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雄、王红玉、徐劲松、闫文辉、季冬鹏) 日期:2025-03-21 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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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大中小】
当事人:徐雄,男,
1972
年
2
月出生,时任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时尚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王红玉,女,
1964
年
1
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徐劲松,男,
1969
年
11
月出生,
时
任东方时尚董事长
(
2024
年
1
月至
5
月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闫文辉,男,
1966
年
9
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总经理、副董事长,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季冬鹏,男,
1991
年
3
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监事、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王红玉、季冬鹏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放弃听证;当事人徐雄、徐劲松、闫文辉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徐雄、徐劲松、闫文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东方时尚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方时尚
2021
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一)东方时尚关联法人情况
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系东方时尚控股股东,徐雄时为东方时尚及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北京桐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隆汽车)由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桐隆汽车是东方时尚的关联法人。
(二)东方时尚
2021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1
年,东方时尚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时尚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向桐隆汽车采购新能源汽车。
2021
年
12
月
24
日,汽车销售公司与桐隆汽车发生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为
200,212,000
元,占东方时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25%
。根据《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
,《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
、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
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
东方时尚未按规定
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东方时尚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
年,东方时尚及子公司汽车销售公司与桐隆汽车发生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为
428,941,000
元
,
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7.68%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
《信披办法》第十四条,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21
年修订)
》(
证监会公告〔
2021
〕
15
号,以下简称《年报准则》
)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东方时尚应当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东方时尚未按规定披露
,导致其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
二、东方时尚
2023
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一)东方时尚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
北京千种幻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种幻影)由东方时尚控股股东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依据
2018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的规定,
千种幻影
与投资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是东方时尚的关联法人。
2022
年,徐雄安排东方时尚及其子公司东方时尚虚拟现实技术应用(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虚拟现实)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千种幻影采购
VR
模拟器。就上述事项,
东方时尚及虚拟现实与千种幻影签订了担保及差额补足协议,约定如上市公司的租赁收入及现金流入不足以支付因融资租赁而产生的
租金
,由千种幻影代为支付,后于
2023
年
5
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
VR
模拟器全部交付之前,由千种幻影垫付
相关融资本金
并无偿承担利息。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千种幻影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设备,
东方时尚及虚拟现实就案涉设备未取得租赁收入
或现金流入
,应由千种幻影支付相关融资本金并承担利息,但实际由东方时尚及虚拟现实代为支付,构成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2023
年,东方时尚和虚拟现实为千种幻影支付融资本金及利息合计
127,770,427.85
元。
(二)东方时尚
2023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2023
年,千种幻影对东方时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27,770,427.85
元,占东方时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40%
。根据《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
《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的
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
东方时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
(三)东方时尚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3
年,千种幻影对东方时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发生额为
127,770,427.85
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23%
。根据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
《信披办法》第十四条,
《年报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
和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东方时尚应当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东方时尚未按规定披露,导致其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
上述违法事实,
有相关
公告
、
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
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
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东方时尚的
上述行为
违反了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徐雄作为东方时尚时任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知悉案涉主体关联关系及交易事项,
对东方时尚
202
1
年年度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
规定,
就东方时尚
2021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3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
徐雄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徐雄时为东方时尚实际控制人,
隐瞒与桐隆汽车的关联关系,导致东方时尚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组织、决策东方时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千种幻影采购设备,安排东方时尚替千种幻影垫付融资本金及利息,导致东方时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
”
违法行为。
王红玉作为
东方时尚
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案涉交易资金支付进行审批
,
未勤勉尽责,
对东方时尚
2023
年年度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
规定,王红玉
是东方时尚
2023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和
2023
年
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徐劲松作为
东方时尚
时任董事长(
2024
年
1
月至
5
月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知悉东方时尚替千种幻影垫付融资本金和利息,
未勤勉尽责
,
对东方时尚
2023
年年度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
规定,徐劲松
是东方时尚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闫文辉作为
东方时尚
时任总经理、副董事长,
对案涉交易资金支付进行审批
,未勤勉尽责
,
对东方时尚
2023
年年度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
规定,闫文辉
是东方时尚
2023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和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季冬鹏作为
东方时尚
时任监事、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知悉桐隆汽车是东方时尚的关联方、案涉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对东方时尚
202
1
年年度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
规定,季冬鹏
是
东方时尚
2021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和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徐雄、王红玉、徐劲松、闫文辉、季冬鹏及其代理人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其一,就
2021
年关联交易事项,徐雄提出,其与桐隆汽车法定代表人不存在明确的法律上的关联关系,当时难以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而且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季冬鹏提出,其作为职工监事对公司经营的了解受限,无法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其二,徐劲松、闫文辉、王红玉提出,东方时尚
2023
年年度报告已经载明审计机构对东方时尚该年年度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及对内部控制情况出具否定意见,并且载明了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已经如实披露了
2023
年资金占用事项。
其三,徐雄提出,
向千种幻影采购设备的初始目的并非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徐劲松、闫文辉、王红玉提出,东方时尚披露
2023
年
年度报告前后,积极督促相关方交付设备或偿还资金
,就千种幻影
VR
设备采购事项已经勤勉尽责。
其四,
王红玉、季冬鹏提出,罚款金额超出承受能力;闫文辉提出,其积极配合调查。
综上,徐雄、徐劲松、闫文辉请求免除处罚,王红玉、季冬鹏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徐雄、季冬鹏在
2021
年关联交易发生时均知悉桐隆汽车与东方时尚的关联关系。
我局
就
东方时尚
2021
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认定准确。
其二,东方时尚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机构发表的审计意见和立案调查情况,并不能代替公司就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我局认定东方时尚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三,
徐雄、王红玉、徐劲松、闫文辉就东方时尚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均
未能提供已经勤勉尽责的充分证据
。
我局就东方时尚
2023
年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认定准确。
其四,
我局已充分考虑了相关人员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一、对徐雄给予警告,并处以
85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600
万元的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红玉给予警告,并处
以
150
万元
的罚款
;
三、对徐劲松给予警告,并处
以
150
万元
的罚款
;
四、对闫文辉给予警告,并处
以
150
万元
的罚款
;
五、对季冬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须将
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
司
)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