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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博天(60360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8 49663.38 60.747
2023-06-30 1 其他 9 51970.64 63.569
2023-03-31 1 其他 5 56438.43 69.034
2022-12-31 1 其他 3 56764.36 69.433
2022-09-30 1 其他 2 2118.78 7.94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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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1-30 1.05 1.05 0 39.23 41.19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婺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城中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9-08 2.93 3.09 -5.18 50.00 146.5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四环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2023-09-08 2.93 3.09 -5.18 50.00 146.5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2023-09-04 3.02 3.24 -6.79 50.00 151.0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彩和坊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2023-09-04 3.02 3.24 -6.79 50.00 151.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四环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2023-09-04 3.02 3.24 -6.79 50.00 151.0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3-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赵笠钧)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赵笠钧
公告日期 2024-02-2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博天:关于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蕾
公告日期 2024-02-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博天:关于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赵笠钧
公告日期 2024-02-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璐,苏峰峰,赵笠钧,高峰,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2-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笠钧、苏峰峰、李璐、高峰)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璐,苏峰峰,赵笠钧,高峰,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赵笠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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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3-07

处罚对象:

赵笠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赵笠钧)
日期:2024-03-07 
〔2024〕1号
当事人:赵笠钧,男,1968年2月出生,时任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或公司)董事长、总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博天环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赵笠钧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赵笠钧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博天环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未及时对已终止的设备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合肥清溪项目;二是未及时对已竣工结算的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兖矿榆林100万吨/年煤间接液化示范项目污水处理厂及回用水处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等EPC项目;三是使用无商业实质的验工计价凭证确认工程进度,并通过签署虚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隐瞒虚增收入的情况,此类情形涉及雷州市村级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等PPP项目。具体影响情况如下:
2017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34,739.80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40%;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11,801.6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0.68%;
2018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109,847.85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5.3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50,144.7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23.80%;
2019年,博天环境虚减营业收入2,874.5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0.99%;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11,605.9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4.01%;
2020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4,939.1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1.90%;
2021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及投资收益调整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24,944.2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7.37%。
上述事项导致博天环境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合同、财务资料、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相关方提供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此外,2023年3月31日,博天环境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更正相关年度案涉虚假记载金额等会计差错,对2017年度至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涉及对各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和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自认更正如下会计差错:2017年,多记应收账款72,056,841.99元,多记在建工程278,613,919.45元,多记应付账款225,588,994.04元;2018年,多记应收账款392,962,647.60元,多记在建工程1,058,923,120.64元,多记应付账款790,017,083.10元;2019年,多记应收账款6,592,819.33元,多记在建工程881,388,595.13元,多记应付账款349,989,292.35元;2020年,少记应收账款3,819,450.01元,多记在建工程822,391,385.38元,多记应付账款351,020,608.35元;2021年,多记应收账款419,294,145.87元,多记应付账款358,269,670.33元。
依据现有证据,博天环境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赵笠钧时任博天环境董事长、总裁,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博天环境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博天环境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笠钧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
其一,请求核实并确认资产负债表净资产科目的不实记载金额、区分会计差错更正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相关会计科目受当年新增事项影响金额以及受往年事项累计影响金额、删除相关表述等;其二,请求综合考虑主动进行差错更正、积极配合调查,参与公司风险化解,导致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的根本及主要原因系公司2017年、2018年虚增收入、利润,以及其他案例等情况。
赵笠钧请求缩短证券市场禁入期限或免除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博天环境在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虚减营业收入、利润,导致博天环境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提出的列明净资产科目的不实记载金额、区分会计差错更正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相关会计科目受当年新增事项影响及受往年事项累计影响、删除相关表述等要求,于法无据。
第二,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责任认定并作出量罚,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赵笠钧时任博天环境董事长、总裁,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怠于履职,致使博天环境内部管理失控,导致博天环境案涉违法行为,且对博天环境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赵笠钧采取7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2月7日

*ST博天:关于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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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2-28

处罚对象:

