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莱绅通灵(60390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6 6884.35 20.159
2 基金 2 210.73 0.617
2025-06-30 1 其他 6 6373.24 18.662
2 基金 47 1701.65 4.983
2025-03-31 1 其他 5 6284.35 18.458
2 基金 1 18.68 0.055
2024-12-31 1 其他 6 7039.76 20.676
2 QFII 1 150.31 0.441
3 基金 6 4.01 0.012
2024-09-30 1 其他 5 7528.53 22.11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325 5.60 6.03 -7.13 200.00 1120.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松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飞虹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25 5.60 6.03 -7.13 143.02 800.94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松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飞虹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25 5.60 6.03 -7.13 69.43 388.81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松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飞虹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05 5.64 6.51 -13.36 30.00 169.20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清凉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1105 5.64 6.51 -13.36 30.00 169.20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清凉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1030 5.82 6.71 -13.26 30.00 174.6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清凉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1030 5.82 6.71 -13.26 30.00 174.6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清凉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1030 5.82 6.71 -13.26 35.00 203.7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清凉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4-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莱绅通灵: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结果公告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4-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莱绅通灵: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结果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3-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莱绅通灵: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进展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8-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莱绅通灵: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进展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3-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莱绅通灵: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莱绅通灵: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结果公告1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4-12

处罚对象: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3900 证券简称:莱绅通灵公告编号: 2025-009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及《税务处理决定书》
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因虚开发票且在账薄上多列支出、
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被处少缴税款 0.5 倍的罚款,计 509,771.08
元; 因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且税款无法代扣代缴行为, 被处应扣未扣个
人所得税税款 1.5 倍的罚款,计 5,148,640.83 元;合计 5,658,411.91
元。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对上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公司另须缴
纳滞纳金 301,375.06 元。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合计 5,959,786.97
元,拟不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 2022 年-2024
年损益的影响分别为 4,431,483.93 元、717,156.90 元和 811,146.14 元。
一、 事项背景和前期情况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披露
了《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
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一罚告[2022]6501 号】, 对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
4,431,483.93 元。
2023 年 8 月 24 日, 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
进展公告》,根据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一罚告2
[2023]6502 号】 , 对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由 4,431,483.93 元调整为
5,148,640.83 元。
2025 年 3 月 22 日, 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
进展公告》, 公司再次收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
稽一罚告[2025]33 号】 , 对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由 5,148,640.83 元
调整为 5,658,411.91 元。
二、 事项的结果
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司收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
税稽一罚[2025]44 号】 和《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一处[2025]110 号】 。 根
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虚开发票且在账薄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
得税的行为,被处少缴税款 0.5 倍的罚款,计 509,771.08 元;因应扣未扣个人
所得税且税款无法代扣代缴行为,被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 1.5 倍的罚款,
计 5,148,640.83 元;合计 5,658,411.91 元。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对上述
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公司另须缴纳滞纳金 301,375.06 元。 上述罚款和滞纳
金所涉事项的事实与前期公告基本一致, 主要内容如下:
(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主要内容
经我局(所)于 2020 年 05 月 29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1 日对你(单位)(地
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 19 号) 2003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所属期内涉嫌接受的虚开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
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 年-2018 年期间,你企业通过银行汇款、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外部第三
方劳务公司(非关联方) 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
账薄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票面额合计 12312732.62 元。套取资金用于
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无法代扣代缴。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企业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账薄资料、询问笔录等。
二、处罚决定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决定对你企业虚开
发票且在账薄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 0.5 倍的罚款,
计 509771.08 元; 对你企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且税款无法代扣代缴行为,处应
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 1.5 倍的罚款,计 5148640.83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5,658,411.91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
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
(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
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涉相关情况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 公司 2017 年至 2018 年取得的外部第三方劳务公
司虚开的总金额为 12312732.62 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应
调增 2017 年、 2018 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其中: 2017 年调增 5242132.62
元、 2018 年调增 7070600 元。 公司 2017 年至 2018 年支付中高层职员的奖金
8234563.96 元准予在税前扣除,应调减 2017 年、 2018 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额,其中: 2017 年调减 4187313.12 元、 2018 年调减 4047250.84 元。共计应调
增 2017 年应纳税所得额 1054819.5 元、 2018 年应纳税所得额 3023349.16 元,
应补征 2017 年企业所得税 263704.87 元, 2018 年企业所得税 755837.29 元,共
计 1019542.16 元。 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2024 年 11 月自行补缴入库。
对上述已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1,019,542.16 元, 根据《税务处罚决定书》公
司被处以 0.5 倍罚款 509,771.08 元,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 公司另须缴纳
滞纳金 301,375.06 元。
三、 事项的主要情况4
经公司自查及向税务机关了解, 所涉及事项主要为:
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6 月,公司通过与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人事代理
合同方式,向部分员工发放了 8,234,563.96 元奖金(已计入公司当期期间费用),
未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432,427.22 元。 税务机关对公司处以未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税款 1.5 倍的罚款 5,148,640.83 元。该事项共涉及员工 15 人,其中时
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人。
公司原控股股东、董事长、总裁沈东军 2017 年-2018 年占用公司的资金(金
额 4,078,168.66 元,通过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为沈东军垫支费用的形式占用)
于 2020 年-2021 年退回, 公司收到退回资金后于 2020 年后陆续补缴了相应的企
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上述事项导致公司 2017 年-2018 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1,019,542.16 元处以 0.5 倍的罚款 509,771.08 元,另须缴纳滞纳金 301,375.06
元。
四、 后续措施和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 公司已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合计 5,959,786.97 元,
拟不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上述事项所涉资金占用、薪酬及财务管理等,公
司已完成整改。 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 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
生。
公司根据前期《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情况,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 对
税务机关拟处罚金额已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 计入各期营业外支出和预计负
债)。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 2022 年-2024 年损益的影响分别为 4,431,483.93 元、
717,156.90 元和 811,146.14 元。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2 日

