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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时(60337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5-06 0 0 0 0 0
2024-04-30 6276.12 0 0 0 0
2024-04-29 6494.91 571.56 0 0 0
2024-04-26 6493.03 284.85 0 0 0
2024-04-25 6784.03 696.41 0 0 0
2024-04-24 6496.42 546.13 0 0 0
2024-04-23 6621.99 381.33 0 0 0
2024-04-22 6775.40 337.30 0 0 0
2024-04-19 6946.79 810.90 0 0 0
2024-04-18 7059.31 983.42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7 34051.75 47.632
2025-06-30 1 其他 7 35101.75 49.102
2025-03-31 1 其他 8 34514.02 48.280
2024-12-31 1 其他 5 31371.89 43.526
2024-09-30 1 其他 5 31371.89 43.52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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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828 6.48 6.94 -6.63 190.00 1231.2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8 6.48 6.94 -6.63 100.00 648.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8 6.48 6.94 -6.63 50.00 324.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4 6.48 7.31 -11.35 30.87 200.04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金山湖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4 6.48 7.31 -11.35 30.00 194.4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4 6.48 7.31 -11.35 35.00 226.8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4 6.48 7.31 -11.35 35.00 226.8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4 6.48 7.31 -11.35 35.00 226.8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4 6.48 7.31 -11.35 35.00 226.8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4 6.48 7.31 -11.35 260.00 1684.8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4 6.48 7.31 -11.35 109.00 706.3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4 6.48 7.31 -11.35 74.13 480.36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4 6.48 7.31 -11.35 30.00 194.4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4 6.48 7.31 -11.35 56.00 362.88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文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7-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东时:关于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雄
公告日期 2025-05-2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东时:关于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翔,王红玉,闫文辉,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3-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东时:关于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徐雄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季冬鹏,徐劲松,徐雄,王红玉,闫文辉,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3-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东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季冬鹏,徐劲松,徐雄,王红玉,闫文辉
公告日期 2025-03-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徐雄、王红玉、徐劲松、闫文辉、季冬鹏)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季冬鹏,徐劲松,徐雄,王红玉,闫文辉

ST东时:关于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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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7-12

处罚对象:

徐雄

证券代码: 603377 证券简称: ST 东时公告编号: 临 2025-121
转债代码: 113575 转债简称: 东时转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非上市公司涉诉。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
控制人徐雄先生家属送达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出具的一审《刑事判决
书》 (2024) 沪 01 刑初 61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徐雄先生家属的通知, 徐雄先生因
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 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 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3 年 9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被采取刑事强制措
施的公告》 (公告编号: 临 2023-073) 。
二、 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雄犯操纵证券市场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
币一亿七千万元。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三、 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雄先生已不在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判决系徐雄先生个人行为, 不会影响徐雄先生股东权利的行使及公司的正常
业务运作。 目前,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 管理团队稳定。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本次判决尚未生效, 如徐雄先生
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 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 《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1 日

ST东时:关于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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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5-23

处罚对象:

孙翔,王红玉,闫文辉,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99 号
────────────────────────
关于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东时,
A 股证券代码:603377;
孙翔,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闫文辉,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红玉,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第1页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 年 4 月 19 日,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公告》称,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前提下,
公司计划将募集资金中的 1.06 亿元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披露《关于无法按期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募集资金的公告》称,截至公告日,上述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期限即将届满,公司尚未将该笔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 1.06 亿元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未在前期披露
的临时补流期限内按时归还募集资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7.7.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第 6.3.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孙翔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闫文辉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
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王红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
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
第2页
市规则》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孙翔、时任
总经理闫文辉、时任财务总监王红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第3页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5 月 22 日
第4页

ST东时:关于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徐雄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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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3-28

处罚对象:

季冬鹏,徐劲松,徐雄,王红玉,闫文辉,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69 号
────────────────────────
关于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董事长徐雄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
徐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第1页
董事长;
徐劲松,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闫文辉,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副董
事长;
王红玉,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季冬鹏,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董事会
办公室主任。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5〕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5〕304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
事实,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及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公司控股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资)及其关联方通过融资租赁、应收账
款保理业务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截至 2024 年 11 月底,占用
余额约为 2.20 亿元。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该情况。
根据《决定书》认定,公司 2023 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
第2页
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1.公司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
北京千种幻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种幻影)由公司控
股股东东方投资实际控制,依据 2018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等规定,千种幻影与东方投资构成关
联关系,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2022 年,徐雄安排公司及其子公司东方时尚虚拟现实技术
应用(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虚拟现实)通过融资租赁方式
向千种幻影采购 VR 模拟器。就上述事项,公司及虚拟现实与千
种幻影签订了担保及差额补足协议,约定如上市公司的租赁收入
及现金流入不足以支付因融资租赁而产生的租金,由千种幻影代
为支付,后于 2023 年 5 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 VR 模拟器全
部交付之前,由千种幻影垫付相关融资本金并无偿承担利息。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千种幻影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
设备,公司及虚拟现实就案涉设备未取得租赁收入或现金流入,
应由千种幻影支付相关融资本金并承担利息,但实际由公司及虚
拟现实代为支付,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 年,公司和虚拟现实为千种幻影支付融资本金及利息
合计 127,770,427.85 元。
2.公司 2023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
关联交易
2023 年,千种幻影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27,7
第3页
70,427.85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40%。根据《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等规
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
披露。
3.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3 年,千种幻影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27,770,427.85 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23%。根据《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
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
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公司应当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
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披露,
导致其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公司未及时披露其租用实控人
关联方相关房产的关联交易事项,亦未及时披露与北京桐隆汽车
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隆汽车)的关联交易。
根据《决定书》认定,公司 2021 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1.公司关联法人情况
东方投资系公司控股股东,徐雄时为公司及东方投资实际控
制人。桐隆汽车由东方投资实际控制。依据相关规定,桐隆汽车
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4页
2.公司 2021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1 年,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时尚汽车销售服务(北
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向桐隆汽车采购新能源
汽车。2021 年 12 月 24 日,汽车销售公司与桐隆汽车发生关联
交易的交易金额为 200,212,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8.25%。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
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
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3.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 年,公司及子公司汽车销售公司与桐隆汽车发生关联
交易的交易金额为428,941,000 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7.68%。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年报准则》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公司应当在 2021 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导致其 2021 年年度
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租赁事项会计处理错误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针对相关租赁事项,公司未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免租期内作会计处理。
(四)员工持股计划存在问题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公司相关员工持股计划未有员
工明确认购份额,与前期公司披露的《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不符,信息披露不真实。
第5页
此外,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对于上述相关违规行为,
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当,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其关联方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按
规定及时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还存在未按规定披
露关联交易,租赁事项会计处理错误,员工持股计划存在问题等
违规行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6.3.6 条、第 6.3.7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5.1 条、第 6.6.1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违规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已对公司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025〕23 号)。
此外,根据行政监管认定,公司控股股东东方投资违反诚实
信用原则,长期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涉及占用余额巨大,且
至今未能整改清偿,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对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负责。实际控制人徐雄隐瞒与桐隆汽车的关联关
系,导致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组织、决策公司通过融资
第6页
租赁方式向千种幻影采购设备,安排公司替千种幻影垫付融资本
金及利息,导致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
的关联交易。东方投资、徐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
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2.4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决定书》认定,徐雄还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知悉案涉主体关联关系及交易事项,
对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就公司 2021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徐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王红玉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
案涉交易资金支付进行审批,未勤勉尽责,对公司 2023 年年度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是公司 2023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
交易和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劲松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2024 年 1 月至 5 月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知悉公司替千种幻影垫付融资本金和利息,未勤
第7页
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
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闫文辉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副董事长,对案涉交易资金支
付进行审批,未勤勉尽责,对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 2023 年
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和 2023 年
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季冬鹏作为公司时任监事、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知悉桐隆汽
车是公司的关联方、案涉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对公司 2021 年年
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是公司2021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和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
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徐雄、徐劲松、王红玉、
闫文辉对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资金占用事项负主要责任;徐雄、
闫文辉、王红玉对租赁事项会计处理错误负主要责任;徐雄还对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的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员工持股计划存在问题负主要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第8页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
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东方时尚投资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徐雄,时任董事长徐劲松,
时任总经理、副董事长闫文辉,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王红玉,时任监事、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季冬鹏予以公开谴
责,并公开认定徐雄 3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1 年内不接受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徐雄及其控
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
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暂不受理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控
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
第9页
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3 月 28 日
第10页

ST东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3-22

处罚对象:

季冬鹏,徐劲松,徐雄,王红玉,闫文辉

转债代码:113575 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北京证监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
的《关于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并对徐雄、徐劲松、闫文辉、王红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
304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认定的事实,截至 2024 年 11 月底,公司控股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方时尚投资”)及其关联方通过融资租赁、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约为 2.20 亿元,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即 2025 年 6 月 19 日前)归还。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东方时尚投资及其关联方以现金方式累计归还占用资金 0 元,资金占用余额仍约
为 2.20 亿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9.4.1 条
等相关规定,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 6 个月内(即 2025 年 6 月 19 日
前)清收 2.20 亿元被占用资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将对公
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上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上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的退市风险。
公司于 2023 年12 月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3024 号);公司实
第1页
际控制人徐雄先生于 2024 年8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4020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立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
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99)、《关于公司实
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132)。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4]22 号),并于2024 年 12 月 31 日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 》( [2024]24 号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4-177)、《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4-190)。
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雄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徐雄,男,1972 年 2 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王红玉,女,1964 年 1 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徐劲松,男,1969 年 11 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董事长(2024 年 1 月至 5
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闫文辉,男,1966 年 9 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总经理、副董事长,住址:
北京市西城区。
季冬鹏,男,1991 年 3 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监事、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红玉、季冬鹏提
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放弃听证;当事人徐雄、徐劲松、闫文辉申请陈述、申
第2页
辩和听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徐雄、徐劲松、闫文辉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东方时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方时尚 2021 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一)东方时尚关联法人情况
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系东方时尚控股股东,徐雄时
为东方时尚及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北京桐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隆
汽车)由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桐隆汽车是东方时
尚的关联法人。
(二)东方时尚 2021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1 年,东方时尚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时尚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向桐隆汽车采购新能源汽车。2021 年 12 月 24 日,
汽车销售公司与桐隆汽车发生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为 200,212,000 元,占东方时
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25%。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
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
事件,东方时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
违法行为。
(三)东方时尚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 年,东方时尚及子公司汽车销售公司与桐隆汽车发生关联交易的交易
金额为 428,941,000 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7.68%。根据《证券法》第七十
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信披办法》第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
告〔2021〕15 号,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东
方时尚应当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东方时尚未按规定披露,
导致其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所述违法行为。
二、东方时尚 2023 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
易
第3页
(一)东方时尚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
北京千种幻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种幻影)由东方时尚控股股东投资
公司实际控制,依据 2018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千种幻影与投资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是
东方时尚的关联法人。
2022 年,徐雄安排东方时尚及其子公司东方时尚虚拟现实技术应用(北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虚拟现实)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千种幻影采购 VR 模拟器。
就上述事项,东方时尚及虚拟现实与千种幻影签订了担保及差额补足协议,约定
如上市公司的租赁收入及现金流入不足以支付因融资租赁而产生的租金,由千种
幻影代为支付,后于 2023 年5 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 VR 模拟器全部交付之
前,由千种幻影垫付相关融资本金并无偿承担利息。
截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千种幻影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设备,东方时尚
及虚拟现实就案涉设备未取得租赁收入或现金流入,应由千种幻影支付相关融资
本金并承担利息,但实际由东方时尚及虚拟现实代为支付,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2023 年,东方时尚和虚拟现实为千种幻影支付融资本金及利息合计
127,770,427.85 元。
(二)东方时尚 2023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
易
2023 年,千种幻影对东方时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27,770,427.85
元,占东方时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40%。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
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
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东方时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东方时尚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3 年,千种幻影对东方时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27,770,427.85
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23%。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
条,《信披办法》第十四条,《年报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和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东方时尚应当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第4页
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
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时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
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徐雄作为东方时尚时任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知悉案
涉主体关联关系及交易事项,对东方时尚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
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就东方时尚 2021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徐雄是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徐雄时为东方时尚实际控制人,隐瞒与桐隆汽车的关联关系,导致东
方时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组织、决策东方时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千种幻
影采购设备,安排东方时尚替千种幻影垫付融资本金及利息,导致东方时尚未按
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
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违法行为。
王红玉作为东方时尚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案涉交易资
金支付进行审批,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 2023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王红玉是东方时尚 2023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
交易和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劲松作为东方时尚时任董事长(2024年1月至5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知悉东方时尚替千种幻影垫付融资本金和利息,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 2023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徐劲松是东方时尚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
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闫文辉作为东方时尚时任总经理、副董事长,对案涉交易资金支付进行审批,
第5页
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闫文辉是东方
时尚 2023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和 2023 年年
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季冬鹏作为东方时尚时任监事、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知悉桐隆汽车是东方时
尚的关联方、案涉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对东方时尚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的规定,季冬鹏是东方时尚 2021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和 2021 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徐雄、王红玉、徐劲松、闫文辉、季冬鹏及其代理人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其一,就 2021 年关联交易事项,徐雄提出,其与桐隆汽车法定代表人不存
在明确的法律上的关联关系,当时难以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而且未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季冬鹏提出,其作为职工监事对公司经营的了解受限,无法判断是否
构成关联交易。
其二,徐劲松、闫文辉、王红玉提出,东方时尚 2023 年年度报告已经载明
审计机构对东方时尚该年年度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及对内部控制情况出具否定意
见,并且载明了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已经如实披露了 2023 年资金占用事项。
其三,徐雄提出,向千种幻影采购设备的初始目的并非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徐劲松、闫文辉、王红玉提出,东方时尚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前后,积极督促
相关方交付设备或偿还资金,就千种幻影 VR 设备采购事项已经勤勉尽责。
其四,王红玉、季冬鹏提出,罚款金额超出承受能力;闫文辉提出,其积极
配合调查。
综上,徐雄、徐劲松、闫文辉请求免除处罚,王红玉、季冬鹏请求减轻或免
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徐雄、季冬鹏在 2021 年关联交易发生时均知悉
桐隆汽车与东方时尚的关联关系。我局就东方时尚 2021 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
易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认定准确。
其二,东方时尚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机构发表的审计意见和立案
调查情况,并不能代替公司就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
第6页
其三,徐雄、王红玉、徐劲松、闫文辉就东方时尚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均未能提供已经勤勉尽责的充分证据。我局就东方时尚
2023 年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认
定准确。
其四,我局已充分考虑了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
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徐雄给予警告,并处以 85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600 万元的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红玉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劲松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闫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五、对季冬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雄及相关责任人
员,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
开展。
2、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全面自查。公
第7页
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积
极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
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3、《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1 日
第8页

