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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双星(00059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34348.47 42.055
2025-06-30 1 其他 4 34938.47 42.778
2025-03-31 1 其他 4 35039.13 42.901
2024-12-31 1 其他 5 35039.68 42.902
2 基金 6 2.10 0.003
2024-09-30 1 其他 4 35039.13 42.901
2 基金 4 1010.00 1.23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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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30 4.29 4.27 0.47 57.49 246.61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火炬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塔城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29 4.36 4.34 0.46 57.48 250.61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火炬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塔城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28 4.41 4.41 0 57.48 253.4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火炬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塔城路证券营业部

20220107 4.43 4.33 2.31 1350.48 5982.63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10917 4.04 3.92 3.06 1633.00 6597.32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10705 3.88 4.36 -11.01 60.00 232.8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9-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锦湖天津收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发文单位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崔钟宪,锦湖轮胎(天津)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5-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发文单位 厦门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昌虎,郑苏虹
公告日期 2024-09-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饶吉星受到广饶县应急管理局处罚
发文单位 广饶县应急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广饶吉星轮胎有限公司

锦湖天津收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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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9-20

处罚对象:

崔钟宪,锦湖轮胎(天津)有限公司

锦湖天津收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对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造成一起叉车挤压事故,导致承包商1名员工死亡。对锦湖天津处以罚款15万元并完成相关整改措施;对锦湖天津董事兼总经理崔钟宪处以罚款137,774.05元;并要求当事人完成相关整改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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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5-07

处罚对象:

刘昌虎,郑苏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当事人:
郑苏虹
,女,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当事人:
刘昌虎
,男,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郑苏虹、刘昌虎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郑苏虹、刘昌虎的要求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双方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郑苏虹、刘昌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双星)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青岛星投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青岛星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0.0285%股权,以控股锦湖轮胎株式会社,解决同业竞争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为《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
公开前属于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3年11月10日,并于2024年3月25日公开,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3月25日。
  
二、内幕交易“青岛双星”情况
  
苏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3年11月10日。郑苏虹与苏某是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活,关系密切。刘昌虎与苏某、郑苏虹是朋友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苏某、郑苏虹存在多次联络。
  
(一)郑苏虹交易“青岛双星”情况
  
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郑苏虹
买入“青岛双星”236万股,成交金额合计
883.90万元;卖出“青岛双星”135.37万股,成交金额合计514.33万元;合计净买入100.63万股,净买入金额369.57万元,盈利共计1,462,635.15元。
  
(二)刘昌虎交易“青岛双星”情况
  
2024年2月6日至2月28日期间,刘昌虎买入“青岛双星”18.20万股,成交金额合计64.87万元;卖出“青岛双星”3万股,成交金额合计11.40万元;合计净买入15.20万股,净买入金额53.47万元,盈利金额共计244,908.60元。
  
上述事实,有青岛双星公告、青岛双星及相关主体提供的说明材料、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转账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郑苏虹、刘昌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郑苏虹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青岛双星”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462,635.15元,并处以4,387,905.45元的罚款。
  
二、责令刘昌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青岛双星”股票,没收违法所得244,908.60元,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厦门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
年
4
月
28
日

广饶吉星受到广饶县应急管理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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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9-25

处罚对象:

广饶吉星轮胎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7日,广饶吉星发生人员伤害事故;2023年5月17日,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广饶吉星收到广饶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鲁东广)应急罚〔2023〕20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饶吉星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人员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被处以罚款合计145万元。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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