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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微股份(60312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1-08 30418.85 7465.14 3.34 49.53 0
2026-01-07 31029.79 11702.14 3.34 50.47 0
2026-01-06 29782.86 14471.12 3.34 53.51 0
2026-01-05 30599.29 15086.28 4.44 67.18 0
2025-12-31 43826.86 34448.41 4.44 74.64 0
2025-12-30 28518.67 24494.40 4.44 72.73 0
2025-12-29 25284.99 13251.84 4.44 71.17 0
2025-12-26 26749.02 13124.80 4.44 64.69 0
2025-12-25 26240.83 13881.75 4.44 62.29 2.00
2025-12-24 23719.23 8233.56 2.44 34.33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32939.19 50.499
2 基金 1 658.45 1.009
2025-06-30 1 其他 4 33793.79 51.809
2 基金 8 416.20 0.638
3 QFII 1 275.70 0.423
2025-03-31 1 其他 3 33180.43 50.869
2 基金 2 607.37 0.931
2024-12-31 1 其他 4 33781.20 51.790
2 基金 25 1365.89 2.094
2024-09-30 1 其他 4 34501.26 52.894
2 基金 2 707.93 1.08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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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922 11.24 11.24 0 53.00 595.72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20531 12.56 13.30 -5.56 100.00 1256.00

买方: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21 7.69 8.01 -4.00 260.05 1999.76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光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60513 7.79 8.03 -2.99 307.90 2398.52

买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陵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20160512 7.90 8.14 -2.95 300.00 2370.00

买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陵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20160314 10.43 10.73 -2.80 600.00 6258.00

买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沧白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1-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佳音)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佳音
公告日期 2023-01-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刘佳音)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佳音
公告日期 2022-12-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刚、陈攀攀)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杨刚,陈攀攀
公告日期 2022-01-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景海)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景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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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1-09

处罚对象:

刘佳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佳音)
日期:2023-01-09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2022〕27号
当事人:刘佳音,女,1985年1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佳音内幕交易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微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佳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国投)时任总经理刘某1、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时任总经理刘某2、翠微股份时任董事长匡某兴、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融通)时任总经理孟某新等人召开会议初步讨论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方案。
2019年10月10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进一步讨论项目方案,并安排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报名事宜。
2019年10月22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初步方案汇报会。
2019年11月1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汇报项目方案,讨论方案关注事项与解决方案,安排整体时间进程。
2019年11月7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进一步商定交易方案,讨论重要问题与解决方案,商讨申请停牌事项等。
2019年11月8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重要问题。同日,翠微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科融通现有股东所持股权。
翠微股份拟收购海科融通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9年10月8日形成,公开于2019年11月8日。
刘某3作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参加了上述2019年10月10日、11月1日召开的会议,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9年10月10日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二、刘佳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翠微股份”
(一)刘佳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频繁联络
刘佳音系刘某3的前妻,二人虽已登记离婚,但共同抚养孩子,资金往来频繁,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9年10月8日至21日及10月23日至30日,二人每天都有通话联系,联络频繁。
(二)“刘某瑶”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刘某瑶”证券账户2013年8月23日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大街证券营业部。
刘某瑶系刘佳音姑姑。2019年10月17日,刘佳音从本人银行账户取出现金50万元。10月18日,刘佳音将该50万元现金存入“刘某瑶”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10月22日,刘佳音操作“刘某瑶”证券账户银证转入511,254元。10月22日、23日、29日,刘佳音使用“刘某瑶”证券账户委托买入“翠微股份”,共计成交51,600股,成交金额339,672元,于2020年3月11日全部卖出,获利118,661.30元。
(三)“刘某瑶”证券账户交易特征
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21日,“刘某瑶”证券账户没有证券交易记录。2019年10月22日,“刘某瑶”证券账户突击转入大额资金,并于当日开始单一委托买入“翠微股份”,买入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与刘某3通话联系时间高度吻合,系该证券账户首次交易“翠微股份”,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刘佳音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资料、证券交易所数据信息、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佳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3频繁联络,使用“刘某瑶”证券账户交易“翠微股份”,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刘佳音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一是,认定刘佳音决策控制“刘某瑶”证券账户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刘某瑶”证券账户由刘某瑶本人决策控制,该账户内资金归属于刘某瑶,交易获利由刘某瑶享有。二是,本案未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三是,交易行为并无明显异常,与刘某3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及与刘某3的通话联系并不高度吻合。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综合账户资金流水、交易记录、账户登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情况,足以认定刘佳音使用“刘某瑶”证券账户实施案涉交易行为。
第二,我局在本案中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不存在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情形。
第三,“刘某瑶”证券账户存在闲置一年后重新起用、突击转入大额资金、涉案期间单一委托买入“翠微股份”、首次交易“翠微股份”等明显异常特征,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联系时间高度吻合。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刘佳音违法所得118,661.30元,并处以355,983.9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2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刘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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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1-09

