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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诺泰(68807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7-22 0 0 0 0 0
2025-07-21 42032.63 0 1.64 67.24 0
2025-07-18 43943.84 6826.96 1.64 67.24 0.20
2025-07-17 44427.74 5747.97 1.44 58.89 0
2025-07-16 44890.68 7255.66 1.64 67.54 0
2025-07-15 45304.56 8627.16 1.64 66.43 0.20
2025-07-14 44002.95 6429.29 1.44 56.06 0
2025-07-11 42733.54 6732.79 1.85 72.06 0.41
2025-07-10 47150.60 4959.23 1.51 57.00 0
2025-07-09 45225.70 4915.25 1.71 64.89 0.2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7 9482.48 30.003
2025-06-30 1 其他 7 9482.48 30.120
2 基金 199 2473.13 7.856
3 社保 1 571.60 1.816
2025-03-31 1 其他 6 6413.20 29.180
2 基金 48 1449.95 6.597
3 社保 1 408.29 1.858
2024-12-31 1 其他 9 6415.36 29.190
2 基金 220 3048.79 13.872
3 社保 1 408.29 1.858
2024-09-30 1 其他 8 7215.46 32.830
2 基金 62 2325.95 10.58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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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818 25.03 29.66 -15.61 10.00 250.3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学院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分公司

20230817 25.96 31.22 -16.85 10.00 259.6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学院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分公司

20230817 25.96 31.22 -16.85 10.00 259.6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学院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分公司

20230301 30.05 32.10 -6.39 20.00 601.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新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01 30.05 32.10 -6.39 30.00 901.5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新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01 30.05 32.10 -6.39 30.00 901.5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新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01 30.05 32.10 -6.39 32.00 961.6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新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01 30.05 32.10 -6.39 72.00 2163.6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新安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诺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东海,童梓权,谷海涛,赵德中,赵德毅,金富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2-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诺泰:关于对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东海,童梓权,谷海涛,赵德中,赵德毅,金富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1-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8号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徐东海,童梓权,谷海涛,赵德中,赵德毅,金富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7-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诺泰生物: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东海,童梓权,谷海涛,赵德中,赵德毅,金富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ST诺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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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2-18

处罚对象:

徐东海,童梓权,谷海涛,赵德中,赵德毅,金富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076 证券简称:ST 诺泰公告编号:2025-072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诺泰生物”)
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
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92),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82024093 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4094 号),因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关
于收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公司收到中国
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59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8 号)。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生物或者公
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 1378 号杭州师范大学科技园 E 座 1201
室。
赵德中,男,1968 年 7 月出生,时任诺泰生物副董事长、董事等职务,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赵德毅,男,1963 年 6 月出生,时任诺泰生物董事长、董事等职务,住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第1页
金富强,男,1963 年 6 月出生,时任诺泰生物董事兼总经理、副董事长等
职务,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童梓权,男,新加坡国籍,1970 年 1 月出生,时任诺泰生物董事长兼总经
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徐东海,男,1982 年 12 月出生,时任诺泰生物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杭
州市桐庐县。
谷海涛,男,1970 年 9 月出生,时任诺泰生物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
对诺泰生物、赵德中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诺泰生物、
赵德中、赵德毅、金富强、童梓权、徐东海、谷海涛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
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诺泰生物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 年 12 月,诺泰生物向浙江华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贝)
转让药品技术及上市持有许可人权益(以下简称技术转让),并于 12 月 28 日确
认业务收入 3,000 万元。浙江华贝既不具备支付技术转让款的资金实力,也不具
备实际应用该技术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同期,诺泰生物策划向浙江华贝增资。
浙江华贝向诺泰生物支付的技术转让款最终来自诺泰生物的增资款。诺泰生物技
术转让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不应确认收入。该业务导致诺泰生物 2021 年年度
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3,000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595.1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
额的 20.64%。
诺泰生物实际控制人、时任副董事长赵德中协助全面管理诺泰生物各项业务,
组织安排实施技术转让业务、安排他人为浙江华贝支付技术转让款提供融资,并
要求调高浙江华贝估值。赵德中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2页