张蕾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46 号
────────────────────────
关于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蕾,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董事、高
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
(〔 2024〕 2 号)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 42 号) 查
明的相关事实,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博天
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
在 2017 至 2019 年度,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情形,
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未及时对已终止的设备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
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
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合肥清溪项目;二是未及时对已竣工结算
的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
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兖矿榆林 100 万吨/年
煤间接液化示范项目污水处理厂及回用水处理工程总承包项目
等 EPC 项目;三是使用无商业实质的验工计价凭证确认工程进
度,并通过签署虚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
隐瞒虚增收入的情况,此类情形涉及雷州市村级生活污水处理
PPP 项目等 PPP 项目。具体影响情况如下:
2017 年, *ST 博天虚增营业收入 34,739.80 万元,占当期披
露营业收入的 11.40%;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11,801.6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0.68%;
2018 年, *ST 博天虚增营业收入 109,847.85 万元,占当期
披露营业收入的 25.3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50,144.73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23.80%;
2019 年, *ST 博天虚减营业收入 2,874.52 万元,占当期披-3-
露营业收入的 0.99%;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11,605.9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4.01%;
2020 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4,939.16 万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1.90%;
2021 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及投资收益调整等因素影响,
虚减利润 24,944.2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7.37%。
此外,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相关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及更正。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虚假记载金额大、占比高,严重损害证券市
场秩序。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2019 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本所)已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4-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公司
时任副董事长、董事、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张蕾作为时任董
事会成员,也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规定期限内,张蕾提出: 第一,其对环境工程、项目管理、
财务不具备专业知识,未实际分管和参与财务、工程项目的相关
工作,虽担任副董事长,但不存在相比其他董事更多的权利和义
务。第二,任职期间已按照法律规定,主动勤勉履职,包括提醒
督促信息披露、对财务报表处理、资产减值等重大问题进行问询
和要求提供明细等。第三,其不知情且未参与违规行为,对审计
报告形成合理信赖。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 本所认为,根据行政处罚的认定,公司
连续多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规事实清楚,性质恶劣。根
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认定,张蕾作为虚假记载期间的时
任董事会成员,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且张蕾任职时间覆盖
多期定期报告虚假记载期间, 其所称未实际分管、不知情、已履
职等理由不能成立, 相关纪律处分已对其作出责任区分。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5-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3 条,《股票上
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
处分决定: 对公司时任副董事长、董事、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张蕾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
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27 日

*ST博天:关于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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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2-20

处罚对象:

赵笠钧

证券代码: 603603 证券简称: *ST 博天公告编号: 临 2024-025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 2 月 18 日收到
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 现将《决定书》 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赵笠钧,男, 1968 年 2 月出生,时任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天环境或公司) 董事长、总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及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博天环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赵
笠钧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赵笠钧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
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博天环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未及时对已终止的设备
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
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合肥清溪项目;二是未及时对已竣工结算的项目进行
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
此类情形涉及兖矿榆林 100 万吨/年煤间接液化示范项目污水处理厂及回用水处
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等 EPC 项目;三是使用无商业实质的验工计价凭证确认工程
进度,并通过签署虚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隐瞒虚增收入
的情况,此类情形涉及雷州市村级生活污水处理 PPP 项目等 PPP 项目。具体影
响情况如下:2017 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 34,739.80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40%;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11,801.6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的 70.68%;
2018 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 109,847.85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5.3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50,144.73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的 223.80%;
2019年, 博天环境虚减营业收入2,874.5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0.99%;
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11,605.9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4.01%;
2020 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4,939.16 万元,占当期披露
利润总额的 11.90%;
2021 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及投资收益调整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 24,944.2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7.37%。
上述事项导致博天环境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合同、财务资料、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
录、相关方提供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此外, 2023 年 3 月 31 日,博天环境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
整的公告》, 主动更正相关年度案涉虚假记载金额等会计差错,对 2017 年度至
2021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涉及对各年度主要财
务指标和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自认更正如下会计差错: 2017 年,多记应收账
款 72,056,841.99 元 , 多记在建工程 278,613,919.45 元 , 多记应付账款
225,588,994.04 元; 2018 年,多记应收账款 392,962,647.60 元,多记在建工程
1,058,923,120.64 元,多记应付账款 790,017,083.10 元; 2019 年,多记应收账款
6,592,819.33 元,多记在建工程 881,388,595.13 元,多记应付账款 349,989,292.35
元; 2020 年,少记应收账款 3,819,450.01 元,多记在建工程 822,391,385.38 元,
多记应付账款 351,020,608.35 元; 2021 年,多记应收账款 419,294,145.87 元,多记应付账款 358,269,670.33 元。
依据现有证据,博天环境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赵笠钧时任博天环境董事长、 总裁,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博天
环境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博天环境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笠钧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
其一,请求核实并确认资产负债表净资产科目的不实记载金额、区分会计差
错更正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相关会计科目受当年新增事项影响金额以
及受往年事项累计影响金额、删除相关表述等;其二,请求综合考虑主动进行差
错更正、积极配合调查,参与公司风险化解,导致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的
根本及主要原因系公司 2017 年、 2018 年虚增收入、利润,以及其他案例等情况。
赵笠钧请求缩短证券市场禁入期限或免除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博天环境在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虚减营业收入、利
润,导致博天环境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当事人提出的列明净资产科目的不实记载金额、区分会计差错更正行为与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相关会计科目受当年新增事项影响及受往年事项累计影响、
删除相关表述等要求,于法无据。
第二,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责
任认定并作出量罚,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赵笠钧时任博天环境董事长、总裁,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怠于履
职,致使博天环境内部管理失控,导致博天环境案涉违法行为,且对博天环境披
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 第三条第一项、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赵笠钧采取
7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19 日

