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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精达(60308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1-12 18571.77 3776.40 2.96 34.07 0.28
2026-01-09 18573.22 2200.61 2.70 29.43 0
2026-01-08 19920.36 2766.06 2.70 29.62 2.19
2026-01-07 20163.61 3731.63 0.51 5.44 0
2026-01-06 18177.51 1147.62 0.51 5.31 0
2026-01-05 18525.60 1049.11 2.29 23.77 0.04
2025-12-31 18551.15 751.19 2.25 23.24 0.05
2025-12-30 18788.09 1076.67 2.49 26.00 0.06
2025-12-29 18868.94 694.46 2.85 29.95 0.21
2025-12-26 19128.07 2331.42 2.64 27.61 0.0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5 18010.93 41.133
2 基金 2 8.15 0.019
2025-06-30 1 其他 4 19182.01 44.037
2 基金 27 124.23 0.285
2025-03-31 1 其他 4 19182.01 44.037
2024-12-31 1 其他 4 19182.01 44.037
2 QFII 2 296.70 0.681
3 基金 20 97.89 0.225
2024-09-30 1 其他 5 19453.49 44.66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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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723 8.70 8.90 -2.25 61.00 530.7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中华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战船街证券营业部

20250722 8.70 9.05 -3.87 50.00 435.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中华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战船街证券营业部

20250722 8.70 9.05 -3.87 100.00 870.0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战船街证券营业部

20250722 8.70 9.05 -3.87 49.00 426.3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战船街证券营业部

20250722 8.70 9.05 -3.87 110.78 963.7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战船街证券营业部

20250721 8.53 9.07 -5.95 106.00 904.18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中华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战船街证券营业部

20250721 8.53 9.07 -5.95 72.00 614.1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丰和中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战船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1-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思雨、陈奕可)
发文单位 江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思雨,陈奕可
公告日期 2021-06-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奕清)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赵奕清

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思雨、陈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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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23

处罚对象:

王思雨,陈奕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思雨、陈奕可)
当事人:王某雨,男,1994年1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陈某可,女,1992年7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某雨、陈某可内幕交易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某雨、陈某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3年下半年,宁波精达名誉董事长郑某才等人通过公开市场了解到无锡微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微研)实控人蔡某明存在转让控制权的意愿,向蔡某明表达过收购意向。
2024年1月8日,蔡某明携其财务顾问团队赴宁波精达,就收购股权事项与郑某才等人初步探讨合作意向。
2月29日,宁波精达庞某轶等人到无锡微研实地调研走访,并与蔡某明进一步探讨合作意向。
3月4日,宁波精达管理层向其控股股东宁波通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通商)董事长高某汇报无锡微研调研走访情况及后续合作的可行性,高某同意继续推进合作。当日,宁波精达工作人员联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投资银行业务条线负责人,表示想咨询上市公司并购流程和注意事项。
3月5日,华泰联合郑某杰、刘某际和王某雨赴宁波通商与宁波精达工作人员就上市公司并购流程及运作方式进行沟通商议。当日,王某雨在微信“通商并购群”中发送《通商集团沟通记录_0305》,具体提及宁波精达拟通过发行股份和现金支付的方式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预期交易作价3.6亿元至4亿元之间;刘某际将《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保密协议》(以下简称《保密协议》)通过微信发给宁波精达工作人员;郑某杰确定宁波精达并购项目代号为“春雷”,由王某雨在华泰联合投行系统发起“春雷并购项目启动流程审批”。
3月13日,宁波精达工作人员在收到华泰联合加盖公章的《保密协议》后,向华泰联合春雷项目组邮箱发送无锡微研的相关资料。
3月14日,宁波精达管理层赴无锡微研实地考察,进一步探讨收购股权相关事项。
3月20日,交易双方在无锡微研沟通具体合作框架方案、讨论交易作价等内容。
4月3日,交易双方再次洽淡合作方案并就大部分内容初步达成一致意见。
4月9日,交易双方同意作价3.6亿元的交易方案。
4月13日,华泰联合刘某际、王某雨等中介机构人员前往无锡微研开展为期一周的初步现场尽调工作。
4月15日,宁波精达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蔡某明发送《【春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20240414》,文件提及宁波精达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无锡微研100%股权,无锡微研估值原则上不超过3.6亿元。
4月18日,宁波精达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蔡某明发送简版的股权收购意向协议。当日,王某雨通过微信向宁波精达工作人员确认宁波精达本次收购事项拟于4月22日向上交所提交停牌材料。
4月19日,郑某杰、刘某际、王某雨向宁波通商和宁波精达高层汇报无锡微研初步尽调的具体情况。
4月22日,宁波通商召开党委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宁波精达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题。当日,宁波精达和无锡微研正式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
4月23日,宁波精达发布《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蔡某明等持有的无锡微研100%股权,同时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收购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4年1月8日,终点为2024年4月23日。
二、王某雨、陈某可内幕交易“宁波精达”
(一)内幕信息知悉情况
王某雨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4年3月5日知悉了本案内幕信息。王某雨与陈某可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居住生活,经常商议股票交易。王某雨在知悉本案内幕信息后,向陈某可提议在敏感期内寻找他人证券账户交易“宁波精达”股票获取利益,两人多次讨论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和交易“宁波精达”股票情况。
(二)王某雨、陈某可使用“万某莲”账户交易“宁波精达”股票情况
1.“万某莲”账户基本情况
“万某莲(A4XXX56)”账户2010年11月29日开立于中投证券南京王府大街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62XXX92。
2.“万某莲”账户控制关系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万某莲”账户由陈某可实际使用。
3.“万某莲”账户交易情况
“万某莲”账户于2024年4月18日、4月19日共买入“宁波精达”股票9万股,累计买入金额675,430元。于2024年4月22日,卖出1万股“宁波精达”股票,2024年5月6日,卖出剩余8万股“宁波精达”股票,上述交易获利65,364.5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开户资料、资金划转凭证,委托下单手机号码,IP和Mac地址等手机取证数据、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王某雨、陈某可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某雨、陈某可没收违法所得65,364.50元。其中,对王某雨没收违法所得43,576.00元,对陈某可没收违法所得21,788.50元。对王某雨、陈某可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对王某雨处以40万元罚款,对陈某可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5年1月2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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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6-08