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时任总经理金富强管理诺泰生物日常经营事务,参与技术转让用印
审批,未关注相关业务异常情况。金富强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时任副总经理谷海涛分管销售,具体实施技术转让业务。谷海涛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时任财务总监徐东海全面负责诺泰生物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技术
转让及调高浙江华贝估值事项。徐东海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诺泰生物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一)诺泰生物公开发行情况
2022 年 11 月 16 日,诺泰生物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2022 年 12 月 2 日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2023 年 11 月 17 日,
诺泰生物收到《关于同意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6 号),同意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注册申请。2023 年 12 月 12 日,诺泰生物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3,400 万元,期限 6 年。2023 年 12 月 21 日,诺泰生物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的公告》,共募集 43,400 万元。截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诺泰生物赎回可转债 40,440 张,“诺泰转债”累计转股 4,299,560 张。2025
年 4 月 25 日,“诺泰转债”在交易所摘牌。
(二)诺泰生物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诺泰生物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部分公开披露了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数据。如前所述,诺泰生物 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3,000 万元,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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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利润总额 2,595.16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 20.64%,其《募集说明
书》中“财务会计信息”相关内容存在重大虚假内容。
诺泰生物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赵德中组织安排实施 2021 年技术转让业务,
隐瞒 2021 年度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况,在诺泰生物《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
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童梓权全面管理诺泰生物各项业务,未对
2021 年度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况作出纠正,在诺泰生物《募集说明书》上签字,
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赵德毅未对 2021 年度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
况作出纠正,在诺泰生物《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时任副董事长金富强未对 2021 年度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况作出纠
正,在诺泰生物《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时任副总经理谷海涛分管销售业务,具体实施 2021 年技术转让业
务,隐瞒 2021 年度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况,在诺泰生物《募集说明书》上签字,
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诺泰生物相关情况说明、业务合同、财务凭证、银行资金
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一是诺泰生物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
形。对该行为,赵德中、赵德毅、金富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谷海涛、徐东
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赵德中为诺泰生物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诺泰
生物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
形。
二是诺泰生物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2 号)第四条、《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6 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项、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4页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对该行为,赵德中、赵德毅、童梓权是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金富强、谷海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赵德中为诺泰生物
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诺泰生物在公开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诺泰生物提出,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
具体如下:其一,公司向浙江华贝转让技术与公司对浙江华贝增资系两个完全
独立的交易,不存在互为前提的因果关系。其二,公司向浙江华贝转让技术具有
真实交易背景和商业实质,不存在故意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况。其三,公司对
浙江华贝增资系出于商业判断,增资价格系双方结合尽调情况最终谈判确定。
除与诺泰生物相同的申辩意见外,相关责任人员的其他申辩意见如下:其一,
赵德中、谷海涛提出,参与公司与浙江华贝的交易是正常的履职行为,不存在故
意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况。 其二,赵德毅、金富强、童梓权提出,未参与 2021
年技术转让、2022 年对浙江华贝增资的相关工作。其三,赵德毅、金富强、童
梓权、谷海涛提出,非会计专业人士,信赖中介机构专业判断,已经尽到管理者
的合理注意义务,未发现相关交易存在异常。其四,金富强还提出,证监会未就
事先告知涉及事实询问其本人,证据链不完整,程序不正当。其五,徐东海提出,
未参与技术转让交易过程,在增资事项中仅协助联络中介机构,并未参与调高估
值,已尽财务总监合理注意义务。综上,恳请对其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对于诺泰生物与责任人员共同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诺泰生物向
浙江华贝转让技术与向浙江华贝增资两项交易在发生时间、资金流向、交易金额
等方面联系密切,整体形成资金闭环,商业逻辑存在明显异常,诺泰生物技术转
让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不应确认收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未能提交
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上述认定。
对于相关责任人员的其他申辩意见,我会认为:
其一,对于赵德毅、金富强、童梓权、谷海涛共同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
未参与、非会计专业人士、信赖中介机构专业判断等不是未勤勉尽责的免责理由。
第5页
其二,对于赵德中。赵德中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涉案期间先后担任公司副董
事长、董事。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赵德中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期间,协助全面管理
公司业务,安排他人为浙江华贝提供无息借款,要求调高浙江华贝估值。赵德中
在公司向浙江华贝转让技术及增资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应当对诺泰生物涉案违
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其三,对于赵德毅。赵德毅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涉案期间先后担任公司董事
长、董事,担任董事长全面管理公司业务期间,虚假技术转让交易发生;担任董
事期间,诺泰生物完成对浙江华贝的增资。赵德毅未审慎关注相关业务的异常情
况,且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应当对诺泰生物涉案违法行为承
担相应责任。
其四,对于金富强。涉案期间,金富强先后担任公司总经理兼董事、副董事
长,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参与技术转让合同审批。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公司违法
事实与金富强职务职责及履职情况存在直接关联,且金富强未提交充分、有效证
据证明已勤勉尽责,应当对诺泰生物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其五,对于童梓权。童梓权在 2022 年 5 月前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知
