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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新材(60368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5 1534.44 7.146
2 基金 33 603.68 2.811
2023-09-30 1 其他 2 1517.00 7.065
2 基金 2 917.21 4.272
2023-06-30 1 其他 1 1300.00 6.054
2 基金 7 1050.98 4.894
3 上市公司 1 123.18 0.574
2023-03-31 1 基金 2 1056.46 4.920
2022-12-31 1 基金 4 1059.00 4.932
2 其他 4 131.90 0.61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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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01 8.70 8.68 0.23 24.36 211.93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周家嘴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30 8.88 8.72 1.83 200.00 1776.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周家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安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05 11.47 12.46 -7.95 217.00 2488.99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王府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1-09-06 11.86 14.30 -17.06 130.00 1541.80

买方: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1-05-14 12.89 14.32 -9.99 256.00 3299.84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平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平凉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7-1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晶华新材:关于对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周晓东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晓东,周晓南,尹力
公告日期 2021-08-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晶华新材:晶华新材关于子公司收到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7-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晶华新材关于子公司收到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8-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晶华新材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晶华新材:关于对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周晓东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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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7-18

处罚对象: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晓东,周晓南,尹力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92 号
───────────────
关于对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副董事长
周晓东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晶华新
材, A 股证券代码: 603683;
周晓东,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副董事长;
周晓南,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
经理;
尹力,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2 年 3 月 31 日,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 2020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
况的公告称, 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将 5,000 万元资金拆借给
第三方公司上海浦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银),
借款金额占公司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32%。 上述借款于
当日即被转借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周晓东。另经查
明,周晓东同时担任江苏晶华总经理。 2020 年 6 月 15 日,周晓
东将 5,000 万元借款及 5.48 万元利息归还至上海浦银,上海浦
银于当日归还至江苏晶华。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在无商业实质的情况下,通过向第三方公司拆借资金,
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等有关规定。
周晓东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违反诚实信用原
则,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同时,作为公司时任副
董事长(任期 2017 年 4 月 19 日至今), 周晓东未能勤勉尽责并
督促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对资金占用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 3-
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3 条、第 1.5 条、第 2.2
条、第 2.4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其他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晓南(任期
2017 年 4 月 19 日至今)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和信息披露主要负责
人,时任财务总监尹力(任期 2019 年 8 月 6 日至今)作为公司
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
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申辩理由
公司辩称, 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事项是周晓东个人行为,
周晓东未准确、完整地向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公司告知
自己与上海浦银之间的借款关系。 公司根据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履行了借款的审批手续,该事项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严重
不利影响。
周晓东辩称,主观上没有占用公司资金的故意,也不想损害
中小股东的利益;事后在公司自查过程中,主动将自己与上海浦
银之间的往来借款告知公司及相关人员。
周晓南、尹力辩称,一是对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并不知情,
未参与、不知悉违规占用事项,且本人事前已积极履职,对是否- 4-
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确认;二
是控股股东已归还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未
因此造成损失;三是在发现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事项后,对控
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尽其所能积极采取措施。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认为: 一是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有偿
或无偿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本案中, 公司资
金被占用的违规事实清楚,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未对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其他中小股东未因此造成损失等
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与认定。二是上市公司应当建立
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障资金安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勤勉尽责,督促公司合规运作,确保公司建
立并执行有效的资金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相
关制度, 周晓南、尹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 时任财务总监,对
相关借款事项的审批流程拥有决策权限, 应对公司重大合同与资
金流向保持合理充分关注,及时发现并制止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
人的资金占用违规行为。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对资金占用事
项不知情、未参与等异议理由不构成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本次纪律处分已对违规行为涉及占用时间、积极偿还等情节予以
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5-
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
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周晓东、公
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晓南、财务总监尹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晶华新材:晶华新材关于子公司收到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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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8-12

处罚对象:

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683                   证券简称:晶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4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江苏晶华新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近日接到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行罚字[2021]82第244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情况: 
2021年4月16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晶华现场检查发现,
江苏晶华建有危废仓库,但大量废包装桶未入库存放,而是贮存在厂区北侧围墙
外预留地的临时暂存场所内,该场所用移动式伸缩蓬搭建,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
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
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玖
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
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晶华已经完成临时堆场内废包装桶的清理工作并通
过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确认。该事件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无
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进行操作和管理,切实履行好环境
保护责任,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2日

晶华新材关于子公司收到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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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7-02

处罚对象:

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683          证券简称:晶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0-032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江苏晶华新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近日接到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行罚字[2020]82 第 132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情况:
    2020 年 4 月 13 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晶华现场检查发现,
江苏晶华 2#、3#车间部分生产线配套建设的沸石转轮+2#RTO 装置尚未建设完成,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作
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晶华已经完成相关方面的整改并通过苏州市生态环
境局的现场检查确认。该事件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无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进行操作和管理,切实履行好环境
保护责任,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 日

晶华新材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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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8-13

处罚对象:

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683         证券简称:晶华新材        公告编号:2019-037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
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日前收到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
(以下称“张家港市环保局”)《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环罚
字[2019]325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9年4月28日,张家港市环保局对江苏晶华RTO废气排气筒进行检测,
结果显示,甲苯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分别为170mg/m3和29.2kg/h,分别超过《化
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张家港市环保局对江苏晶华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同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江苏晶华改正违法行为。 
公司及江苏晶华高度重视本次事件,安排专人对问题进行排查,积极对接相
关部门的指导,落实整改方案,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上述问题已经整改到
位,RTO运行正常,尾排达标。 
本次事件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对公司经营业绩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通过此次事件,公司及子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
加强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进行操作和管理,切实
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3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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