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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莱(60398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18752.10 42.932
2 基金 2 434.50 0.995
2025-06-30 1 其他 4 18413.89 42.157
2 基金 122 1641.46 3.758
3 QFII 1 163.06 0.373
2025-03-31 1 其他 5 18734.47 42.891
2 基金 2 999.47 2.288
2024-12-31 1 其他 9 18737.61 42.489
2 基金 127 2365.63 5.364
2024-09-30 1 其他 7 19364.00 43.909
2 基金 2 931.00 2.11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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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90514 7.34 7.30 0.55 883.20 6482.69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城大厦证券营业部

20180305 10.10 11.08 -8.84 38.66 390.47

买方: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华侨城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绣路证券营业部

20180305 10.10 11.08 -8.84 124.43 1256.74

买方: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华侨城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斜土路证券营业部

20180305 10.10 11.08 -8.84 53.78 543.18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娄山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绣路证券营业部

20180212 9.59 10.89 -11.94 176.46 1692.25

买方: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华侨城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绣路证券营业部

20180212 9.59 10.89 -11.94 237.54 2278.01

买方: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华侨城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斜土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4-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柳州瓯文收到柳州市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柳城管柳南行决字[2021]第4503281号)
发文单位 柳州市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柳州瓯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东康德莱收到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珠市监行处字[2020]A9号)
发文单位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广东康德莱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0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康德莱:关于对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顾佳俊,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瓯文收到柳州市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柳城管柳南行决字[2021]第4503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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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4-27

处罚对象:

柳州瓯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4日,柳州瓯文因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柳州市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发柳城管柳南行决字[2021]第4503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等规定,对柳州瓯文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广东康德莱收到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珠市监行处字[2020]A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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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4-27

处罚对象:

广东康德莱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8日,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子公司广东康德莱出具“珠市监行处字(2020)A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康德莱因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期间,低价购进防疫物资熔喷布产品后高价售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等,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广东康德莱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9,386.55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1,228,159.65元,以上罚没金额合计1,637,546.20元。

康德莱:关于对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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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09

处罚对象:

顾佳俊,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88号 
─────────────── 
 
 
关于对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康
德莱,A股证券代码:603987; 
顾佳俊,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
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 
 
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涉及重要子公司控制权的相关承诺披露不及时 
经查明,根据公司于2014年6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海康
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德莱医械)系公司控股
子公司。2022年7月14日,公司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称,2019
年4月20日,康德莱医械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香港发行上市H股的相关议案。2019年4月20日,为维
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除公司以外的康德莱医械其他内资股
东出具承诺函,承诺支持公司向康德莱医械提名的第二届董事人
选,并承诺不对公司提名的董事提出异议或改选的提议,确保公
司在康德莱医械第二届董事会的整个任期内均能保持过半数董
事提名。2019年11月,康德莱医械在香港上市,分拆上市后公
司对其持股比例降为26.79%。公司未针对上述承诺函事项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5月18日才在重组提示性公告
中对外披露。 
(二)重大资产重组未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2022年3月18日,康德莱医械召开董事会会议,建议重选
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公司仅提名2名董事,不能继续控制康德莱
医械董事会相关决策。5月16日,康德莱医械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发布提示性公告称,
康德莱医械的净资产占公司2021 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 
 
67.18%,康德莱医械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且相关事项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但公司未及时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相应决策程
序,直至2022年7月29日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重组议
案。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及时披露涉及重要子公司控制权的相关承诺,未及时
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
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2.3条,《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6.1.3条、第11.1条等有
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顾佳俊(任期2018年9月18
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
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一是康德莱医械第二届董事换届在
相关承诺作出前已发生,承诺系为满足康德莱医械H股上市条件
-4- 
 
而对其控股事实情况的确认和声明,不构成公司应及时披露的重
大事项;二是相关承诺已在康德莱医械H股上市招股说明书等相
关文件和在2022年5月18日的重组文件中进行披露,符合信息
披露要求;三是公司后续已履行了重组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
务。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一是相关承诺涉及上市公司对重要子公
司的控制权稳定性,可能对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较
大影响。相关承诺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二是公司在2022
年3月18日康德莱医械重选第三届董事会成员时仅提名2名董
事,已明确知悉不能继续控制康德莱医械董事会。上述事项直接
导致康德莱医械出表,公司此时即应当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三是相关事项已在H股相关文件中披露,不能免
除或替代公司自身相关披露义务。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康德莱企业发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顾佳俊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5- 
 
司诚信档案。同时,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
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
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
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
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
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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