悉公司向浙江华贝转让技术事项;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后,未审慎关注公司向浙
江华贝增资中的异常情况,且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应当对
诺泰生物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其六,对于谷海涛。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谷海涛作为公司分管销售工作的副
总经理,具体实施技术转让业务,参与增资浙江华贝的部分工作,其未提供充分、
有效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应当对诺泰生物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其七,对于徐东海。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徐东海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全面负
责财务工作,深度参与增资事项中对浙江华贝的估值工作,其未提供充分、有效
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应当对诺泰生物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其八,对当事人所述其他情节,我会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量罚并无不当。
综上,我会对上述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6页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诺泰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
一、对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赵德中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处以 20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赵德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金富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罚款;
五、对谷海涛、徐东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对诺泰生物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
八十一条的规定:
一、对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 4,340 万元罚款;
二、对赵德中处以 7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30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童梓权、赵德毅分别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四、对金富强、谷海涛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740 万元罚款;
二、对赵德中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 50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 800 万元罚款;
三、对赵德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四、对金富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330 万元罚款;
第7页
五、对童梓权、谷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六、对徐东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1、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2.9.1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
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
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12.2.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
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但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将引以为戒,积极落实整改,进一步加强
内部控制流程建设,提升内控合规。
3、公司对上述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
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规范性,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
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
高质量发展。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第8页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8 日
第9页

ST诺泰:关于对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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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2-17

处罚对象:

徐东海,童梓权,谷海涛,赵德中,赵德毅,金富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38 号
────────────────────────
关于对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
诺泰,A股证券代码:688076;
赵德中,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时任副董事长、董事;
赵德毅,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第1页
时任董事长、董事;
童梓权,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兼总经理;
金富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
总经理、副董事长;
谷海涛,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
理;
徐东海,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
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
148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江苏诺泰澳赛诺生
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生物或者公司)在信息披露
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诺泰生物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 年 12 月,诺泰生物向浙江华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浙江华贝)转让药品技术及上市持有许可人权益(以下简
称技术转让),并于 12 月 28 日确认业务收入 3,000 万元。浙江
华贝既不具备支付技术转让款的资金实力,也不具备实际应用该
技术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同期,诺泰生物策划向浙江华贝增
资。浙江华贝向诺泰生物支付的技术转让款最终来自诺泰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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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利润总额 2,595.1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0.64%。
诺泰生物实际控制人、时任副董事长赵德中协助全面管理诺
泰生物各项业务,组织安排实施技术转让业务、安排他人为浙江
华贝支付技术转让款提供融资,并要求调高浙江华贝估值。赵德
中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诺泰生物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赵德毅全面管理诺泰生物
各项业务,未关注相关业务异常情况。赵德毅在 2021 年年度报
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时任总经理金富强管理诺泰生物日常经营事务,参
与技术转让用印审批,未关注相关业务异常情况。金富强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时任副总经理谷海涛分管销售,具体实施技术转让
业务。谷海涛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时任财务总监徐东海全面负责诺泰生物的财务会
计工作,参与技术转让及调高浙江华贝估值事项。徐东海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诺泰生物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1.诺泰生物公开发行情况
第3页
2022 年 11 月 16 日,诺泰生物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
案。2022 年 12 月 2 日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2023 年 11 月 17 日,诺泰生物收到
《关于同意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6
