年 9 月 30 日,红豆
集团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标记,占公司总股本的 0.66%,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解除;2024 年 12 月 13 日,红豆集团所持股份被司
法冻结、标记,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0.66%、0.53%;2024 年 12
月25 日,红豆集团所持股份被司法标记,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
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解除;2025 年 1 月 22 日,红豆集团所持股
份被司法标记,占公司总股本的 2.25%,于 2025 年 3 月 5 日解
除;2025 年 2 月 14 日,红豆集团所持股份被司法标记,占公司
第2页
总股本的 3.36%。截至 2025 年 2 月 14 日,红豆集团所持股份累
计被司法冻结、司法标记占比已超过 5%,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但红豆集团未及时披露上述情况。
此后,红豆集团所持股份继续被司法冻结、司法标记。2025
年 2 月 25 日,红豆集团所持股份被司法标记、轮候冻结,占公
司总股本的 34.06%,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解除;2025 年 3 月 5
日,红豆集团所持股份被司法标记,占公司总股本的 0.63%,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解除;2025 年 3 月 14 日,红豆集团所持股份
被司法标记,占公司总股本的 1.26%;2025 年 4 月 8 日,红豆集
团所持股份被司法标记,占公司总股本的 0.54%;2025 年 4 月
28 日,红豆集团所持股份被司法标记 110,000,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6.91%,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解除;2025 年 5 月 8 日,红
豆集团所持股份被司法标记,占公司总股本的 18.43%,于 2025
年 6 月 9 日解除;2025 年 5 月 20 日,红豆集团所持股份被轮候
冻结、司法标记,占公司总股本的 30.58%,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解除;2025 年 6 月 9 日,红豆集团所持公司 1,430,000 股被司
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红豆集团亦未及时披露上述所
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司法标记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红豆集团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且
多次被司法冻结、司法标记,涉及数量比例较大,但未及时披露,
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第3页
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4.5.3 条等有关规
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红豆集团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对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
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
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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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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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30

处罚对象:

喻某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51号
当事人:喻某林,男,197X年X月出生,住所:江苏省无锡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喻某林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通用股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喻某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4年8月,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因资金压力,提出以旗下优质上市公司(包括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股份)为标的,引入国资战略投资者的设想。
2024年8月26日,红豆集团带队到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苏豪集团)进行交流。
2024年8月30日,红豆集团形成初步方案,提出设立新平台,由江苏苏豪集团增资新平台,新平台购买通用股份29.99%的股份,江苏苏豪集团通过新平台控制通用股份。
2024年9月20日,江苏苏豪集团召开党委会,原则同意与红豆集团开展战略合作的初步意向方案。
2024年10月16日,江苏苏豪集团聘请中介机构启动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标的包括通用股份。
2024年11月底,江苏苏豪集团方面进展较慢,红豆集团财务顾问向红豆集团推荐了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工控集团)。
2024年12月,广州工控集团与红豆集团互访交流,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2025年1月22日,红豆集团与广州工控集团签署《股份转让意向协议》。
2025年1月23日,通用股份披露《股份转让意向协议》,红豆集团拟将其持有的通用股份24.41%股份转让给广州工控集团或其指定主体,若实施完成,通用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2025年3月26日,红豆集团与广州工控集团签署《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终止协议》。通用股份于2025年3月27日披露上述终止协议。
2025年4月1日,红豆集团与江苏苏豪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2025年4月2日,通用股份披露,控股股东红豆集团与江苏苏豪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红豆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江苏苏豪集团转让其持有通用股份的3.89亿股,占通用股份总股本的24.50%。交易完成后,通用股份控股股东将由红豆集团变更为江苏苏豪集团,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述红豆集团转让通用股份相关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形,相关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10月16日形成,于2025年1月23日公开。
二、喻某林泄露内幕信息
案发时,红豆集团为通用股份控股股东,喻某林时任红豆集团副总裁,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原因,喻某林不晚于2024年10月20日知悉内幕信息。
王某军系喻某林配偶的弟弟。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喻某林告知王某军红豆集团拟转让通用股份相关股权事项,向王某军泄露内幕信息。
三、喻某林内幕交易“通用股份”
(一)涉案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王某然为喻某林的侄女。王某然中信证券账户(以下简称王某然证券账户)于2024年4月26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沪市股东代码为A25XXXX338,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
(二)喻某林使用王某然证券账户内幕交易“通用股份”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某然证券账户交易“通用股份”使用的电脑硬盘序列号、MAC地址与喻某林本人工作电脑相关信息一致,交易“通用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喻某林。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喻某林使用王某然证券账户于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2月24日买入“通用股份”37.24万股,买入金额1,963,729.00元,在调查日前全部卖出。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28,414.91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委托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相关公告、红豆集团等相关主体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喻某林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喻某林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一是内幕交易认定金额存在偏差。喻某林2024年10月31日、11月1日买入748,675元“通用股份”,系基于对当时“通用股份”股价及投资价值判断,并非基于内幕信息买入,该部分交易不应认定为内幕交易金额。
二是喻某林未泄露内幕信息给王某军。王某军有王某然证券账户密码,随时可以查看账户情况;在调查询问时认知存在误差,
喻某林与王某军仅沟通过通用股份经营情况,但未透露内幕信息。
三是恳请考虑喻某林个人家庭实际情况适当从轻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一是喻某林在询问笔录中明确承认相关交易系因知悉内幕信息。喻某林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原因,不晚于2024年10月20日知悉内幕信息。喻某林于2024年10月31日、11月1日买入“通用股份”,上述交易发生在其知悉内幕信息后、内幕信息公开前,其提出的基于自身对股价和投资价值判断等理由不能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二是在案主客观证据足以证明喻某林向王某军泄露内幕信息。
三是本局已考虑喻某林在调查阶段具有配合调查等情节,已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喻某林从轻处罚。
综上,对喻某林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1.对喻某林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500,000元罚款;
2.对喻某林内幕交易“通用股份”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414.91元,并处以6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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