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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00066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9104.55 29.724
2 基金 1 4.81 0.016
2025-06-30 1 其他 3 9104.55 29.724
2 QFII 2 548.07 1.789
3 基金 3 176.94 0.578
2025-03-31 1 其他 1 1354.96 4.424
2 上市公司 1 664.09 2.168
2024-12-31 1 其他 3 9104.55 29.724
2 基金 11 66.86 0.218
2024-09-30 1 其他 4 9511.14 31.05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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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112 7.62 7.71 -1.17 54.17 412.7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251015 6.67 6.68 -0.15 30.00 200.1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26 8.66 7.91 9.48 152.00 1316.3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证券营业部

20231229 8.65 8.08 7.05 156.00 1349.4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证券营业部

20230410 8.65 9.25 -6.49 149.47 1292.92

买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0407 9.40 9.50 -1.05 150.00 1410.00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3-1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永安林业:关于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3-1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永安林业:关于对王琳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琳晶
公告日期 2026-01-0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3-2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景贤
公告日期 2022-03-2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苏加旭,董永平,陈振宗,陈松柏,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林业:关于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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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03-13

处罚对象: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276 号
关于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2 号)查明的事实,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风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
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合计持有的 41,372,005 股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
第1页
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
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 12.29%。
天风证券迟至 2022 年 2 月 23 日、2022 年 3 月 7 日才分别向
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
2022 年 2 月 24 日、2022 年 3 月 9 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
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天风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第 11.8.1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风证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3 月 13 日
第2页

永安林业:关于对王琳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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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03-13

处罚对象:

王琳晶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277 号
关于对王琳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王琳晶,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3 号)查明的事实,王琳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
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合计持有的 41,372,005 股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
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
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
第1页
永安林业总股本的 12.29%。
天风证券迟至 2022 年 2 月 23 日、2022 年 3 月 7 日才分别向
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
2022 年 2 月 24 日、2022 年 3 月 9 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
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王琳晶作为天风证券总裁,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知悉天风
证券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后,未及时组织天风证券履行永安
林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琳晶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王琳晶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3 月 13 日
第2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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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01-08

处罚对象:

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时间:2026-01-08
                                字体:                 大中小                                                                     
(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
 
 
 
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明,
你们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第11.11.1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依据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
们
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
们
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
们
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们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1
月
8
日
 
 
 
(联系人:
马女士  
联系电话:
0755-88668878
)

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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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3-21

处罚对象:

吴景贤

 
— 1 — 
 
 
 
 
 
 
 
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永安
市燕江东路819号; 
董永平,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松柏,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苏加旭,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陈振宗,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
监; 
吴景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永安林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担保 
 
— 2 — 
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家具)于2015 年5
月5日发生11,000万元对外担保,担保期限自2015年5月5日
至2016年5月5日。2015年10月8日,永安林业完成发行股份
向苏加旭等购买森源家具100%股权的交易后,森源家具成为永安
林业全资子公司。2015年至2020年,森源家具及其子公司在未
履行永安林业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对永安林业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企
业提供了违规担保,日最高担保余额为27,000万元,占永安林业
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为12.5%。同时,永安林业在2015年9月10
日发布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后续年度均未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信息。 
二、财务报告虚假记载 
2021年8月21日,永安林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 号)显示,
永安林业2016年年报的财务数据虚增营业收入27,783,954元,
虚增营业成本15,842,388.69元,虚增净利润7,880,072.7元,
占当年净利润129,117,934.27元的比例达6.10%;2017年年报的
财务数据虚增营业收入56,817,239.24 元,虚增营业成本
16,878,020.15元,虚增净利润27,436,740.1元,占当期净利润
71,280,009.64元的比例达38.49%。针对上述虚假记载,永安林
业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就上述事项进行了更正。 
永安林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 3 — 
订)》第2.1条、第9.1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2.1条、第9.11条的规定。 
永安林业时任总经理董永平、时任总经理陈松柏、时任董事
苏加旭、时任财务总监陈振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永安林业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永安林业时任董事长吴景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永安林业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二、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
永平、时任总经理陈松柏、时任董事苏加旭、时任财务总监陈振
 
— 4 — 
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吴
景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永平、陈松柏、
苏加旭、陈振宗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
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
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3月21日

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3-21

处罚对象:

苏加旭,董永平,陈振宗,陈松柏,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永安
市燕江东路819号; 
董永平,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松柏,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苏加旭,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陈振宗,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
监; 
吴景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永安林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担保 
 
— 2 — 
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家具)于2015 年5
月5日发生11,000万元对外担保,担保期限自2015年5月5日
至2016年5月5日。2015年10月8日,永安林业完成发行股份
向苏加旭等购买森源家具100%股权的交易后,森源家具成为永安
林业全资子公司。2015年至2020年,森源家具及其子公司在未
履行永安林业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对永安林业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企
业提供了违规担保,日最高担保余额为27,000万元,占永安林业
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为12.5%。同时,永安林业在2015年9月10
日发布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后续年度均未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信息。 
二、财务报告虚假记载 
2021年8月21日,永安林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 号)显示,
永安林业2016年年报的财务数据虚增营业收入27,783,954元,
虚增营业成本15,842,388.69元,虚增净利润7,880,072.7元,
占当年净利润129,117,934.27元的比例达6.10%;2017年年报的
财务数据虚增营业收入56,817,239.24 元,虚增营业成本
16,878,020.15元,虚增净利润27,436,740.1元,占当期净利润
71,280,009.64元的比例达38.49%。针对上述虚假记载,永安林
业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就上述事项进行了更正。 
永安林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 3 — 
订)》第2.1条、第9.1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2.1条、第9.11条的规定。 
永安林业时任总经理董永平、时任总经理陈松柏、时任董事
苏加旭、时任财务总监陈振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永安林业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永安林业时任董事长吴景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永安林业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二、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
永平、时任总经理陈松柏、时任董事苏加旭、时任财务总监陈振
 
— 4 — 
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吴
景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永平、陈松柏、
苏加旭、陈振宗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
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
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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