号),同意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2023 年 12 月 12 日,
诺泰生物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3,400 万
元,期限 6 年。2023 年 12 月 21 日,诺泰生物披露《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的公告》,共募集 43,400 万
元。截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诺泰生物赎回可转债 40,440 张,
“诺泰转债”累计转股 4,299,560 张。2025 年 4 月 25 日,“诺
泰转债”在交易所摘牌。
2.诺泰生物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诺泰生物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部分公
开披露了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数据。如前所述,诺泰生物 2021 年
虚增营业收入 3,000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595.16 万元,占当期
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 20.64%,其《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
信息”相关内容存在重大虚假内容。
诺泰生物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赵德中组织安排实施 2021
年技术转让业务,隐瞒 2021 年度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况,在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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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生物《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童梓权全面管理诺泰生物各
项业务,未对 2021 年度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况作出纠正,在诺
泰生物《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赵德毅未对 2021 年度财务
数据虚假记载情况作出纠正,在诺泰生物《募集说明书》上签字,
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时任副董事长金富强未对 2021 年度财务数据虚假
记载情况作出纠正,在诺泰生物《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时任副总经理谷海涛分管销售业务,具体实施2021
年技术转让业务,隐瞒 2021 年度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况,在诺
泰生物《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诺泰生物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可转换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上述行为严重违反
了《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2 号)第四条、《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6 号)第五条第
一款、第九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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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条、第 5.1.2 条、第 5.1.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 年)》(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
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针对第一项违规行为,赵德
中、赵德毅、金富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谷海涛、徐东海是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针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赵德中、赵德毅、童
梓权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富强、谷海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上述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上
市审核规则》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同时,赵德中为诺泰生
物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诺泰生物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在公开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严重违反了《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 4.1.1 条、《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二)申辩理由
针对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提出:一是公司向浙江华贝转让技术与
公司对浙江华贝增资系两个完全独立的交易,不存在互为前提的
因果关系,均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和商业实质,不存在故意编造重
大虚假内容的情况,增资价格系双方结合尽调情况最终谈判确定。
二是相比较同期案例,本次纪律处分处罚过重。有关责任人还提
出,参与公司与浙江华贝的交易是正常的履职行为,或未参与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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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转让和增资相关工作,不存在故意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况。
赵德毅、金富强、童梓权、谷海涛还提出,非会计专业人士,
信赖中介机构专业判断,已经尽到管理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未发
现相关交易存在异常。金富强还提出,证监会未就事先告知涉及
事实询问其本人,证据链不完整,程序不正当。徐东海还提出,
未参与技术转让交易过程,在增资事项中仅协助联络中介机构,
并未参与调高估值,已尽财务总监合理注意义务。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根据《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向浙江华贝转让技
术与向浙江华贝增资两项交易在发生时间、资金流向、交易金额
等方面联系密切,整体形成资金闭环,商业逻辑存在明显异常,
相关技术转让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不应确认收入,上述违规事
实清楚。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未提供实质性相反证据,对相关异议
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根据《决定书》认定,相关责任人员在涉案违规行为
中发挥主导作用,或未审慎关注相关业务的异常情况,或公司违
法事实与其职务职责及履职情况存在直接关联,且未提交充分、
有效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应当对公司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
任。未参与、非会计专业人士、信赖中介机构专业判断等不是未
勤勉尽责的免责理由。金富强提出行政监管程序性相关异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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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所开展自律监管不存在直接关联。
第三,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公开发行文件
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构成欺诈发行,上述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
秩序、损害投资者知情权,违规情节严重,本所依规对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予以相关纪律处分,与其违规事实及情节相适应,并无
不当。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第 14.2.4 条、第 14.2.5
条,《上市审核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
任副董事长、董事赵德中,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董事赵德
毅,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童梓权,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副董事长
金富强,时任副总经理谷海涛,时任财务总监徐东海予以公开谴
责;公开认定赵德中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一年内不接受赵德中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交的发行上市
