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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裕工业(60308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2 9903.66 44.269
2023-12-31 1 其他 3 9997.02 44.686
2 QFII 1 178.52 0.798
3 基金 23 166.14 0.743
4 上市公司 1 79.53 0.356
2023-09-30 1 其他 1 9849.06 44.265
2 基金 2 254.89 1.146
3 QFII 1 164.81 0.741
4 上市公司 1 85.41 0.384
2023-06-30 1 其他 2 9849.93 44.269
2 基金 21 265.70 1.194
2023-03-31 1 其他 1 9849.06 44.265
2 基金 2 265.72 1.194
3 QFII 1 98.95 0.44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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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9-22 7.56 8.50 -11.06 48.44 366.21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丽园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白云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1-09-13 7.87 8.70 -9.54 26.43 208.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白云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白云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1-09-13 9.03 8.70 3.79 22.17 200.2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白云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白云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1-09-10 7.94 8.74 -9.15 44.05 349.76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白云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1-09-08 7.98 8.86 -9.93 29.73 237.25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昌都聚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白云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01 11.00 12.85 -14.40 108.00 1188.00

买方: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德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白云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2-20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正裕工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口头警示通报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勇,周岳江,王筠,郑念辉,陈灵辉,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正裕工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口头警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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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2-20

处罚对象:

刘勇,周岳江,王筠,郑念辉,陈灵辉,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089       证券简称:正裕工业公告编号:2023-055
债券代码:113561       债券简称:正裕转债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的公告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裕工业”)自上市以来,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
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申请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
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情况
(一)口头警示
    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口头警示
通报,违规类型为业绩预告,警示事项如下:
    “经查明,2021 年 1 月 28 日,公司披露 2020 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 2020
年度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 1008 万元到 2496 万元。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
披露 2020 年年报显示,公司 2020 年度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434 万元,较业绩
预告预计数减盈 57%-83%。
    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业
绩预告,但公司业绩预告金额与实际差异超过 50%,构成业绩预告不准确的违规
行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2 条、第 11.3.1
                                    1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郑念辉、总经理刘勇、董事会秘书陈灵辉、财务负责
人王筠、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周岳江作为相关责任人,未能勤勉
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的规定及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考虑到公司仅扣非后净利润存在
一定偏差,可酌情从轻处理。综上,我部决定对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时
任董事长郑念辉、总经理刘勇、董事会秘书陈灵辉、财务负责人王筠、独立董事
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周岳江予以口头警告。”
       整改措施:公司收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股票
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有关业务的学习,同时进一步增强内部规范管理,避免再
次发生类似事项。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再发生类似情形。
(二)对时任副总经理李振辉的警示函及监管关注决定
    2020 年 8 月 31 日,浙江证监局出具《关于对李振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决定内容如下:
    “经查,在你担任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配偶胡玉叶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4 月 28 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
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106,300 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 109,200 股。
    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
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关于对浙江
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振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决定内容如
下:
    “经查明,李振辉于 2014 年 9 月 25 日至 2020 年 5 月 25 日担任浙江正裕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裕工业或公司)副总经理。2020 年 5 月 21 日,公
司披露公告称,李振辉之配偶胡玉叶于 2020 年 3 月 2 日至 4 月 30 日期间,频繁
                                     2
买卖公司股票合计 19 笔。其中,买入 10 笔,合计买入股份 106,300 股、金额
1,236,588 元;卖出 9 笔,合计卖出股份 109,200 股、金额 1,328,344 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
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副总
经理李振辉之配偶胡玉叶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又买入公司股票,构成短
线交易。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23,347 元已上缴公司。
    上述短线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1.7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振辉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
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整改措施:收到监管关注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就涉及的相关事项向李振
辉了解原因及具体情况。李振辉已充分认识到了上述问题的严重性,并将吸取教
训,其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上缴公司。李振辉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辞去公司
副总经理职务,目前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公司董事会已将
此事通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进一步要
求上述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相关承诺,
恪尽职守,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
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0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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