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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京蓝(00071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6-30 1 其他 8 58216.80 25.470
2 上市公司 1 5729.00 2.506
3 信托 1 4814.17 2.106
2025-03-31 1 其他 8 63051.64 27.591
2 上市公司 1 5729.00 2.507
3 信托 1 4814.17 2.107
2024-12-31 1 其他 8 79360.32 34.728
2 上市公司 1 5729.00 2.507
3 信托 1 4814.17 2.107
2024-09-30 1 其他 8 40227.15 34.260
2024-06-30 1 其他 8 35884.07 35.94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其他21841.9540626.039.556
2浙江浙商产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公司7161.2513319.923.133
3青岛兴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公司6380.1511867.082.791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5729.0010655.932.506
5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5593.1110403.192.447
6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华润信托·共创尊享1号资产服务信托其他5465.9010166.572.391
7汇财时代(天津)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5000.009300.002.187
8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4814.178954.362.106
9粤智(广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公司3774.447020.461.651
10京蓝控股有限公司其他3000.005580.001.31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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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15 1.68 1.72 -2.33 46.65 78.37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卖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创业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14 1.72 1.77 -2.82 50.00 86.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凯旋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1114 1.72 1.77 -2.82 50.00 86.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凯旋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1114 1.72 1.77 -2.82 50.00 86.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凯旋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1114 1.72 1.77 -2.82 50.00 86.0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安罗阳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1114 1.72 1.77 -2.82 50.00 86.0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安罗阳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1114 1.66 1.77 -6.21 46.65 77.44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卖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创业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8-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仁贵、殷晓东、郝鑫、梁晋)
发文单位 黑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杨仁贵,梁晋,殷晓东,郝鑫,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8-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京蓝: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黑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杨仁贵,梁晋,殷晓东,郝鑫,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8-1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京蓝:关于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杨仁贵,梁晋,殷晓东,郝鑫,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7-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京蓝: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黑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杨仁贵,梁晋,殷晓东,郝鑫,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0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京蓝:关于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郭绍增,高红,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仁贵、殷晓东、郝鑫、梁晋)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8-21

处罚对象:

杨仁贵,梁晋,殷晓东,郝鑫,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9946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55725183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仁贵、殷晓东、郝鑫、梁晋)                                                                                  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仁贵、殷晓东、郝鑫、梁晋)                                
当事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京蓝科技),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杨仁贵
,男,
1966年1月出生,时
任京蓝科技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殷晓东
,男
,1966年3月出生,时
任京蓝科技副总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郝鑫
,男
,1973年10月出生,时
任京蓝科技董事、总裁,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梁晋
,男
,1976年10月出生,时
任京蓝科技财务负责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京蓝科技信息披露违法
案
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应当事人的要求
,我
局
召开了听证会
,听取了
杨仁贵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郝鑫
、
梁晋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京蓝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2018年9月,京蓝科技与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殷晓东等37名股东合计持有的中科鼎实56.7152%股份。殷晓东等37名股东作出中科鼎实在2018年至2020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三年累计实现不低于40000万元等业绩承诺,如未实现需履行补偿义务。
  
2020年6月
,
中科鼎实承做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原址1号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以下简称“
苏化
1号”项目),该项目采用投入法确认完工进度,并依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为了实现业绩承诺
,
中科鼎实在“
苏化
1号”项目中“原位热脱附基础建设”相关工程未施工情况下,
通过虚假投入成本方式确认完工进度,
虚增
2020年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京蓝科技2020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
虚增
营业
收入
16291.03万元,
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收入的
14.06%
,
虚增
营业
成本
9654.67万元,
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成本的
4.3%
,
虚增利润总额
6636.37万元,
占当年披露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67%
,虚增净利润5770.75万元,占当年披露的净利润绝对值的
2.27%
。
  
