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正帆潍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行为: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企业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确认;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企业三级重大危险源(充车储罐区)未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正帆潍坊的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三条)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85号第3档、第197号第2档的规定,决定给予潍坊正帆①罚款1万元整;②警告、罚款1.5万元整,分别裁量、合并处罚2.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