莱绅通灵: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结果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4-12

处罚对象: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3900 证券简称:莱绅通灵公告编号: 2025-009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及《税务处理决定书》
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因虚开发票且在账薄上多列支出、
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被处少缴税款 0.5 倍的罚款,计 509,771.08
元; 因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且税款无法代扣代缴行为, 被处应扣未扣个
人所得税税款 1.5 倍的罚款,计 5,148,640.83 元;合计 5,658,411.91
元。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对上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公司另须缴
纳滞纳金 301,375.06 元。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合计 5,959,786.97
元,拟不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 2022 年-2024
年损益的影响分别为 4,431,483.93 元、717,156.90 元和 811,146.14 元。
一、 事项背景和前期情况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披露
了《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
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一罚告[2022]6501 号】, 对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
4,431,483.93 元。
2023 年 8 月 24 日, 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
进展公告》,根据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一罚告2
[2023]6502 号】 , 对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由 4,431,483.93 元调整为
5,148,640.83 元。
2025 年 3 月 22 日, 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
进展公告》, 公司再次收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
稽一罚告[2025]33 号】 , 对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由 5,148,640.83 元
调整为 5,658,411.91 元。
二、 事项的结果
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司收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
税稽一罚[2025]44 号】 和《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一处[2025]110 号】 。 根
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虚开发票且在账薄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
得税的行为,被处少缴税款 0.5 倍的罚款,计 509,771.08 元;因应扣未扣个人
所得税且税款无法代扣代缴行为,被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 1.5 倍的罚款,
计 5,148,640.83 元;合计 5,658,411.91 元。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对上述
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公司另须缴纳滞纳金 301,375.06 元。 上述罚款和滞纳
金所涉事项的事实与前期公告基本一致, 主要内容如下:
(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主要内容
经我局(所)于 2020 年 05 月 29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1 日对你(单位)(地
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 19 号) 2003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所属期内涉嫌接受的虚开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
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 年-2018 年期间,你企业通过银行汇款、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外部第三
方劳务公司(非关联方) 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
账薄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票面额合计 12312732.62 元。套取资金用于
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无法代扣代缴。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企业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账薄资料、询问笔录等。
二、处罚决定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决定对你企业虚开
发票且在账薄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 0.5 倍的罚款,
计 509771.08 元; 对你企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且税款无法代扣代缴行为,处应
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 1.5 倍的罚款,计 5148640.83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5,658,411.91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
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
(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
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涉相关情况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 公司 2017 年至 2018 年取得的外部第三方劳务公
司虚开的总金额为 12312732.62 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应
调增 2017 年、 2018 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其中: 2017 年调增 5242132.62
元、 2018 年调增 7070600 元。 公司 2017 年至 2018 年支付中高层职员的奖金
8234563.96 元准予在税前扣除,应调减 2017 年、 2018 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额,其中: 2017 年调减 4187313.12 元、 2018 年调减 4047250.84 元。共计应调
增 2017 年应纳税所得额 1054819.5 元、 2018 年应纳税所得额 3023349.16 元,
应补征 2017 年企业所得税 263704.87 元, 2018 年企业所得税 755837.29 元,共
计 1019542.16 元。 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2024 年 11 月自行补缴入库。
对上述已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1,019,542.16 元, 根据《税务处罚决定书》公
司被处以 0.5 倍罚款 509,771.08 元,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 公司另须缴纳
滞纳金 301,375.06 元。
三、 事项的主要情况4
经公司自查及向税务机关了解, 所涉及事项主要为:
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6 月,公司通过与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人事代理
合同方式,向部分员工发放了 8,234,563.96 元奖金(已计入公司当期期间费用),
未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432,427.22 元。 税务机关对公司处以未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税款 1.5 倍的罚款 5,148,640.83 元。该事项共涉及员工 15 人,其中时
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人。
公司原控股股东、董事长、总裁沈东军 2017 年-2018 年占用公司的资金(金
额 4,078,168.66 元,通过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为沈东军垫支费用的形式占用)
于 2020 年-2021 年退回, 公司收到退回资金后于 2020 年后陆续补缴了相应的企
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上述事项导致公司 2017 年-2018 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1,019,542.16 元处以 0.5 倍的罚款 509,771.08 元,另须缴纳滞纳金 301,375.06
元。
四、 后续措施和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 公司已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合计 5,959,786.97 元,
拟不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上述事项所涉资金占用、薪酬及财务管理等,公
司已完成整改。 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 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
生。
公司根据前期《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情况,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 对
税务机关拟处罚金额已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 计入各期营业外支出和预计负
债)。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 2022 年-2024 年损益的影响分别为 4,431,483.93 元、
717,156.90 元和 811,146.14 元。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2 日