上述事实,有京蓝科技相关公告、财务资料、合同文件、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京蓝科技上述行为
违反
了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京蓝科技
时任董事长
杨仁贵
,时任董事、总裁
郝鑫
,时任财务负责人
梁晋
负责京蓝科技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
,未勤勉尽责
;时
任副总裁殷晓东,
分管中科鼎实,主导、策划相关工程,知悉完工进度可能有出入,未采取补救措施。
上述人员
对京蓝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
京蓝科技
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
仁贵
、
郝鑫、
梁晋
在陈述、申辩材料或听证会中提出,任职期间
已勤勉尽责、不具备核实相关工程项目情况的条件和专业能力。杨仁贵还提出
无力支付罚款
。郝鑫还提出
因勤勉工作导致生病、主动放弃欠薪、配合调查。
梁晋
还提出任职期间无违规历史记录、配合调查。杨仁贵请求减轻处罚,郝鑫、
梁晋
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杨
仁贵
、
郝鑫、
梁晋
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
局
决定
:
  
一、责令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
杨仁贵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
殷晓东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
郝鑫
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
梁晋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
2
5
年
8
月
13
日

*ST京蓝: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8-16

处罚对象:

杨仁贵,梁晋,殷晓东,郝鑫,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92025002 号),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
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9)。
2025 年 7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5〕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 号
当事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杨仁贵,男,1966 年 1 月出生,时任京蓝科技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殷晓东,男,1966 年 3 月出生,时任京蓝科技副总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郝鑫,男,1973 年 10 月出生,时任京蓝科技董事、总裁,住址:北京市大
兴区
梁晋,男,1976 年 10 月出生,时任京蓝科技财务负责人,住址:北京市朝
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京蓝科技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
第1页
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召开了听证
会,听取了杨仁贵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郝鑫、梁晋提交了书面陈述、
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京蓝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 年 9 月,京蓝科技与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
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殷晓东等 37 名股东合
计持有的中科鼎实56.7152%股份:殷晓东等37名股东作出中科鼎实在2018年至
2020 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三年累
计实现不低于 40000 万元等业绩承诺,如未实现需履行补偿义务。2020 年 6 月,
中科鼎实承做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原址 1 号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以下
简称“苏化 1 号”项目),该项目采用投入法确认完工进度,并依据完工进度确
认收入。为了实现业绩承诺,中科鼎实在“苏化 1 号”项目中“原位热脱附基础
建设相关工程未施工情况下,通过虚假投入成本方式确认完工进度:虚增 2020
年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京蓝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虚
增营业收入 16291.03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收入的 14.06%,虚增营业成本
9654.67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成本的 4.3%,虚增利润总额 6636.37 万元,占
当年披露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67%,虚增净利润 5770.75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
净利润绝对值的 2.27%。
上述事实,有京蓝科技相关公告、财务资料、合同文件、相关单位提供的资
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京蓝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京蓝科技时任董事长杨仁贵,时任董事、总裁郝鑫,时任财务负责人梁晋负
责京蓝科技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未勤勉尽责;时任副总裁殷晓东,分管中科鼎
实,主导、策划相关工程,知悉完工进度可能有出入,未采取补救措施。上述人
员对京蓝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京蓝科技 2020 年年度报
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仁贵、郝鑫、梁晋在陈述、申辩材料或听证会中提出,任职期间已勤勉尽
第2页
责、不具备核实相关工程项目情况的条件和专业能力。杨仁贵还提出无力支付罚
款。郝鑫还提出因勤勉工作导致生病、主动放弃欠薪、配合调查。梁晋还提出任
职期间无违规历史记录、配合调查。杨仁贵请求减轻处罚,郝鑫、梁晋请求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杨仁贵、郝鑫、梁晋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杨仁贵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殷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郝鑫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五、对梁晋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和第 9.5.3 条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
决定书》陈述的情况,经测算公司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
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将针对本事项及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第3页
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第4页

*ST京蓝:关于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08-15

处罚对象:

