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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锦股份(68870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30 3561.88 30.51 0 0 0
2024-04-29 3577.15 44.49 0 0 0
2024-04-26 3692.43 185.95 0 0 0
2024-04-25 3551.77 92.45 0 0 0
2024-04-24 3488.23 313.19 0 0 0
2024-04-23 3241.01 184.19 0 0 0
2024-04-22 3101.95 233.08 0 0 0
2024-04-19 2916.03 71.13 0 0 0
2024-04-18 3067.87 191.83 0 0 0
2024-04-17 2923.76 120.35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3 1565.12 23.253
2023-12-31 1 其他 5 1664.34 24.727
2 基金 18 33.60 0.499
2023-09-30 1 其他 3 1701.33 25.277
2023-06-30 1 其他 4 1933.53 29.437
2 基金 12 11.34 0.173
2023-03-31 1 其他 4 1933.53 28.72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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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05 9.21 9.29 -0.86 30.00 276.3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华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01 9.24 9.32 -0.86 30.00 277.2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华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29 9.42 9.51 -0.95 30.00 282.6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华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27 9.27 9.36 -0.96 25.00 231.75

买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华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22 9.43 9.53 -1.05 21.21 200.0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华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1-03 8.29 8.42 -1.54 30.00 248.7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华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4-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0号(天健所、毛晓东、黄锦洪)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毛晓东,黄锦洪,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3-12-1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卓锦股份:关于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卓未龙,姚群英,王志宏,胡愚,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5-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卓锦股份及4名相关人员)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卓未龙,姚群英,王志宏,胡愚,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5-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卓锦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卓未龙,姚群英,王志宏,胡愚,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卓锦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卓未龙,姚群英,王志宏,胡愚,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0号(天健所、毛晓东、黄锦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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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30

处罚对象:

毛晓东,黄锦洪,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0号(天健所、毛晓东、黄锦洪)
当事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系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或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毛晓东,女,1975年1月出生,系卓锦股份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杭州市西湖区。
黄锦洪,男,1981年9月出生,系卓锦股份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健所对卓锦股份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天健所、毛晓东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天健所、毛晓东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健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审计项目整体情况
天健所为卓锦股份2021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2022年4月27日,天健所对卓锦股份2021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4738号),审计服务收费70万元(含税,税率6%),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毛晓东、黄锦洪。
二、卓锦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2021年下半年,卓锦股份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27,965,247.68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27,056,697.6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47%、57.84%,导致卓锦股份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三、审计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未能有效识别与大额处置意向金相关的舞弊风险
卓锦股份2021年向部分供应商支付的大额处置意向金(即前述保证金,以下同)余额增加异常、业务模式与以前年度明显差异、商业合理性存疑。天健所在执业过程中,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能识别与大额处置意向金相关的舞弊风险。
天健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1101号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1141号准则》)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1211号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对询证函回函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天健所未完整记录处置意向金函证过程,未对反映卓锦股份财务舞弊迹象的回函差异及回函内容前后不一致等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对舞弊风险评估的影响,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天健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1101号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1141号准则》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1211号准则》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1231号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1301号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未合理关注处置意向协议存在的明显异常
天健所在执业过程中,对大额处置意向金相关财务凭证及银行单据备注与处置意向协议性质不一致、处置意向协议条款、文本格式及签署日期明显异常等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天健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1101号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1231号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1301号准则》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业务约定书及收费凭证、公司公告及相关会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健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毛晓东、黄锦洪,是天健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天健所、毛晓东在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
其一,无主观故意且积极配合调查,有从轻处罚情节。
其二,已在审计计划、实施阶段和内部复核过程中有效识别与认定大额处置意向金相关的舞弊风险并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已实施充分恰当的审计程序。
其三,两次发函及底稿仅记录第二次回函的原因具有合理性,已核对回函地址、回函人员及回函印章未发现异常,对相关函证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
其四,已核对意向金付款审批流程所载信息与意向协议内容一致,银行单据备注与意向协议内容性质具有相关性。已就保证金格式条款向公司求证取得确认,对处置意向协议的相关内容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
综上,请求免予或从轻处罚。
经复核,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污染土处置意向协议》,公司支付大额意向金是为了确保优先处置权利。截至审计报告日,上述意向金支付已超过半年,公司未新承接大额污泥或污染土处置项目,也未与供应商协商后续退回或折抵处置费,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天健所未根据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和新信息将大额处置意向金相关财务信息的错报风险识别为舞弊风险或重大错报风险,也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二,在函证过程中,部分函证存在未回函、回函重大不符、前后两次回函矛盾等情况,反映出公司通过虚增往来款以虚减营业成本实施财务舞弊的迹象,且回函差异金额超过天健所确定的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天健所未充分关注核实前述情况,未对询证函回函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三,审计底稿显示,意向金支付审批流程虽以保证金名义发起,但相关财务凭证后附的付款单据显示为“货款”“处置费”或“进度款”,与意向协议约定的“保证金”性质明显不符;所有处置意向协议的条款、文本格式完全一致,而公司与供应商分别签订的污染土处置协议条款、格式却各不相同。天健所在执业过程中,未对处置意向协议存在的明显异常及公司的解释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四,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当事人整改配合等情节,量罚适当。
综上,对当事人天健所、毛晓东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60,377.36元,并处以660,377.36元罚款;
二、对毛晓东、黄锦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年4月12日