申请文件;五年内不接受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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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认定、暂不受理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
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
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
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
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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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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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1-28

处罚对象:

徐东海,童梓权,谷海涛,赵德中,赵德毅,金富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48号
当事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生物或者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赵德中,男,时任诺泰生物副董事长、董事等职务,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赵德毅,男,时任诺泰生物董事长、董事等职务。
金富强,男,时任诺泰生物董事兼总经理、副董事长等职务。
童梓权,男,时任诺泰生物董事长兼总经理。
徐东海,男,时任诺泰生物财务总监。
谷海涛,男,时任诺泰生物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诺泰生物、赵德中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诺泰生物、赵德中、赵德毅、金富强、童梓权、徐东海、谷海涛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诺泰生物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12月,诺泰生物向浙江华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贝)转让药品技术及上市持有许可人权益(以下简称技术转让),并于12月28日确认业务收入3,000万元。浙江华贝既不具备支付技术转让款的资金实力,也不具备实际应用该技术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同期,诺泰生物策划向浙江华贝增资。浙江华贝向诺泰生物支付的技术转让款最终来自诺泰生物的增资款。诺泰生物技术转让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不应确认收入。该业务导致诺泰生物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0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95.1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64%。
诺泰生物实际控制人、时任副董事长赵德中协助全面管理诺泰生物各项业务,组织安排实施技术转让业务、安排他人为浙江华贝支付技术转让款提供融资,并要求调高浙江华贝估值。赵德中在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赵德毅全面管理诺泰生物各项业务,未关注相关业务异常情况。赵德毅在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时任总经理金富强管理诺泰生物日常经营事务,参与技术转让用印审批,未关注相关业务异常情况。金富强在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时任副总经理谷海涛分管销售,具体实施技术转让业务。谷海涛在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时任财务总监徐东海全面负责诺泰生物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技术转让及调高浙江华贝估值事项。徐东海在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诺泰生物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一)诺泰生物公开发行情况
2022年11月16日,诺泰生物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2022年12月2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2023年11月17日,诺泰生物收到《关于同意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6号),同意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2023年12月12日,诺泰生物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3,400万元,期限6年。2023年12月21日,诺泰生物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的公告》,共募集43,400万元。截至2025年4月24日,诺泰生物赎回可转债40,440张,“诺泰转债”累计转股4,299,560张。2025年4月25日,“诺泰转债”在交易所摘牌。
(二)诺泰生物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诺泰生物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部分公开披露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数据。如前所述,诺泰生物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3,0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95.16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20.64%,其《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相关内容存在重大虚假内容。
诺泰生物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赵德中组织安排实施2021年技术转让业务,隐瞒2021年度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况,在诺泰生物《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童梓权全面管理诺泰生物各项业务,未对2021年度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况作出纠正,在诺泰生物《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赵德毅未对2021年度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况作出纠正,在诺泰生物《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时任副董事长金富强未对2021年度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况作出纠正,在诺泰生物《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时任副总经理谷海涛分管销售业务,具体实施2021年技术转让业务,隐瞒2021年度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况,在诺泰生物《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诺泰生物相关情况说明、业务合同、财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一是诺泰生物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对该行为,赵德中、赵德毅、金富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谷海涛、徐东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赵德中为诺泰生物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诺泰生物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二是诺泰生物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对该行为,赵德中、赵德毅、童梓权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富强、谷海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赵德中为诺泰生物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诺泰生物在公开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诺泰生物提出,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具体如下:其一,公司向浙江华贝转让技术与公司对浙江华贝增资系两个完全独立的交易,不存在互为前提的因果关系。其二,公司向浙江华贝转让技术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和商业实质,不存在故意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况。其三,公司对浙江华贝增资系出于商业判断,增资价格系双方结合尽调情况最终谈判确定。
除与诺泰生物相同的申辩意见外,相关责任人员的其他申辩意见如下:其一,赵德中、谷海涛提出,参与公司与浙江华贝的交易是正常的履职行为,不存在故意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况。其二,赵德毅、金富强、童梓权提出,未参与2021年技术转让、2022年对浙江华贝增资的相关工作。其三,赵德毅、金富强、童梓权、谷海涛提出,非会计专业人士,信赖中介机构专业判断,已经尽到管理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未发现相关交易存在异常。其四,金富强还提出,证监会未就事先告知涉及事实询问其本人,证据链不完整,程序不正当。其五,徐东海提出,未参与技术转让交易过程,在增资事项中仅协助联络中介机构,并未参与调高估值,已尽财务总监合理注意义务。综上,恳请对其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对于诺泰生物与责任人员共同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诺泰生物向浙江华贝转让技术与向浙江华贝增资两项交易在发生时间、资金流向、交易金额等方面联系密切,整体形成资金闭环,商业逻辑存在明显异常,诺泰生物技术转让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不应确认收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上述认定。
