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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永安
市燕江东路819号;
董永平,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松柏,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苏加旭,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陈振宗,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
监;
吴景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永安林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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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家具)于2015 年5
月5日发生11,000万元对外担保,担保期限自2015年5月5日
至2016年5月5日。2015年10月8日,永安林业完成发行股份
向苏加旭等购买森源家具100%股权的交易后,森源家具成为永安
林业全资子公司。2015年至2020年,森源家具及其子公司在未
履行永安林业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对永安林业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企
业提供了违规担保,日最高担保余额为27,000万元,占永安林业
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为12.5%。同时,永安林业在2015年9月10
日发布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后续年度均未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信息。
二、财务报告虚假记载
2021年8月21日,永安林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 号)显示,
永安林业2016年年报的财务数据虚增营业收入27,783,954元,
虚增营业成本15,842,388.69元,虚增净利润7,880,072.7元,
占当年净利润129,117,934.27元的比例达6.10%;2017年年报的
财务数据虚增营业收入56,817,239.24 元,虚增营业成本
16,878,020.15元,虚增净利润27,436,740.1元,占当期净利润
71,280,009.64元的比例达38.49%。针对上述虚假记载,永安林
业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就上述事项进行了更正。
永安林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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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第2.1条、第9.1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2.1条、第9.11条的规定。
永安林业时任总经理董永平、时任总经理陈松柏、时任董事
苏加旭、时任财务总监陈振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永安林业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永安林业时任董事长吴景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永安林业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二、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
永平、时任总经理陈松柏、时任董事苏加旭、时任财务总监陈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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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吴
景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永平、陈松柏、
苏加旭、陈振宗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
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
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