杨仁贵,梁晋,殷晓东,郝鑫,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889 号
关于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技术产
业开发区;
杨仁贵,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郝鑫,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裁;
殷晓东,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梁晋,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5〕2 号)查明的事实,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1页
下简称京蓝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9 月,京蓝科技与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通
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殷晓东等 37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中科鼎实
56.7152%股份。殷晓东等 37 名股东作出中科鼎实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的净利润三年累计实现不低于 40000 万元等业绩承诺,如未实现
需履行补偿义务。
2020 年 6 月,中科鼎实承做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原址 1 号地块
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以下简称“苏化 1 号”项目),该
项目采用投入法确认完工进度,并依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为了
实现业绩承诺,中科鼎实在“苏化 1 号”项目中“原位热脱附基
础建设”相关工程未施工情况下,通过虚假投入成本方式提前确
认完工进度,虚增 2020 年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京蓝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虚增营业收入 16291.03 万元,
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收入的 14.06%;虚增营业成本 9654.67 万元,
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成本的 4.3%;虚增利润总额 6636.37 万元,占
当年披露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67%;虚增净利润 5770.75 万元,
占当年披露的净利润绝对值的 2.27%。
京蓝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京蓝科技时任董事长杨仁贵,时任董事、总裁郝鑫,时任副
总裁殷晓东,时任财务负责人梁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第2页
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京蓝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杨仁贵,时任董事、
总裁郝鑫,时任副总裁殷晓东,时任财务负责人梁晋给予公开谴
责的处分。
京蓝科技、杨仁贵、郝鑫、殷晓东、梁晋如对本所作出的纪
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京蓝科技通过
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
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京蓝科技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8 月 15 日
第3页

*ST京蓝: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7-09

处罚对象:

杨仁贵,梁晋,殷晓东,郝鑫,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92025002 号),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
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9)。
2025 年 7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5〕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
3 号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仁贵先生、殷晓东先生、郝鑫先生、梁晋先生: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
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京蓝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 年 9 月,京蓝科技与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
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殷晓东等 37 名股东合
计持有的中科鼎实 56.7152%股份。殷晓东等 37 名股东作出中科鼎实在 2018 年
至 2020 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三年
累计实现不低于 40000 万元等业绩承诺,如未实现需履行补偿义务。2020 年 6
月,中科鼎实承做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原址 1 号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
(以下简称“苏化 1 号”项目),该项目采用投入法确认完工进度,并依据完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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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确认收入。为了实现业绩承诺,中科鼎实在“苏化 1 号”项目中“原位热脱附
基础建设相关工程未施工情况下,通过虚假投入成本方式确认完工进度虚增
2020 年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京蓝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
虚增营业收入 16291.03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收入的 14.06%,虚增营业成本
9654.67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成本的 4.3%,虚增利润总额 6636.37 万元,占
当年披露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67%,虚增净利润 5770.75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
净利润绝对值的 2.27%。
上述事实,有京蓝科技相关公告、财务资料、合同文件、相关单位提供的资
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京蓝科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京蓝科技时任董事长杨仁贵,董事、总裁郝鑫,财务负责人梁晋负责京蓝科
技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未勤勉尽责;时任副总裁殷晓东,分管中科鼎实,主导、
策划相关工程,知悉完工进度可能有出入,未采取补救措施。上述人员是京蓝科
技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仁贵、殷晓东、郝鑫、梁晋对京蓝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责令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对杨仁贵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对殷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对郝鑫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对梁晋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第2页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
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和第 9.5.3 条的规定以及《事先
告知书》陈述的情况,经测算公司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
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1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
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7 月
9 日起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将针对本事项及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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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京蓝:关于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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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2-01

处罚对象:

郭绍增,高红,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1097 号
关于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经
济技术开发区;
郭绍增,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代董事会秘
书;
高红,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 2023〕 5 号)查明的事实,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或“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一、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商誉减值信息
京蓝科技对 2018 年合并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中科鼎实” )形成的商誉, 2021 年计提商誉减值损失为
12,700.94 万元, 2022 年计提商誉减值损失为 41,203.94 万元。
公司未按规定在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允价值减去
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估计基础、本期的折现率及前期的折现率、
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重要假设及其合理理由、关键参数
及其确定依据,以及相关信息与形成商誉时或以前年度商誉减值
测试时的信息、公司历史经验或外部信息明显不一致时存在的差
异及其原因。
其中, 2021 年、 2022 年商誉减值测试中折现率相关假设参
数前后期不一致,导致预测结果与前期差异较大,对商誉减值的
影响金额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一是资本结构前后期不一致。2019
年、2020 年计算折现率时采用资本结构是债权结构比率为 0。2021
年、 2022 年采用目标资本结构计算折现率,目标资本结构采用可
比公司平均资本结构,而可比公司平均资本结构 2021 年为
73.97%, 2022 年为 109.66%,与中科鼎实 2021 年评估基准日实际
资本结构 5.36%、 2022 年 2.81%,以及前期采用的资本结构差异
巨大。二是可比公司含资本结构因素的β取值区间不一致。 2019
年、 2020 年折现率预测中的可比公司“含资本结构因素的β”是
按照基准日近 3 年的期间数据进行取值计算。 2021 年、 2022 年按照基准日前 100 周、 2 年取值计算。三是可比公司“股权公平市
场价值”计算口径不一致。 2019 年、 2020 年折现率预测中的可比
公司“股权公平市场价值”包含了可比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账面
价值。 2021 年、 2022 年折现率预测中的可比公司“股权公平市场
价值”未包含可比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四是商誉相关
资产组现金流量特征假设不一致。 2019 年、 2020 年假设商誉相关
资产组在每个预测年度的中期产生现金流并能获得稳定收益,折
现年限取值为 0.5 年、 1.5 年等。 2021 年、 2022 年是假设商誉相
关资产组在每个预测年度的年末产生现金流,折现年限取的是 1
年、 2 年等。
经测算,扣除相关年度已计提商誉减值金额后, 2021 年的商
誉减值影响金额为-2.63 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8.26%;
2022 年的商誉减值影响金额为 1.18 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
值的 7.47%。
二、 2021 年度少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京蓝科技 2021 年对收购中科鼎实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时,对中科鼎实 2022 年营业收入的预测包括以前年度项目合同额
的存量收入以及 2022 年度新增项目的增量收入,同时适当考虑了
在手订单、跟单项目转化为在手订单的可能性和行业增速等因素
进行预测。其中,基于 3 个跟单项目预计 2022 年增量收入 0.99
亿元缺乏依据,合理性明显不足。经查,跟单项目中的“南京某
场地治理项目”“海宁某填埋场治理项目”“福州某场地治理项目”
无法证实真实存在,或者无法证实大概中标金额及 2022 年预计收入金额来源。以上 3 个项目共影响预测收入-0.99 亿元,导致计
提商誉减值影响金额-2.37 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6.49%。
三、 2021 年度、 2022 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
一是 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京蓝科技子公司京蓝沐禾节水
装备有限公司向乌兰察布市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并
将相关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 2021 年底期末余额为 1.95 亿元。
公司 2021 年度对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账龄少算一年,导致
2021 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 2,059.26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
值的 1.43%。
二是中科鼎实承做的义和庄济南市历下石油化工厂污染地
块修复治理项目于 2021 年 10 月竣工验收,中科鼎实已完成合同
约定的全部履约义务,剩余款项收取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但
公司 2021 年将 1.08 亿元项目工程余款计入合同资产,迟至 2022
年末才将剩余 0.97 亿元款项转入应收账款,导致 2022 年度少计
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873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0.5%。
京蓝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的规定。
京蓝科技董事长、总裁、代董事会秘书郭绍增,财务负责人
高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股
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
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代董事会秘书
郭绍增,财务负责人高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郭绍增、 高红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
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京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
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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