莱绅通灵: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进展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3-22

处罚对象: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告知书》并非最终结果,最终处罚决定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
局决定,最终处罚意见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告知书》较前次《告知书》的拟处罚金额由 5,148,640.83 元调整
为 5,658,411.91 元。
 经公司自查及向税务机关了解,本次新增罚款所涉事项的主要情况为:
公司原控股股东、董事长、总裁沈东军 2017 年-2018 年占用的公司资金
于 2020 年-2021 年退回,公司收到退回资金后于 2020 年后陆续补缴了
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上述事项导致公司 2017 年-2018 年度少
缴纳企业所得税 1,019,542.16 元处以 0.5 倍的罚款 509,771.08 元。
 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次拟处罚金额已计入 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对于本次新增拟处罚金额,公司
将计入 2024 年度当期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披露
了《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
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以下简称“原《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2]6501 号】,对公司的涉税
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 4,431,483.93 元。
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
进展公告》,根据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前
次《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3]6502 号】,对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拟处
以罚款由 4,431,483.93 元调整为 5,148,640.83 元。
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再次收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
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5]33 号】,对公司的涉税
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由5,148,640.83元调整为5,658,411.91元,具体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 19 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
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
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企业通过银
行汇款、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
所得税,且套取资金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拟对你企业虚开发票且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少缴企
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 0.5 倍的罚款,计 509771.08 元;你企业应扣未扣
个人所得税,税款无法追缴,拟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 1.5 倍的罚款,计
5148640.83 元。罚款总计 5658411.91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
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
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最终处罚
意见,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最终
审理结论如涉及新的违法事实或者依据,我局将再次进行告知。
本次《告知书》较前次《告知书》,税务机关拟处罚金额增加 509,771.08 元,
为公司 2017 年-2018 年少缴企业所得税 0.5 倍的罚款。经公司自查及向税务机
关了解,所涉事项的主要情况为:公司原控股股东、董事长、总裁沈东军 2017 年
-2018 年占用的公司资金于 2020 年-2021 年退回,公司收到退回资金后于 2020
年后陆续补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上述事项导致公司 2017 年-2018
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1,019,542.16 元处以 0.5 倍的罚款 509,771.08 元。除此
之外,本次《告知书》较前次《告知书》的其他所涉事项的主要情况未发生变化。
上述《告知书》并非最终结果,最终处罚决定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
局决定,最终处罚意见存在不确定性。
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已按照原《告知书》拟处罚金额计入 2022 年度
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对于前次《告知书》较原《告知书》新增拟处
罚金额已计入 2023 年度当期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对于本次《告知
书》新增拟处罚金额将计入 2024 年度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2 日