关于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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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2-08

处罚对象:

李璐,苏峰峰,赵笠钧,高峰,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38 号
────────────────────────
关于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博天, A
股证券代码: 603603;
赵笠钧,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
苏峰峰,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高级副总裁;
李璐,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董事;-2-
高峰,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代财
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4〕 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相关事实,博天
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博天或公司)在信息披露
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未及时对已
终止的设备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
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合肥清溪
项目;二是未及时对已竣工结算的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
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
情形涉及兖矿榆林 100 万吨/年煤间接液化示范项目污水处理厂
及回用水处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等 EPC 项目;三是使用无商业实
质的验工计价凭证确认工程进度,并通过签署虚假债权债务转让
协议、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隐瞒虚增收入的情况,此类情形涉
及雷州市村级生活污水处理 PPP 项目等 PPP 项目。具体影响情
况如下:
2017 年, *ST 博天虚增营业收入 34,739.80 万元,占当期披
露营业收入的 11.40%;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11,801.6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0.68%;-3-
2018 年, *ST 博天虚增营业收入 109,847.85 万元,占当期
披露营业收入的 25.3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50,144.73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23.80%;
2019 年, *ST 博天虚减营业收入 2,874.52 万元,占当期披
露营业收入的 0.99%;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11,605.9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4.01%;
2020 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4,939.16 万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1.90%;
2021 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及投资收益调整等因素影响,
虚减利润 24,944.2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7.37%。
上述事项导致*ST 博天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此外,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更正相关年度案涉虚假记载金额等
会计差错,对 2017 年度至 2021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
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涉及对各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和合并资产负债
表的影响,自认更正如下会计差错: 2017 年,多记应收账款
72,056,841.99 元,多记在建工程 278,613,919.45 元,多记应付账
款 225,588,994.04 元; 2018 年,多记应收账款 392,962,647.60 元,
多记在建工程 1,058,923,120.64 元,多记应付账款 790,017,083.10
元; 2019 年,多记应收账款 6,592,819.33 元,多记在建工程
881,388,595.13 元,多记应付账款 349,989,292.35 元; 2020 年,-4-
少记应收账款 3,819,450.01 元,多记在建工程 822,391,385.38 元,
多记应付账款 351,020,608.35 元; 2021 年,多记应收账款
419,294,145.87 元,多记应付账款 358,269,670.33 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假
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虚假记载金额大、占比高,
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查明的情况,时任公司董事长、
总裁赵笠钧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时任公司监事、高级副总裁苏峰峰知悉 3 个案涉 PPP 项目
存在虚增收入以及 2019 年公司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情况,-5-
对公司披露的 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
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公司高级副总裁、董事李璐知悉案涉 EPC 项目已竣工
结算以及 2021 年公司签署虚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情况,对公
司披露的2017年至 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
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公司高级副总裁、代财务总监高峰对公司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其中作为代财务总监签署 2020 年年度报告,
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
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股票
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异议, 主要理由如下: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公司通过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揭示差错并纠正相关行为,积极配合监管调查,且通过破产重整-6-
程序,引入投资人、完善内控制度。
赵笠钧还提出,第一,其没有故意实施违规行为,实质推动
公司风险化解和违规行为纠正,并配合监管调查工作。第二,其
对违规行为负有的过错是内部管理的问题,并非策划、参与、实
施,已要求公司主动进行差错更正并披露。
李璐、苏峰峰还提出,其配合监管调查,主观情节较轻微,
并促成对相关年度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高峰还提出,因个人客观因素,长期请假,导致长期无法实
际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其客观上也从未参与公司问题项目,无法
发现虚假记载行为, 2017 年至 2018 年虚假记载的业务板块不属
于其主管范围, 2018 年至 2019 年仅是挂职高级副总裁,无法了
解相关虚假记载情况。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 本所认为:
第一,根据行政处罚的认定,公司 2017 年至 2021 年连续五
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规事实清楚,性质恶劣。公司及责
任人所称不存在主观故意、需进一步认定差错金额、已进行破产
重整等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
第二,根据行政处罚查明的责任人范围,赵笠钧、苏峰峰、
李璐、高峰均是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所称不分管、不知情等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配
合调查等系违规行为发生后应尽义务,不构成从轻、减轻违规责-7-
任的情形。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裁赵笠钧,时
任监事、高级副总裁苏峰峰,时任高级副总裁、董事李璐,时任
高级副总裁、代财务总监高峰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赵笠钧
7 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
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
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
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
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
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笠钧、苏峰峰、李璐、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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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2-02