行政处罚决定书(徐雄、王红玉、徐劲松、闫文辉、季冬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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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3-21

处罚对象:

季冬鹏,徐劲松,徐雄,王红玉,闫文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雄、王红玉、徐劲松、闫文辉、季冬鹏)                                日期:2025-03-21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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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徐雄,男,
1972
年
2
月出生,时任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时尚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王红玉,女,
1964
年
1
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徐劲松,男,
1969
年
11
月出生,
时
任东方时尚董事长
(
2024
年
1
月至
5
月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闫文辉,男,
1966
年
9
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总经理、副董事长,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季冬鹏,男,
1991
年
3
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监事、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王红玉、季冬鹏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放弃听证;当事人徐雄、徐劲松、闫文辉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徐雄、徐劲松、闫文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东方时尚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方时尚
2021
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一)东方时尚关联法人情况
  
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系东方时尚控股股东,徐雄时为东方时尚及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北京桐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隆汽车)由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桐隆汽车是东方时尚的关联法人。
  
(二)东方时尚
2021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1
年,东方时尚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时尚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向桐隆汽车采购新能源汽车。
2021
年
12
月
24
日,汽车销售公司与桐隆汽车发生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为
200,212,000
元,占东方时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25%
。根据《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
,《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
、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
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
东方时尚未按规定
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东方时尚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
年,东方时尚及子公司汽车销售公司与桐隆汽车发生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为
428,941,000
元
,
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7.68%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
《信披办法》第十四条,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21
年修订)
》(
证监会公告〔
2021
〕
15
号,以下简称《年报准则》
)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东方时尚应当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东方时尚未按规定披露
,导致其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
  
二、东方时尚
2023
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一)东方时尚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
  
北京千种幻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种幻影)由东方时尚控股股东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依据
2018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的规定,
千种幻影
与投资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是东方时尚的关联法人。
  