处罚对象:

赵奕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奕清)
时间:2021-06-04 来源:
 
〔2021〕1号
 
当事人:赵奕清,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赵奕清提出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赵奕清申请,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形控股)、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投资)、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合)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协议,约定将郑良才、郑功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的共计2,646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33.08%)以及广达投资、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直接持有的共计2,195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27.44%)在限售期满后全部转让给广州亿合。广州亿合已支付郑良才等人股份转让部分定金及利息合计2.2亿元。
上述协议的签订,涉及宁波精达控制权转让,但宁波精达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2019年8月21日,宁波精达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合作协议、相关报告和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宁波精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对宁波精达该项违法行为,时任董事赵奕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赵奕清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当事人从未参与案涉协议的谈判、签署,也不涉及组织、策划、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负责的工作是与案涉交易关联性较低的新交易(即寻找融资方合作收购及寻找新投资项目),在案涉交易的角色极度边缘化。
2.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在收到《签约项目支付及履约情况表》前知悉案涉交易或案涉协议签署情况。
3.对于案涉交易的信息披露,当事人通过向宁波精达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郑功询问、核实是否存在相关交易安排,已尽忠实、勤勉义务。结合当事人职责范围及掌握的信息,当事人对于案涉交易在客观上也不具有披露能力。
4.本案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在全面性、客观性、公正性方面存在一定瑕疵。
5.当事人尊重规则、勤勉尽责,履职记录优良。在近十五年的工作履历中,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在深桑达A任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专员期间,曾获得“先进工作者”“优秀工作者”等称号。
6.客观上,当事人工作存在一定疏忽,请求我局综合考虑在案证据的完备情况及其本人对于案涉交易的角色,减少对其的罚款金额。
经复核,我局认为: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和核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的知情权,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负有法定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2.当事人作为宁波精达董事,不晚于2018年3月已知悉案涉协议已经签订的事实,未能关注宁波精达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未能积极履职尽责以保证宁波精达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当事人辩称其对于案涉交易在客观上不具有披露能力,与事实不符。当事人辩称其曾向郑功询问、核实是否存在相关交易安排,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勤勉尽责义务。
3.当事人作为宁波精达董事,在知悉案涉协议已经签订后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其承担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事实基础。当事人辩称其从未参与案涉协议的谈判、签署以及不涉及组织、策划、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影响对其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认定。
4.在案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赵奕清知悉案涉协议签订情况及其作为宁波精达董事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事实。
5.当事人在本案中的勤勉尽责情况影响其行政责任的认定,其在本案以外的历史履职记录与本案认定无关。
6.部分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在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职务、职责及其在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情节等因素基础上,对罚款金额作适当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赵奕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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