处罚对象:

李璐,苏峰峰,赵笠钧,高峰,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笠钧、苏峰峰、李璐、高峰)
日期:2024-02-02     来源: 
     
【字号: 大中小】
〔2024〕2号
当事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赵笠钧,男,1968年2月出生,时任博天环境董事长、总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苏峰峰,女,1984年8月出生,时任博天环境监事、高级副总裁,住址:陕西省宝鸡市。
李璐,男,1972年7月出生,时任博天环境高级副总裁、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高峰,女,1976年7月出生,时任博天环境高级副总裁、代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博天环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博天环境、赵笠钧、苏峰峰、李璐、高峰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博天环境、赵笠钧、苏峰峰、李璐、高峰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博天环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未及时对已终止的设备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合肥清溪项目;二是未及时对已竣工结算的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兖矿榆林100万吨/年煤间接液化示范项目污水处理厂及回用水处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等EPC项目;三是使用无商业实质的验工计价凭证确认工程进度,并通过签署虚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隐瞒虚增收入的情况,此类情形涉及雷州市村级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等PPP项目。具体影响情况如下:
2017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34,739.80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40%;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11,801.6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0.68%;
2018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109,847.85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5.3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50,144.7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23.80%;
2019年,博天环境虚减营业收入2,874.5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0.99%;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11,605.9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4.01%;
2020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4,939.1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1.90%;
2021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及投资收益调整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24,944.2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7.37%。
上述事项导致博天环境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合同、财务资料、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相关方提供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此外,2023年3月31日,博天环境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更正相关年度案涉虚假记载金额等会计差错,对2017年度至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涉及对各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和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自认更正如下会计差错:2017年,多记应收账款72,056,841.99元,多记在建工程278,613,919.45元,多记应付账款225,588,994.04元;2018年,多记应收账款392,962,647.60元,多记在建工程1,058,923,120.64元,多记应付账款790,017,083.10元;2019年,多记应收账款6,592,819.33元,多记在建工程881,388,595.13元,多记应付账款349,989,292.35元;2020年,少记应收账款3,819,450.01元,多记在建工程822,391,385.38元,多记应付账款351,020,608.35元;2021年,多记应收账款419,294,145.87元,多记应付账款358,269,670.33元。
依据现有证据,博天环境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赵笠钧时任博天环境董事长、总裁,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博天环境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博天环境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苏峰峰时任博天环境监事、高级副总裁,知悉3个案涉PPP项目存在虚增收入以及2019年博天环境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情况,对博天环境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博天环境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璐时任博天环境高级副总裁、董事,知悉案涉EPC项目已竣工结算以及2021年博天环境签署虚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情况,对博天环境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博天环境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高峰时任博天环境高级副总裁、代财务总监,对博天环境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其中作为代财务总监签署2020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博天环境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博天环境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请求核实并确认资产负债表净资产科目的不实记载金额、区分会计差错更正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相关会计科目受当年新增事项影响金额以及受往年事项累计影响金额、删除相关表述等;其二,请求综合考虑主动进行差错更正、积极配合调查,导致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的根本及主要原因系公司2017年、2018年虚增收入、利润,以及其他案例等情况。博天环境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赵笠钧、苏峰峰、李璐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同意博天环境的申辩意见;其二,请求综合考虑其积极配合调查、参与公司风险化解等情节。赵笠钧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苏峰峰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李璐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高峰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高峰不是案涉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二,高峰没有参与案涉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能力和动机,也无法发现案涉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高峰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博天环境在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虚减营业收入、利润,导致博天环境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提出的列明净资产科目的不实记载金额、区分会计差错更正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相关会计科目受当年新增事项影响及受往年事项累计影响、删除相关表述等要求,于法无据。
其二,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责任认定并作出量罚。我局对于责任人员的认定准确,量罚并无不当。此外,财政部认定博天环境“通过伪造验工计价原始凭证虚增收入和成本”“无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伪造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经济业务实质与账面金额严重不符”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于2023年6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博天环境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虚假记载金额大、占比高,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赵笠钧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三、对苏峰峰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璐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五、对高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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