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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科力(60372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2 23.15 0.263
2023-12-31 1 基金 86 628.23 7.144
2 其他 2 0.58 0.007
2023-06-30 1 基金 23 334.51 3.804
2 其他 1 0.21 0.002
2023-03-31 1 基金 2 84.12 0.957
2022-12-31 1 基金 18 64.76 0.740
2 其他 1 0.55 0.00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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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1-24 47.55 47.63 -0.17 58.58 2785.44

买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1-01-29 24.17 25.64 -5.73 62.00 1498.54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环城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生路证券营业部

2021-01-27 24.17 27.29 -11.43 50.00 1208.5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生路证券营业部

2020-12-31 24.20 27.39 -11.65 39.00 943.8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东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生路证券营业部

2018-11-01 22.84 24.20 -5.62 17.00 388.28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香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祥福路证券营业部

2018-10-31 22.69 24.05 -5.65 25.00 567.25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香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祥福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9-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阿科力:关于收到无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2-063)
发文单位 无锡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4-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阿科力: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2-3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尤卫民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尤卫民

阿科力:关于收到无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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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9-28

处罚对象: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722 证券简称:阿科力 公告编号: 2022-063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无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近日收到无锡市应急管理
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锡应急罚[2022]100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情况
2022 年 6 月 20 日,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丙类包
装仓库内储存有 10 桶甲苯,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公司未将危险
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
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
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市应急局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苏锡应急责改
[2022]181 号),责令公司对此项事故隐患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前整改完毕, 7 月
28 日, 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复查,确认公司已经整改完毕。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
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
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档
“一档: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市应急局结合前期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情况, 决定对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陆万伍仟元(¥ 65,000)的罚款。
二、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市应急局的要求完成整改并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及总结,公司将继
续加强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相关安全制度,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上述处罚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 备查文件
1、 无锡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锡应急罚[2022]100 号)。
特此公告。
无锡阿科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8 日

阿科力: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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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4-26

处罚对象: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722 证券简称:阿科力 公告编号: 2022-024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以下简称“ 市生态局”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环罚决[2022]40 号)。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市生态局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对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公司位于新厂区的“年
产 2 万吨脂肪胺扩建项目及 1 万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于
2015 年 12 月通过原无锡市环保局的环评审批,项目第一阶段(年产 1 万吨脂肪
胺及 2,500 吨光学材料单体)于 2018 年 1 月建成,并于 2019 年 3 月通过废水、
废气和噪声的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投入生产至今。该项目的行业类别为“初
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C2651”和“专项化学用品制造 C2662”,根据《固
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属于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
项目。公司新厂区至 2022 年 2 月 14 日检查之日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且在排放
污染物。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
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
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第二款“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
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陆仟元整。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 2019 年 3 月开始进行该项目排污许可证的申报领取工作,但申报过
程处于排污许可证填报系统优化完善阶段,公司经历多次补充修改申报,导致了
申领工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直到 2022 年 3 月 9 日才取得排污许可证。 在
申领排污许可证期间,公司严格落实污染物治理工作,做了大量环保工作,所有
排放指标稳定达标,且均大大低于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同时在此期间,公司未
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处罚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阿科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

关于对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尤卫民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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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2-31

处罚对象:

尤卫民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139 号
───────────────
关于对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董事兼副总经理尤卫民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尤卫民,时任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
理。
经查明,2019 年 6 月 1 日,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尤卫民披露减持计划公
告,拟自 2019 年 6 月 25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20 日期间通过集
-2-
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200,000 股。减持前, 尤卫民
持有公司股票 2,400,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6%。 2019 年
8 月 2 日,尤卫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 80,000 股公司股票,
涉及金额 198.46 万元。公司于 8 月 5 日在系统中申报上述交易,
并于 8 月 6 日披露。其后,公司于同月 28 日披露半年度报告。
作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尤卫民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减
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已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减持所持本公司
股份,且违规减持股票的数量与金额较大。
尤卫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3.1.4 条、第 3.1.7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
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尤卫民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
-3-
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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