对于相关责任人员的其他申辩意见,我会认为:
其一,对于赵德毅、金富强、童梓权、谷海涛共同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未参与、非会计专业人士、信赖中介机构专业判断等不是未勤勉尽责的免责理由。
其二,对于赵德中。赵德中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涉案期间先后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赵德中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期间,协助全面管理公司业务,安排他人为浙江华贝提供无息借款,要求调高浙江华贝估值。赵德中在公司向浙江华贝转让技术及增资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应当对诺泰生物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其三,对于赵德毅。赵德毅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涉案期间先后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担任董事长全面管理公司业务期间,虚假技术转让交易发生;担任董事期间,诺泰生物完成对浙江华贝的增资。赵德毅未审慎关注相关业务的异常情况,且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应当对诺泰生物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其四,对于金富强。涉案期间,金富强先后担任公司总经理兼董事、副董事长,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参与技术转让合同审批。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公司违法事实与金富强职务职责及履职情况存在直接关联,且金富强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应当对诺泰生物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其五,对于童梓权。童梓权在2022年5月前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知悉公司向浙江华贝转让技术事项;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后,未审慎关注公司向浙江华贝增资中的异常情况,且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应当对诺泰生物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其六,对于谷海涛。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谷海涛作为公司分管销售工作的副总经理,具体实施技术转让业务,参与增资浙江华贝的部分工作,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应当对诺泰生物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其七,对于徐东海。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徐东海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全面负责财务工作,深度参与增资事项中对浙江华贝的估值工作,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应当对诺泰生物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其八,对当事人所述其他情节,我会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量罚并无不当。
综上,我会对上述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诺泰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赵德中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赵德毅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金富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五、对谷海涛、徐东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诺泰生物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
一、对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4,340万元罚款;
二、对赵德中处以7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童梓权、赵德毅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四、对金富强、谷海涛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740万元罚款;
二、对赵德中给予警告,并处以1,3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800万元罚款;
三、对赵德毅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四、对金富强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元罚款;
五、对童梓权、谷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六、对徐东海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诺泰生物: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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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7-19

处罚对象:

徐东海,童梓权,谷海涛,赵德中,赵德毅,金富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076 证券简称:诺泰生物公告编号:2025-057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382024093 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4094 号)。根据《立案告知书》,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详见公司 2024 年 10 月 24 日
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5〕59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赵德中先生、赵德毅先生、金富强
先生、童梓权先生、徐东海先生、谷海涛先生: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生物)及其实际控制
人赵德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欺诈发行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
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
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诺泰生物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诺泰生物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 年 12 月,诺泰生物向浙江华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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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药品技术及上市持有许可人权益(以下简称技术转让),并于 12 月 28 日确
认业务收入 3,000 万元。浙江华贝既不具备支付技术转让款的资金实力,也不具
备实际应用该技术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同期,诺泰生物策划向浙江华贝增资。
浙江华贝向诺泰生物支付的技术转让款最终来自诺泰生物的增资款。诺泰生物技
术转让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不应确认收入。该业务导致诺泰生物 2021 年年度
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3,000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595.1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的 20.64%。
诺泰生物实际控制人、时任副董事长赵德中协助全面管理诺泰生物各项业务,
组织安排实施技术转让业务、安排他人为浙江华贝支付技术转让款提供融资,并
要求调高浙江华贝估值。赵德中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赵德毅全面管理诺泰生物各项业务,未关
注相关业务异常情况。赵德毅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时任总经理金富强管理诺泰生物日常经营事务,参与技术转让用印
审批,未关注相关业务异常情况。金富强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时任副总经理谷海涛分管销售,具体实施技术转让业务。谷海涛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时任财务总监徐东海全面负责诺泰生物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技术
