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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工(60198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3 224759.03 8834.51 43.96 208.37 6.02
2024-04-22 225279.02 10824.80 39.97 196.25 14.66
2024-04-19 229963.98 10313.85 67.71 337.20 37.36
2024-04-18 232356.65 8977.53 37.14 181.61 5.44
2024-04-17 232057.13 6790.57 32.06 155.81 0.33
2024-04-16 232920.08 9616.44 32.30 154.07 0.28
2024-04-15 234070.28 15485.26 33.81 166.68 3.20
2024-04-12 230145.85 6094.11 33.68 160.32 1.14
2024-04-11 230213.97 10185.68 33.60 161.28 1.00
2024-04-10 225369.69 8366.87 35.94 170.36 1.9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71 44450.87 2.013
2023-12-31 1 基金 277 78614.29 3.560
2 其他 4 21.87 0.001
2023-09-30 1 其他 8 1184890.89 53.654
2 基金 26 195208.22 8.839
2023-06-30 1 其他 11 1188307.00 53.809
2 基金 255 225727.17 10.221
2023-03-31 1 其他 8 1184890.89 53.654
2 基金 11 187093.26 8.47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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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0-26 4.00 4.00 0 276.30 1105.2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7-26 4.52 4.52 0 42.72 193.09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2022-09-27 3.50 3.52 -0.57 20541.27 71894.4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2022-06-02 3.69 3.69 0 6407.00 23641.83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4-14 3.84 3.84 0 460.00 1766.4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4-14 3.84 3.84 0 380.00 1459.2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2-0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重工:关于对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姚祖辉,王良,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重工: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姚祖辉,王良,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王良、姚祖辉)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姚祖辉,王良,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重工: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姚祖辉,王良,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重工:关于对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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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2-02

处罚对象:

姚祖辉,王良,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30 号
────────────────────────
关于对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中国重工, A
股证券代码: 601989;
王良,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姚祖辉,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 15
号)查明的事实,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
工或者公司)未对下属子公司存货在相应会计期间准确计提减
值,导致中国重工 2018 年多计利润 7,181.24 万元, 2019 年多计
利润 10,711.29 万元, 2020 年少计利润 12,200 万元。上述事项导
致中国重工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
公告》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建造的
新型深潜水工作母船( DDSV 项目,尚在建造中)未准确计提存
货跌价准备,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 2018-2019 年度存货跌价
准备,转回 2020 年度存货跌价准备,并导致 2022 年度资产减值
损失需做相应调减, 2022 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相应调整,因此
对 2018-2022 年度财务报表中存货、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分配利
润、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等科目进行追溯调整。其中, 2018
年年度报告中,调减净利润、归母净利润 6,104.06 万元,分别占
更正前相应金额绝对值的 33.86%、 9.07%; 2019 年年度报告中,
调减净利润、归母净利润 9,104.60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相应金额
绝对值的 20.02%、 18.17%; 2020 年年度报告中,调增净利润、
归母净利润 10,370.00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相应金额绝对值的-3-
20.52%、 21.55%; 2022 年年度报告中,调增净利润、归母净利
润 4,838.65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相应金额绝对值的 1.99%、 2.1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
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
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披露不
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 时任董事长王
良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姚祖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
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
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4-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良,时任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姚祖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1 日

中国重工: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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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2-30

处罚对象:

姚祖辉,王良,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公告编号:临 2023-061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
监立案字014202301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立案,详见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2023-034) 。 2023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3〕 26号),详见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8)。 2023年12月29日, 公司收到中
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 15号,以下简称“《决
定书》”) ,现公告如下:
一、 《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或公司),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王良,男, 1962年9月出生,时任中国重工董事长、总经理,住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姚祖辉, 男, 1966年3月出生,时任中国重工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财务
总监,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重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国重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国重工未对下属子公司存货在相应会计期间准确计提减值,导致中国重工
2018年多计利润7,181.24万元, 2019年多计利润10,711.29万元, 2020年少计利
润12,200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中国重工2018年、 2019年、 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文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中国重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2日,中国重工发布《关于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主动更正相关年度报告数据。考虑到部分违法行为
发生于2005年《证券法》实施期间,本案年度报告错报主要系会计核算问题所致,
且公司主动予以更正等情节,我局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王良作为中国重工2018年、 2019年时任总经理、 2020年时任董事长,姚祖辉
作为中国重工2018年、 2019年时任财务总监、 2020年时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财务总监, 对中国重工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勤
勉尽责,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的规定,上述二人是中国重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 对王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三、 对姚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依据《决定书》, 本次涉及公司的立案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决定书》
认定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决定书》
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12月12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5),予以更正。
3.公司将以此为戒,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夯实会计信息质量,积极维护公司
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王良、姚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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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9

处罚对象:

姚祖辉,王良,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王良、姚祖辉)
日期:2023-12-29     来源: 
     
【字号: 大中小】
〔2023〕15号
当事人: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王良,男,1962年9月出生,时任中国重工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姚祖辉,男,1966年3月出生,时任中国重工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重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国重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国重工未对下属子公司存货在相应会计期间准确计提减值,导致中国重工2018年多计利润7,181.24万元,2019年多计利润10,711.29万元,2020年少计利润12,200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中国重工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文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国重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2日,中国重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更正相关年度报告数据。考虑到部分违法行为发生于2005年《证券法》实施期间,本案年度报告错报主要系会计核算问题所致,且公司主动予以更正等情节,我局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王良作为中国重工2018年、2019年时任总经理、2020年时任董事长,姚祖辉作为中国重工2018年、2019年时任财务总监、2020年时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财务总监,对中国重工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勤勉尽责,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二人是中国重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三、对姚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2月29日

中国重工: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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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2-21

处罚对象:

姚祖辉,王良,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公告编号:临 2023-058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
监立案字014202301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立案, 详见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2023-034)。 2023年12月20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3〕 26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现公告
如下:
一、 《告知书》主要内容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王良、姚祖辉: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
告知。
经查明,中国重工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中国重工未对下属子公司存货在相应会计期间准确计提减值,导致中国重工
2018年多计利润7,181.24万元, 2019年多计利润10,711.29万元, 2020年少计利
润12,200万元。上述事项导致中国重工2018年、 2019年、 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文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中国重工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
为。 2023年12月12日,中国重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主动更
正相关年度报告数据。考虑到部分违法行为发生于2005年《证券法》实施期间,
本案年度报告错报主要系会计核算问题所致,且公司予以主动更正等情节,我局
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中国重工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良,时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财务总监姚
祖辉对中国重工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勤勉尽责,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二人是中国重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 对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 对王良给予警告, 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三、 对姚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
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告知书》
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12月12日披露《关于前期差错更正
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3-055) , 予以更正。
3.公司将以此为戒,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夯实会计信息质量, 积极维护公司
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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