莱绅通灵: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进展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8-24

处罚对象: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3900 证券简称:莱绅通灵公告编号: 2023-038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告知书》并非最终结果,最终处罚决定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
局决定,最终是否处罚及处罚意见存在不确定性。
  因原《告知书》下达后案件处理过程中违法事实变更,拟处罚金额由
4,431,483.93 元调整为 5,148,640.83 元。
  经向税务机关了解, 上述“违法事实变更”主要是指所涉部分人员因已
享受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基于不得重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
计税政策,导致应追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和拟处罚金额增加。
  经公司自查及向税务机关了解, 所涉事项的主要情况未发生变化: 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6 月,公司通过与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非关联方)
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方式,向部分员工发放了 761.66 万元年度奖金,未
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共涉及员工 14 人,其中时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4 人。上述资金已计入公司当期期间费用。以上为初步调
查情况,最终以税务机关的调查结论为准。
  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已按照原《告知书》拟处罚金额计入 2022 年
度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对于本次《告知书》较原《告知书》
新增的拟处罚金额 717,156.90 元,公司将计入 2023 年度当期营业外支
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披露
了《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2
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以下简称“原《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2]6501 号】, 对公司的涉税
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计 4,431,483.93 元。
近日, 公司收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
知书》”) 【宁税稽一罚告[2023]6502 号】 , 因原《告知书》 下达后案件处理过
程中违法事实变更, 应追缴个人所得税金额由 2,954,322.62 元调整为
3,432,427.22 元, 拟处罚金额由 4,431,483.93 元调整为 5,148,640.83 元, 其
他内容不变。
经向税务机关了解, 上述“违法事实变更”主要是指所涉部分人员因已享受
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基于不得重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导
致应追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和拟处罚金额增加。
经公司自查及向税务机关了解, 所涉事项的主要情况未发生变化: 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6 月,公司通过与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非关联方) 签订人事代理
合同方式,向部分员工发放了 761.66 万元年度奖金,未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事项共涉及员工 14 人,其中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人。 上述资金已
计入公司当期期间费用。 以上为初步调查情况,最终以税务机关的调查结论为准。
上述《告知书》并非最终结果,最终处罚决定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
局决定,最终是否处罚及处罚意见存在不确定性。
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 公司已按照原《告知书》拟处罚金额计入 2022 年度
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对于本次《告知书》 较原《告知书》新增的拟
处罚金额 717,156.90 元, 公司将计入 2023 年度当期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
负债。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4 日

莱绅通灵: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3-18

处罚对象: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3900 证券简称:莱绅通灵 公告编号: 2023-007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告知书》并非最终结果,最终处罚决定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
局决定,最终是否处罚及处罚意见存在不确定性。
 经公司自查及向税务机关了解,发现的主要情况: 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6 月,公司通过与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非关联方)签订人事代理合
同方式,向部分员工发放了 761.66 万元年度奖金,未能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事项共涉及员工 14 人,其中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人。上述资金已计入公司当期期间费用。以上为初步调查情况,最终以
税务机关的调查结论为准。
公司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暂按照《告知书》拟处罚金额计入 2022 年度
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
 该事项为公司 2021 年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
见)所涉事项;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告知书》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
告审计意见的影响尚未有明确结论,仍须根据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或在出具审计报告前综合各方面具体情况而定。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收
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
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2]6501
号】,现将相关事项披露如下:2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 19 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
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
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银行汇款、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
税发票,套取资金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三、六条,应追缴个人所得税 2,954,322.62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公司的涉
税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计 4431483.93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
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
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最终处罚
意见,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最终
审理结论如涉及新的违法事实或者依据,我局将再次进行告知。
二、其他情况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自查及向税务机关了解,发现的主要情况: 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6
月,公司通过与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非关联方) 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方式,向部
分员工发放了 761.66 万元年度奖金,未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共涉及员
工 14 人,其中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人。 上述资金已计入公司当期
期间费用。 以上为初步调查情况,最终以税务机关的调查结论为准。
上述《告知书》并非最终结果,最终处罚决定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3
局决定,最终是否处罚及处罚意见存在不确定性;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暂按照《告知书》拟处罚金额计入 2022 年度营
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
该事项为公司 2021 年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所涉事项。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告知书》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审计意见
的影响尚未有明确结论,仍须根据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或在出具审计报告前
综合各方面具体情况而定。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经营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8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5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