处罚对象:

刘佳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刘佳音)
日期:2023-01-09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2022〕27号
当事人:刘佳音,女,1985年1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佳音内幕交易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微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佳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国投)时任总经理刘某1、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时任总经理刘某2、翠微股份时任董事长匡某兴、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融通)时任总经理孟某新等人召开会议初步讨论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方案。
2019年10月10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进一步讨论项目方案,并安排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报名事宜。
2019年10月22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初步方案汇报会。
2019年11月1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汇报项目方案,讨论方案关注事项与解决方案,安排整体时间进程。
2019年11月7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进一步商定交易方案,讨论重要问题与解决方案,商讨申请停牌事项等。
2019年11月8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重要问题。同日,翠微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科融通现有股东所持股权。
翠微股份拟收购海科融通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9年10月8日形成,公开于2019年11月8日。
刘某3作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参加了上述2019年10月10日、11月1日召开的会议,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9年10月10日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二、刘佳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翠微股份”
(一)刘佳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频繁联络
刘佳音系刘某3的前妻,二人虽已登记离婚,但共同抚养孩子,资金往来频繁,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9年10月8日至21日及10月23日至30日,二人每天都有通话联系,联络频繁。
(二)“刘某瑶”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刘某瑶”证券账户2013年8月23日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大街证券营业部。
刘某瑶系刘佳音姑姑。2019年10月17日,刘佳音从本人银行账户取出现金50万元。10月18日,刘佳音将该50万元现金存入“刘某瑶”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10月22日,刘佳音操作“刘某瑶”证券账户银证转入511,254元。10月22日、23日、29日,刘佳音使用“刘某瑶”证券账户委托买入“翠微股份”,共计成交51,600股,成交金额339,672元,于2020年3月11日全部卖出,获利118,661.30元。
(三)“刘某瑶”证券账户交易特征
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21日,“刘某瑶”证券账户没有证券交易记录。2019年10月22日,“刘某瑶”证券账户突击转入大额资金,并于当日开始单一委托买入“翠微股份”,买入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与刘某3通话联系时间高度吻合,系该证券账户首次交易“翠微股份”,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刘佳音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资料、证券交易所数据信息、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佳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3频繁联络,使用“刘某瑶”证券账户交易“翠微股份”,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刘佳音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一是,认定刘佳音决策控制“刘某瑶”证券账户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刘某瑶”证券账户由刘某瑶本人决策控制,该账户内资金归属于刘某瑶,交易获利由刘某瑶享有。二是,本案未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三是,交易行为并无明显异常,与刘某3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及与刘某3的通话联系并不高度吻合。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综合账户资金流水、交易记录、账户登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情况,足以认定刘佳音使用“刘某瑶”证券账户实施案涉交易行为。
第二,我局在本案中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不存在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情形。
第三,“刘某瑶”证券账户存在闲置一年后重新起用、突击转入大额资金、涉案期间单一委托买入“翠微股份”、首次交易“翠微股份”等明显异常特征,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联系时间高度吻合。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刘佳音违法所得118,661.30元,并处以355,983.9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2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刚、陈攀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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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14

处罚对象:

杨刚,陈攀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刚、陈攀攀)
〔2022〕6号
当事人:杨刚,男,1991年4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陈攀攀,女,1992年3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刚、陈攀攀内幕交易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微股份或公司)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刚、陈攀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国投)时任总经理刘某1、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时任总经理刘某2、翠微股份时任董事长匡某兴、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融通)时任总经理孟某新等人召开会议初步讨论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方案。
2019年10月10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进一步讨论项目方案,并安排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报名事宜。
2019年10月22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初步方案汇报会。
2019年11月1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汇报项目方案,讨论方案关注事项与解决方案,安排整体时间进程。
2019年11月7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进一步商定交易方案,讨论重要问题与解决方案,商讨申请停牌事项等。
2019年11月8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重要问题。同日,翠微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科融通现有股东所持股权。
翠微股份拟收购海科融通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9年10月8日形成,公开于2019年11月8日。
海科融通时任总经理孟某新参加2019年10月8日召开的会议,于10月9日告知海科融通时任财务总监李某辉翠微股份拟收购海科融通事宜,并通知李某辉准备第二天跟翠微股份对接。此后,李某辉参加了上述2019年10月10日、10月22日、11月1日、11月7日、11月8日召开的会议,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9年10月9日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二、杨刚、陈攀攀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翠微股份”
(一)杨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络接触
杨刚时任海科融通第一大股东海淀科技董事,同时担任海淀科技控股股东海淀国投经营管理部负责人。李某辉时任海科融通财务总监。2019年10月10日杨刚与李某辉存在两次通话联络。
(二)“陈攀攀”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陈攀攀”证券账户2016年12月28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证券北京农大南路营业部。
陈攀攀系杨刚配偶。2019年10月11日至14日,陈攀攀用“陈攀攀”证券账户买入“翠微股份”46,000股,成交金额277,784.00元,买入资金为夫妻共有的家庭财产。上述交易发生期间二人共同生活居住。2019年11月25日“陈攀攀”证券账户全部卖出“翠微股份”,盈利115,580.07元。
(三)“陈攀攀”证券账户交易特征
2019年10月11日至14日,“陈攀攀”证券账户单一、集中买入“翠微股份”,买入期间逐渐提高买入价格,卖出其他股票的同时立即买入“翠微股份”,交易量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杨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杨刚、陈攀攀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资料、交易所数据信息、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辉通话联络后,杨刚的配偶陈攀攀用“陈攀攀”证券账户交易“翠微股份”,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交易资金为杨刚、陈攀攀夫妇的共有家庭财产,二人在交易发生期间共同生活居住。杨刚、陈攀攀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杨刚、陈攀攀违法所得115,580.07元,并处以346,740.21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2月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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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1-07