2022
年,徐雄安排东方时尚及其子公司东方时尚虚拟现实技术应用(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虚拟现实)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千种幻影采购
VR
模拟器。就上述事项,
东方时尚及虚拟现实与千种幻影签订了担保及差额补足协议,约定如上市公司的租赁收入及现金流入不足以支付因融资租赁而产生的
租金
,由千种幻影代为支付,后于
2023
年
5
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
VR
模拟器全部交付之前,由千种幻影垫付
相关融资本金
并无偿承担利息。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千种幻影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设备,
东方时尚及虚拟现实就案涉设备未取得租赁收入
或现金流入
,应由千种幻影支付相关融资本金并承担利息,但实际由东方时尚及虚拟现实代为支付,构成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2023
年,东方时尚和虚拟现实为千种幻影支付融资本金及利息合计
127,770,427.85
元。
  
(二)东方时尚
2023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2023
年,千种幻影对东方时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27,770,427.85
元,占东方时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40%
。根据《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
《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的
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
东方时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
  
(三)东方时尚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3
年,千种幻影对东方时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发生额为
127,770,427.85
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23%
。根据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
《信披办法》第十四条,
《年报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
和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东方时尚应当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东方时尚未按规定披露,导致其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
  
上述违法事实,
有相关
公告
、
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
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
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东方时尚的
上述行为
违反了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徐雄作为东方时尚时任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知悉案涉主体关联关系及交易事项,
对东方时尚
202
1
年年度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
规定,
就东方时尚
2021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3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
徐雄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徐雄时为东方时尚实际控制人,
隐瞒与桐隆汽车的关联关系,导致东方时尚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组织、决策东方时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千种幻影采购设备,安排东方时尚替千种幻影垫付融资本金及利息,导致东方时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
”
违法行为。
  
王红玉作为
东方时尚
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案涉交易资金支付进行审批
,
未勤勉尽责,
对东方时尚
2023
年年度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
规定,王红玉
是东方时尚
2023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和
2023
年
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徐劲松作为
东方时尚
时任董事长(
2024
年
1
月至
5
月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知悉东方时尚替千种幻影垫付融资本金和利息,
未勤勉尽责
,
对东方时尚
2023
年年度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
规定,徐劲松
是东方时尚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闫文辉作为
东方时尚
时任总经理、副董事长,
对案涉交易资金支付进行审批
,未勤勉尽责
,
对东方时尚
2023
年年度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
规定,闫文辉
是东方时尚
2023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和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季冬鹏作为
东方时尚
时任监事、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知悉桐隆汽车是东方时尚的关联方、案涉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对东方时尚
202
1
年年度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
规定,季冬鹏
是
东方时尚
2021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和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徐雄、王红玉、徐劲松、闫文辉、季冬鹏及其代理人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其一,就
2021
年关联交易事项,徐雄提出,其与桐隆汽车法定代表人不存在明确的法律上的关联关系,当时难以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而且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季冬鹏提出,其作为职工监事对公司经营的了解受限,无法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其二,徐劲松、闫文辉、王红玉提出,东方时尚
2023
年年度报告已经载明审计机构对东方时尚该年年度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及对内部控制情况出具否定意见,并且载明了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已经如实披露了
2023
年资金占用事项。
  
其三,徐雄提出,
向千种幻影采购设备的初始目的并非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徐劲松、闫文辉、王红玉提出,东方时尚披露
2023
年
年度报告前后,积极督促相关方交付设备或偿还资金
,就千种幻影
VR
设备采购事项已经勤勉尽责。
  
其四,
王红玉、季冬鹏提出,罚款金额超出承受能力;闫文辉提出,其积极配合调查。
  
综上,徐雄、徐劲松、闫文辉请求免除处罚,王红玉、季冬鹏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徐雄、季冬鹏在
2021
年关联交易发生时均知悉桐隆汽车与东方时尚的关联关系。
我局
就
东方时尚
2021
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认定准确。
  
其二,东方时尚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机构发表的审计意见和立案调查情况,并不能代替公司就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我局认定东方时尚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三,
徐雄、王红玉、徐劲松、闫文辉就东方时尚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均
未能提供已经勤勉尽责的充分证据
。
我局就东方时尚
2023
年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认定准确。
  
其四,
我局已充分考虑了相关人员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一、对徐雄给予警告,并处以
85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600
万元的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红玉给予警告,并处
以
150
万元
的罚款
;
  
三、对徐劲松给予警告,并处
以
150
万元
的罚款
;
  
四、对闫文辉给予警告,并处
以
150
万元
的罚款
;
  
五、对季冬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须将
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
司
)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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