转让及调高浙江华贝估值事项。徐东海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诺泰生物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一)诺泰生物公开发行情况
2022 年 11 月 16 日,诺泰生物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2022 年 12 月 2 日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2023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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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泰生物收到《关于同意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6 号),同意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注册申请。2023 年 12 月 12 日,诺泰生物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3,400
万元,期限 6 年。2023 年 12 月 21 日,诺泰生物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的公告》,共募集 43,400 万元。截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诺
泰生物赎回可转债 40,440 张,“诺泰转债”累计转股 4,299,560 张。2025 年 4
月 25 日,“诺泰转债”在交易所摘牌。
(二)诺泰生物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诺泰生物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部分公开披露了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数据。如前所述,诺泰生物 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3,000 万元,虚增利
润总额 2,595.16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 20.64%,其《募集说明书》
中“财务会计信息”相关内容存在重大虚假内容。
诺泰生物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赵德中组织安排实施 2021 年技术转让业务,
隐瞒 2021 年度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况,在诺泰生物《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
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童梓权全面管理诺泰生物各项业务,未对 2021
年度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况作出纠正,在诺泰生物《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赵德毅未对 2021 年度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
况作出纠正,在诺泰生物《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时任副董事长金富强未对 2021 年度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况作出纠
正,在诺泰生物《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时任副总经理谷海涛分管销售业务,具体实施 2021 年技术转让业
务,隐瞒 2021 年度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况,在诺泰生物《募集说明书》上签字,
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诺泰生物相关情况说明、业务合同、财务凭证、银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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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
形。对该行为,赵德中、赵德毅、金富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谷海涛、徐东
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赵德中为诺泰生物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诺泰
生物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
形。
二是诺泰生物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2 号)第四条、《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6 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项、第三
十八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对该行为,赵德中、赵德毅、童梓权是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金富强、谷海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赵德中为诺泰生物实
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诺泰生物在公开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对诺泰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
一、对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赵德中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 2021 年报虚假记
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20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
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赵德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金富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罚款;
五、对谷海涛、徐东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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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诺泰生物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
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 4,340 万元罚款;
二、对赵德中处以 7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300 万
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童梓权、赵德毅分别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四、对金富强、谷海涛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740 万元罚款;
二、对赵德中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 50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 800 万元罚款;
三、对赵德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四、对金富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330 万元罚款;
五、对童梓权、谷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六、对徐东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
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触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2.9.1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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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
规则第 12.2.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
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
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
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项,将积极落实监管要求采取
有力措施,尽最大努力尽快消除相关事项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
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
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学习,
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公司规范、
持续、高质量发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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