卓锦股份:关于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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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2-14

处罚对象:

卓未龙,姚群英,王志宏,胡愚,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80 号
────────────────────────
关于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688701;
卓未龙,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
理;-2-
姚群英,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
监;
胡愚,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王志宏,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副总经
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16 号)查明的事实, 2021 年下半年,浙江
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或公司)将部分
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 27,965,247.68 元,
进而虚增利润总额 27,056,697.68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1.47%、 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1 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
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综上,公司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上
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5.1.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时任董
事长、总经理卓未龙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姚-3-
群英参与案涉行为,二人明知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
审议通过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胡愚同时分管法务工
作,未对信息披露及相关协议保持充分关注,时任董事、副总经
理王志宏分管采购部和工程管理中心,未能对大额保证金及项目
成本等情况保持充分关注,二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
第 4.2.8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如下异议:公司前期已
提交整改报告,并始终严格执行相关整改措施,未再发生同类或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恳请结合公司本年度整改情况予
以综合评判,充分考虑相关影响。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根据行政处罚查明,公司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违规行为,违
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主体所称提交整改报告、落实
整改要求系事后措施,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相关异议理由不
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4-
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
事长、总经理卓未龙,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姚群英,时任董事会
秘书、副总经理胡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宏予以公开谴责。
同时,本次纪律处分将吸收前期《关于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2023〕 2 号)。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5-
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
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11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卓锦股份及4名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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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5-22

处罚对象:

卓未龙,姚群英,王志宏,胡愚,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卓锦股份及4名相关人员)
当事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卓未龙,男,1977年2月出生,时任卓锦股份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姚群英,女,1967年4月出生,时任卓锦股份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胡愚,男,1982年10月出生,时任卓锦股份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王志宏,男,1966年8月出生,时任卓锦股份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卓锦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卓锦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下半年,卓锦股份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27,965,247.68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27,056,697.6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47%、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相关资料、财务资料及业务单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卓锦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卓未龙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姚群英参与案涉行为,二人明知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仍审议通过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胡愚同时分管法务工作,未对信息披露及相关协议保持充分关注,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宏分管采购部和工程管理中心,未能对大额保证金及项目成本等情况保持充分关注,二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2021年年报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卓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姚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胡愚、王志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2023年5月19日

卓锦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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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5-20

处罚对象:

卓未龙,姚群英,王志宏,胡愚,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公告编号: 2023-025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3 年 2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证监立案字 0112023000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3)。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6 号) ,详见公司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收
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2)。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3]16 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住所:浙
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 536 号浙江三立时代广场 701 室。
卓未龙,男, 1977 年 2 月出生,时任卓锦股份董事长、 总经理,住址:浙
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姚群英,女, 1967 年 4 月出生,时任卓锦股份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浙
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胡愚,男, 1982 年 10 月出生,时任卓锦股份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王志宏,男, 1966 年 8 月出生,时任卓锦股份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浙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卓锦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卓锦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下半年,卓锦股份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
成本 27,965,247.68 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 27,056,697.68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
金额的 11.47%、 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1 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
实、不准确, 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相关资料、财务资料及业务单据、询问笔
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卓锦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
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卓未龙组织
实施案涉行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姚群英参与案涉行为,二人明知 2021 年年
报存在虚假记载仍审议通过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胡愚同时分管法务工作,未对信息
披露及相关协议保持充分关注,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宏分管采购部和工程管
理中心,未能对大额保证金及项目成本等情况保持充分关注,二人未能勤勉尽责,
未能保证 2021 年年报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
元罚款;
二、对卓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姚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四、对胡愚、王志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的规
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
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规定的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
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 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 www.sse.com.cn/),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0 日

卓锦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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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4-29

处罚对象:

卓未龙,姚群英,王志宏,胡愚,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701 证券简称: 卓锦股份公告编号: 2023-022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2 月 3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112023000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3)。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6 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
以告知。
经查明,卓锦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 年下半年,卓锦股份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
成本 27,965,247.68 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 27,056,697.68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
金额的 11.47%、 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1 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
实、不准确, 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相关资料、财务资料及业务单据、询问笔
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卓锦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卓未龙组织实
施案涉行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姚群英参与案涉行为,二人明知 2021 年年报
存在虚假记载仍审议通过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胡愚同时分管法务工作,未对信息披
露及相关协议保持充分关注,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宏分管采购部和工程管理
中心,未能对大额保证金及项目成本等情况保持充分关注,二人未能勤勉尽责,
未能保证 2021 年年报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
元罚款;
二、对卓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姚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胡愚、王志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的规定
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结论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
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经济参考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 http://www.sse.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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