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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斯特(60380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5 61416.24 1158.58 22.77 542.50 0
2024-04-24 62069.67 2057.56 24.75 586.06 0.06
2024-04-23 60956.08 1223.63 26.37 634.44 0.44
2024-04-22 60431.25 937.61 26.37 643.93 0.08
2024-04-19 60887.15 1148.00 27.07 651.28 0.30
2024-04-18 61070.78 1395.86 30.86 757.95 0
2024-04-17 60492.51 1693.26 35.02 880.08 0.42
2024-04-16 59834.32 1220.00 37.37 934.27 1.60
2024-04-15 60333.40 995.67 37.90 983.15 0.40
2024-04-12 61442.03 1253.16 40.87 1047.12 0.5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91 13377.15 7.176
2023-12-31 1 其他 13 99916.99 53.599
2 基金 487 26165.24 14.036
3 社保 1 1304.95 0.700
2023-09-30 1 其他 10 102331.93 54.894
2 基金 61 10740.75 5.762
3 社保 1 1304.95 0.700
2023-06-30 1 其他 10 102618.60 55.048
2 基金 565 26308.97 14.113
3 社保 1 1304.95 0.700
2023-03-31 1 其他 9 71660.13 53.817
2 基金 93 10859.41 8.155
3 社保 1 932.11 0.70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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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6-08 80.10 80.10 0 79.90 6399.74

买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证券营业部

2021-12-17 123.26 127.00 -2.94 53.40 6582.0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安万马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17 123.26 127.00 -2.94 150.00 18489.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安万马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17 123.26 127.00 -2.94 53.40 6582.0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安万马路证券营业部

2021-10-11 124.39 122.10 1.88 13.20 1641.95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1-09-23 118.04 118.04 0 1.73 204.21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7-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福斯特新材料研究院受到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行政处罚(临公(青山)行罚决字[2019]50625号)
发文单位 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浙江福斯特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斯特新材料研究院受到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行政处罚(临公(青山)行罚决字[2019]50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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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7-14

处罚对象:

浙江福斯特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 2020 年 6 月 29 日下发的《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 201297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作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发行人”或“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会同发行人、发行人律师、
会计师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分析说明,并根据贵会反馈意
见的要求提供了书面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的回复》中的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中的简
称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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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问题 1 .................................................................................................................... 3
            一、回复说明 ...................................................... 3
            二、核查意见 ..................................................... 11
     问题 2 .................................................................................................................. 12
            一、回复说明 ..................................................... 12
            二、核查意见 ..................................................... 18
     问题 3 .................................................................................................................. 20
            一、回复说明 ..................................................... 20
            二、核查意见 ..................................................... 27
     问题 4 .................................................................................................................. 29
            一、回复说明 ..................................................... 29
            二、核查意见 ..................................................... 32
     问题 5 .................................................................................................................. 34
            一、回复说明 ..................................................... 34
            二、核查意见 ..................................................... 35
     问题 6 .................................................................................................................. 37
            一、回复说明 ..................................................... 37
            二、核查意见 ..................................................... 38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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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1
     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最近三年现金
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发表
核查意见。
     一、回复说明
     (一)申请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中与现金分红相关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
核并出具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出具
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要求,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涉及对章
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
意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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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拟定并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但在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
计;
     3、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具体比例由
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确定以现金分配
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
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若
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
符合该等规定。
     4、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
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
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
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5、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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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进行详细说明。”
     (二)申请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分红的实际情况如下: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    现金分红金额占合并报
                      现金分红金额(万
     分红年度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元)(含税)
                                               利润(万元)      东的净利润比例(%)
      2019 年                    28,743.00           95,706.28                   30.03
      2018 年                    23,517.00           75,125.75                   31.30
      2017 年                    24,120.00           58,519.20                   41.22
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合计金额(万元)                                      76,380.00
公司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
                                                                              76,450.41
万元)
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
                                                                                99.91%
上市公司股东的年均净利润的比例
     1、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8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7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2,000,000 股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
增 0.30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41,200,000 元,转增 120,600,000 股,本次分配
后公司总股本为 522,600,000 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5 月 29 日,
除权除息日为 2018 年 5 月 30 日。
     2、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9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8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按 2018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 60,107,6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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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 2018 年末总股本 522,6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 4.50
元(含税)现金红利,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35,170,00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
转至以后年度。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除息日为 2019
年 5 月 17 日。
     3、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按 2019 年末总股本 522,6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
发 5.50 元(含税)现金红利,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00 股,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 287,430,000.00 元,转增 209,040,0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731,640,000 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0 年 5 月 18 日。
     根据上述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均进行了利润分配,且利润分配比例以及现
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比例,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现金分红执行
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关于申请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最近三
年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的核查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发行人落实情况
  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
                                         发行人已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 规定,对利润分配事项进行了自主决策,利
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人已依法制定了《未
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 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 以保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
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利。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
                                         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合法合规。
二、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       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均经过董事会审议,独
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       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
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         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已通
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       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       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并
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       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公司章程》第一百
                                        1-1-6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息披露,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六十五条载明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
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
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
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
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
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
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
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三、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发行人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已经按照《通知》的要求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且由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同时,公司
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通过电话、邮件、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与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了中小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给予中小股东充分表达自身意愿的渠道。
的问题。
四、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发行人一直以来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分
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   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   体方案,并已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公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   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中载明了调整现金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分红政策的决策程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发行人在定期报告中已根据《通知》要求详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   细披露了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同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包括是否符合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
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   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
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   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   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报告期内,公
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司未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
                                         《通知》第六条系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
书中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司,发行人不适用该规定。
七、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制定对股东回   发 行 人制 定了 股 东回 报规 划 (《未 来三 年
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   (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
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已在可转债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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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说明书中对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充分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          包括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
加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          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来三年的分红
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 3 年现金分红金额及         规划等,并作了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已
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          在发行保荐书中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利润分
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保        配情况发表了明确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未
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利          出现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情形。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建立
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现金分红的承诺是否履行,本通知的要求是
否已经落实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最近 3 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类
型公司的特点和经营模式、公司所处发展阶
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说明公司现
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并对公司是否充分
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予了投资者
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
见。
八、当事人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
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重大          《通知》第八条系针对借壳上市、重大资产
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          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
报告书中详细披露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          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发行人不适用该规定。
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
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信息。
     根据上述情况,发行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最近三年现金
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的规定。
     (四)保荐机构关于申请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最近三
年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的规定的核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发行人落实情况
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的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
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        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现金分红制度,
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政策保持了一致性、合理性和稳
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          定性,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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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三条 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
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
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
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
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以下内容:
                                            发行人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履行了公司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
                                            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制定了明确、
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
                                            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发行人已在《公司
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
                                            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载明了《监管指引
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
                                            第 3 号》规定的内容。
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
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
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
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
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
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      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中记
序。                                        载的有关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先顺序以及采用股票股利需考虑的因素等
利润分配。                                  相关内容,符合《监管指引第 3 号》第四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    条的规定。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已提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符合《监管指引第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3 号》第五条的规定。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六条 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发行人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会对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了研究和论证;公司在现行有效的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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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程中已明确记载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预案,并直接提交董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事会审议等相关内容;公司已经通过电话、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     邮件、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问题,符合《监管指引第 3 号》第六条的
                                             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发行人严格执行了公司章程确定的分红政
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     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     案。按照《监管指引第 3 号》第七条的要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     求,在《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中载
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明了调整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发行人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了现金分红
决议的要求;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的制定和执行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明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确清晰,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独立董事
作用;
                                             履职尽责,充分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益进行了说明,符合《监管指引第 3 号》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
                                             第八条的规定。
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
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
详细说明。
第九条 拟发行证券、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
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会导致发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     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不适用《监管指引
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     第 3 号》第九条相关规定。
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
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第十条 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发行优先股、回购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涉及发行
股份。
                                             优先股、回购股份,不适用《监管指引第
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3 号》第十条相关规定。
下(亏损公司除外)回购股份。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      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
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上市公     载明了《监管指引第 3 号》第十一条的相
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     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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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引导作用。
     根据上述情况,发行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最近三年现金
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的规定。
     二、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实施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年度报告、利润分配预案、相关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各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等文件;
     2、查阅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政策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
行情况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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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2
     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
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
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
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同时,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
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
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
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回复说明
     (一)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
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
     1、有关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界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3 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有关财
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财务性投资包括以下情形:(1)《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明确的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2)对于上市公司投资于产
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的,同时属于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该基金(产品)
的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上市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
益为主要目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2 月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
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
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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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6 月发布的《关于发行审核业务问答部分条款调整
事项的通知》中《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
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
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
业投资金融业务等。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
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不包括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
滚存。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2、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
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经逐项对照自查,自本次发行董事会
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即 2019 年 10 月 29 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
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具体如下:
  业务类别                 具体类型                       发行人相关情况
                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情况
                拆借资金                      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情况
                委托贷款                      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情况
                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
                                              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情况
                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财务性投资                                   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经决策
                                              批准,公司存在将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
                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      理而购买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
                的金融产品                    低、流动性强、收益稳定的理财产品的情况,
                                              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
                                              品”。因此,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情况
                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情况
                融资租赁                      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情况
 类金融业务     商业保理                      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情况
                小贷业务                      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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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
         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截至 2020 年 3 月末,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的具体情况如下。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 2020 年 3 月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 年 3 月 31 日          是否财务性投资
         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132,035.50           —
             其中: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                                 58,035.50           否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                                74,000.00           否
              报告期内,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将
         经营活动中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根据具体情况购买银行、券商等大型金
         融机构发行的流动性强、风险低(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则需发行主体提供保本承诺)
         以及收益较为稳定的理财产品。
              2020 年 3 月末,公司进行现金管理而持有的理财产品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期   预期年化收益
 类别     发行主体(受托方)              产品名称            理财余额         购买日
                                                                                              限           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公司固定持有期
                                                                1,500.00      2020/3/13      94 天       3.85%
         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              JG904 期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公司固定持有期
                                                                3,600.00      2020/3/13     101 天       3.85%
         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              JG904 期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周周享盈增利 1 号
                                                               10,000.00      2019/9/11      活期    3.73%-3.83%
         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           (公司专属)
自有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周周享盈增利 1 号
金现金                                                          5,000.00      2019/11/6      活期    3.73%-3.83%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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