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22 号
────────────────────────
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帕瓦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688184;
张宝,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袁建军,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徐琥,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2-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4 年 1 月 31 日,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3 年
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 为
1,800.00 万元到 2,000.00 万元; 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为
1,540.00 万元到 1,740.00 万元。 2024 年 2 月 28 日, 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预计 2023 年度实现营业利润为 2,403.41 万
元, 利润总额为 1,784.75 万元, 归母净利润为 1,912.09 万元, 扣
非后归母净利润为 1,673.87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为 0.12 元, 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0.61%。
2024 年 4 月 27 日, 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更正后预计 2023 年度实现营业利润为-11,420.14 万元, 利润总额
为-12,038.80 万元, 归母净利润为-9,737.00 万元, 扣非后归母净
利润为-9,975.29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为-0.60 元, 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为-3.19%。 更正原因为, 基于谨慎性原则, 公司对部分
存货资产补充计提减值准备, 补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3,673.63
万元。 同日, 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 显示, 公司 2023 年
度实现营业利润为-11,420.14 万元, 利润总额为-12,038.80 万元,
归母净利润为-9,737.00 万元,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9,975.29 万
元, 基本每股收益为-0.60 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3.19%。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3-
( 一) 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价
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
绩进行客观、 谨慎的估计, 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 但公司业
绩预告、 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 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其
中, 业绩预告归母净利润、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由正转负; 业绩
快报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归母净利润、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由正转负。 同时, 公
司迟至 2024 年 4 月 27 日才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披
露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5.1.2 条、 第 5.1.4
条、 第 6.2.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宝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 时任财
务总监袁建军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
书徐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 4.2.1 条、 第 4.2.4 条、 第 4.2.5 条、 第 5.1.2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
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
限内回复无异议。
(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4-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2.3 条、 第 14.2.5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
宝、 时任财务总监袁建军、 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琥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