处罚对象:

李景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景海)
日期:2022-01-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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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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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景海,男,1982年10月出生,住所:海南省琼海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景海内幕交易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微股份或公司)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景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国投)时任总经理刘某1、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时任总经理刘某2、翠微股份时任董事长匡某兴、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融通)时任总经理孟某新等人召开会议初步讨论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方案。
2019年10月10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进一步讨论项目方案,并安排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报名事宜。
2019年10月22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初步方案汇报会。
2019年11月1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汇报项目方案,讨论方案关注事项与解决方案,安排整体时间进程。
2019年11月7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进一步商定交易方案,讨论重要问题与解决方案,商讨申请停牌事项等。
2019年11月8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重要问题。同日,翠微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科融通现有股东所持股权。
翠微股份拟收购海科融通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9年10月8日形成,公开于2019年11月8日。
海淀国投时任总经理刘某1参加2019年10月8日召开的会议并于10月9日向海淀国投时任董事长林某汇报会议情况。此后,林某参加了2019年11月1日和11月7日召开的会议。林某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9年10月9日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二、李景海使用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翠微股份”
(一)李景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络接触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景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存在四次通话联络。2019年10月17日两人通话两次。10月29日两人通话一次。10月31日两人通话一次。
(二)李景海使用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李景海”证券账户2007年5月21日开立于招商证券深圳笋岗路营业部。2019年10月29日,该证券账户买入“翠微股份”292,200股,成交金额1,933,321元,买入资金来源于卖出其他股票所得资金。2020年1月21日全部卖出“翠微股份”,盈利272,826.56元。
冯某系李景海的配偶。“冯某”证券账户2019年10月9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海南琼海金海路营业部。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4日,该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翠微股份”3,340,910股,成交金额21,738,652.37元,买入资金经李景海安排由该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2019年11月22日复牌后陆续卖出“翠微股份”,盈利4,466,527.86元。
上述证券账户交易的下单手机号码为李景海使用,李景海实际控制、操作上述证券账户。
(三)证券账户交易特征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景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存在多次通话联系。“李景海”证券账户首次交易“翠微股份”,当日亏损卖出其他股票的同时立即全额买入“翠微股份”,买入意愿坚决。
“冯某”证券账户为新开账户。李景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通话联络次日,在李景海的安排下,巨额资金转入“冯某”证券账户,并于当日开始集中买入“翠微股份”,交易金额和交易量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坚决。
上述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李景海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资料、交易所数据信息、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李景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通话联络,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中提出:一是,案涉收购项目在2019年10月8日仅处于初步接触阶段,内幕信息在当时并未形成。二是,当事人与林某的四次通话内容完全不涉及内幕信息,其在当时并未获知内幕信息。三是,翠微股份基本面较好、净资产较高但股价较低,当事人一直看好翠微股份,其交易行为具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四是,当事人交易“翠微股份”的行为符合通常的交易习惯,不存在异常特征,且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并不吻合。五是,本案稽查卷宗仅保留了当事人第一次询问的笔录,调查程序具有瑕疵。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2019年10月8日是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或者决策的初始时间,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第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通话内容不涉及内幕信息。
第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亦不构成相关交易的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第四,当事人的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具有明显异常性。
第五,本案调查人员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履行了相关调查程序,不存在瑕疵。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李景海违法所得4,739,354.42元,并处以14,218,063.2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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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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